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612 廠房電動架空移動起重機
¶ 1. 14612 廠房電動架空移動起重機 V2001.03.27.doc
第14612章
廠房電動架空移動起重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廠房電動架空移動起重機及其附屬設備,在設計、製造、裝運、安裝及試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電動架空移動起重機包含有吊運車、桁架、輪鞍架、直行裝置及軌道、橫行裝置及軌道、駕駛室、受電設備、電氣控制設備、[單軌吊車]及一切附屬設備。
1.2.2 承包商依契約規定,提供額定負荷主吊鉤[100t][ ]、輔吊鉤[20t][ ][及單軌吊車5t]之電動架空移動起重機[1整台][ ]及其附屬設備之設計、製造、運輸、安裝、試車及保固等,並提供契約規定之[備品][ ]。
1.2.3 起重機安裝完成後,[承包商][ ]須依法令規定備妥相關文件,以業主之名義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616 C4140 電動起重機
(2) CNS 6426 B1216 起重機鋼結構部分之計算標準
(3) CNS 6543 B4039 架空移動起重機
1.4.2 契約除另有規定外,所有材料與設備在製造、安裝及試驗上均需符合下列最新版次之適用標準:
(1) 內政部發布之「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 經濟部發布「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系統設計要求
業主或工程司依據相關準則及實際需求訂定。
1.5.1 作業場所
[發電廠]、[變電所]、[ ]。
1.5.2 型式
[室內]、[低速]、[單吊運車]、[電動型]、[ ]。
1.5.3 規格
(1) 額定容量
A. 主吊重器[100t][ ]。
B. 輔吊重器[20t][ ]。
C. [單軌吊重器][5t][ ]。
(2) 跨距[14.0m][ ]。
(3) 揚程
A. 100t主吊重器[18.4m][ ]。
B. 20t輔吊重器[21.7m][ ]。
C. [5t單軌吊重器][19.4m][ ]。
(4) 速度[依需求訂定][ ]。
(5) 電源[3相,3線,交流460V,60Hz][ ]。
(6) 直行鋼軌[37kg/m][ ]以上。
(7) 直行鋼軌長度[49.2m][ ]2條。
(8) 廠房空間界限及吊車間距界限如[契約設計圖說][ ]所示。
(9) 吊鉤界限如[契約設計圖說][ ]所示。
(10) 工作等級[CMAA#70之A級][ ]。
1.5.4 安全係數
(1) 轉軸及輪軸[5][ ]以上。
(2) 齒輪及小齒輪[5][ ]以上。
(3) 吊鉤[5][ ]以上。
(4) 鋼索[5][ ]以上。
(5) 其他[3][ ]以上。
1.6 資料送審
依照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樣品等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包括施工方式、程序、機具、[ ]及施工預定進度表。
1.6.3 施工製造圖
包括佈置圖、計算書及資料、詳細設計圖面、[基礎圖面]、[ ]。
1.6.4 工作圖
承包商須依契約規定,視現場施工需要、[方式]提出送審。
1.6.5 廠商資料
包括實蹟證明、材料證明、出廠證明、設備型錄、[ ]等。
1.6.6 [樣品]
承包商須依契約規定送審材料樣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承包商須自行調查到達工地之道路、橋梁、隧道等之情形,以及了解工地現場之情況,妥善規劃材料、設備及施工機具運送方式。
1.7.2 所有運送的材料及設備應有妥善的綑紮或包裝,小心搬運,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1.7.3 承包商須將材料、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負責管理。
1.8 工作順序及進度
1.8.1 承包商須於[決標][ ]後,[1個月][ ]內提出本工程施工計畫書、施工預定進度表送審,經核可後據以執行。
1.8.2 承包商規畫電動架空移動起重機須與其它相關工程之承包商密切配合,以確保設備功能正常,例如:起重機重量及振動值、基礎預留孔及預埋件、大型重件吊裝方式、[ ]等。
1.8.3 承包商在施工方法、步驟及時程上,須與相關工程之承包商密切連繫、充份配合,以利雙方工進。任何工作上之爭議,應相互協調解決之,或遵照業主、工程司之安排與調度。
1.9 品質管理
1.9.1 承包商須依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品質管理計畫書之規定,辦理起重機之檢驗及試驗工作。
1.9.2 起重機在製造及現場安裝時,所僱用之起重機駕駛員、銲接人員須具有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合格證照,並經業主或工程司核可後始可執行工作。銲接人員亦可經業主或工程司依相關法規檢定合格後執行工作。
1.9.3 所有非破壞性檢驗人員須具有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合格證照,並經業主或工程司核可後始可執行工作。
1.10 保固
1.10.1 承包商對本工程所用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自[正式驗收合格][ ]日起保固[1年][ ]。
1.10.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起重機之可靠性極為重要,須能經常地操作並持續數小時連續運轉。其所有構件應採用耐久及可靠之方式設計之。
2.1 材料
2.1.1 起重機所使用之所有材質應採用新品,並符合[CNS]或經認可之同等級規範。
2.1.2 所有材料須適應起重特殊環境,維持長期使用壽命,並符合相關法規、契約之要求。
2.2 吊重裝置(Hoisting Device)
2.2.1 主吊鉤及輔吊鉤之吊重裝置應安裝於吊運車架上,各吊重裝置應由吊重馬達驅動之,該吊重馬達藉由適當的齒輪減速器與吊重捲筒相連接。
2.2.2 在設計及製造吊重裝置時應注意到將來吊鉤在吊升及吊放時,不能產生搖擺及顫動之情形。[單軌吊車之吊重裝置應裝置於桁架下方適當之處]。
2.3 吊重捲筒(Hoisting Drum)
2.3.1 吊重捲筒安裝時,應使其負載能均勻地分布於兩桁架(Girder)之中。設計時應使其能承受擠壓、撓曲、彎曲、扭轉及剪切等作用之各種應力之合成負載。吊重捲筒應具有自捲筒面中心開始往左右兩側均加工之適當溝槽。捲筒在設計時應使其吊鉤在最低位置時溝槽內至少應保留[2整圈][ ]之鋼索,而當吊鉤在最高位置時鋼索不能有交錯重疊之情形。
2.3.2 捲筒之節圓直徑至少應為鋼索外徑之[20倍][ ]以上。溝槽的深度則為鋼索直徑之3/8左右。
2.4 槽輪(Sheave)
2.4.1 轉動槽輪應採用高品質之滾珠軸承或滾子軸承。轉動槽輪之節圓直徑至少應為鋼索直徑之[20倍][ ]以上,而均衡槽輪之節圓直徑則應為所採用鋼索直徑之[10倍][ ]以上。
2.5 吊鉤組(Hook block)
2.5.1 主吊鉤、輔吊鉤[及單軌吊車]之吊鉤組應包括槽輪、吊架板、耳軸、止推滾珠軸承或滾子軸承及吊鉤。主吊鉤應為[雙鉤式][ ],而輔吊鉤[及單軌吊車]之吊鉤則為[單鉤式][ ]。各吊鉤在最大負荷下應可用手使其在滾珠或滾子軸承上輕易地轉動。
2.5.2 每個吊鉤上應具有適當防止鋼索自吊鉤中滑出之裝置。
2.6 煞車(Brake)
2.6.1 主吊鉤及輔吊鉤之吊重裝置應具備[2種][ ]煞車方式:
(1) 具有足夠等級之自動式交流動態(Dynamic)煞車及其他適用之煞車,如繞線轉子電動液壓(Electric-hydraulic)型或一次側電壓控制之反轉矩型,用以在不受負載變化之影響下控制吊放速度。此安全煞車應具有下列特性:
A. 在異常的過速情況下可立即停止吊鉤之吊放工作。
B. 煞車應對吊放速度具有平穩及準確之控制。
C. 煞車應對吊升操作之吊重馬達不起作用且無摩擦力,但向下操作時,則煞車可控制吊重馬達之加速。
(2) 主吊鉤、輔吊鉤[及單軌吊車]之吊重裝置器應具有停止及懸吊煞車,該煞車應為自動電氣釋放彈簧施壓型之[摩擦塊式][ ],同時在電源中斷時須能煞住,且其煞車能力至少能煞住懸吊額定負載之[150%][ ]。煞車最好能位於馬達軸上或馬達軸之延長部分。
2.7 吊運車橫行裝置
2.7.1 吊運車橫行裝置應安裝於吊運車架上,而驅動馬達之力量則應經由[正齒輪減速器][ ]直接傳送至驅動輪中。
2.7.2 所有車輪均為雙凸緣式,並需準確地加工至正確的尺度。車輪應具有滾珠軸承或滾子軸承。每條軌道上之驅動輪數目至少應為該軌道上總輪數之[50%][ ]以上。
2.7.3 鋼軌之兩端應具有[滾上式][ ]車輪阻擋器,其高度至少應為驅動輪直徑之[一半][ ]。鋼軌及[ ]車輪阻擋器之安裝以吊鉤具有最大的活動空間為原則。在鋼軌之兩端應將阻擋器銲接於桁架上以觸碰安裝於吊運車上之緩衝器。
2.7.4 吊運車橫行馬達應具備一自動電氣液壓式推力煞車或自動彈簧施壓電氣釋放型之[摩擦塊式煞車][ ],且在任一方向上其所具有之能力至少應為吊運車驅動全載力矩之[100%][ ]。
2.8 桁架直行裝置
2.8.1 驅動輪安裝於兩側之輪鞍並經由齒輪、傳動軸及正齒輪減速器或由一齒輪減速器直接驅動之。
2.8.2 所有車輪均為雙凸緣式,並應具有滾子軸承。桁架移動之驅動輪數目至少應為軌道上總輪數之[50%][ ]以上。
2.8.3 在直行鋼軌之兩端承包商應提供高度至少應為驅動輪直徑一半之滾上式車輪阻擋器,並使起重機具有最大之運作空間。在直行鋼軌之兩端應裝設阻擋器以觸碰安裝於桁架上之緩衝器。
2.8.4 承包商應供給直行鋼軌之底板以便將車輪負載分布於[混凝土][ ]桁梁上,使其負載在混凝土容許壓應力[6Okgf/cm2][ ]之內。安裝直行鋼軌於底板上所需之錨栓及螺帽等均應供給之。
2.8.5 桁架直行馬達應具備一自動[電氣液壓式推力煞車][電氣釋放型之摩擦塊式煞車],且在任一方向上,其所具有之能力至少應為桁架驅動全載力矩之[100%][ ]。液壓式腳踏煞車所具有之能力亦至少應為桁架驅動全載力矩之[100%][ ]。
2.9 [單軌吊車]
2.9.1 安裝單軌吊車及其移動裝置所使用之支持架應懸掛於桁架下之I型鋼軌上。在桁架下方之適當位置上應設有具備欄杆及階梯之平台,以備單軌吊車檢修時使用。
2.9.2 單軌吊車之吊卸及移動之操作應由駕駛室控制之。
2.9.3 移動裝置應具備一自動[彈簧施壓電氣釋放型][ ]煞車,且在任一方向上,其所具有之能力至少應為運行驅動全載力矩之[100%][ ]。
2.10 防振要求
2.10.1 軌夾裝置
起重機之輪鞍及吊運車上需各設置兩套鋼軌軌夾裝置,以防止起重機桁架及吊運車於地震發生時受其向上力而震離軌道。每組軌夾裝置在鋼軌頭部之兩側下方均具有一抓夾設備。
2.10.2 緊急導履
為防止車輪輪緣受損造成出軌,應裝設緊急導履以限制起重機桁架及吊運車之橫向位移。
2.10.3 設備安裝
起重機之各項構件應穩固地安裝於起重機上,使其足以承受所有正常及地震所造成之負載。必要時應使用固定銷或銲接定位吊耳。
2.11 鋼軌
2.11.1 承包商應供給適當等級之直行及橫行鋼軌。
2.11.2 直行鋼軌配置時應使兩側[混凝土][ ]桁梁上方之鋼軌接頭互相交錯,接頭之間距與起重機輪距不得相同。
2.11.3 直行鋼軌接頭不得與[混凝土][ ]桁梁之[伸縮縫][ ]在同一位置。
2.11.4 鋼軌應具有標準鑽孔以配合常用之鋼軌連接件。
2.11.5 購置起重機之鋼軌時應指明「起重機用」,以便具有足夠之硬度。
2.11.6 鋼軌接頭應採用螺栓固定於標準連接桿(Splice Bar)上。
2.11.7 連接桿應在各區段中使用以配合鋼軌腹板、軌座及軌頭之輪廓。
2.12 桁架
2.12.1 桁架之構造應為[箱型][ ]銲接結構,但在現場連接部分應採用高張力螺栓固定之。
2.12.2 桁架設計須考慮運輸及現場安裝限制。
2.13 輪鞍架
2.13.1 輪鞍架應採用鋼材銲接而成,設計時應以便於車輪、軸承及軸頸能自輪鞍本體上輕易拆卸為原則。
2.13.2 輪鞍架[2端][ ]須設吸收能量之緩衝器。
2.13.3 輪鞍架應裝設安全裝置,以防止車輪或車軸毀損時起重機之下滑超過[25mm][ ]。
2.14 吊運車架
2.14.1 吊運車架應採用鋼材銲接而成,同時應能支撐吊重機組。
2.14.2 吊運車架應具有安全裝置,以防止車輪或車軸毀損時吊運車之下滑超過[25mm][ ]。
2.15 走道及階梯或爬梯
2.15.1 為便於進行起重機各零件之檢修及維護工作,應裝設具有安全鋼紋之走道及階梯或爬梯
2.15.2 由[混凝土][ ]桁梁至走道及駕駛室處應裝設階梯或爬梯。
2.16 駕駛室
2.16.1 駕駛室之位置如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係以吊鉤具有最大的移動範圍及駕駛員具有最大的視野為原則。
2.16.2 駕駛室內需具有足夠的空間以進行操控及維護。
2.17 安全及警報裝置
2.17.1 承包商須依相關準則及契約條款之規定設置起重機安全及警報裝置。
2.18 標示
2.18.1 起重機安裝完成應在適當地方標示下列各項:
(1) 稱呼。
(2) 吊升負荷。
(3) 額定負荷(主捲/輔捲)。
(4) 揚程。
(5) 廠名或商標。
(6) 製造年月、編號及[ ]。
2.18.2 桁架兩側須依契約規定噴塗「安全第一」及額定荷重容量等字樣。
2.19 備品
2.19.1 承包商須依契約規定提供備品。
2.19.2 所有備品應具有可換性,並與安裝品具有相同的品質。
2.19.3 所有備品均應適當地處理與包裝以便長期存放,並考慮到現場環境狀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勘查及動線規劃。
3.1.2 相關承包商之連繫與配合。
3.1.3 施工機具、材料準備。
3.1.4 施工人力調配及提供。
3.2 安裝
3.2.1 承包商配合現場情況得使用任何特殊安裝設備、器具及安裝設備一起提供之試驗設施。
3.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安裝工程所需之人力、動力及機具均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3.2.3 所有材料、設備及器材,須經業主或工程司核可後,始可安裝。
3.2.4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說明書規定,正確地安裝各設備及測試工作。
3.3 施工方法
3.3.1 配合土木混凝土澆置,直行鋼軌之基礎螺栓預留孔槽若須使用無收縮化學摻料,則由承包商提供。
3.3.2 設備預埋處或螺栓預留孔槽進行灌漿時,承包商應派遣技術人員在場,以確保設備正確地埋入混凝土中。
3.3.3 直行鋼軌之中心線及高程應經[業主][工程司]複測。因考慮廠房側牆之移位,直行鋼軌之軌距應在其許可差範圍內儘量加大。在完成直行鋼軌之安裝後,鋼軌應以適當的方式加以固定,以避免澆置水泥時走位。
3.3.4 配管
(1) 不能在工廠中安裝之油路及管架需由承包商在現場完成之。鋼管安裝時應小心施工,以免日後漏油。
(2) 安裝管路所需適量之管架、螺栓、螺帽、連接件及所有附件均由承包商提供。
3.3.5 銲接
(1) 除特別同意者外,所有銲接均應以電弧銲方式實施,銲接後應除去銲碴並檢視銲接面是否平滑、有無裂紋或針孔。若發生針孔、裂紋或缺陷,該處需以研磨機加以清除並重新銲接。
(2) 手銲所使用之銲條需為厚覆型,並適用於所有地方。銲接之非破壞性檢驗應依照相關法規之規定實施。
3.3.6 油漆
(1) 承包商在各設備安裝完成後,應依照契約之規定或業主或工程司之指示進行油漆工作。
(2) 承包商需在油漆前將油漆計畫書送交[業主][工程司]認可。
(3) 清潔表面及油漆工作所需之設備及材料均由承包商提供。
(4) 欲上漆之表面,不得有銹斑、灰塵、油漬、濕氣或其他雜質。
(5) 除控制箱、馬達及煞車等設備外,承包商應在現場安裝工作完成後,進行所有設備的最後上漆。
3.3.7 導線管
(1) 承包商應提供並安裝所有導線管及其配件。
(2) 所有導線管應確實地固定,並在桁架、牆壁、地板或天花板上之適當距離加以支撐。所有的彎曲之處應漸進而且平順,以使拉曳絕緣電線電纜時,不致造成絕緣表皮或護套之不當受力或損壞。導線管端應裝襯套以免破壞電纜之護套或絕緣表皮。
3.3.8 電纜施工
(1) 承包商應安裝並連接所有不能在工廠安裝之電力電纜及控制電纜。臨時之電力電纜亦由[承包商][ ]供應及安裝。承包商應連接上述電力電纜至主隔離開關。配置電線及電纜時,其絕緣部及保護層不得有扭結、缺口或磨損現象,除了在設備之端子板外,導線需連續,不得中斷或以任何方式銜接。
(2) 電纜安裝工作完成後,所有的電線及電纜應有顯示其電纜號碼之標示條標示於各終端上,此類標示條由承包商提供。
3.4 許可差
3.4.1 速度許可差
在額定容量及正常電壓下最終速級之速度,應符合於下列範圍之內:
(1) 吊升[額定速度之+10%至-5%之間][ ]。
(2) 吊放[額定速度之+25%至-5%之間][ ]。
(3) 吊運車橫行及桁架直行速度[額定速度之+10%至-5%之間][ ]。
3.4.2 桁架之撓度
主吊鉤在起重機桁架正中央,吊升額定負載[ ]t時,其撓度不得超過跨距之[1/800][ ]。
3.4.3 尺度之許可差
(1) 跨距[設計尺度之±5mm以內][ ]。
(2) 揚程[不得小於設計尺度][ ]。
(3) 吊鉤內行餘距[設計尺度之±50mm,並不得大於工程圖樣中所標註之尺度][ ]。
(4) 吊鉤上行餘距[不得大於設計尺度][ ]。
(5) 桁架鋼軌軌距[設計尺度之±5mm以內][ ]。
(6) 直行鋼軌軌距[設計尺度之±5mm以內][ ]。
(7) 左、右鋼軌之水平差[跨距之1/30,000以內][ ]。
(8) 鋼軌之垂直面撓度[每10m長在5mm以內][ ]。
(9) 鋼軌之水平面撓度[每10m長在4mm以內][ ]。
(10) 整條鋼軌之斜度[整條鋼軌長度之1/2,000以內][ ]。
3.5 檢驗及試驗
3.5.1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之要求實施所有的工廠及現場試驗。
3.5.2 承包商需在各項試驗實施前[60天][ ],備妥並提出各試驗項目之詳細計畫書送審。
3.5.3 所有檢驗及試驗所需之設備、試吊體[重塊]、[動力]及人力均由承包商負責。
3.5.4 承商需在檢驗及試驗完成後[7天][ ]內,提出檢驗及試驗報告送[業主][工程司]核備。
3.6 保管及維護
3.6.1 所有設備尚未移交業主之前均由承包商負責保管及維護,包括定期換油、潤滑、試運轉、[ ]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倉儲、安裝測試、申請執照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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