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1 氮氧化物去除設備
¶ 1. 11501 氮氧化物去除設備 V2010.11.05.doc
第11501章V3.0
氮氧化物去除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焚化爐以氨或尿素為藥劑之氮氧化物去除設備之操作條件、設計、製造、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氮氧化物去除設備之機械、電氣及儀控設備、鋼架結構、平台支撐、儀表、管閥、配件、油漆及必須之附屬設施。
1.2.2 為完成前述系統所需之設計、製造、運送、倉儲、安裝、施工、試車及相關品質檢驗等之所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1241章--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儲藥槽
1.3.6 第11242章--隔膜式定量泵
1.3.7 第11243章--磁石驅動化學加藥泵
1.3.8 第15105章--管材
1.3.9 第15110章--閥
1.3.10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726 鼓風機試驗法
(2) CNS 3797 (空氣污染)煙道廢氣中含水量測定法
(3) CNS 3798 (空氣污染)煙道廢氣含塵量之測定位置
(4) CNS 4049 燃燒設備之廢氣組成測定法
(5) CNS 4050 煙道廢氣流速及流率測定法
(6) CNS 10782 石棉保溫材料
(7) CNS 10783 石棉保溫材料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4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5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
1.4.6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4.7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5 定義
1.5.1 標準狀況:係指0°C,1013mbar,含氧量10%之乾燥氣體狀態下。
1.5.2 赫史特C合金:英文名稱為Hastelloy C。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設計需求
(1) 液氨或氨水溶液藉由槽車運送至廠區後儲存於儲存槽內;袋裝尿素則由貨車送至廠內,利用所設之吊車,倒入尿素調配及儲存槽。還原藥劑先於供應槽(Service Tank)內經稀釋後再藉由[雙流體噴嘴][ ]以壓縮空氣將藥劑噴入爐內反應[,此壓縮空氣由廠用空氣(Service Air)系統供應]。若採用氨作為還原藥劑,則須於儲存槽周圍裝設防溢堤,並設置具氨氣外洩之偵測警報裝置及安全噴灑用之水或泡沫噴灑系統,以避免發生氨外洩之意外;若以尿素作為還原劑,則須避免產生尿素結晶,以免阻塞管線。
氮氧化物去除系統之設計須符合下列條件:
A. 還原藥劑噴入處不得有火燄。
B. 還原藥劑須與氮氧化物充份混合。
C. 反應區域須保持足夠停留時間。
D. 爐水管壁應避免與氨或尿素接觸而造成沖蝕(Erosion)。
噴入爐內還原藥劑之濃度及量須由[集塵器]出口煙道氮氧化物監測濃度值自動控制。本氮氧化物去除系統之儀控須於中央控制室內顯示及操作,且必須提供具手動控制之現場控制盤作為備用。
(2) 防溢堤之設置目的在防止堤內之容器破壞時容器內液體不致四處漫流造成污染,故防溢堤其設計之體積不得小於置於堤內所有容器之體積,一般以容器體積之[1.25倍][ ]為設計基準。其塗裝材質須使用耐酸鹼材質,惟須經工程司核可後才可使用,以防止防溢堤腐蝕。
1.6.2 性能要求
經處理後之廢氣管制要求,換算標準狀態時,需達到以下功能:
(1) 氮氧化物(以NO2表示) 需小於[100ppm][ ]。
(2) 氨 需小於[10ppm][ ]。
1.6.3 操作條件
(1) 氮氧化物控制設計之爐廢氣溫度[870~980°C][ ]。
(2) 經製備及加熱完成後之尿素溶液需達該尿素溶解曲線溫度全溶解溫度+[20°C][ ]以上之溫度。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書最少應包括工地組織表、設備發包及採購計畫、安裝前臨時設施計畫、設備吊裝計畫、工程進度計畫及施工製造圖計畫、品質管理計畫、安全衛生管理及保全計畫、工地環保計畫、施工機具設備計畫、特別施工方法等。]
(2) 承包商須在現場施工前[2個月][ ],將施工計畫書送交工程司審核,核可後始可據以執行。
1.7.3 製造廠商數據資料[轉動設備、塔槽、注入器(Injector)、加熱器]。
1.7.4 原廠設備型錄[轉動設備、注入器、加熱器、控制盤]。
1.7.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7.6 電力、控制之邏輯圖與接線圖。
1.7.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8 測試計畫(包含單機測試及配合上下游廢氣處理設備之系統驗證測試計畫)。
1.7.9 設備容量大小及強度之計算書。
1.7.10 設備配置圖。
1.8 品質保證
1.8.1 製造廠檢驗包括製造設計圖之核可、材料規格證明、檢驗材料、組件及成品設備之品質、數量、設備組裝、銲接,個體設備功能測試、包裝、標誌名牌、品保品管文件之認可等。
1.8.2 製造廠商應於[製造廠][ ]進行產品功能測試(特殊設備若無法於製造廠進行功能測試時,可經工程司核可後於安裝現場進行驗證),必要時得由第三者專業機構現場見證或派遣工程司赴製造廠辦理出廠抽驗。檢驗合格後,製造廠商應檢具檢驗及測試報告書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始可裝運現場安裝。
1.8.3 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通過安裝檢驗及性能測試,以確認符合契約規範要求。
2. 產品
2.1 功能
垃圾燃燒過程中所產生之氮氧化物(NOx),於[無觸媒高溫][ ]狀態下,以還原藥劑[氨水溶液][尿素水溶液]於適當之位置噴入[爐內] [ ],以便氮氧化物還原成氮氣與水後排入大氣。
2.2 材料
尿素/氨水溶液之噴嘴需使用不銹鋼材質且需使用赫史特C(Hastelloy C)合金做為冷卻夾套。
2.3 設計與製造
2.3.1 氨儲存系統
(1) 氨儲存槽
A. 數量 [2個][ ]。
B. 容積(二槽) 不得小於所有爐全量運轉[7天][ ]
之使用量。
C. 材質 [ANSI SUS 304][ ]。
(2) 氨氣吸收塔
A. 數量 [2][ ]。
B. 材質 [ANSI SUS 304][ ]。
C. 氨洩漏偵測/預防系統 [1組][ ]。
2.3.2 尿素調配及儲存系統
(1) 尿素儲存槽
A. 數量 [2][ ]。
B. 容積(二槽) 不得小於所有爐全量運轉[7天][ ]
之使用量。
C. 材質 [ANSI SUS 304][ ]。
(2) 尿素調配槽(如有需要)
A. 數量 [1][ ]。
(3) 尿素卸料吊車(如有需要)
A. 數量 [1][ ]。
2.3.3 氨或尿素共同設備
(1) 輸送泵
A. 數量 [4][ ]。
(2) 供應槽
A. 數量 [2][ ]。
B. 材質 [ANSI SUS 304][ ]。
(3) 供應泵
A. 數量 [6][ ]。
(4) [雙流體噴嘴]
A. 容量及數量 每一爐至少裝設[4個][ ]噴嘴。
(至少裝設於[2個][ ]不同高程)
(5) 緊急沖身及洗眼設備
A. 數量 [1組][ ]。
(6) [ ]
2.3 備品
除契約規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至少[2年][ ]備品,備品清單並應於決標簽約後送工程司審核確認。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須依已核可之施工計劃書執行本工作。
3.2 檢驗
3.2.1 安裝檢驗
除契約規範另有規定外,所有設備之安裝檢驗程序、標準及許可差等,均應由承包商提送相關標準、規範或原廠安裝手冊等,由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其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
(1) 尺度外觀。
(2) 水平校正及固定。
(3) 轉動機械之對心。
(4) 保溫及表面塗裝。
(5) 管線水壓試驗。
(6) 電氣導通、迴路、程序及絕緣測試。
(7) 設備依其功能特性所需進行之檢驗。
3.2.2 功能及驗收測試
(1) 當塔槽組裝完成後,需進行壓力測漏,同時,需使用[染色探傷(PT)] [ ]檢驗方式,進行所有銲道[10%][ ]之抽測。惟所抽測銲道中超過[10%][ ]不合格時,需進行全部銲道之檢驗,並全部修復至合格為止。
(2) 所有設備於運送至工地前,需於製造前進行性能測試,以驗證符合請購規範之相關功能。
(3) 在最終檢查前,塔槽的內外側必需完全乾淨,且一點也無鐵碴、灰塵、砂礫、銲道殘碴、金屬殘碴、油漆、油等殘留物。
(4) 當塔槽設備完成,製造廠家需提供完整塔槽報告,內容包含材質、偏差、銲接檢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1501 11501- PAGE 8 V3.0 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