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62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 1. 13962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V2013.06.13.doc
第13962章V2.0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設計、供應、安裝、測試、驗收及檢驗等相關規定,不包含海龍、二氧化碳、鹵化烷、細水霧等系統之規範。人員於惰性氣體設備設置處所應避免任何不必要暴露,並確認人員避難逃生時間應小於藥劑容許之暴露時間。
1.2 工作範圍
1.2.1 滅火設備控制盤
1.2.2 火警探測裝置
1.2.3 緊急手動啟動與緊急暫停開關裝置
1.2.4 音響警報裝置
1.2.5 火災警示燈
1.2.6 放射表示燈
1.2.7 滅火藥劑及藥劑儲存容器
1.2.8 容器閥及容器閥開放裝置
1.2.9 藥劑釋放噴頭
1.2.10 釋放管路、電氣配管配線及配件
1.2.11 排放裝置
1.2.12 [選擇閥]
1.2.13 [減壓裝置]
1.2.14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
1.3.4 第09910章--油漆
1.3.5 第13851章--火警警報設備
1.3.6 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3.7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8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2012年版]
(2) CNS 9329 管系識別,[1987年版]
1.4.2 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12年版]
1.4.3 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1999年版]
1.4.4 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
(1) NFPA 2001 零污染藥劑滅火系統,[2008年版]
1.4.5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6 [美國保險相互協會技術部 (FM)]
1.4.7 [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
1.4.8 [DOT(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U.S.A.)]
1.4.9 [CTC(Canadian Transport Commission)]
1.4.10 [KHK(The High Pressure Gas Safety Institute of Japan)]
1.4.11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本器材設備應環境條件進行選用及調整。
(5)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須配合施工計畫書內之工作時程進度,於[簽約後][施工前][ ]日,檢具施工製造圖提送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經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噴頭及管線配置圖、洩壓口、防護區域要求、[ ]等。
(4) 材料單:依據系統應具之各項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可後,物料始得進場。
(5)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
(3) 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書。
(4) 內政部氣密測試設備審核認可書。
(5)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經[原廠][ ]受訓合格之證書。
(6)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經[原廠][ ]氣密測試設備受訓合格之證書。
(7) 須列出[1][ ]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8) [國際消防專業權威機構或團體之相關認可證明]。
(9) [ ]
1.5.6 [ ]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相關規定。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
1.6.3 銲接材料及程序:依照[ASME][ ]規定辦理。
1.6.4 電銲技工之技術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政府機構、目的事業機構或[ ]考試合格領有電銲工證照者。並在工作開始前最近6個月內,仍繼續擔任同類銲接工作者,或電銲工作前經重新考試檢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2) 雖經檢定合格之電銲工,於從事電銲工作時,若不遵守規定或施銲之品質不符合要求時,得拒絕其加入電銲工作。
(3) 銲接技工檢定考試應參考[AWS][ ]之規定執行。
(4) [ ]
1.6.5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為之。
1.6.6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為之]。
1.6.7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7.3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m以下
1.8.2 [相對溼度]:[20~80][ ]% (屋內)
[20~95][ ]% (屋外)
1.8.3 [溫度]:[0~40][ ]°C(屋內)
[0~50][ ]°C(屋外)
1.8.4 [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或「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存][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2. 產品
2.1 滅火設備控制盤
2.1.1 控制盤應有偵測信號、聲音警示、延遲動作、外接輸出控制等功能。
2.1.2 控制盤須適用110VAC或220VAC電源。
2.1.3 控制盤平時由AC電源受電,當AC斷電時,自動切換由電池受電,使系統保持正常監視功能[24][ ] 小時且警報功能[10][ ] 分鐘以上。
2.1.4 系統控制方式應採用雙重確認之動作模式,動作完成後滅火藥劑進行釋放。此時控制盤上主音響鳴動且火災表示燈應亮起,警示燈應不停閃爍。控制盤應具有音響警報裝置,能進行靜音操作。
2.1.5 控制盤除須提供共同警報、故障電驛及釋放電驛外,並須提供[4點][ ]輔助電驛接點供系統移報或連動等功能之用。
2.1.6 控制盤應具有下列操作功能:
(1) 警報靜音開關。
(2) 系統復歸開關。
(3) 輸出隔離開關。
(4) [ ]
2.1.7 控制盤應具有下列顯示功能:
(1) 電源表示燈。
(2) 火災表示燈。
(3) 系統故障表示燈。
(4) [ ]
2.1.8 [ ]
2.2 火警探測裝置
火警探測裝置應依防護區域之火災特性、環境條件、裝設高度、防護考量選擇裝設。
2.2.1 火警探測裝置種類如下:
(1) [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
(2) [補償式局限型探測器]
(3) [離子式局限型探測器]
(4) [光電式局限型探測器]
(5) [ ]
2.2.2 [ ]
2.3 緊急手動啟動與緊急暫停開關裝置
2.3.1 應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外,且每一防護區域之主要入口處皆應設置本裝置,以供現場人員緊急情況時以手操作,以釋放或中斷(在系統釋放前)滅火藥劑之放射。為避免不當之誤動,本裝置應附以適當之保護裝置及操作說明。
2.3.2 手動啟動開關須為[推/拉]的兩階段動作式(Dual Action),並以[鑰匙][工具][ ]方可復歸之型式。
2.3.3 緊急暫停開關應為[自動彈回型][ ],開關於[放開押鈕後]應能[繼續倒數計時][重新倒數計時][立即釋放滅火藥劑][ ]。
2.3.4 [ ]
2.4 音響警報裝置
2.4.1 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完畢前不得中斷。
2.4.2 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2.4.3 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應兼採用人語語音。
2.4.4 [ ]
2.5 火災警示燈
2.5.1 作動時為閃爍型(Flash),在每一個防護區域及適當場所皆應設置,亮度至少須為[15][ ]cd。
2.5.2 [ ]
2.6 放射表示燈
2.6.1 [在每一個防護區域外及適當場所皆應設置,且須依照內政部消防署公告雙語標示之字樣,供易於辨識]。
2.6.2 [ ]
2.7 滅火藥劑及藥劑儲存容器
2.7.1 滅火藥劑之初次充填應於[原製造廠][ ]進行充填,並檢附[原製造廠][ ]藥劑充填證明。
2.7.2 滅火藥劑之再充填應於[原製造廠][原製造廠授權][ ]進行充填,並檢附[原製造廠][原製造廠授權][ ]藥劑充填證明。
2.7.3 滅火藥劑須檢附原製造廠藥劑成份之分析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文件。
2.7.4 每一藥劑儲存容器本體須以鋼印或銘牌方式進行標示:
(1) 滅火藥劑重量或容積。
(2) 儲存容器重量(空重)。
(3) 總重量。
(4) 儲存容器製造序號。
(5) [D.O.T.][C.T.C.][K.H.K.] 製造、檢驗、測試標準之標示。
(6) [耐壓界限]。
(7) [ ]
2.7.5 儲存容器均須設有高壓連接管。
2.7.6 [兩具以上儲存容器共用集氣管時,各儲存容器應裝置該系統之逆止閥]。
2.7.7 [ ]
2.8 容器閥及容器閥開放裝置
2.8.1 容器閥須搭配藥劑儲存容器使用且為耐蝕製品。
2.8.2 容器閥開放裝置須有緊急啟動裝置,供緊急時人員於無任何AC及DC電源時手動操作,並設有保護措施。
2.8.3 [ ]
2.9 藥劑釋放噴頭
2.9.1 噴頭應有下列之標示:
(1) 製造廠家名稱。
(2) 噴頭型號與尺寸 (如零件號碼、孔徑號碼或其他標示) 。
(3) [ ]
2.9.2 噴頭之設計及配置按其噴射之特性、預定之流率須符合預期的效果,配置之間距須符合原廠設計手冊之規定。
2.9.3 噴頭孔徑需搭配原廠流量計算軟體之計算書。
2.9.4 [ ]
2.10 釋放管路、電氣配管配線及配件
2.10.1 釋放管路須採用[耐壓 MPa以上無縫鋼管],管接頭零配件需[耐壓 MPa以上(含)製成],管路必須適當的配置以便在規定時間內放射出規定濃度的惰性氣體。配管方式應符合[NFPA 2001標準][ ]之規定。
2.10.2 鋼管安裝前管口需經修圓處理,管內需以高壓空氣及清潔溶液清除油污、油漬。
2.10.3 電線採用耐熱電纜或電線,但一次側電源線須採用耐燃840°C之耐燃 電線。
2.10.4 所有導線管一律採用[EMT金屬導線管][ ]。
2.10.5 [ ]
2.11 排放裝置
2.11.1 全區放射方式之防護區域,對放射後之滅火藥劑應將其排放至安全地方。
2.11.2 排放裝置之操作開關須設於防護區域外便於操作處,且在其附近應設有標示。
2.11.3 排放至室外之滅火藥劑不得有局部滯留及影響人員安全之現象。
2.11.4 [ ]
2.12 [選擇閥]
2.12.1 採用耐腐蝕材料製成。
2.12.2 應設於防護區域外。
2.12.3 應標明「選擇閥」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
2.12.4 [ ]
2.13 [減壓裝置]
2.13.1 採用耐腐蝕材料製成。
2.13.2 減壓裝置之設置應符合其系統之特性及預定之流率,將出口壓力減低至[ ]MPa以下,以符合系統工作壓力,並須符合原廠設計手冊之規定。
2.13.3 減壓裝置孔徑需搭配原廠流量計算軟體之計算書。
2.13.4 [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勘查及動線規劃。
3.1.2 相關承包商之聯繫與配合。
3.1.3 施工機具、材料準備。
3.1.4 [ ]
3.2 安裝
3.2.1 承包商應依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說明書之方式進行施工及安裝各設備及測試工作。
3.2.2 所有材料、設備及器材,須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核可後,始可安裝。
3.2.3 應依原廠技術手冊標準施作。
3.2.4 [ ]
3.3 油漆
3.3.1 承包商應依照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說明書正確地進行油漆工作。
3.3.2 承包商須在油漆工作前將油漆樣品送交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核可。
3.3.3 [ ]
3.4 試驗
3.4.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所提供之器材、設備,須經過下列試驗:
(1) 現場安裝完成後之現場試驗。
(2) [ ]
3.4.2 系統安裝後除承包商自行測試留下紀錄外,須於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會勘下進行功能測試。
3.4.3 應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規定,以[10% 滅火藥劑][替代氣體][ ]進行會勘試驗,並符合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
3.4.4 應依據NFPA 2001之規定進行氣密測試。
3.4.5 [ ]
3.5 驗收
3.5.1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提供[3][ ]份文件,並送審通過,使得辦理驗收:
(1) 原廠技術手冊(中文及原文)。
(2) [原製造廠][原製造廠授權]證明文件,包含:設備製造商出廠證明、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之[耐壓][水壓][ ]測試證明、設備製造商之滅火藥劑充填證明。
(3) 進口證明文件(國產品除外) 。
(4) 系統測試報告書,包含:管路耐壓測試報告書、氣密測試報告書、氣體放射試驗報告書。系統測試報告書內容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進行測試並簽證。管路耐壓測試標準係配管須在一密閉迴路中以[ ]MPa之壓力測試10分鐘,10分鐘結束時,降低之壓力不得超過測試壓力的20%。
(5) 竣工資料,[包含:竣工圖說、竣工流量計算書、竣工照片、承包商保固證明文件及電子檔]。
(6) [ ]
3.5.2 [ ]
3.6 示範及訓練
3.6.1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6.2 在訓練開始前[1][ ]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認可後實施。
3.6.3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1.2 [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 ]
〈本章結束〉
13962 13962- PAGE \*ARABIC 11 V2.0 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