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44 濁度計
¶ 1. 13444 濁度計 V2001.03.27.doc
第13444章
濁度計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整套濁度計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 ]套濁度計之供應、安裝、試車。在工程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1.3 安裝地點:[ ]。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濁度計設備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安裝、試車及操作維護、訓練課程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158 K3102 自來水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
(2) CNS 6331 G3124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3份][ ],以供審核:
(1)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說。交貨時須檢附原廠試驗合格紀錄表、外貨須附進口證明文件各乙份。
(2) 備品清單。
(3)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
(4)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5.2 現場環境
1.5.3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 ]至[ ]°C,相對濕度約為[ ]至[ ]% RH。
1.5.4 供給電源:[ ]相、交流、60 Hz 、[ ]V(其他電源供電器由承包商自備負責)。
1.6 保固
1.6.1 保固期限為[ ]年。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本濁度計計裝置於各水池或管線中,量測其濁度做為監視及操控之用。
2.1.2 主要設備包括檢測器、信號轉換器、指示器、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2.1.3 量測範圍:[ ]至[ ]NTU多段可調式,亦可為無段自動調整型式。
2.1.4 傳訊距離:[ ]m。
2.1.5 準確度:±[3%][ ]。
2.2 材料及設備
2.2.1 型式:掛壁式固定架式[表面散亂光][ ]測定方式。
2.2.2 輸出訊號:各段均須為4~20mA電訊號。
2.2.3 須具有自動偵測系統,當測量值超過設定範圍或光源故障時,發出警報。
2.2.4 須具有自動清洗裝置,時間可設定。
2.2.5 指示器須為直接數字顯示,單位為NTU。
2.2.6 傳訊線路:須為[二線式][ ]。
2.3 零件及附件
2.3.1 取樣抽水機應為[2台][ ](其中1台備用),其馬力、揚程、水量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2.3.2 取樣配管之尺寸等依現場情況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2.3.3 中文本操作維護說明書[3份][ ]。
2.4 備品
2.4.1 光源燈[1具][ ]。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承包商須按審核認可之機型及施工設計圖說或現場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土建或水處理工程進行埋設取樣水管、取樣抽水機及固定螺栓等之安裝。所有設備機件裝妥後並由承包商辦理接電。
3.1.2 電纜配管及取樣管之埋設深度:埋設於混凝土照圖施工內者約[25cm] [ ]外,其他埋設深度至少[45cm][ ]以上或照圖施工。
3.1.3 傳訊線路須採用隔離電纜線[1.25mm2][2.0mm2]以上2/c,配管採用塑鋼管(ABSP)或不銹鋼管[SUS 304][ ]約[ ]m。
3.1.4 安裝位置:請詳圖或現場工程師指定。
3.1.5 須負責安裝、埋設,埋設於混凝土部份照圖施工,於路面其深度至少45cm以上。
3.2 檢驗
3.2.1 承包商應檢附檢驗測試合格報告,外貨部份須另檢附最近海關進口證明文件,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始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3.3 試車
承包商安裝完成檢查機件正常後,俟通水時負責試車,依據實際水質狀況檢測,以供調整加氧量。試車期間需連續運轉[ ]天,於取得工地證明後始可報完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按契約以套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套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車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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