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91 垃圾進料設備
¶ 1. 13191 垃圾進料設備 V2001.03.27.doc
第13191章
垃圾進料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垃圾進料設備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垃圾進料設備包括自承接垃圾至將垃圾送入焚化爐床之所有機械、儀控設備、鋼架結構、儀表、管閥、配件、油漆及必須之附屬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8 B1001-8 工程製圖(管路製圖)
(2)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7951 B2614 液壓缸
(4) CNS 5701 B4025 液壓用齒輪泵-排出口徑10~50mm
(5) CNS 2673 K5048 液壓油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原廠設備型錄
1.5.3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5.4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5.5 詳細安裝圖面,包括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5.6 檢驗項目及方法
1.6 品質保證
1.6.1 若為工廠製造之產品,產品應檢具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並得赴工廠辦理出廠抽驗。
1.6.2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要求。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必要時承商應提送安裝計畫(含使用之機具)及運送計畫,經工程司核准後實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在最大連續運轉點(100% MCR)時之垃圾進料量為[ ]t/h;進料斗內之垃圾可供燃燒之時間為[ ]h。
2.2 材料
2.2.1 垃圾進給系統整體結構為碳鋼建構,進料斗斜面與滑槽之壁板必須為[12mm][ ]厚可更換之碳鋼材料或採用其他耐磨耗材質,以滿足至少[ ]年之使用壽命。
2.3 設計與製造
2.3.1 垃圾進料斗之斜面設計須使垃圾順利滑入爐床,避免架橋現象發生。
2.3.2 垃圾進料斗內宜裝設架橋破除裝置,以便於架橋形成之後清除之用。
2.3.3 垃圾進料斗內應採用可靠之量測、監視設備以檢測進料滑槽阻塞情況。當架橋產生,造成阻塞時,必須將警訊傳送至吊車控制室及中央控制室,所裝設之量測、監視設備應不影響垃圾吊車及抓斗之操作。
2.3.4 垃圾進料斗壁面須有足夠強度,以降低垃圾落下時之衝擊。
2.3.5 進料斗之開口尺度應與垃圾抓斗全開時之尺度配合,以避免垃圾於進料時溢漏出進料斗之外。
2.3.6 進料滑槽之截面尺度設計必須能避免發生架橋現象。
2.3.7 進料滑槽內應裝設1套動力驅動之氣密擋板,以阻止空氣進入爐膛,並同時能防止爐內火焰衝出。
2.3.8 垃圾進給系統必須與自動燃燒控制系統相聯繫搭配。
2.3.9 垃圾進給系統應有適當的設計,以吸收或補償因爐床溫度變化所產生之位移。
開口尺度至少為抓斗張開之尺度加上[1.0m][ ]。
2.4 備品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2.5 檢驗
2.5.1 工廠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系統所有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進行工廠檢驗,並應於設備進廠安裝前將檢驗報告送工程司備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擬定施工計畫書送工程司審核。
3.2 安裝
3.2.1 設備之安裝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3.3 檢驗
3.3.1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其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
(1) 尺度外觀。
(2) 表面塗裝。
(3) 管線水壓試驗。
(4) 電氣導通及絕緣測試。
(5) 設備依其功能特性所需進行之檢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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