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60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1. 13960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V2010.11.05.doc
第13960章V4.0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儲存容器
1.2.2 噴頭
1.2.3 啟動裝置
1.2.4 音響警報裝置
1.2.5 安全裝置
1.2.6 排放裝置
1.2.7 火警探測裝置
1.2.8 管路及配線
1.2.9 控制
1.2.10 [選擇閥]
1.2.11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3851章--火警警報設備
1.3.5 第13853章--火警探測設備
1.3.6 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3.7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145 液體二氧化碳檢驗法
(2) CNS 3194 壓縮氣體高壓鋼瓶
(3) CNS 3195 可液化氣體高壓鋼瓶
(4) CNS 4624 鋼管用熱軋碳鋼鋼帶
(5)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6) CNS 5127 銅及銅合金無縫管
(7) CNS 9329 管系識別
(8) CNS 10848 高壓鋼瓶閥
(9) CNS 10849 高壓鋼瓶閥螺紋標準
(10) CNS 11176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
1.4.2 「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1.4.3 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4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4.6 [NFPA 11 Standard for Low-Expansion Foam]。
1.4.7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簽約後[30日][ ],提送[ ]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 ]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5)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 ]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 ]。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 ],提送樣品[1份][ ],[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
1.5.7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 ]份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5) [ ]
1.5.8 [ ]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內政部頒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
1.6.3 銲接材料及程序:依照[ASME][ ]規定辦理。
1.6.4 銲工資格需具有[勞委會電銲工乙級技術士][ ]。
1.6.5 消防系統安裝者,須為消防設備師(士)之實際經驗。
1.6.6 依規定應辦理檢驗之設備材料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國際公認之標記[UL][FM][ ],免附出廠檢驗文件,未持上述標記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送審。
1.6.7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7.3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1000][ ]公尺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C~40°C][ ](屋內)
[0°C~50°C][ ](屋外)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 ];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2. 產品
2.1 儲存容器
2.1.1 高壓式二氧化碳儲存容器係一圓筒型密閉鋼瓶,內部裝有虹吸管,頂部裝有容器閥,其耐壓試驗壓力以250kgf/cm2為準。
2.1.2 低壓式二氧化碳儲存容器須設有液面計、壓力表及壓力警報裝置,壓力應在23kgf/cm2以上或19kgf/cm2以下時發出警報。並須設置自動冷凍機,使容器內部維持於-20°C至-18°C間
2.1.3 藥劑儲存容器應儲存在40°C以下環境,充填比在高壓式應為1.5以上1.9以下,在低壓式為1.1以上1.4以下。
2.1.4 局部放射方式鋼瓶儲存溫度不得低於0°C(32°F)或高於40°C(120°F);全區放射方式則不得低於-18°C(0°F)或高於54°C(130°F),系統對溫度範圍內有設計適當操作者,不在此限。若運轉環境/周圍溫度超出上述範圍,則塵加設鋼瓶補償藥劑量,該鋼瓶應標示適當之永久記號。
2.1.5 [ ]
2.2 噴頭
2.2.1 噴頭係由噴射口及[喇叭管][ ]組成,噴射口為耐高壓、耐腐蝕材質。
2.2.2 噴頭數量、安裝位置須依據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及噴頭之流率決定以達有效滅火,並須於規定時間與壓力下放射出規定之二氧化碳劑量。
2.2.3 [ ]
2.3 啟動裝置
2.3.1 用以打開儲存容器之容器閥,可分為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自動啟動裝置可用電磁閥或氣體動作。
2.3.2 自動啟動裝置應與火警探測裝置連動啟動。
2.3.3 [ ]
2.4. 音響警報裝置
2.4.1 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
2.4.2 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2.4.3 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應兼採用人語發音,但平時無人駐守者,不在此限。
2.4.4 [ ]
2.5 安全裝置
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2.5.1 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應設有20秒以上之遲延裝置。
2.5.2 應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2.5.3 [ ]
2.6 排放裝置
全區放射或局部放射方式之防護區域,對放射後之滅火藥劑應依下列規定將其排放至安全地方:
2.6.1 排放方式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設置,並於一小時內將藥劑排出:
(1) 採機械排放時,排風機應為專用,且應具有每小時五次之換氣量。但與其他設備之排氣裝置共用,無排放障礙者,得共用之。
(2) 採自然排放時,應設有開啟之開口部,其面向外氣部分(限防護區域自樓地板面起高度2/3以下部分)之大小,應占防護區域樓地板面積10%以上,且容易擴散滅火藥劑。
2.6.2 排放裝置之操作開關須設於防護區域外便於操作處,且在其附近應設有標示。
2.6.3 排放至室外之滅火藥劑不得有局部滯留之現象。
2.6.4 [ ]
2.7 火警探測裝置
請參照第13853章--「火警探測設備」之規定。
2.8 管路及配線
2.8.1 管路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無縫鋼管(高壓式為管號SCH 80以上,低壓式為管號SCH 40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之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無縫銅管]製成,管路必須適當的配置以便在規定時間內放射出規定濃度的二氧化碳量,且高低配管間落差應在[50m][ ]以內。配管方式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9條之規定。
2.8.2 配線方式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4、195條相關之規定。
2.8.3 [ ]
2.9 控制
2.9.1 所有控制用電驛、開關設備、指示燈及其他相關設備必須裝置在鋼板製成之控制盤內,板厚必須符合法規之標準,並經業主或工程司認可。
2.9.2 二氧化碳之自動啟動裝置必須與火警探測裝置連動。
2.9.3 需設置手動啟動裝置及緊急暫停開關(Abort Switch),兩者應附識別標示並安裝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2.9.4 當火警警報如現場人員可確認該火警信號係誤動作時,應可藉由緊急暫停開關以暫停二氧化碳放射。
2.9.5 [ ]
2.10 [選擇閥]
2.10.1 採用耐腐蝕、耐高壓材料製成。
2.10.2 同一建築物內有[2個][ ]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共用儲存容器時,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均應設置。
2.10.3 應設於防護區域外。
2.10.4 應標明「選擇閥」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2.10.5 [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勘查及動線規劃。
3.1.2 相關承包商之連繫與配合。
3.1.3 施工機具、材料準備。
3.1.4 [ ]
3.2 安裝
3.2.1 承包商應依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說明書正確地安裝各設備及測試工作。
3.2.2 所有材料、設備及器材,須經業主或工程司核可後,始可安裝。
3.2.3 二氧化碳配管須有適當防振裝置。
3.2.4 [ ]
3.3 油漆
3.3.1 承包商應依照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說明書正確地進行油漆工作。
3.3.2 承包商須在油漆工作前將油漆樣品送交業主或工程司核可。
3.4 試驗
3.4.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所提供之器材、設備,須經過下列試驗:
(1) 現場安裝完成後之現場試驗。
(2) [ ]。
3.4.2 應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規定進行二氧化碳放射試驗,並符合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
3.4.3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安裝後除承包商自行測試留下紀錄外,須於業主或工程司或消防主管機關派員會勘下進行功能測試。
3.4.4 [ ]
3.5 訓練
3.5.1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
3.5.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 ]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3.5.3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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