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613 單軌電動起重機
¶ 1. 14613 單軌電動起重機 V2010.11.05.doc
第14613章V3.0
單軌電動起重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安裝於建築物內,提供設備操作或維修時使用之單軌電動起重機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電動起重機
1.2.2 電動橫行裝置
1.2.3 驅動裝置
1.2.4 附屬設備(如移動電纜及支架、I形鋼軌、固定螺栓、支撐桁架及所有電氣開關等附屬設備等)
1.2.5 材料供應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616 電動起重機
1.4.2 總統令
勞工安全衛生法
1.4.3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1.4.4 相關防爆等級
1.5 定義
1.5.1 額定符合(Rated Load)
係指於該位置時最大負荷減去吊具重量之負荷。
1.5.2 升程(Lift)
係指吊具之垂直移動距離。
1.5.3 吊具動作(捲揚)(Hoist Motion)
係指負荷之上下動作。
1.5.4 橫行(Traverse Motion)
指移動吊運車之動作。
1.5.5 跨距(Span)
係指走行軌中心線之距離。
1.6 系統設計要求
各吊車製造時,應依據核定之規格、尺度及設計圖,安裝時應考量現場情況,確保吊車安裝後,可達到順利吊升設備及利於維修保養之目地。基本製造條件如下:
|
編號 |
[ ] |
|
安裝位置 |
[深槽曝氣池配管間][ ] |
|
型式 |
單軌式 |
|
吊重(t) |
[5][ ] |
|
升程(m) |
[11][ ] |
|
走行距離(m) |
[62][ ] |
捲揚速度(m/min)
快速:[5~10][ ]
慢速:[0.5~1][ ]
走行速度(m/min)
快速:[20~25][ ]
慢速:[5~7][ ]
吊升馬達參考馬力(kW)
[12][ ]
走行馬達參考馬力(kW)
[0.5][ ]
附設輔助吊鉤
[需要][ ]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7.3 製造廠商資料
1.7.4 原廠設備型錄
1.7.5 起重機外觀三視圖及必要之剖面圖,註明零件編號、材質及數量。
1.7.6 桁架構造圖,註明I形梁及軌道之相關位置尺度及許可差。
1.7.7 I形梁及軌道之結構計算資料。
1.7.8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書
1.8 品質保證
本設備之製造商須為具有「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廠商,並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對廠商提供之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有疑慮時,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9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起重機系統整組設備適合於屋內使用,且須符合[CNS 4616]、[勞工安全衛生法]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之規定。
2.2 構造及材質
2.2.1 單軌吊車為電動橫行式,其組件包括電動起重機、電動橫行裝置附電磁煞車、移動電纜及支架、I形鋼軌、固定螺栓、支撐桁架及所有電氣開關等附屬設備。
2.2.2 起重機
(1) 起重機須設有上限兩段式極限開關,以防止鋼索過捲及過放。
(2) I形鋼軌須述明所選規格,兩端並須裝設緩衝停止器及防水型極限開關,以防止吊車橫行時脫離軌道。設計荷重應考慮起重機自重及載重,載重應以額定負荷之[1.5倍][ ]設計,試驗荷重為額定負荷之[1.5倍][ ],最大撓度(含機梁自重)不得超過跨距之[1/1,000][ ]。
(3) 捲揚鼓輪為[鑄鋼][結構鋼]製成,當吊鉤處於最低位時,應至少尚有[2圈][ ]繞在鼓輪凹槽上。
(4) 起重機以電力驅動經減速齒輪傳動之捲揚鼓輪組成,捲揚煞車需有[雙重煞車][ ]系統,主煞車採用[交流電磁式自動調整間隙煞車][直流電磁式煞車][ ]安全煞車為[機械式煞車][ ]。
(5) 起重機應有防止過捲開關及過負載保護裝置。
(6) 吊鉤須附安全蓋及防脫出裝置,鋼索及吊鉤應有[5倍][ ]安全係數。
2.2.3 電動橫行裝置
(1) 電動橫行裝置以電動馬達驅動,經由減速齒輪單元傳動之橫行車輛組成,附有[電磁煞車][ ],所有齒輪應為油脂式潤滑。
(2) 減速機上須有檢視窗,以便檢查油脂、齒輪。
(3) 橫行車輪為[軋鋼][鍛鋼][ ]所製。
2.2.4 驅動裝置
(1) 包括起重機之電氣控制設備,包括控制器、漏電斷路器等。
(2) 起重機吊升及橫行之馬達為鼠籠型封閉外殼防滴型構造感應電動機,馬達採[E][ ]級以上絕緣。電源為3相,[380V][ ],[60 Hz ][ ]。
(3) 馬達啟動器與保護裝置及掛壁式控制器,均由地面操作,其操作位置距地面約[1.2m][ ],以按鈕操作上下左右移動並附加緊急停止電源開關。安裝位置依現場需要由工地工程司核定。
(4) 所有電氣裝置應符合相關防爆等級之要求。
2.3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4 工廠品質管理
2.4.1 廠內試驗
本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檢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吊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制。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過該限制,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單價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及儀電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本規範及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單價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設備之安裝
起重機及支撐系統之裝配,須包括起重機軌道之安裝、起重機之組合、工地現場之配線、安裝及啟動等,均應依照製造廠商及工地工程司之指導。起重機應備有所有潤滑配件及潤滑油,於最初啟動之前,所有軸承、齒輪等,均須依照製造廠商之建議予以潤滑。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現場試驗
設備安裝完成後,須於現場實施測試,以驗證其性能符合指定之性能要求。若需經勞工安全衛生法檢查,需由承包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負責進行相關檢測工作,若不合格承包商需負責改善至勞工安全衛生法檢查合格為止,並須負責取得使用合格證。以上費用均內含於設備承包單價內,不另給付。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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