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634 汽輪機室起重機
¶ 1. 14634 汽輪機室起重機 V2010.11.05.doc
第14634章V3.0
汽輪機室起重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汽輪機室起重機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汽輪機室起重機之機械、電氣及儀控設備、鋼架結構、平台支撐、油漆及必須之附屬設施。
1.2.2 為完成前述系統所需之設計、製造、運送、倉儲、安裝、施工、試車及相關品質檢驗等之所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543 架空移動起重機
(2) CNS 6544 架空移動起重機用鑄鋼製直行車輪
(3) CNS 6615 架空移動起重機用鍛鋼製直行車輪
(4) CNS 6641 架空移動起重機用鋼纜槽輪
1.4.2 勞工安全衛生法
1.4.3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1.4.4 建築技術規則(CBC)
1.4.5 美國起重機製造協會所(CMAA)
1.4.6 歐洲規範(FEM)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製造廠商資料及設備型錄。
1.5.4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5.5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5.6 檢驗項目及方法。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應檢具國內外檢驗報告及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並得赴工廠辦理出廠抽驗。
1.6.2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勞工安全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要求。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必要時承商應提送安裝計畫(含使用之機具)及運送計畫,經業主監造單位核准後實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起重機吊重能力應能吊起汽輪發電機最重之零件為設計依據。
2.1.2 起重機安裝完成後,須由國內主管機關完成檢驗及認可,並獲得核准吊車使用執照。
2.2 設計與製造
2.2.1 起重機之設計參數至少應包括:
(1) 跨距: [ ]m。
(2) 縱行軌道長度: [ ]m。
(3) 縱行速度(快速/慢速): [ ]/[ ]m/s。
(4) 橫行速度:(快速/慢速): [ ]/[ ]m/s。
(5) 吊升速度(快速/慢速): [ ]/[ ]m/s。
2.2.2 起重機縱行及絞盤車橫行之速度應適當的設計,當朝向極限開關及緩衝裝置移動時須在低速狀態。所有驅動裝置應設計於適當位置,以方便各項檢視及維修作業的進行。
2.2.3 起重機桁架由2支主箱型結構梁組成,箱型梁構造之鞍座兩端應安裝緩衝裝置。主桁架上應設置足夠之維護用平台及保護欄杆,以進行起重機的相關維修及零件附件拆裝作業。維護平台面積應使所有驅動機構皆能於平台上進行維修作業。捲揚機構應包括一雙軌之標準絞盤車。起重機桁架應由2台附煞車之齒輪減速馬達所驅動,以防止吊鉤超升及超降,另應安裝必要之操作極限開關,特別是防止鬆索之緊急極限開關,以維護操作安全。
2.2.4 吊運車構架應舖設鋼板或格子板以利人員行走,並於兩端安裝保護欄杆,絞盤車構架兩端亦應安裝緩衝裝置,所有驅動機構應採齒輪傳動,且由具煞車功能之馬達所驅動。
2.2.5 主電力之供應應由封閉式絕緣滑接饋線供應,並可沿著起重機橫行軌條移動,並附一主連接開關。所有馬達皆應由保護開關完全的保護。
2.2.6 起重機縱行軌道係由鋼軌所組成,並藉由基礎螺栓固定於構造物梁上,軌條兩端應安裝擋板,由汽輪機室樓板層通至架空起重機桁架,應設置維護用通道或爬梯。
2.3 備品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2.4 檢驗
2.4.1 工廠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系統所有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進行工廠檢驗,並應於設備進廠安裝前將檢驗報告送工程司備查。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擬定施工計畫書送工程司審核。
3.2 功能及驗收測試
依契約規定及國內主管機關完成檢驗及認可,並獲得核准吊車使用執照。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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