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11 壓縮空氣系統
¶ 1. 15211 壓縮空氣系統 V2001.03.27.doc
第15211章
壓縮空氣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節規定壓縮空氣系統的供應、安裝、保固、檢驗和測試。
1.2 工作範圍
1.2.1 空氣壓縮機
1.2.2 入口過濾器和消音器
1.2.3 釋壓閥
1.2.4 控制裝置或儀表板
1.2.5 馬達傳動機構
1.2.6 空氣貯存桶
1.2.7 空氣乾燥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5214章--空氣壓縮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85 B4021 小型往復式氣冷空氣壓縮機
(2) CNS 3038 B7044 空氣壓縮機試驗法
(3) CNS 8753 Z8024 風扇、鼓風機、壓縮機、噪音等級測定法
(4) CNS 808 K4007 壓縮空氣用橡膠軟管
(5) CNS 3194 B5074 壓縮氣體高壓鋼瓶
(6) CNS 10214 B7238 總壓力比30以下之空氣儲氣筒充氣用及軸馬力5.5kW以下之小型往復式壓縮機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5 資料送審
1.5.1 應提供設備及材料的施工製造圖及完整的廠商型錄資料。
1.5.2 壓縮機之最高容許溫度須在技術資料中提送工程司參考。
1.5.3 測試程序書必須送予業主審核。
1.5.4 操作說明書上需指示操作壓力、溫度範圍、卸載情況和其他操作運轉上的最大及最小限制。
1.5.5 壓縮機的操作條件須標明在個別的操作說明書上。
1.5.6 經[北區][ ]勞工檢查所檢查合格,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
1.6 品質保證
1.6.1 整組壓縮機須在製造廠商的工廠內做測試,並組合完成才可交運。
1.6.2 所有受壓管路與儲槽均需做最大允許工作壓力1.5倍的水壓試驗,而且持壓[30]分鐘以上。
1.6.3 在[潤滑油溫]或[軸承溫度]達穩定狀態後的額定容量下,施行機械運轉測試至少1小時以上,然後進行性能測試以檢查並紀錄出口溫度、壓力、容量、振動和消耗功率。
1.6.4 製造廠廠內合格之測試及檢驗,並不能構成廠商免除設備在現場使用時的保固責任,廠商必須負起合於現場操作狀況的完全責任。
1.6.5 廠商必須依照最後確認圖,核對設備尺度。
1.6.6 測試使用的測量設備與儀器必須貼有效校正之標籤。
1.6.7 設備組件在測試時發現其特性或機械性能未能符合技術規範之要求,必須加以修補改善時,其先前測試項目均無效,於設備改善完成後必須重新進行各項測試。
1.6.8 主要材料必須符合[ASTM][JIS][CNS]之規定,其他零星材料,則由製造廠商依規定的操作狀況選用,製造廠商所使用的材質與壓縮機的設計資料有差異時,須經工程司的書面核准。
1.6.9 噪音準則
運轉時由傳動機構、壓縮機及輔助設備所產生的噪音,於離設備1m距離(包括裝有防音罩)時,測量的噪音值不得大於85分貝(dB),防音罩必須容易拆裝並提供適當的通風性。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壓縮機、傳動機構、輔助設備、管路和其附件等,在周圍環境達到所規定之最高及最低溫度時亦應能正常起動及運轉。
2.1.2 選擇壓縮機的迴轉速度時,必須使用較保守的額定轉速,以便在規定的使用狀況下,達到無故障的操作。
2.1.3 承商提供之材料設備應符合規範要求,並經工程司認可。
2.2 材料
2.2.1 空氣壓縮機
(1) 主要規格:至少應包含[型式]、[操作壓力]、[排氣量]、[排氣溫度]、[絕緣]、[電源規格]、[啟動方式]、[通風方式]。
(2) 附屬設備..至少應包含進氣過濾器、[進出口消音器]、[壓力計]、[流量計]、[供氣端高溫跳脫裝置]、[撓性接頭]、[後冷卻器]、[水氣分離器]、[自動排水裝置]、[卸載裝置]、[馬達起動開關]、[現場控制箱及內附一切微電腦基控制設備]、[保護裝置]、[操作按鈕、運轉及故障指示燈及/或信號指示器等]。
(3) 底座和裝置
A. 壓縮機機組需安裝於共同的鋼製底座上。
B. 所有安裝於樓地板的壓縮機機組,供應商需提供適當的防振裝置。
C. 所有底板上下層的安裝座,其表面都必須加工處理成為平整的面。
D. 底板設計須能防止水氣的聚集,否則必須在最低點處安裝適當的排水裝置。
(4) 進氣過濾器和消音器
A. 適用於屋外的乾式進氣過濾器和消音器,必須由廠商提供。
B. 通過過濾器和消音器的最大允許壓降為[0.5kgf/cm2][ ]。
2.2.2 釋放閥
釋放閥必須設定在不超過最大允許工作壓力,而不低於110%的額定出口壓力下動作。
2.2.3 控制裝置和儀表
(1) 廠商必須提供壓縮機所需完整的控制系統(包括感測器、配線、起動器等)。
(2) 壓力計和溫度計
A. 廠商必須提供裝置於現場及控制盤上的[壓力計]或[溫度計]。
B. 壓力計的使用範圍,以選擇一般操作壓力時,指針在中間範圍的壓力較佳,壓力計上的刻度讀取值,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釋壓閥所設定壓力值之1.1倍。
(3) 當控制氣體或控制系統損壞或當出口有背壓的啟動時,壓縮機必須卸載。
(4) 馬達必須能夠在卸載後一定時間內自動停機(時間由壓縮機製造廠商設定)。
(5) 必須提供一個指示卸載狀況的指示器或者具有相同功能的裝置。
2.2.4 馬達及傳動機構
(1) 傳動機構的尺度和額定馬力,須考慮壓縮機的最大操作條件,包括傳動效率之損失。
(2) 馬達名牌上的額定馬力(使用因數除外)至少是選用壓縮機的操作條件所需最大馬力(包括傳動損失)的1.1倍。
(3) 馬達必須具有[過負載保護][雙極單投(DPST)斷電開關的裝置],起動裝置亦須由廠商供應。
2.2.5 空氣桶
(1) 材料為碳鋼材質且至少含[3mm]的腐蝕裕度,並經[北區][ ]勞工檢查所檢查合格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
(2) 壓力計、壓力開關和釋壓閥等,必須安置於空氣桶上。
(3) 空氣桶有效儲存容積不小於[2.5m3][ ],其外形尺寸直徑不大於[1.5cm][ ]。
2.2.6 空氣乾燥機
(1) 空氣乾燥機為[冷凍式(空氣冷卻)][ ],其容量必須與壓縮機完全配合,並須註明[使用壓力][空氣量][電源]。
(2) 操作壓力下的露點溫度最大不得超過[2°C][ ]。
(3) 前段過濾器、自動排水閥及必要儀表應與乾燥機一併供應。
(4) 附屬設備包括預冷再熱器、全密閉冷煤壓縮機、溫度自動控制系統、水氣分離器、自動排水器、[水冷凝器][ ]、熱氣旁通閥、熱膨脹閥、進出口空氣壓力計、溫度計及現場控制箱(含ON/OFF開關、指示燈及相關安全裝置)。
2.2.7 現場管路應以[凸緣][ ]方式連接。
2.2.8 所有貯存壓縮空氣設施,至少需有[3mm][ ]的腐蝕裕度。
2.2.9 名牌和轉向箭頭
(1) 採用不銹鋼製名牌,並使用相同材質的固定件,永久固定至壓縮機上。
(2) 名牌上至少須具有下列資料..
A. 製造廠商的名稱。
B. 產品型號及序號。
C. 尺寸及型式。
D. 額定容量。
E. 最大允許工作壓力。
F. 最大允許出口溫度。
G. 標籤號碼或項目號碼。
H. 額定馬力(BHP)。
I. 額定速度(R.P.M)。
J. 製造日期。
(3) 轉向箭頭應該與壓縮機一體鑄成或採用與名牌同樣之材質,永久固定於壓縮機顯眼之處。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油漆
所有油漆必須依據製造廠商之標準施工,且至少必須包含一道底漆和兩道面漆。
3.1.2 工具
廠商必須提供設備安裝及保養所需之特殊工具和量具,以及完整的操作手冊。
3.2 檢驗
3.2.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次]
[每批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3.3 保護
3.3.1 設備內外表面須塗上[防銹劑][ ],且在設備開始使用前可以不必清洗。
3.3.2 所有凸緣面開口必須使用適當材質之蓋板封閉,並於四周以螺栓固定。
3.3.3 螺紋孔須用管塞加以封閉。
3.3.4 所有設備必須裝箱包裝,並作適當的運輸防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各壓縮空氣系統有關之規定以[組][台]計量。
4.1.2 本章之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壓縮空氣系統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有關章節之壓縮空氣系統以[組]、[台]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4.2.2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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