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95 飛灰及反應生成物固化設備
¶ 1. 13195 飛灰及反應生成物固化設備 V2001.03.27.doc
第13195章
飛灰及反應生成物固化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焚化廠飛灰、反應生成物固化設備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飛灰、反應生成物固化設備之機械,包括飛灰、反應生成物輸送機、飛灰、反應生成物儲倉(可與飛灰、反應生成物輸送系統共用)、水泥儲倉、熬合劑儲倉、水泥輸送機、水泥進料機、混合機、混練機、成型機、給水泵及水槽、熬合劑輸送泵、固化物輸送機、固化物吊車等及相關電氣及儀控設備、鋼架結構、平台支撐、儀表、管閥、配件、油漆及固化物儲存養護區或坑等必須之附屬設施。
1.2.2 除契約另有規定,承包商得依功能需求自行設計流程,選用所需之設備及設施並提送[業主][工程司]核可。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環保署最新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容量計算書
1.5.3 流程及設備佈置圖
1.5.4 施工計畫
1.5.5 施工製造圖
(1)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2)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3)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5.6 製造廠商資料
1.5.7 原廠設備型錄
1.5.8 檢驗項目及方法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本固化系統之設計容量,以連續[ ]小時操做為設計基準,其處理量應至少為[ ]公噸。
2.1.2 固化物進入養護[ ]小時後,強度必須符合單軸抗壓強度[10kgf/cm2] [ ]以上,且溶出試驗需低於最新公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2.2 材料
2.2.1 與混合後之泥漿及固化產品直接接觸之設備元件、輸送管線等應選用耐磨蝕材質或設計足夠之材料厚度,以滿足磨耗量之需求。
2.2.2 若因其他功能考量,選擇非鐵金屬材質時應檢具說明資料提送[業主][工程司]核可。
2.3 設計與製造
2.3.1 本系統之水泥儲倉容量應至少容納[ ]天之存量。
2.3.2 固化物養護儲存區或坑之容量應至少容納[ ]天之儲存量。
2.3.3 給水儲槽及熬合劑儲槽應至少具[ ]天之儲存量。
2.3.4 飛灰、反應生成物或水泥之進料應設置進料機將飛灰、反應生成物或水泥連續且定量地進給至混練機內,進料量應以無段變速馬達予以控制進給速度。進料機之設計須考量出料之平緩性且須防止因進料量變化而產生之壓力變化以避免出料量之許可差。
2.3.5 混練機及成型機應具連續運轉能力並於運轉後可作自動清洗(Self-cleaning)之功能。
2.3.6 固化物輸送之帶式輸送機設備應採用封閉式設計以避免粉塵飛散問題,輸送機應依空間妥予佈置,固化物經輸送機卸於儲坑或儲存區之方式應考量能夠均勻分配於儲坑或儲存區內。
2.3.7 本系統之泵除有另外規定外、均需設有[1組][ ]為備用。
2.4 備品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2.5 檢驗
2.5.1 工廠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系統所有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進行工廠檢驗,並應於設備進廠安裝前將檢驗報告送工程司備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擬定施工計畫書送工程司審核。
3.2 檢驗
3.2.1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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