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94 灰渣收集輸送設備
¶ 1. 13194 灰渣收集輸送設備 V2001.03.27.doc
第13194章
灰渣收集輸送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灰碴收集輸送設備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灰碴收集輸送設備之機械包括但不限於液壓推出式出灰器、篩灰收集輸送裝置、裙式輸送機(Apron Conveyor)、振動式輸送機、帶式輸送機、滾筒形灰碴分散拋射機、儲坑(槽)、冷卻水供水系統、排風機等及相關管線、管道、電氣、儀控設備、鋼架結構、檢修平台及其他必須之附屬設施。
1.2.2 除契約另有規定,承包商得依功能需求自行設計流程,選用所需之設備及設施並提送[業主][工程司]核可。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10章--閥
1.3.6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371 M2041 礦用雙鏈輸送機之刮板
(2) CNS 5372 M2042 礦用雙鏈輸送機之鏈槽
(3) CNS 5373 M2043 礦用雙鏈輸送機之環鏈
(4) CNS 7951 B2614 液壓缸
(5) CNS 5701 B4025 液壓用齒輪泵-排出口徑10~50mm
(6) CNS 2673 K5048 液壓油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容量計算書
1.5.3 流程及設備佈置圖
1.5.4 施工計畫
1.5.5 施工製造圖
(1)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2)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3)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5.6 製造廠商資料
1.5.7 原廠設備型錄
1.5.8 檢驗項目及方法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應檢具國內外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並得赴工廠辦理出廠抽驗。
1.6.2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安裝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要求。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必要時承包商應提送安裝計畫(含使用之機具)及運送計畫,經業主監造單位核准後實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出灰器之底灰最大輸出量應不低於正常運轉條件下,每爐連續[2小時][ ]之灰碴產生量,出灰器輸出量控制範圍應為最大輸出量之[50%] [ ]至[100%][ ]。
2.1.2 每一底灰輸送設備使用壽命應至少滿足[ ]小時之要求。
2.2 材料
2.2.1 底灰輸送設備元件應選用耐磨蝕、銹蝕之材質或設計足夠之磨耗量,以滿足設備使用壽命年限之要求。
2.3 設計與製造
2.3.1 灰碴應以最短路徑經滑槽進入出灰器內,並須以[浸水方式][ ]冷卻。[為了防止[浸水冷卻][ ]所產生的蒸汽對周邊設備之腐蝕,出灰器應採密封式設計。]
2.3.2 出灰器應設置水汽排放系統及排風機(若需要),將產生之水汽導入爐膛內。此系統應採用防蝕材料。
2.3.3 出灰器須為水浴式(Water-bath Type),出灰器構造必須堅固耐用,以確保在各種狀況下均能安全運轉、出灰器外殼鋼板厚度應至少[ ]mm。為便於維修檢查,出灰器四周應設有進出走道。
2.3.4 在灰碴排入頸道及排出頸道的側壁應設檢視門。
2.3.5 出灰器中冷卻給水系統(尤其是液位控制器),必須注意在任何狀態下皆能保持水封氣密,以防外界空氣由出灰器洩入燃燒室。
2.3.6 出灰器在承受重負載或曝露於惡劣環境的部份,應加裝可易於更換之磨耗件。
2.3.7 出灰器之排灰速度須可無段變速,且可遙控調整,推給器之速度並須可顯示於中央控制室。所有排灰碴設備之驅動裝置應裝配過負載安全裝置(Overload Safety Device),並能將設備故障訊息傳送至中央控制室,以防驅動裝置或其它機械元件於堵塞卡死時受損。[另外,在驅動裝置旁邊應設置現場控制站。]
2.3.8 若採用振動輸送機,則此振動輸送機之輸送容量應能滿足任何運轉條件下之排灰量,使得灰碴不致有溢漏情形發生。支撐結構之設計亦應考慮避免將振動傳遞至廠房及周邊設備。
2.3.9 為使灰碴能均勻分布至儲坑,在輸送機靠近儲坑端應裝設[滾筒形灰碴分散拋射機構][ ]。
2.3.10 廠內應裝設至少[1組][ ]備用之灰碴輸送裝置,以便於常用機組故障時可以替換使用,惟替換時間不得超過[ ]分鐘。
2.4 備品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2.5 檢驗
2.5.1 工廠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系統所有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進行工廠檢驗,並應於設備進廠安裝前將檢驗報告送工程司備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擬定施工計畫書送工程司審核。
3.2 檢驗
3.2.1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13194 13194- PAGE 2 V2.0 20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