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25 聚乙烯內襯鋼管及管件
¶ 1. 15225 聚乙烯內襯鋼管及管件 V2010.11.05.doc
第15225章V3.0
聚乙烯內襯鋼管及管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於輸送污水之聚乙烯內襯鋼管及管件之材質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鋼管
1.2.2 管件
1.2.3 聚乙烯內膜
1.2.4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
1.3.4 第09910章--油漆
1.3.5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6 第15105章--管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568 輸水用塗覆裝鋼管
(2) CNS 6666 輸水用塗覆裝鋼管之管件
(3) CNS 13638 聚乙烯被覆鋼管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53-97 無縫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G3452 配管用碳鋼管
1.4.4 主管機關頒佈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1.6 品質保證
1.6.1 管材上標示廠商名稱及壓力等級。
1.6.2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外(內)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照[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辦理儲存及處理。
1.8 現場環境
1.8.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1.8.2 訂購管、管件及配件材料之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寸並繪製管路施工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管之材質
鋼管為配管用碳鋼管[CNS 6568][ASTM A53][JIS G3452] [ ],其管壁厚應符合[CNS 6568][Sch.10S或以上][ ]之規定。
2.1.2 鋼管管件之材質
鋼管管件為配管用碳鋼管[CNS 6666][ ]之規定。
2.1.3 凸緣接頭
直管及管件接頭為凸緣接頭,除另有規定外,凸緣接頭應按[JIS 10 kgf/cm2][ ]規格製造。凸緣及螺栓均須為[碳鋼][ ]
2.1.4 聚乙烯內膜
聚乙烯內膜需符合[CNS 13638][ ]之規定,以[內面熔襯方式][ ]完全被覆鋼管內壁,聚乙烯膜厚應大於[1.0mm(含)] [ ]。
2.2 防蝕塗裝
鋼鐵表面應依本規範第09971章「防蝕塗裝」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管端須整孔並去除毛頭。
3.1.2 組合前先去除管內外之銹皮及雜物。
3.1.3 準備管線與設備連接用之凸緣及管套節。
3.2 施工期間之防護措施
在整個管路施工期間以及每日工作結束時,須對所有管路開口予以覆蓋及適當防護,以預防濕氣、髒物或其他污物進入管路。
3.3 管線之組合製造
3.3.1 一般要求
(1) 管線之組合製造,應考慮以儘量減少現場銲接為原則。
(2) 銲於管上之吊環,應使用與管子相同之材料。
(3) 管子須使用切管機或管子割刀,斷口應用銼刀或刮刀銼平。
(4) 在廠組合製造完成之管線,運往工地前,應按規範予以清洗,清洗後管端應用厚金屬板,予以點銲封蓋,在未作最後銲接時,不得拆除。
3.3.2 接管
(1) 裝接凸緣時須先以鋼絲刷將凸緣刷淨,在凸緣上塗以白漆,裝配規定之墊料,再將水管放正,視所接管件情形,確定螺栓孔位置,先裝螺栓[4個][ ],相對徐徐扭緊,然後再裝其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2) 螺栓與螺帽須用上等鋼料,螺紋須切合適用。螺栓扭緊後,其突出螺帽外邊長度不得超過[10mm][ ],或少於[3.5mm][ ]。
(3) 凸緣接頭所用之墊料須為品質良好之橡皮或塑膠,至少需厚[2mm] [ ],並須先送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使用。
3.4 試壓與試驗
3.4.1 設備
試驗或試驗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承包商自備。
3.4.2 燈光透視檢驗
(1) 管線裝接完成後應先實施燈光透視檢驗。
(2) 檢驗工作利用人孔為之,在檢驗管線線段之下游端人孔內以電燈燈光置於管口之中心,檢視人員在該線段之上游端人孔內管口透視下游端之燈光,必要時可利用鏡片反射透視之。
(3) 如檢視人員無法看到燈光,即表示該線段施工不良,或線段有阻塞物。經檢修或清除阻塞物後,重新施行燈光透視檢驗至合格為止。
3.4.3 漏水試驗
(1) 管線於通水後不承受內壓者以本試驗方法檢驗之。
(2) 漏水試驗前承包商應詳細檢查所有管線,如發現有可能漏水之處,應即先行修補。
(3) 在兩人孔間分別採用內滲法或外滲法試水。當地下水位高於上游端管頂1m以上,採用內滲法;即堵塞上下兩人孔,於下游端人孔裝設量水設備,量取滲水量並逐段紀錄,以憑估驗;當地下水位低於上游端管頂1m者採用外滲法;承包商未能在漏水試驗前趕築人孔至所需高度時,應備水桶代之。試驗前先將管溝積水排水乾淨。其次堵塞低端人孔,然後由上端人孔灌水至水面高出最上游端管頂1m以上。內外滲法試水之最大容許漏水量,於充水飽和後觀測三十分鐘,每日每百公尺管線每公分管徑不得超過0.02m3。
(4) 如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補修或重裝完畢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4.4 水壓試驗
(1) 管線於通水後承受內壓者,以本試驗方法檢驗之。
(2) 試壓標準..試壓標準規定如次..
A. 除另有規定者外,試驗壓力應依設計圖上所註管線最高使用壓力之1.5倍,惟最高試驗壓力為[10.0kgf/cm2][ ],歷時一小時,並以漏水量不超過下列公式規定時,方為合格,否則不良之水管與接頭,應予換裝或改善,直至合格時為止;如設計圖上未註明管線之最高許可使用壓力時,應以本條第款所規定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1.5倍,但最高試驗壓力為[10.0kgf/cm2] [ ]施行內壓試驗。試驗後水管內之剩水,須按照工程司指定地點排除之。
L– 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 水管接頭數(不包括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
D– 水管標稱管徑以公分計
P– 試驗壓力以每平方公分公斤計
B. 管線試壓時不得以蝶形閥作為止水盲板試壓,應將其閥辦開啟,並於管線末加設臨時封口之盲板後試壓其一切工料。
3.5 檢驗
3.5.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次]
[每批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3.6 管線之安裝
3.6.1 一般規定
(1) 設計圖所示之管線配置位置,並非絕對遵循之路線,承包商應在施工前,充分了解工地情況,以及與其他工程間之關係,對有衝突之處,應與有關人員協調,作適當之調整[,並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提送施工詳圖,經工程司核准後施工]。如因疏忽及缺乏協調而蒙受損失,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不得要求追加工程價款或補償。
(2) 管線應盡可能採直線配置,避免不必要之偏位或交錯,以及凹陷及造成氣囊。管線排列應與樑柱及地坪面保持平行,以及適當之斜度,傾向洩水或排氣位置,預留空間以便安裝保溫材料,並考慮閥及管配件之檢修通路。如閥及管配件安裝於未露明處所,須預留檢修門(孔),其大小應符合規定。
(3) 安裝管線須能允許膨脹或收縮,無應力作用於管子、接頭或所連接之設備上。
(4) 不論圖說有無說明,所有水管,應於必要高點裝設排氣閥,低點裝設洩水閥。
(5) 所有與機器設備相連接之管子,或管線日後有拆卸保養顧慮處,應採用管套節或凸緣連接,不同材質之金屬管,使用隔電管套節。
(6) 管線穿越牆面或地板者應按設置套管。
(7) 主管進入建築設施內部前,以及各歧管之起點,應設置隔離閥,以利日後維修,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8) 若水管下方有配電盤、變壓器、馬達起動器或其他電氣電子設施,須設置一不銹鋼滴水盤於水管下方,滴水盤須設一排水口及必要之排水管,將水排至指定位置。
(9) 銲接歧管,以及使用銲接管件改變管路方向,必須使用標準管件,不允許使用管子互相切角插接或交接,去代替肘管及T型管。
(10) 地下金屬管須防蝕包覆。
(11) 管線油漆依第09910章「油漆」規定辦理。
(12) 所有管線須有良好的支撐,並應考慮設備的振動、流體溫度及壓力。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15225 15225-6 V3.0 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