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189 冷卻水塔臭氧水處理
¶ 1. 15189 冷卻水塔臭氧水處理 V2010.04.20.doc
第15189章V1.0
冷卻水塔臭氧水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建築物空調系統冷卻水塔之循環冷卻冰,以臭氧注入方式之水處理設備之供應、安裝及水質檢驗標準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路清洗
1.2.2 臭氧產生單元及其附屬裝置
1.2.3 臭氧注入單元
1.2.4 臭氧機組循環水泵
1.2.5 臭氧機組之控制元件與盤體
1.2.6 冷卻水之注入水源為[自來水][ ]
1.2.7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5131章--空調用泵
1.3.4 第15187章--水化學處理
1.3.5 第15621章--離心式冰水機組
1.3.6 第15623章--往復式冰水機組
1.3.7 第15625章--螺旋式冰水機組
1.3.8 第15627章--渦卷式冰水機組
1.3.9 第15640章--冷卻水塔
1.3.10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575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
1.4.2 環保署放流水排放標準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1 工業用電氣箱體(Industrial Enclosures)
1.4.4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得優先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5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6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國家標準
1.4.7 [ ]
1.5 品質保證
1.5.1 水處理設備供應商自空調工程系統開始運轉起[1年][保固][ ]期間應負責水處理系統的水質分析、啟動、調整及維修服務等。
1.5.2 冷卻水系統運轉期間,對於水質檢驗至少須有每年[5次][ ]以上,並提供水質檢驗分析報告及建議,分析報告內容包括:導電度、pH值、總鐵量、鈣離子濃度、鎂離子濃度、濁度及總菌落數等。
1.5.3 冷卻水水源之水質控制要求應達到:導電度[3,000][ ]μ s/cm、pH值[8~9][ ]、總鐵量[3][ ]ppm以下、鈣離子濃度[500][ ]ppm以下、鎂離子濃度[500[ ]ppm以下、濁度[40][ ]NTU以下、總菌落數 [104 ][ ]CFU/ml以下。
1.5.4 [承包商在進行水處理時,應遵照最新法規及標準辦理]。
1.5.5 [ ]
1.6 資料送審
1.6.1 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等送審。
1.6.2 水處理系統未啟動前,工地現場冷卻水之水質分析。
1.6.3 承包商應依據最大冷卻水循環水量提供臭氧注入量計算書送審。
1.6.4 設備及元件型錄資料。
1.6.5 水處理系統流程圖及相關設備元件配置圖。
1.6.6 水處理系統維修資料及操作手冊。
1.6.7 [ ]
1.7 現場環境
1.7.1 承包商應適當的保護臭氧水處理設備及控制箱體,以確保人身安全。
1.7.2 所有廢水排放須符合環保署放流水排放標準。
1.7.3 [ ]
1.8 保固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條款對本章所規定的設備保固[2年][ ],保固期間應依照本章第1.5項「品質保證」之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一般要求
(1)臭氧水處理設備應能依系統冷卻水循環水流量、現場環境、水質及影響臭氧反應等相關因素變化,可手動調整臭氧注入量以進行水質控制。臭氧注入濃度應適當以有效防止微生物產生,並控制結垢及避免對管線產生腐蝕。
(2)[ ]
2.1.2 臭氧水處理設備
(1)臭氧水處理設備包括:
A.臭氧產生單元及其附屬供氣與冷卻裝置。
B.臭氧機組用循環水泵。
C.臭氧注入器。
D.臭氧控制單元含自動控制器及相關元件。
(2)臭氧機組循環水泵之設計,其旁流水量不得超過主管水量[10][ ]%。
(3) 管線如與超過水中臭氧濃度0.1ppm接觸時,必須使用耐臭氧腐蝕材質[SUS 304][PVC][FRP][ ]。
(4) 臭氧注入量進入系統冷卻水之臭氧濃度應低於[0.1][ ] ppm。
(5) 臭氧控制單元應具有下列功能:
A.旁流循環水泵應設置壓差開關,作為系統缺水 保護裝置。
B.應設電導度計及自動排放閥,依據導電度上限啟動排放。
C.臭氧機組循環水泵可依冷卻水泵浦啟動或停止連鎖運轉。
D.操作盤面需具有下列指示燈及選擇開關:
a.系統電源指示燈及開關(On/Off)。
b.系統故障或異常指示燈(Error)。
c.排放指示燈及開關 (Auto/Off/Manual)。
d.臭氧洩漏自動斷電指示燈。
e.[ ]
(6) 臭氧控制單元應能將上述操作狀況,以信號傳送至空調控制系統集中監控。
(7) 臭氧水處理設備置於室內其控制盤保護應採用[IP-42][ ]等級,如置於室外其控制盤保護應採用[IP-55][ ]等級。
(8)[ ]
2.1.3 [ ]
3. 施工
3.1 安裝
3.1.1 設備供應商應依核定施工圖說所標示之位置,將其設備予以安裝。
3.1.2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安裝大樣圖並確認配管、供應電源及配線界面點。
3.1.3 [ ]
3.2 檢驗
3.2.1 依規定進行水處理設備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設備型號及規格 |
核對型號及規格 |
送審核定資料 |
|
|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儀器對水處理設備進行檢驗。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模擬信號,使臭氧水處理設備可以模擬,模擬信號應包括:斷水、斷電、控制單元正常/異常/故障等情況,以確認其符合預期的功能。
[ ]
3.3 清理
3.3.1 調整及清洗
在啟動臭氧水處理設備運轉以前,承包商應完成下列工作..
(1) 採用[清潔劑][ ]清洗管路系統,以便除去水垢、溶渣、灰塵、油污、滑脂或外物等。
(2) 清洗及除去所有的過濾器及管路的低點沉積物。
(3) [ ]
3.3.2 [ ]
3.4 現場冷卻水質管理
3.4.1 冷卻水質檢驗時間:設備供應商應在水處理系統正式運轉後分別提供[第7天、1個月、3個月、半年及1年時][ ]之水質檢驗分析報告。水質控制標準應符合本章第1.5.3款規定。
3.4.2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式][ ]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臭氧水處理設備計價之項目內。
4.1.3 [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有關臭氧水處理設備項目,以[式][ ]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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