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3 活性碳注入系統
¶ 1. 11503 活性碳注入系統 V2010.11.05.doc
第11503章V3.0
活性碳注入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焚化爐活性碳噴入系統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活性碳噴入系統之機械、電機及儀控設備、鋼架結構、平台支撐、儀表、管閥、配件、油漆及必須之附屬設施。
1.2.2 為完成前述系統所需之設計、製造、運送、倉儲、安裝、施工、試車及相關品質檢驗等之所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5105章--管材
1.3.5 第15110章--閥
1.3.6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97 工業用活性碳(粉狀)
(2) CNS 2726 鼓風機試驗法
(3) CNS 4000 不銹鋼鑄鋼件
(4) CNS 4616 電動起重機
(5) CNS 4617 電動起重機檢驗法
(6) CNS 5583 活性碳顆粒大小分佈測定法
(7)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鋼管
(8) CNS 6543 架空移動起重機
(9)CNS 8702 壓力容器用不銹鋼鍛鋼件
(10)CNS 11872 使用孔口板或噴嘴之流量測定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4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1.4.5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
1.4.6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4.7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4.8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91
1.4.9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1.4.10 法國標準協會(NF)
(1) NF 650
1.5 定義
1.5.1 I-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式。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設計需求
(1) 本系統至少須依據下述標準進行設計及裝設:
A. [1組][ ]高架起重吊車,包括必要之附屬設施以處理袋裝活性碳粉;本吊車至少應具備[2噸][ ]以上起重能力。
B. 2組卸料槽及必要設施。
C. 2部輸送鼓風機,每[1組][ ]卸料槽各具[1部][ ]。
D. 每部鼓風機應依設計靜水頭之[125%][ ]設計空氣流量之[115%][ ]及設計溫度之[8°C][ ]範圍內進行設計。
E. 2組活性碳粉儲存槽,具至少[7天][ ]之儲存容量及排氣過濾器、抽風機、架橋破壞器等。
F. 一爐[1台][ ]活性碳鼓風機(若有需要),並有一台備用台,每部活性碳噴鼓風機應依設計靜水頭之[125%][ ],設計空氣流量之[115%][ ]及設計溫度之[8°C][ ]範圍內進行設計。
G. 每爐各具[1][ ]組噴嘴(若有需要),另加[2組][ ]為備用。
H. 噴嘴材質須為抗磨蝕性,其設計應考慮避免阻塞現象。
I. 相關電氣設備系統須為防爆型式(應至少符合[NFPA NEC Class IIDivision I Gronp F][ ]相關規定)。
J. 儲存及處理活性碳之房間應提供及設置
a. 不低於每小時[20次][ ]換氣之通風系統。
b. 符合[NFPA 91]及[NF 650]規定之消防設備。
K. 於[集塵器]出口設置[廢氣流量][一氧化碳(CO)][ ]等偵測器,將該偵測器之偵測值用於自動控制活性碳之進料量,以達到微量重金屬和有機物(如PCDDS和PCDFS)等含量降至最低。
L. 1套緊急淋浴及洗眼設備。
1.6.2 性能要求
(1) 汞及其化合物 不得高於0.1mg/Nm3。
(2) 戴奧辛(PCDDs)及喃(PCDFs) 0.10ng/Nm3(以下)
含量須符合(換算0°C,1013mbar, (I-TEQ)。
含氧量11% O2乾基狀態下)
(3) 汞去除效率 [94%][ ]以上。
1.6.3 操作條件
活性碳最大噴入速度 [20m/s][ ]。
活性碳劑量濃度 [125mg/Nm3][ ]。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書最少應包括工地組織表、設備發包及採購計畫、安裝前臨時設施計畫、設備吊裝計畫、工程進度計畫及施工製造圖計畫、安全衛生管理及保全計畫、工地環保計畫、施工機具設備計畫、特別施工方法等。]
(2) 承包商須在現場施工前[2個月][ ],將施工計畫書送交工程司審核,核可後始可據以執行。
1.7.3 製造廠商之設計數據資料(轉動設備(包含攪拌機)、塔槽、注入器(Injector)、加熱器)。
1.7.4 原廠設備型錄(轉動設備、注入器(Injector)、加熱器)。
1.7.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7.6 電力、控制之邏輯圖與接線圖。
1.7.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8 測試計畫(包含單機測試及配合廢氣處理設備之系統驗證測試計畫)。
1.7.9 設備容量大小及設備強度計算書。
1.7.10 設備配置圖。
1.8 品質保證
1.8.1 製造廠檢驗包括製造設計圖之核可、材料規格證明、檢驗材料、組件及成品設備之品質、數量、設備組裝、銲接,個體設備功能測試、包裝、標誌名牌、品保品管文件之認可等。
1.8.2 製造廠商應於[製造廠][ ]進行產品功能測試(特殊設備若無法於製造廠進行功能測試時,可經工程司核可後於安裝現場進行驗證),必要時得由第三者專業機構現場見證或派遣工程司赴製造廠辦理出廠抽驗。檢驗合格後,製造廠商應檢具檢驗及測試報告書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始可裝運現場安裝。
1.8.3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安裝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要求。
2. 產品
2.1 功能
利用本系統活性碳之噴入與廢氣均勻混合後,廢氣中微量重金屬(如Hg、Cd)及有機物(PCDDs/PCDFs)被活性碳吸附,然後利用〔集塵器〕設備將此吸附粒狀物與其他飛灰一同分離去除。
2.2 材料
噴嘴之材質其磨損至少為[ANSI SUS 304][ ]等不銹鋼材質,卸料槽、活性碳儲存槽使用碳鋼材質,惟磨蝕裕度至少有[3mm][ ]以上。
2.3 設計與製造
(1) 高架起重機數量 [1組][ ]。
(2) 卸料槽數量 [2組][ ]。
(3) 儲存槽數量 [2組][ ]。
(4) 2組儲存槽之總儲存容量 至少[7天][ ]。
(5) 絕緣護套之材質 [不銹鋼][ ]。
(6) 鼓風機
A. 輸送用 [2組][ ]。
B. [噴入用(若有需要)] [每一爐一組並另加一組備用] [ ]。
C. 設計靜水頭之界限 [125%][ ]。
(7) 設計空氣流量之界限 [115%][ ]。
(8) 設計溫度之界限 [8°C][ ]。
(9) 噴嘴
A. [數量(若有需要)] 一爐一組並另加[2組][ ]備用。
2.4 備品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後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須依已核可之施工計劃書執行本工作。
3.2 檢驗
3.2.1 安裝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其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
(1) 尺度外觀。
(2) 水平校正及固定。
(3) 轉動機械之對心。
(4) 保溫及表面塗裝。
(5) 管線水壓試驗。
(6) 電氣導通、迴路、程序及絕緣之測試。
(7) 設備依其功能特性所需進行之檢驗。
3.2.2 功能及驗收測試
(1) 風管和塔槽組裝完成後,需進行壓力測漏,同時,需使用[染色探傷(PT)][ ]檢驗方式,進行所有銲道[10%][ ]之抽測。惟所抽測銲道中超過[10%][ ]不合格時,需進行全部銲道之檢驗,並全部修復至合格為止。
(2) 所有設備於運送至工地前,需於製造前內進行性能測試,以驗證符合請購規範之相關功能。
(3) 當所有設備於現場安裝或組裝完成後,需依契約相關規範及製造廠家之圖說進行驗證,若有偏離之事項,需負責修復至相關功能規定為止,同時,需維持設備和材料之良好性和功能性,直至移交業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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