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576 平交道板
¶ 1. 13576 平交道板 V2001.03.27.doc
第13576章
平交道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工作包括本契約有關平交道板製造、品質保證、品質控制、運送、儲存和處理、施工、驗收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平交道板之製造及運交
(1) 鋼筋混凝土式平交道板。
(2) 橡膠式平交道板。
1.2.2 橡膠式平交道板之製造及運交
1.2.3 平交道板之自主品管
1.2.4 平交道板之驗收檢驗事宜
1.2.5 平交道板之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3章--碎石道碴
1.3.4 第03426章--預力混凝土軌枕
1.3.5 第05651章--鋼軌
1.3.6 第05652章--道岔
1.3.7 第05653章--混凝土軌枕用鋼軌扣件
1.3.8 第05654章--魚尾板及魚尾螺栓連帽
1.3.9 第05655章--鋼軌用枕木墊板
1.3.10 第05656章--鋼軌伸縮接頭
1.3.11 第05658章--防爬器
1.3.12 第05659章--軌道附件
1.3.13 第05660章--軌道標誌
1.3.14 第06149章--木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承包商可使用先前已發展之平交道板設計或自行設計,無論何種設計其材質應為[橡膠][ ]並需經業主審核同意。
1.5.2 為防止平交道板移動應設計平交道板兩端部用可調整式固定托架或其他適當固定設備固定。
1.5.3 平交道板單塊重量以不超過下列規定以利施工:
(1) 內板:[ ]kg。
(2) 外板:[ ]kg。
(3) 內板填充塊:[ ]kg。
1.5.4 平交道板公路車輛負載最少[100t][ ]以上。
1.5.5 平交道板設計應依[台灣鐵路管理局]所有平交道,供採行[50 kg N][ ]型鋼軌及[預力混凝土軌枕]平交道使用。
1.6 資料送審
1.6.1 廠商資格送審資料依招標公告相關規定辦理。
1.6.2 設計、施工製造圖、設計計算和現行設計曾使用過之證明。
1.6.3 自主品管相關報告。
1.7 品質保證
交貨驗收合格日起算[5年][ ]內如使用時發生破損斷裂收縮或隡起等瑕疪係因製造上或材料之缺失所引起,而非人為破壞所造成時,製造商需於收到通知函之日起[50天][ ]內免費提供合格新品替換,並負責運到指定地點。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運交地點及裝卸費用依招標公告指定地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1.8.2 成品運輸時應予適度包裝及保護避免損傷。
1.8.3 承包商於本產品驗收前應負保管之責。
1.9 保固
所交產品之保固期為[5年][ ],自交貨驗收合格日起算,於保固期間,產品若有任何腐化,不當破裂、變型、或化學性變化等品質之問題,承包商應負賠之責。
1.10 業主指示
在製造期間業主之檢驗人員為執行契約相關規定得視需要進出與本工作有關之處所,承包商提供檢查人員有關契約事項之便利,並詳實紀錄。
2. 產品
2.1 功能
本規範適用舖設於[台灣鐵路管理局][ ]所有平交道,供採行[50 kg N] [ ]型鋼軌及[預力混凝土軌枕][ ]平交道使用。
2.2 材料
2.2.1 橡膠板材質得採用面層及心材膠合成型或一體成型兩種產品。
(1) 面層及心材膠合成型之產品,其物理性質規定如下:
A. 面層部份:厚度至少[6mm][ ]以上。
a. 張力強度:[10kgf/mm2][ ]以上。
b. 極限伸長率:[250%][ ]以上。
c. 磨損損失:[ ]以下。
d. 硬度:[67±5°C(Shore)硬度][ ]。
e. 密度:[1.15±0.05g/cm3][ ]以上。
f. 反彈彈性(或彈性強度):[18%][ ]以上。
B. 心材部份:可用合成橡膠料。
a. 張力強度:[2kgf/mm2][ ]以上。
b. 極限伸長率:[60%][ ]以上。
c. 硬度:[70±5°C(Shore)硬度][ ]。
d. 反彈彈性:[20%][ ]以上。
2.2.2 鋼筋混凝土材質規定如下:
(1) 混凝土-28天抗壓強度達[500kgf/cm2][ ]以上。
A. 水泥用[卜特蘭水泥I][ ],其規格需符合[CNS 61 R2001] [ ]。
B. 粒料依照[ASTM C33][ ]規定。
C. 所用材料不得含有害物質。
(2) 鋼筋使用[#3][ ]竹節鋼筋符需符合[CNS][ ]相關規定。
2.3 設計與製造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所示提供平交道板之製造與安裝。
2.3.2 平交道板負荷需依本章第1.5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製造。
2.3.3 平交道須易於安裝在曲線或直線軌道上,必要時修正基本設計以因應分岔軌和其它非標準狀況。
2.3.4 平交道設計應與[UIC60][ ]鋼軌相容,平交道路面高程應維持在鋼軌踏面高程及其以下[6mm][ ]之間。
2.3.5 在道路邊緣的最末一個平交道單元之端點,必須以垂直對水平[1:2][ ]之比例截角[100mm][ ]長。
2.3.6 平交道單元應提供吊裝孔洞,且具有易於移除與重新安裝之特性。
2.3.7 內板應安裝穩固並提供寬[70mm][ ],深[50mm][ ]之輪緣槽。
2.3.8 外板應超過枕木端部至少[75mm][ ]。
2.3.9 設計時平交道單元之鋼材不可與鋼軌或軌道扣件接觸。
2.3.10 應提供保護輪緣槽之角鋼。
2.4 工廠品質管理
工廠品質管理依自主品管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平交道設置依交通部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辦理。
3.1.2 平交道施工必須封鎖鐵、公路交通時,應分別向鐵、公路主管機關分別申請封鎖路線及封閉道路手續,並經核准後始可施工,施工期間應派員看守並指揮平交道。
3.2 安裝
3.2.1 承包商於交貨應派員赴現場技術指導工程施工,其正確時間由業主書面通知。
3.2.2 平交道安裝後應檢查其輪緣槽之精確尺度及公路車輛跨越之舒適平穩度度。
3.3 施工方法
3.3.1 平交道道床抽換施工
(1) 平交道道床功能不佳時,其道床結構應予加強。
(2) 施工時應考慮重軌、PC軌枕及道床結構。
(3) 交通量甚大之平交道應依主辦單位之指示加強道床基礎結構。
3.3.2 平交道道面板施工
(1) 平交道板,其長度應比道路寬度多出[600mm][ ]以上即每一側[300mm][ ]以上。
(2) 平交道軌距內舖設護軌時,應在護軌間及軌距外之適當寬度內舖設混凝土板或木板,使其與軌面同高,但舖設混凝土板時與鋼軌接觸部分寬度在[150mm][ ]以內應舖木板(即緩衝材),惟非電化區間不在此限,不通行車輛之平交道得省略前項設備。護軌與正軌之距離,應相關規定辦理,橡膠板舖時,得免舖設護軌,如僅舖木板或橡膠板之平交道,其木板或橡膠板與正軌之距離准沿用之。
(3) 平交道板採用混凝土板、木板時,其與緩衝材舖設均應與軌面同高,並與護軌緊鄰密接,其緩衝材應予四角頭釘釘牢,不可有跳動現象。
(4) 灌注混凝土板時應依規定辦理。
(5) 混凝土板之模板應採用鋼模,使其尺度精度符合規定。
(6) 木板及緩衝材應實施防腐處理,其防腐方式採注油或化學藥劑,由主辦單位指定,並需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
(7) 平交道板舖設時,應與道路面同高,如以瀝青混凝土舖設時,須經滾壓密實後與道路面齊平,使平交道路面與公路路面密接維持平整。
3.4 檢驗
3.4.1 外觀尺度依核定之施工製造圖。
3.4.2 本產品外觀需無裂紋,龜裂、破損等任何瑕疪。
3.4.3 材料性質依本章第2.2項相關規定辦理,抽驗試樣數目由[業主][ ]決定。
3.4.4 施工完成之檢驗應包括公路載重車實際輾壓後仍無變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平交道板成品以每塊計量。
4.1.2 除另有規定外,平交道板並無各別計量。
4.1.3 [ ]
4.2 計價
4.2.1 平交道板成品承包商將其運抵業主指定場所後,經驗收合格且實用後,則可允付一部分款項,其金額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4.2.2 [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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