¶ 15769 空氣預熱器
¶ 1. 15769 空氣預熱器 V2001.03.27.doc
第15769章
空氣預熱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空氣預熱器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空氣預熱器,含控制閥、停止閥、旁通閥以及蒸汽冷凝收集裝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B5001~B5117 鋼管、鋼瓶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ASME 8 31.1, 電力管路
1.4.3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
(1) ANSI/ASME 8 31.1, 電力管路
1.5 資料送審
1.5.1 設計參數
1.5.2 設計圖
1.5.3 製造廠商資料
1.5.4 檢驗項目及方法
1.6 品質保證
1.6.1 熱交換管必須通過壓力試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製造完成之空氣預熱器,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並予以適當保護。
1.7.2 空氣預熱器之吊放點及支撐點,設計時必須加以考量以避免損壞。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設備遭受撞擊。
1.7.3 承商應提送安裝計畫(含使用之機具)及運送計畫,經工程司核准後實施。
2. 產品
2.1 材料
空氣預熱器材質應符合契約規範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本章節規定僅適用於採蒸汽為熱源之空氣預熱器,工程司可依其廠能及特性另選用其他熱源之空氣預熱器]。
2.2.1 每一焚化爐組必須搭配一座空氣預熱器。
2.2.2 空氣預熱器用於加熱燃燒空氣,其裝置於[強制送風機後焚化爐前] [ ],可以將燃燒所需空氣自[23°C][冬天平均溫度]加熱至[220°C] [ ]。
2.2.3 空氣預熱器採二段式設計,第一段熱源取自[汽輪機抽汽][ ],第二段熱源取自[鍋爐汽鼓][汽輪機抽汽][主蒸汽集管][ ]。
2.2.4 空氣預熱器所用蒸汽冷凝後,應導入除氧器再納入鍋爐飼水循環系統。設計時必須避免冷凝水集存於流通路徑中。
2.2.5 熱交換面由[鰭管][裸管]組成。[鰭狀物][裸管]間隔必須至少[6mm][ ]且空氣預熱器之結構設計時應特別留意管排橫斷面佈置,以避免積灰及污塞[並裝置有吹灰(或其他相同功能)設備]。空氣預熱器必須能夠連續運轉[8,000小時][ ],且熱交換管排必須易於取出以利維修與清理。
2.2.6 空氣預熱器每一階段在[空氣側][蒸汽側]必須設置有一個旁通道,以便必要時不進行該階段加熱,並可以在不需停止操作之狀況下進行熱交換面的維修及清理工作。
2.2.7 熱交換管終端必須以銲接方式連接集管。設計管排時必須避免蒸汽冷凝水聚積。
2.2.8 空氣預熱器出口端空氣溫度必須由控制[加熱蒸汽流量][ ]之方式達到自動控制,且可由現場及中央控制室控制及監視
2.2.9 第二階段空氣預熱器必須於[汽輪機跳脫][ ]後足夠單獨加熱所需之燃燒空氣。
2.3 工廠檢驗
空氣預熱器熱交換管排必須通過壓力試驗。
3. 施工
3.1 安裝
圖說載明之安裝方法或經工程司核准安裝計畫應完全遵行。空氣預熱器吊放至定位後,應視需要先安排設置臨時支撐或固定妥當後,方得移除吊運機械。
3.2 檢驗
3.2.1 現場檢驗
檢驗項目包括:
(1) 尺寸外觀。
(2) 水平校正及固定。
3.2.2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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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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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每批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範圍應以[一式][ ]計量,[不再分項分量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規定方式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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