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24 快濾筒
¶ 1. 13224 快濾筒 V2010.11.05.doc
第13224章V3.0
快濾筒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整套之快濾筒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 套]快濾筒之供應、安裝、試車。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業主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1.3 安裝地點:[ ]。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快濾筒設備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安裝、試車、管理維護、操作、訓練課程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3221章--快濾池濾層及敷裝
1.3.4 第13222章--慢濾池濾層及敷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795 水道用彈性座封閘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3份][ ],以供審核。
1.5.2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等)
1.5.3 計算資料及結構之應力計算資料。
1.5.4 備品清單。
1.5.5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
1.5.6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及詳附設計圖。
1.6.2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 ]至[ ]°C,相對濕度約為[ ]至[ ]% RH。
1.6.3 原水水質情況:詳如附表。
1.6.4 供給電源:[ ]相、交流、60 Hz 、[ ]V,(其他電源供電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1.6.5 本快濾筒係裝置於露天場所,承包商所使用之器材及安裝應考慮防鏽、防水、防塵設施。
1.7 保固
1.7.1 保固期限為[ ]年。
1.7.2 保固期限內需能順利運轉,在人力所不能抗拒之災禍及自然磨損者,其損壞之另件,設備及費用,由業主負擔,惟承包商須無條件負責修護及按裝,惟如係工作不良,材料品質不佳所致,仍由承包商完全負責,在正常操作下其損壞或故障之另件、設備,承包商須無償負責供應及修理,(惟承包商如備料不及時,而業主備品有料,得同意先行借用,但需兩個月內歸還)不得異議。
1.7.3 在驗收合格開始使用後,承包商應每隔[3個月][ ]赴該廠所定期保養或校正至少1次;其保養、校正、修護紀錄表2份須經業主使用單位承辦員及其主管簽章始為有效,以憑將來退還保證金之依據。
1.7.4 在操作運轉中如有故障、破損等應於業主電話通知或正式函文收到後[24小時][ ]內赴該廠所辦理檢修或更換。如未於規定時問內辦理,則每逾1日按保固保證金總額[25%][ ]計罰,承包商不得異議;如超過[7日][ ]仍未派員辦理檢修或更換,業主得自行僱工代辦,因而造成業主之損失及所需費用全部由保證金扣除或由承包商自付,承包商不得異議。
1.7.5 保固期滿時業主有權要求承包商簽訂嗣後之保養維護工作契約[ ]年,其費用依保固期間最後1年之實際維護費用之[1.25倍][ ]以內由雙方協議辦理。
1.8 承包商資格
環境工程業具有水處理營業項目者。
1.9 運送、儲存及處理
1.9.1 機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9.2 構件、材料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應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內。
1.9.3 構件、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及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本快濾筒設備每套處理水量正常[ ]CMD,最大[ ]CMD,係將原水經本快濾設備處理後其過濾水(清水)之水質應合乎飲用水水質標準。
2.1.2 功能:型式為無閥式自動反洗快濾式,應依據設定之水頭於達一定水位時自動啟動反洗抽水機沖洗。沖水時先停止進水,讓濾池內水位下降並將池內水排除後再開始反沖洗。反洗時間可調整設定,反洗完成後即恢復自動過濾。
2.2 材料與設備
2.2.1 容許設計應力
(1) 除鑄鐵之容許壓應力為其容許應力之3倍外,其餘各材質之容許壓應力與容許拉應力相同。
(2) 除鑄鐵之容許剪應力為其容許拉應力等值外,其餘各材質之容許剪應力為容許拉應力之0.6倍。
2.2.2 所有設備必須依最新之工程技術從事設計、製造與組合等工作。各部分之零件必須按標準規格製造,俾能隨時在現場更換安裝相同之零件必須能互相更替。材質必須適合各種操作情況。
2.2.3 尺度:內徑[ ]mm∮×高[ ]mm。
2.2.4 快濾筒:筒身需為6mm以上厚之不銹鋼板(SUS 304)或[ ]製造,中央隔板為8mm以上厚之不鏽鋼板(SUS 304)或[ ]及不鏽鋼(SUS 304)或[ ]角鋼加工組合銲製而成,可廠製或現場作,銲接面突出銳角需磨平。
2.2.5 濾料:濾料由下至上敷設濾石、濾砂(使用錳砂)及無煙煤,濾料規格及敷裝應符合第13221章「快濾池濾層及敷裝」及第13222章「慢濾池濾層及敷裝」之規定。
2.2.6 集水裝置:主管用[ ]mmψ,支管用[ ]mmψ×[ ]mm厚SUS 304不鏽鋼管,支管間距至少[20cm][ ],管上每隔至少6cm開10mmψ孔,左右錯開。
2.2.7 附屬配管及另件:包括進出水管、虹吸管及排氣管等均使用全新不鏽鋼管,厚度分別為65mm至200mm中者為[4.1][ ],50mmψ以下為[2.8mm][ ],突緣鑽孔按CNS 12795規定辦理;制水閥為閘閥式,應按CNS 12795規定辦理。
2.2.8 附屬配件:快濾筒體附屬水槽,人孔等尺度應適合維修人員進出。
2.2.9 自動反洗設備:抽水機及控制設備應依需求由承包商自行設計負責。
3. 施工
3.1 檢驗
3.1.1 本設備之不鏽鋼材質,其機械性能如下:
|
項 目 |
抗拉強度 |
降伏點 |
伸長率 |
|
不鏽鋼 |
≧53kgf/mm2 |
≧21kgf/mm2 |
≧35% |
3.1.2 如不鏽鋼需採用鑄造成型者,其材質需符合SCS 13標準。
3.1.3 如不鏽鋼材料供應商已取得ISO 9000系列認證合格則可由承包商提出該供應商或經政府機關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出具之不鏽鋼材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得免再檢驗。
3.1.4 設備進場時需提出各項檢驗合格證明(正本)等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1.5 所有器材設備交貨時需為新品,並需按契約規定辦理檢驗,其所需檢驗設備等承包商需自行選擇或自備,必要時由業主指定檢驗廠所,所需之費用已包含於各該項器材費用內,惟業主檢驗人員費用除外,但業主檢驗如不合格時,複檢以兩次為限,若仍然不合格則以退貨處理,其所造成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不得異議。另主要器材設備承包商須於顯明處貼製造廠商及承包商之名牌,內含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或聯絡人,以利售後服務。
3.1.6 若設備及另件,其製造材質或性能等不符契約規定時,業主得拒收,承包商需負責更換或修改,否則不准運入工地,所造成之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 安裝
3.2.1 施工期間承包商需派合格技術人員駐在現場擔任檢查及安裝工作,除負責所供應器材放樣安裝工作外,尚需負責隨時注意土建,管線相關工程施工之配合事宜,以求全體構造與性能之完整。若因本工程承包商配合不當,致須穿孔、打鑿時,安裝後應負責修護及回復原狀且所需工料及防水結構安全等問題,概由承包商負責。
3.2.2 設備基礎與底座
3.2.3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每一設備應有高強度之鑄鐵或經銲製之鋼結構底座,可安放在混凝土基礎上。基礎(其機械設備由承包商提供)與底座應有支撐塞墊(Support Pad)、尖釘(Dowels),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需具足夠空間作為灌漿及裝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4 基礎與底座之灌漿
3.2.5 機械設備經組合安裝於混凝土基礎後,每一單元應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灌漿,並延伸至每一基礎及底座之邊緣、且需成45度斜角。在灌漿及校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及螺帽。所使用之灌漿物必須非收縮性(Hon Shrinkage)及能產生永久性高強度之材質。
3.2.6 調整螺栓(Jacking Screw)與錨碇螺栓(Anchor Bolts)。
3.2.7 基礎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來幫助機械設備擺平。承包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幅及套筒(Sleeve),俾使基礎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須有足夠的長度在底座下允許40mm灌漿,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錨碇螺栓以及楔(Templates),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以配合安裝。所使用之錨碇螺栓、螺帽及墊片均採用不銹鋼製。
3.2.8 承包商應儘可能符合設計圖上主要機械設備與管線之安排。承包商執行本工作時應先作適當的判斷,俾使管線,閥類,附屬物及吊鉤等在可用空間內做最理想之安排。
3.2.9 本項所有規訂承包商須履行,並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3.3 試車
3.3.1 器材設備安裝完成後,應進行分項測試,以保證所提供之器材設備能順利操作,設備經分項試車後,應再進行綜合性試車,其試車時須通知業主操作單位人員參加,而試車紀錄表(含各項性能項目)須經業主監工人員及工地主管工程司簽章後,方准憑報竣工。
3.3.2 承包商須事先提出試車計畫(詳列試驗項目及進度表)經業主工地主管工程司同意後,據以進行試車及試運轉。試車及試運轉期間若發現缺點,承包商須於[7日曆天][ ]或業主同意之時間內完成必須之調整、修理或換新,直到達到規定性能為止,試車及運轉期間需連續[30日曆天] [ ]。
3.3.3 試車時所需水電,若現場已備者可由業主免費供給,否則包括人力、技術及試車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4 保護
3.4.1 所有機械設備於儲運期間必須裝箱並有完善之保護措施,並應免於暴露及保持乾燥。
3.4.2 表面有油漆者,應防止衝擊、磨損、褪色或其他損壞,所有油漆表面於接收前如已損壞,應重新油漆並經業主或工程司認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快濾筒按契約以套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如:
(1) 預埋件。
(2) 吊裝工程。
(3) [ ]等。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套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與附帶設備、運輸、試車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檢驗合格交貨並試驗合格付每套貨款之[70%][ ],經正式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4.2.4 經判定因施工不當或品質不佳而致須改善,並經業主工程司同意者,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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