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516 低壓蒸汽鍋爐及附屬設備
¶ 1. 15516 低壓蒸汽鍋爐及附屬設備 V2004.12.15.doc
第15516章
低壓蒸汽鍋爐及附屬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低壓蒸汽鍋爐及附屬設備之設計、製造、供應、運輸、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低壓蒸汽鍋爐係指最大工作壓力自[0.1 MpaG(或1kg/cm2G)至1.0[ ]MPaG(或10kg/cm2G)][ ];每小時蒸發量自[1,000kg至15,000kg][ ]之蒸汽鍋爐。
1.2.2 儀控及安全裝置。
1.2.3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9章--品質管制。
1.3.3 第15519章--焚化爐用鍋爐及附屬設備。
1.3.4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 CNS 2139 鍋爐規章(鍋爐製造規章)。
(2) CNS 2140 鍋爐規章(性能試驗規章總則)。
(3) CNS 2141 鍋爐規章(陸用鍋爐之效率計算方法)。
(4) CNS 2142 鍋爐規章(鍋爐安全設備規章)。
(5) CNS 2143 鍋爐規章(鍋爐材料及材料試驗規章)。
(6) CNS 2144 鍋爐規章(鍋爐操作及維護規章)。
(7) CNS 10231 鍋爐規章(鍋爐給水與鍋爐水之水質標準)。
(8) CNS 10897 小型鍋爐製造規章。
(9) [ ]。
1.4.2 經濟部90.09.12(90)經能字第09004618980號公告發布:「鍋爐能源效率標準」。
1.4.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02.14台85勞安二字第104858號令發布:「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1.4.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01.08台83勞檢二字第00934號函發布:「鍋爐檢查程序及判定基準」。
1.4.5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送審資料應含,但不限:
(1) 設計參數
(2) 設計圖
1.5.3 本設備屬於危險性機械設備,須經相關執業技師簽認。
1.5.4 品質管制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5 [ ]
1.6 品質保證
1.6.1 鍋爐安裝完成後必須取得設置所在地勞工檢查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1.6.2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環保規章、契約規範及性能保證要求。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承商應提送運送、儲存及安裝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准後實施。
1.7.2 鍋爐料件安裝前,應安置於適當之場地並予以適當之保護。
1.7.3 鍋爐之吊放及安裝務須防止可能發生碰撞情事。
2. 產品
2.1 材料
鍋爐材質應符合契約規範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低壓蒸汽鍋爐設計與製造,必須以高熱效率、單位傳熱面積蒸發量大、使用操作簡單、檢查維修容易及可長時間連續運轉等為考量重點。
2.2.2 低壓蒸汽鍋爐及附屬設備應由下列組件組成:
(1) 鍋爐本體。
(2) 燃燒裝置。
(3) 煙囪。
(4) 燃料供應裝置。
(5) 給水裝置。
(6) 給水軟化裝置。
(7) 自動控制裝置。
(8) 蒸汽集汽及供汽管路。
(9) [ ]。
2.2.3 鍋爐之型式為[立式鍋爐]或[臥式鍋爐]兩種。
2.2.4 能源效率必須符合經濟部90.09.12(90)經能字第09004618980號公告發布之:「鍋爐能源效率標準」,契約應明定保證鍋爐效率及每小時能源參考消耗量。
2.2.5 鍋爐本體鋼板厚度、加工、焊接應符合契約及相關[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之規定,並須依規定作全部之X光檢驗及經記錄式退火爐處理,以消除加工過程所產生之內應力。
2.2.6 管鈑之管孔應均勻配置,管孔絞光以擴管接合,其厚度、材質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鍋爐規章規定。
2.2.7 燃燒室應有足夠之容積容納火焰長度以達到完全燃燒功能,煙氣之流速應妥為設計,俾免出口煙氣溫度過高或過低而發生燃燒不完全或低溫腐蝕,出口煙氣溫度應≧175°C及≦350°C。
2.2.8 設有汽水分離器者,應可有效去除蒸汽內之水份及懸浮固體物質。
2.2.9 應設置爐水洩放閥,供必要時可完全洩放鍋爐水。
2.2.10 應於各扼要處,設置人孔及手孔,供目視檢查鍋爐之每部位及清除積灰用途。
2.2.11 鍋爐胴體應以鋼製並同底座承載,底座應具備充分強度以承受鍋爐在運轉中之負荷、振動、脹縮,以及地震等外力所產生之應力。
2.2.12 鍋爐基座高度,應高於或等於鍋爐室地面[10cm][ ]以上,30cm [ ]以下。
2.2.13 鍋爐保溫層之隔熱效果,應使鍋爐外殼表面溫度≦靜態鍋爐室溫+25°C。
2.2.14 鍋爐本體應配備安全閥、主蒸汽閥、給水閥、給水逆止閥、空氣拔閥、壓力計、水柱管、水位計、排水閥、[ ]等。
2.2.15 煙囪。
2.2.16 燃燒裝置應配備噴射燃燒機、燃料電磁閥、強制送風機、[ ]等組件。
2.2.17 燃料供應裝置應配備燃料油箱、流量計、燃料供應泵、燃料預熱器、[ ]等組件。
2.2.18 給水裝置應配備鍋爐用水水箱、流量計、給水泵、清罐劑投入器、注水器、[ ]等組件。
2.2.19 給水軟化裝置。
2.2.20 鍋內水位、爐內風壓、送風機、燃燒裝置、燃料供應及電源等應全自動連鎖,俾安全起動及自動停機。
2.2.21 蒸汽集汽管及供汽管路之主蒸汽配管、支管與接頭彎頭,應全部採用高溫配管用無縫鋼管。
2.2.22 配電開關箱及配電線路。
2.2.23 [ ]
2.3 工廠檢驗
2.3.1 工廠檢驗必須包括焊道檢查及塗裝檢驗、壓力測試、[ ]。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應恪遵圖說載明之安裝方法或經工程司核准之安裝計畫。
3.1.2 各組件吊放至定位後,應視需要安設臨時支撐或固定妥當後,方得移除吊運機械。
3.1.3 [ ]。
3.2 檢驗
3.2.1 現場檢驗
檢驗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尺寸外觀。
(2) 焊道檢查。
(3) 水平、垂直校準。
(4) 固定及熱脹預留間隙檢查。
(5) 保溫及包覆檢查。
(6) 運轉溫度下熱膨脹值檢核。
(7) 保證鍋爐最大熱容量值測試。
(8) 鍋爐熱效率測試。
(9) 基礎高程檢查。
(10)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範圍應以[一式][ ]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約定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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