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96 燃燒器
¶ 1. 13196 燃燒器 V2001.03.27.doc
第13196章
燃燒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燃燒器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燃燒器之機械、電氣及儀控設備、儀表、管閥、配件、安全防護偵測裝置及其他必須之附屬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3192章--爐床
1.3.4 第15105章--管材
1.3.5 第15110章--閥
1.3.6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85C 多用途鍋爐防爆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原廠設備型錄
1.5.3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5.4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5.5 檢驗項目及方法
1.6 品質保證
1.6.1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要求。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必要時承商應提送安裝計畫(含使用之機具)及運送計畫,經業主工程司核准後實施。
1.8 保固
1.8.1 燃燒器自正式運轉日開始應具有[ ]年的保固期限。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點燃及輔助燃燒系統設計及選擇須做最佳設計之考量,以使其於操作期間不致危及爐床操作並符合於垃圾最低設計熱值(Min.Design LHV)時,仍使後燃燒室爐溫保持至少[850°C][ ]之要求。
2.2 材料
2.2.1 燃燒器材質應符合契約及相關準則辦理。
2.3 設計與製造
2.3.1 燃燒系統應規劃正確的燃燒器數量、尺度、安置位置、熱容量,以及柴油的耗油率以避免設備在操作時,噴射火焰傷及四周爐壁耐火材料、水牆管及對爐飛灰產生軟化影響。
2.3.2 燃燒器控制系統的設計及選擇至少須能滿足下列要求..
(1) 冷爐起動時,與垃圾進料聯鎖。
(2) 在冷爐起動時,爐膛內可燃氣體須以一次空氣送風機先行吹除。
(3) 爐膛最低燃燒溫度及一次空氣送風機風量之控制。
(4) 燃燒器之燃燒控制須具備自動起動及控制爐溫之能力。
(5) 燃燒器之控制程序須與中央控制系統作整體設計。
2.3.3 每座爐之輔助燃燒器及點火燃燒器最少數量各[ ]組。燃燒器之馬達保護等級應為[IP54][ ]。
2.3.4 燃燒器之降載比(Turndown Ratio)應為[ ]。
2.4 備品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2.5 工廠品質管理
2.5.1 工廠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系統所有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進行工廠檢驗,並應於設備進廠安裝前將檢驗報告送工程司備查。
2.5.2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2.5.3 功能及驗收測試
配合爐床進行垃圾焚化處理測試時一併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擬定施工計畫書送工程司審核。
3.1.1 設備之安裝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3.2 檢驗
3.2.1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其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
(1) 尺度外觀。
(2) 表面塗裝。
(3) 管線壓力試驗。
(4) 電氣導通及絕緣測試。
(5) 設備依其功能特性所需進行之檢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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