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810 室內自然植栽
¶ 1. 12810 室內自然植栽 V2001.03.27.doc
第12810章
室內自然植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係規定室內自然植栽之品質、種植、養護、補植與換植等事項。
1.2 定義
所謂「室內植栽」係指植物栽植於室內固定盆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得標承包商應依本章規定時間提送下列資料:
1.4.1 施工前[60日][ ]內
(1) 景觀栽植作業預定時程:包含準備材料、進場施工及竣工各階段之預定時程。
(2) 監督人員之姓名及資歷。
(3) [植物來源明細表。]
1.4.2 施工前[30日][ ]內
(1) 栽植作業時程表。
(2) [人力組織表。]
(3) [機具設備表。]
(4) [交通計畫。]
(5) 園藝保護措施計畫。
(6) [灌溉水源及灌溉方式。]
1.4.3 承包商應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資料送審,以免延誤工期,否則逾期竣工之責任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1.5 品質保證
1.5.1 本工程為專技項目,承包商應遴選專業植栽廠商,經業主同意後,方可施工。
1.5.2 本工程應由能閱讀並了解本契約文件,且能代表承包商之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業。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植物材料
(1) 所有植物材料均應附著栽培容器一起搬運,容器上應貼上印有植物學名及中文名稱之防水標籤。運送過程中,應以覆蓋物或抗蒸散劑保護植物材料,以免乾枯、受損。運至現場之植物若有任何損傷即退回,並應於[15日][ ]內以未受損之植物換植。
(2) 植物放置於車上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安全。
(3) 植物應儘量於運送當日種植完畢,如植物運抵工地當天未及栽種時,應經工程司同意,且立即存放於蔭涼之土地上,並加遮蔽設施、澆水,以免乾枯、受損。
1.6.2 肥料:應以未開封之原包裝運送至工地;其上應標有製造商之名稱、商標及成分分析。
1.7 工作順序及進度
本工程如需與其他工程配合、同時施工或需依前後順序施工時,承包商應與其他承包商互相協調合作,如因不能協調而發生錯誤、延期或意外情事,承包商應接受[工程司][主辦機關]之裁決負責賠償,同時不得藉此要求追加費用及延長工期。
1.7.1 履行上述契約時,其工作在工程司執行業務之任期內,由工程司督導,結束後,移交給之主辦機關指定使用單位督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按照契約圖說中規定之種類及規格。
2.1.2 工程契約圖說中之多年生草本開花植物及宿根或球根植物,於其花期種植時,應帶有花苞或正值開花盛期。
2.1.3 多年生草本開花植物及宿根或球根植物於其花期種植時,所帶花苞不得有枯萎、淍謝或發育不良之情形。多年生草本植物則不得有葉片枯黃、生長不良之情形。
2.1.4 室內植物需用[硬質塑膠(PE)]植盆栽植,不可用「塑膠袋」裝。
2.1.5 本工程圖示中植栽用之培養土,應使用疏鬆、透氣之栽培介質(如泥炭土、真珠石、蛭石等,或其他同等品)混合緩效性有機肥而成,其混合比例應視植物種類而定。
2.1.6 本工程所施用之「追肥」為植物栽植後,為增進植物生長或開花之肥料,其種類應視植物種類、生長情況所需而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非另有規定,承包商應於土木結構、建築粉刷、灌溉系統之埋管等相關工程完成後,再依大型植栽(高度超過1m)、中型植栽(高度超過0.3m,1m以下)、草本植物、覆蓋材料(如鵝卵石等)之順序栽植,以免後期種植作業損傷已栽植的部分。
3.1.2 現場狀況:承包商應於預定開工之日前會同工程司至現場勘察,否則承包商一旦進場施工,即表示接受現場狀況。
3.1.3 栽植區之準備:本章現場工作開始前,應將花槽內有礙根系生長之物清除。
3.1.4 植物材料之準備
(1) 大型植栽(高度超過1m)及棕櫚植物:應於容器內栽培至少半年以上,其容器大小以能容納設計圖示規定之植物根球規格為下限。
(2) 草本植物及草花植物:均應採用容器栽培,其容器大小以能容納設計圖示規定之植物根球規格為下限。
(3) 栽植材料之準備:開始栽植前,所有材料應經過核准,並依栽植區域按栽植進度置於現場,且備有充足之數量。
3.2 施工方法
3.2.1 現場種植於花槽中之植物,於植物連同植盆埋入盆槽內之填充物時,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培養土後,再覆蓋卵石或其他覆蓋材料,使植盆不外露;於植物脫盆逕行埋入花槽內時,花槽底部需填以排水卵石層,其上部填滿培養土後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培養土後將植物定植,再覆蓋卵石或其他覆蓋材料。
3.3 檢驗
3.3.1 植物種類、規格及數量之確認。
3.3.2 承包商於進行工作前,應核對契約植物種類、規格及數量,並提送工程司植物來源明細表。如設計圖示及施工規範與實際狀況不符時,應立即通知工程司,並於工程進行前修正。
3.3.3 承包商應於下列工作開始進行[7日][ ]前通知工程司代表現場監督:
(1) 苗圃驗苗。
(2) 現場清理及相關準備工作完成時。
(3) 肥料歷次運抵工地時。
(4) 植物種植作業時。
(5) 估驗及驗收。
3.3.4 植物種植之方式應依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施行。
3.3.5 植物材料無論用於新植、補植或換植、均應由工程司檢驗。不合格立即運離,不得留置現場。植物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可視為合格:
(1) 均應依本章之規定採用容器栽培。
(2) 選種之植物應符合設計圖說上所標示的種類、規格。
(3) 其自然生長特性應具備良好之分枝及對稱之株型。植株亦應無病蟲害、過度修剪、截頂、變形、機械傷害或枯枝現象。
(4) 具有強健的根系,大型植物基部亦不可有嚴重之盤根現象;各種植物應有足夠之分枝及茂盛的枝葉。
3.3.6 任何在苗圃中認可之植物,並不代表驗收合格。所有植物於送達工地擺設區時,仍應經工程司檢核,不符合設計圖說規定者得拒絕接受。
3.3.7 植栽養護作業中之補植、換植工作作內容規定與種植作業相同。
3.4 清理
栽植區於栽種期間應隨時清除碎片、損壞之木樁、修剪之枝葉及栽培容器。
3.5 保護
3.5.1 養護工作應於栽植後即日起開始,至正式驗收後[180天][ ]為責任期間。
3.5.2 養護工作包括澆水、培養管理、補植、換植、清除雜草、施肥、防治病蟲害等。
3.5.3 養護期內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及發育狀況,如發現植物有因種植時操作不慎所引起之損傷,或管理不周而導致受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呈現枯萎死亡者,承包商均應無條件換植補種,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3.5.4 補植植栽之種類與規格應與原植栽相同。
3.5.5 承包商於進行任何一項養護工作之前,均應通知工程司代表屆時赴工地監督,若工程司認為承包商之養護工作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時,得隨時通知承包商改善,承包商應即照辦,若拖延不予辦理時,主辦機關或工程司得以按工程契約之規定扣發工程款。
3.5.6 植物材料於種植竣工前,及種植竣工後起[180天][ ]養護期間,如遇生長不良、枯萎葉黃之情形,則需立即更換。
3.5.7 承包商於施工及養護間,若發現雜草時,應隨時清除。若有病蟲害發生時,應立即將病株撤換。如病株數量過多,經[主辦機關][工程司]同意可使用農藥時,則需將病株移至屋外施藥而室內必須有相同之植物代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驗收合格之實作植栽數量][依契約數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規定以[株][平方公尺][ ]計量,[若與圖示數量不符時,驗收數量不足時,[工程司][主辦機關]得視狀況,要求補做或扣減付款]。
4.1.2 驗收
(1) 初驗
承包商於全部植物種植完工後,可申請驗收,由主辦機關接獲申請文件後約期辦理。
(2) 養護期中、期滿驗收
A. 承包商於養護期中及期滿後可申請養護期中、期滿驗收,由主辦機關接獲申請文件後約期辦理。
B. 養護期滿驗收時,所有植物種類應符合下列規定方為合格:
所有植物完全成活、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並符合契約規定所要求之效果。
4.2 計價
4.2.1 工程竣工,正式驗收合格時,除養護期之各項養護費留待各項養護工作驗給外,餘按工程結算數量付給工程費[60%][ ]。
4.2.2 養護期[6個月][ ]分初驗第[3個月][ ]、複驗[第6個月][ ]二次驗收。養護期初驗驗收按合格數量乘以契約單價核付合格部分工程費之[20%][ ](即不合格者不予計價)。養護期複驗驗收得包括養護期初驗不合格部分及枯死者已再行補植在內,複驗合格方付初驗不合格所扣之款及所餘工程費[20%][ ]。
4.2.3 本工程於養護期間,主辦機關之使用單位有權視其需要於初驗後即中止養護工作,其養護費用之結算,則按初驗付款金額結算,承包商不得異議。
4.2.4 另於養護期滿後,如使用單位願再將養護工作交與本工程專業植栽廠商,其養護契約及費用由雙方另行訂定。
4.2.5 單價項目
契約所列植物單價,包括所有為完成該項栽植(包括補植及更換)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搬運、撤除、養護及其他與該項作業有關之費用。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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