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4 袋濾式集塵器
¶ 1. 11504 袋濾式集塵器 V2010.11.05.doc
第11504章V3.0
袋濾式集塵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焚化爐袋濾式集塵器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袋濾式集塵器之機械、電氣及儀控設備、鋼架結構、平台支撐、儀表、管閥、配件、油漆及必須之附屬設施。
1.2.2 為完成前述系統所需之設計、製造、運送、倉儲、安裝、施工、試車及相關品質檢驗等之所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5105章--管材
1.3.5 第15110章--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942 集塵裝置之性能測定法
(2) CNS 2236 壓縮空氣(工業級)
1.4.2 美國風管製造協會(SMACNA)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4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5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6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
1.4.7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4.8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5 定義
1.5.1 標準狀態:係指0°C,1013mbar,含氧量10% O2之乾燥氣體狀態下。
1.5.2 淨氣布比:廢氣流經袋式集塵器之濾布進行過濾,單位濾布面積所流經單位時間廢氣量之比例,其單位通常為(m3/min)/m2。
1.5.3 PTFE:中文名稱為塔伏龍(Teflon),學名為聚四氟乙烯(Poly Tera Fluoro Ethylene),簡寫為PTFE。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設計需求
承包商須提供每爐[1組][ ]袋濾式集塵器,袋濾式集塵器須為[脈動噴射式][ ],集塵器內應區分為若干區室,每區室應有可獨自檢測濾袋破損、更換清洗及維修而不致影響正常操作。
集塵器本體、集灰斗及廢氣進出口管道應以至少[6mm][ ]厚鋼板製造,其結構須不致因溫度及[或]真空之影響而彎曲,在設計壓力條件下,其偏差限制在兩支持間距之[1/240][ ]。為防止因操作溫度變化致使集塵器本體產生之膨脹/收縮,應採用多點負荷予以吸收,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吸收方式。
統包商須設置連接各區室之通道以便檢視及維修,所有通行口及檢視應裝設鋼置樓梯及平台連接之,爬梯之裝設不予接受。集塵器本體須有保溫及隔熱裝置。
濾材之選用及配置需依廢氣性質及其排放標準而定,袋濾式集塵器所收集之飛灰將以[輸送機][飛灰輸送系統][ ]送至飛灰儲存槽存放後處理。
袋濾式集塵器須具足夠容量以符合排放標準之要求。如關閉一個區室時,集塵器之淨氣布比應不得超過[1.2:1][ ]。
本集塵器之清洗採全自動之壓縮空氣脈動噴射方式,須具含至少[2部] [ ]全量壓縮機、空氣冷卻器、空氣過濾器、乾燥器及蓄氣室之壓縮空氣系統。
集灰斗設計容量應可儲存[12小時][ ]連續運轉之理論飛灰量需配有防止架橋設施及粉位高警告,需斜坡陡角最少[55°][ ],出灰口直徑至少[30cm][ ],其下方具氣密性佳之二段出灰閥以控制出灰量,底部於高[1/3][ ]集灰斗處應設有加熱器(density小於3230 watts/m2)及保溫設施,以防止低溫結垢,其加熱容量應可在[4小時] [ ]內將空集灰斗由[10°C][ ]加熱至[120°C][ ]。
1.6.2 性能要求
本項設備需達到以下之功能:
(1) 粒狀污染物去除效率 [99.9%][ ]以上。
(2) 處理後氣體粒狀污染物濃度
A. 標準狀態下
a. 氟化物(F-) 不得高於[2mg/Nm3][ ]。
b. 一氧化碳 不得高於[60ppm][ ]。
B. 一小時動平均值
a. 不透光率 不得高於[10%][ ]。
b. 粒狀污染物 不得高於[20mg/Nm3][ ]。
c. SO2 不得高於[60ppm][ ]。
d. HCl 不得高於[30ppm][ ]。
e. Pb及其化合物 不得高於[0.6mg/Nm3][ ]。
f. Cd及其化合物 不得高於[0.1mg/Nm3][ ]。
g. Hg及其化合物 不得高於[0.1mg/Nm3][ ]。
1.6.3 操作條件
(1) 廢氣溫度 [130~260°C]。
(2) 在最大設計廢氣流量及溫度下之 [200][ ]mmWG。
壓力損失(乾淨濾袋時)
(3) 在最大設計廢氣流量及溫度下之 [10°C][ ]。
溫度降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書最少應包括工地組織表、設備發包及採購計畫、安裝前臨時設施計畫、設備吊裝計畫、工程進度計畫及施工製造圖計畫、安全衛生管理及保全計畫、工地環保計畫、施工機具設備計畫、特別施工方法等。]
(2) 承包商須在現場施工前[2個月][ ],將施工計畫書送交工程司審核,核可後始可據以執行。
1.7.3 製造廠商之設計數據資料[轉動設備、袋式集塵機、振動器、加熱器]。
1.7.4 原廠設備型錄[轉動設備、袋式集塵機、出入口閥]。
1.7.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7.6 電力、控制之邏輯圖及接線圖。
1.7.7 施工製造圖,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8 測試計畫(配合上、下游廢氣處理設備一併進行系統驗證測試之計畫)。
1.7.9 設備容量大小、設備強度及鋼結構強度之計算書。
1.7.10 設備配置圖。
1.8 品質保證
1.8.1 製造廠檢驗包括製造設計圖之核可、材料規格證明、檢驗材料、組件及成品設備之品質、數量、設備組裝、銲接,個體設備功能測試、包裝、標誌名牌、品保品管文件之認可等。
1.8.2 製造廠商應於[製造廠][ ]進行產品功能測試(特殊設備若無法於製造廠進行功能測試時,可經工程司核可後於安裝現場進行驗證),必要時得由第三者專業機構現場見證或派遣工程司赴製造廠辦理出廠抽驗。檢驗合格後,製造廠商應檢具檢驗及測試報告書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始可裝運現場安裝。
1.8.3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安裝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要求。
2. 產品
2.1 功能
將廢氣中燃燒所生成之飛灰、未反應之消石灰乳液、酸性氣體反應物、吸附重金屬及有機化學物之活性碳粒狀物及殘餘活性碳,利用本項設備之濾布分離去除,以減少粒狀物之排放。
2.2 材料
(1) 集塵器本體、集灰斗及廢氣進出口管道應以至少[6mm][ ]厚鋼板製造。
(2) 濾袋材質須為[100%PTFE(PTFE基布)][至少10%PTFE成分塗裝之碳纖玻璃][ ]等其他耐酸鹼材質。且可承受鍋爐節熱器出口煙氣溫度(MCR)[130~260°C]範圍,濾袋長度不得超過[5m][ ]。
2.3 設計與製造
2.3.1 設計外殼壓力 I.D.Fan靜壓力之±1.5倍或±1,000kg/m2,取兩者較大者。
2.3.2 濾袋之淨氣布比 [1.2][ ](m3/min)/m2以下(當1個區室停止操作時)
2.3.3 設計溫度
(1) 結構 [350°C][ ]。
(2) 濾袋 [260°C][ ]。
2.3.4 相對於設計廢氣流量之 [40~115%][ ]。
2.3.5 負荷範圍
(1) 濾袋使用壽命 至少[3年][ ]。
(2) 連續運轉時間 至少[8,000小時][ ]。
2.4 備品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後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須依已核可之施工計劃書執行本工作。
3.2 檢驗
3.2.1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其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
(1) 尺度外觀。
(2) 水平校正及固定。
(3) 轉動機械之對心。
(4) 保溫及表面塗裝。
(5) 管線氣壓試驗。
(6) 電氣導通、迴路、程序及絕緣之測試。
(7) 設備依其功能特性所需進行之檢驗。
3.2.2 功能及驗收測試
(1) 當風管和本設備組裝完成後,需進行壓力測漏,同時,需使用[染色探傷(PT)][ ]檢驗方式,進行所有銲道[10%][ ]之抽測。惟所抽測銲道中超過[10%][ ]不合格時,需進行全部銲道之檢驗,並全部修復至合格為止。
(2) 所有設備於運送至工地前,需於製造前進行性能測試,以驗證符合請購規範之相關功能。
(3) 當所有設備於現場安裝或組裝完成後,需依契約相關規範及製造廠家之圖說進行驗證,若有偏離之事項,需負責修復至相關功能規定為止,同時,需維持設備和材料之良好性和功能性,直至移交業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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