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506 強化美耐板櫃家具
¶ 1. 12506 強化美耐板櫃家具 V2012.12.19.doc
第12506章V2.0
強化美耐板櫃家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強化美耐板櫃家具之材料、施工安裝及其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強化美耐板櫃家具[實驗櫃檯、置物櫃、文物櫃]之生產及其相關工作之製作、安裝、施工,無論其為工廠機製木作成品、現場安裝、組合或現場木工製作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除另有規定外,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強化美耐板櫃、固定扣件及其他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6200章--細木作
1.3.4 第06411章--櫥櫃
1.3.5 第12320章--廠製木質櫥櫃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普通合板
(2) CNS 2232 尿素膠
(3) CNS 2706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4) CNS 3000 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5) CNS 7614 薄材料防焰性試驗法
(6) CNS 11668 防焰合板
(7) CNS 11669 耐燃合板
(8) CNS 12001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9) CNS 14705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
1.4.2 德國標準協會(DIN)
(1) DIN 53454
(2) DIN 53799
(3) DIN EN438-2
1.4.3 英國標準協會(BS)
(1) BS 3794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承包商須於施工前[45][ ]天提出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材料說明,施工與安裝人員編組、施工與組裝之程序,運輸過程之計畫,材料與製品進場後之配合計畫、品管、預定計畫進度等,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開始施工與組裝。
1.5.3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示之規格繪製施工製造圖,且須配合業主及各使用單位之實際功能配置設備及操作之性能作必要之調整修改,並配合下列之要求辦理:
A.各櫃類依實際使用功能配置足夠及預留[二][ ]只插座,抽屜數量、位置、尺寸皆依實際使用功能而定。
B.施工製造圖尺度,須配合使用單位最新電器設備或開孔。
(2) 圖說包括主件安裝,支撐組合固定方式、相鄰單座櫃組合連結方式,機械、電器、電話及資訊設施等相關設備之配合及其連結細部與線路圖等,所有作法皆有詳細大樣施工圖說。
(3) 圖說上如有任何其他相關工程之固定設備者,皆須做適當之補強。
(4) 全部櫃檯組件之詳細大樣施工圖。
(5) 細木作施工製造圖詳細資料應包括:
A.有關之修飾類型。
B.各式五金與電器組件固定於板料上之細部大樣。
C.各種相關機器設備與櫃檯接合細部大樣。
[所有有關施工製造圖與生產製造圖之資料與圖說欠詳盡、不完整或不正確,未能符合要求而屢遭修改,因而延誤進度者,一切責任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6) 各項圖說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開始生產製作實品大樣。
(7) 本項工作所有家具應與現場實際尺寸配合之全套家具配置圖。
1.5.4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5.5 樣品
(1) 承包商於製作組櫃前,應提供[3][ ]份完整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材料明細表、型錄,最近一年內之測試證明。
(2) 各類強化美耐板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 ]cm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承包商應提供[實驗櫃檯、置物櫃、文物櫃]等實品大樣各乙座,各實品大樣經工程司確認或修正後,方可正式大量生產製作。經業主及工程司核准之成品所呈現出的製造技術及材料品質,將為日後製造及驗收之標準依據。][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1.6 品質保證
1.6.1 各種強化美耐板櫃家具使用之材料品質應符合[CNS 1349][CNS 11668][CNS 11669][ ][ ]等之相關規定。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3 防腐證明
當設計圖說有防腐規定時,所有木料均應符合[CNS 3000][ ]之木材防腐處理。[工程司得要求製造廠商出具符合前述防腐處理之證明。]
1.6.4 防焰/耐燃證明
依建築法規及設計圖說有防焰/耐燃規定時,該櫥櫃木料應經高壓注入防焰/耐燃處理,並符合CNS 11668/CNS 11669之防焰/耐燃等級規定。[工程司得要求製造廠商出具符合前述防焰/耐燃性能之證明。]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在搬運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適當措施保護之,並注意勿受天候影響而致潮濕變形或其他意外損壞。
1.7.2 櫥櫃木料、半成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於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之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工地,不得採用。
1.7.3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或完成之櫥櫃成品其儲放場所應注意防止火災發生。
1.8 保固
承包商對本項各類家具之生產製造、安裝、固定之牢固負完全責任,同時具結[1][ ]年的製造廠保證及承包商保證,在完工驗收後[1][ ]年內不得有任何不良現象或不能使用之情況發生,保固年限內如發現上述情況,承包商及製造廠需負責無償替換或修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強化美耐板
內涵整體實心高密度板,芯材須由被醛酚樹脂(Wood Phenolic resin)浸透之纖維層(Fiber Layers),一體成型之高強度板材,此項目須原廠提供板材製造證明,並須經工程司審核確定基材為纖維層後,始可施作。
強化美耐板物理特性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顏色及質感:依核可之色彩計劃選配之顏色[及文物櫃採用金屬質感之板面]。
(2) 厚度:依契約圖所示之厚度。
(3) 結構心材顏色:[黑色][ ]。
(4) 密度:1400kg/m3以上。
(5) 防火性:符合[CNS 7614 防焰1級][ ]。
(6) 板面耐磨度:符合[BS 3794][ ]。
(7) 表面硬度:符合[Micro-Vickers-Hardening≧500N/mm2]或[Rackwell Hardness≧70(E.Scale)][ ]。
(8) 抗壓強度:符合[DIN 53454≧150N/mm2][ ]。
(9) 抗刮性:符合[DIN 53799 Revolve≧50=1.5N/Spring Load。Revolve≧650=3.0N/Spring Load][ ]。
(10) 耐撞擊性:符合[DIN 53799≧175][BS 3794 8±2][ ]。
(11) 抗煙蒂燙痕:符合[BS 3794][ ]沒有燙痕。
(12) 抗污痕性:符合[BS 3794][ ]沒有污痕。
(13) 尺寸穩定性:符合[DIN EN438-2 CHAPTER 9,穩定度≦0.2%][ ]
2.1.2 合板
(1) 本工作所使用之合板應為熱壓法製造符合CNS 1349[一類][二類]膠合性能、甲醛釋出量F1級之合板,並具備出廠證明及商品檢驗合格文件正本。
(2)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合成樹脂膠,其品質須符合CNS 2232、CNS 2706、CNS 12001規定之標準,且經CNS 1349之規定,應無分層剝離、脫膠現象。
(3) 防焰/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8/CNS 11669之規定,並經試驗合格有主管機關認可證明文件者。
2.1.3 零件及附件
(1) [實驗櫃依契約圖示之水龍頭、洗槽、鋼製櫃體、抽屜等所有五金配件][及]由承包商提出強化美耐板原製造廠提供之固定、組合繫件、五金,其材質及強度等須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2) [文物櫃]鉸鏈材質為鋁擠型或不銹鋼隱藏式鉸鏈。
2.2 設計與製造
2.2.1 強化美耐板邊角裁切加工
按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尺寸及剖面圖將板料裁切加工,其裁切應使用數控(NC)打邊機,以及各邊成形加工可使用NC Saw/ Rotor機。其機器加工之設備以能達到精準尺寸及裁切面之光滑平整為原則,強化美耐板裁切加工之技術品質須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大量加工製作。
2.2.2 強化美耐板櫃上之器具設備開孔位置、尺寸、大小應先標示,由承包商負責開孔。
2.2.3 組櫃之玻璃門須使用磁式門止及含鎖。
2.2.4 組櫃之門扇應裝置磁式門止
2.2.5 [組櫃之燈具須考慮散熱,燈具開關由分電箱統一控制。]
[實驗櫃檯之110V及220V插座與文物櫃配燈,須預留適當長度電線,並負責與電氣工程之電源銜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圖說規定,將所有櫥櫃工作於現場放樣,如有部分現場尺寸與圖說不符時,承包商應即以書面提出解決方案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進行後續工作。
3.2 安裝
3.2.1 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五金裝置後須經仔細檢試,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聲響。
3.2.2 五金材料須妥善搬運,安裝後須無擦痕、凹痕等傷害。
3.2.3 五金在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加防護裝置以避免損毀。
3.3 施工方法
3.3.1 所有工作均按契約圖規定辦理,如有未註明或不明之處應提請工程司解釋。
3.3.2 櫥櫃等木作接頭,應儘量運用暗榫,並配合使用冷膠、鐵件加強。如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或必要時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3.3.3 線腳(板)或水平橫材之外角,必須用斜拼縫,各種線腳(板)之內角亦必須混合斜角及一邊覆蓋於另一邊之上。線腳(板)不得隨意接續,所有接頭應儘量在轉角扣搭之處。
3.3.4 所有板面之接縫,必須精密,以儘量不易察覺為度。
3.3.5 局部如需用鐵釘暫時固定,在恢復原狀後,其釘孔必做精細之修飾。
3.3.6 所有櫥櫃直接與混凝土或圬工面相接觸者,其接觸面應先滿塗適當之防腐塗料,或以工程司核可之墊料加以保護。
3.3.7 木製品固定於混凝土或圬工構造時,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均應視實際需要,以固定件或木磚繫固;其固定間距不得超過[90][ ]cm。固定件如為鐵件,其表面應鍍鋅處理。
3.3.8 木製櫥櫃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榫接,並隱蔽可能發生之伸縮及其牆面、樑底面之不平整。
3.3.9 如無特殊規定時,固定件或木磚與混凝土或圬工間之空隙視情形以工程司同意之方式予以適當收頭處理。
3.3.10 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櫥櫃材料如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3.3.11 釘結時不得損及櫥櫃材料或其他工作之表面裝修,否則因而導致之損失由承包商負全責。
3.3.12 如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時,其污漬應及時除去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3.13 如無特殊規定時,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均應以填縫料加以處理。
3.3.14 各相關配合「機電工程」部分如空調風管、出風口、維修孔、燈孔及水電管線管道孔,其尺寸位置均應事先與其他相關承包商協調確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實施辦理。
3.3.15 凡櫥櫃工作如需要檢視現場或封閉施作時,承包商應先通知工程司檢視,不得逕行施工,否則日後有拆改等情事,承包商須負全責。
3.4 清理
3.4.1 櫥櫃家具表面處理有不良影響之附著物,應立清理乾淨。不得使用鋼絲刷、酸性清潔劑或其他含有腐蝕性物質之清潔劑。
3.4.2 工程完成時,應全面清掃乾淨。
3.4.3 清掃須避免損及表面處理。
3.5 保護
於安裝完成後之櫃檯,須以[發泡塑膠布][ ]覆蓋,依工程司之指示再拆除保護[發泡塑膠布][ ],並清潔乾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凡屬附屬項目如五金及附件等不另行計價。
4.1.2 櫃子如無特殊規定包括五金、玻璃及附件等均不各別計量,己列入相關項目單價內;櫃子依工程詳細價目表之型別及數量以[座][ ]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中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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