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92 爐床
¶ 1. 13192 爐床 V2001.03.27.doc
第13192章
爐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爐床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爐床之機械、電氣及儀控設備、鋼架結構、平台支撐、儀表、管閥、配件、耐火材料、保溫、油漆及必須之附屬設施。
1.2.2 為完成前述系統所需之設計、製造、運送、倉儲、安裝、施工、試車及相關品質檢驗等之所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5519章--焚化爐鍋爐及附屬設備
1.3.5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782 A2172 石綿保溫材料
(2) CNS 2176 R2043 矽酸鈣保溫材料
(3) CNS 3065 R2059 玻璃棉保溫材料
1.4.2 ANSI/ASME PTC33-1987 大型焚化爐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製造廠商資料
1.5.4 原廠設備型錄
1.5.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5.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5.7 詳細安裝圖面,包括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5.8 檢驗項目及方法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應檢具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並得赴工廠辦理出廠抽驗。
1.6.2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安裝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要求。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必要時承商應提送安裝計畫(含使用之機具)及運送計畫,經業主工程司核准後實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每座爐床之垃圾設計投入量在垃圾低位發熱量[ ]kcal/kg至[ ] kcal/kg範圍時,應不少於[ ]t/h,每座爐床之最大垃圾焚化處理量為[ ]t/h,最小垃圾焚化處理量為[ ]t/h;對應於前述之垃圾熱值及垃圾投入量,每座爐床之設計總熱釋放量為[ ]Gcal/h,最大總熱釋放量為[ ]Gcal/h,最小總熱釋放量為[ ]Gcal/h。
2.1.2 爐床後燃燒室之最低溫度不低於[850°C][ ]。
2.1.3 廢氣於[850°C][ ]以上燃燒室之停留時間不少[2 Sec][ ]以上。
2.1.4 每座爐床之焚化處理之垃圾設計最大熱值為[ ]kcal/kg。
2.1.5 底灰可燃份之殘留量(灼熱減量)應低於乾灰渣之[5%][ ]。
2.1.6 垃圾低位發熱量高於[ ]Kcal/kg,且垃圾燃燒量為設計投入量時,不須噴入任何輔助燃料助燃。
2.2 材料
依設備製造廠商之製造標準訂定之。
2.3 設計與製造
2.3.1 爐床系統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設備..
(1) 爐床燃燒系統。
(2) 液壓驅動設備。
(3) 飼料機構。
(4) 篩灰之輸送設備。
(5) 燃燒室。
(6) 自動燃燒控制系統。
(7) 火燄監視系統。
(8) 電力系統及電氣設備。
(9) 其它必需之設備、組件及相關操作維修設施。
2.3.2 爐床系統之設計必須考慮於燃燒時之熱應力腐蝕(Thermal Stress Corrosive)及機械負荷(Mechanical Load Conditions)。
2.3.3 爐床之爐條(Grate Bar)應以助燃空氣冷卻。
2.3.4 爐床各元件之間應緊密連接,以減少篩灰經其間隙掉落之量。
2.3.5 燃燒室具良好之燃燒控制,儘量使有機物在燃燒室中分解破壞,減少飛灰被攜出量。
2.3.6 在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焚化爐燃燒圖所定義之操作範圍內的運轉情況下,爐條之運轉壽命應最少為[20,000小時][ ]。
2.3.7 爐床之熱釋放率必須小於[ ]Kcal/m2h。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設備之安裝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3.2 檢驗
3.2.1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3.2.2 功能及驗收測試
依契約規定及廠商提出經工程司認可程序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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