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81 瓦斯攪拌式污泥厭氧消化設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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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1381章V3.0
瓦斯攪拌式污泥厭氧消化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於污泥厭氧消化處理之瓦斯攪拌型厭氧消化處理系統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鍋爐設備機組
1.2.2 廢氣燃燒器
1.2.3 瓦斯攪拌系統
1.2.4 瓦斯純化器及安全控制設備
1.2.5 污泥熱交換器
1.2.6 浮碴濃縮機組(屬選擇性設備,依流程需要設置)
1.2.7 消化瓦斯儲槽
1.2.8 厭氧消化處理監控系統
1.2.9 厭氧消化處理電氣設備
1.2.10 必需之附屬設備(如壓力開關、壓力計、安全閥、止回閥、開關閥等)
1.2.11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78 送風機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1.4.3 美國計測協會(ISA)
1.4.4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5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4X
(2) NEMA 7D
1.4.6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
1.4.7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1) NEC Article 500
(2) NEC Class I, Division 1,GROUP C & D
1.4.8 歐美爐及壓力容器法規
1.4.9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10 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4.11 抗摩擦支承生產者協會(AFBMA)
(1) AFBMA L-50
(2) AFBMA L-10
1.4.12 美國電子工業協會(EIA)
(1) EIA RS-310C
1.4.13 美國通訊委員會(FCC)
(1) FCC Class A
1.4.14 CGA:Compressed Gas Association
1.4.15 美國石油協會(API)
(1) API 620
1.4.16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4.17 國際標準組織(ISO)
(1) ISO 900
1.4.18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19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20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本工程屬責任施工,承包商應負責本工程各機組及系統之整合,並完成本系統所有機械設備、電氣儀控及管線閥類等工程之詳細施工製造圖設計。承包商除須負責本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外,並應完成與整體污水處理廠設備之電氣及儀表控制連鎖系統,以達到工程之完整性。電氣及儀表控制等連鎖系統之設計、採購、製造、運送、塗裝、安裝、施工、試車、試運轉、保固等工作均屬本責任施工範圍。
1.5.1 爐設備機組
(1) 爐設備機組安裝於[污泥厭氧消化池地面層之操作房內][ ],用於加熱循環熱水系統內之熱水,其熱水溫度係由爐出水之約[120℃] [ ],經管閥系統上之溫度控制閥,調整至約[75℃][ ],再送至污泥熱交換器中。
(2) 全套操作系統至少包括︰熱水爐[3組][ ]、控制盤[3組] [ ],依據廠商產品要求對於完整的供熱系統所需的各種循環泵(如:爐泵、初級加熱泵、熱水循環泵、PW加壓泵)、加藥設備[1組][ ]、軟化水設備[1組][ ]、爐排放水分離器[1組] [ ]、膨脹槽[1座][ ]、連絡管線及閥類系統、溫度控制閥及其他必需之附屬配備(詳見儀控圖)。
(3) 爐應為全自動臥式煙管熱水爐,以加壓(強制通風)方式設計,具備全自動化控制及安全附屬設備。爐應可供連續或間歇操作,每台爐應提供一燃料轉換系統,可供選擇[柴油(No.2 oil)][ ]或消化瓦斯為燃料。爐泵、初級加熱泵、熱水循環泵及PW加壓泵應為[橫軸離心式泵][ ],其中前3種泵之操作應能耐[120℃][ ]之常用高溫。
(4) 每台爐操作需求
A. 連續熱輸出: [6,695,000 BTU/h][ ]。
B. 爐設計壓力: [87 psi(6 bar)][ ]以上。
C. 操作溫度: 約[120℃][ ]。
D. 爐效率: ≧[90%][ ]。
E. 最大風機及燃燒機噪音值: ≦[85 dB(A)][ ]。
F. 使用電源: 3相,[380V][ ],60 Hz 。
G. 本爐及附屬設備不論採[柴油(No.2 oil)][ ]或消化瓦斯為燃料皆應能連續運轉。根據產品的特性及需要可以設置一母火系統,母火點火燃料應採用筒裝瓦斯(每筒[20kg重][ ])[2筒][ ],其中[1筒][ ]備用。滿量之筒裝瓦斯由承包商於工程驗收前提供。
(5) 爐泵、初級加熱泵、熱水循環泵及PW加壓泵之製造條件:
根據系統的要求進行設計,組成一完整的加熱系統。輸送之水體為軟化水,泵轉速應低於[1,800rpm][ ],泵效率應大於[65%] [ ]。軟化水加壓泵[P-0910A/B][ ]之性能由承包商依既有軟化水設備實際需求自行訂定。
(6) 操作條件
A. 環境狀況
本節所提供之設備機組應適於通風且溫熱之設備屋內連續操作。
B. 燃料特性
消化瓦斯特性︰消化瓦斯的成份約為[50~70%][ ]的甲烷,而其他成份主要為二氧化碳。水蒸氣以飽和狀態存在於瓦斯內,最高含有約[0.3%][ ]之硫化氫、微小顆粒物質、油脂與少量的氫氣與氮氣。沼氣的比重約[0.86][ ],淨熱值[每立方呎約600Btu][ ]。來自厭氧消化池之瓦斯約以[15cm水柱][ ]的供氣壓力進入爐的供氣系統入口。另應設置柴油供應系統管線接頭,以便可方便銜接。
(7) 爐操作
A. 操作模式
a. 每組爐應具下列3種模式︰關閉、手動及自動模式。
(a) 關閉模式︰爐熄火。
(b) 手動模式︰燃燒負荷於最低與最大燃燒率中間以手動調整。
(c) 自動模式︰爐依溫度設定控制程式操作。
b. 當爐開始點火時,燃燒裝置與馬達驅動燃燒空氣風門應以調整全燃燒方式以符合不同負荷。
c. 爐應有一低火負荷開關可限制啟動時之燃燒負荷。爐之操作溫度應至少[95℃][ ],以避免低溫腐蝕。
d. 正常操作時燃燒使用消化瓦斯為燃料直到供氣系統之起始端供氣壓力過低時,將自動轉換[No.2 oil][ ]系統。
e. 於切換時控制系統應提供延遲點火時間供燃燒室預吹膛。
B. 調整
a. 燃燒裝置與馬達驅動燃燒空氣風門應以全燃燒模式操作。當負荷低於爐最低燃燒負荷,爐應自動關閉。
b. 自動火焰調整控制應能依需求調整燃燒負荷。
C. 安全控制
a. 爐點火、啟動及停爐應全自動控制,並提供燃燒室預吹膛功能與後吹膛功能。
b. 當爐點火、風機、母火、電力或主火焰失敗,水位過低,瓦斯壓力及溫度[過高][過低]時,爐燃料供應需停止。
c. 上述任何一項發生造成停機時,操作人員應正確地排除故障因素後以手動復歸系統點火。
d. 整個控制系統應由爐製造商於工廠內完成設計,製造及測試並保證其功能。
1.5.2 廢氣燃燒器
(1) 廢氣燃燒器須為[火焰燃燒型][ ],應可採手動或自動方式點火,設計上適用於燃燒低壓消化瓦斯,用於消耗過量可燃廢消化瓦斯之燃燒設備與自動點火裝置,共[2組][ ]。
(2) 性能要求
A. 本廠厭氣污泥消化池內之消化瓦斯應予以回收,作為消化池爐的燃料。消化瓦斯回收系統的設計,應儘可能應用此資源。
B. 在一般情況下,消化瓦斯產量大於爐燃燒之需求量;在瓦斯產生的同時,處理系統應於瓦斯收集管內維持一預設之最高背壓,若瓦斯壓力大於預設壓力限制時,系統應釋放多餘的瓦斯至廢氣燃燒器,排放至燃燒器之消化瓦斯流量範圍由零至額定之最大值。
C. 承包商應根據其選用產品的特性及需求,自行決定設置母火系統與否。
(3) 操作需求
A. 每組廢氣燃燒器最小處理量:[600m3/h][ ]。
B. 最小母火氣體壓力:[ ]。
C. 廢氣燃燒器設備須能在各種天候條件下連續操作,以處理厭氧消化池內所產生之消化瓦斯。
D. 預期消化瓦斯比重約[0.86][ ],成份為[50~70%][ ] 甲烷,其餘則為[30~50%][ ]的二氧化碳、少量的氮氣及少量的硫化氫,並含有塵粒物質與油脂成份;供應至燃燒器時,消化瓦斯溫度範圍為[10~40℃][ ]。
1.5.3 瓦斯攪拌系統
(1) 瓦斯攪拌系統安裝於厭氧消化池單元,用於攪拌消化池內之污泥。整套系統包括︰瓦斯壓縮機[3組][ ]、瓦斯攪拌器、瓦斯連接管路、管線固定或支撐、瓦斯平衡組合配件、注水裝置、控制盤,以及其他必需之附屬配件。
(2) 操作條件
A. 厭氧消化池共[3座][ ],每座消化池之直徑為[36m][ ],正常操作之池側液體深度為[10.8m][ ],最大之池側操作液體深度為[11.4m][ ]。
B. 攪拌用之瓦斯,係源自消化池進行污泥厭氧消化作用時所產生之沼氣。
C. 消化池進流之污泥懸浮固體物約為[5~7%][ ]。
D. 消化池內污泥之操作溫度約為[37.5℃][ ]。
(3) 性能需求
每一套瓦斯攪拌系統(包含[1組][ ]瓦斯壓縮機、[25個][ ]瓦斯攪拌器及瓦斯連接管路)須能連續攪拌厭氧消化池內之污泥,使得消化池內各處污泥之固體物含量差異不得高於[10%][ ]、池內各處污泥之溫度差異平均值不得高於[0.56℃(1℉)][ ]。在最大池側操作水深[11.4m][ ]時,池內污泥攪拌之翻轉時間(Turnover Rate)不得大於[25分鐘][ ];消化池有效容積率不得小於[90%][ ]。
1.5.4 瓦斯純化器及安全控制設備
厭氧消化池單元所產生之沼氣(瓦斯),經由風管收集並抽送至瓦斯純化器予以去除其中所含之硫化氫(H2S)。
(1) 瓦斯純化器設備
A. 濕式洗滌塔式
a. 洗滌塔
-
-
-
-
洗滌塔編號
[ ]
循環
編號
數量(組)
[ ]
[2][ ]
加藥泵
流量(l/min)
升程m
參考馬力(kW)
[40][ ]
[10][ ]
[0.75][ ]
風 機
編號
數量(組)
風量(m3/min)
風壓(mm H2O)
參考馬力(kw)
[ ]
[2][ ]
[20][ ]
由承包商依實際產品條件設計
[0.75][ ]
1. 設計容量
2. H2S進氣濃度
3. H2S去除效率
[20m3/min][ ]
最大[3,000][ ]ppm
≧[95%][ ]
-
-
-
b. pH及ORP測定器
-
-
-
-
項 目
pH測定器
ORP測定器
1. 測定範圍
2. 解析度
3. 溫度範圍
4. 精確度
5. 電極材質(與液體接觸部分)
0~14pH
pH[0.01][ ]
(每日,無累積性)
[0~60℃][ ]
pH±[0.01][ ]
digit
[玻璃][ ]
[±1500][ ]
[1.0][ ]mV
(每24小時,無累積性)
[0~60℃][ ]
mv±[1][ ]
digit
[玻璃][ ]
-
-
-
註:每一測定器需包含一分析儀,承包商需負責電極與分析儀之接線及安裝。
B. 化學添著活性碳吸附式
-
-
-
濾床塔編號
[ ]
風機編號
數量(組)
風量(m3/min)
風壓(mmH2O)
參考馬力(kW)
[ ]
[2][ ]
[20][ ]
由承包商依實際產品條件設計
[0.75][ ]
1. 設計容量
2. H2S進氣濃度
3. H2S去除效率
[20m3/min][ ]
最大[3,000ppm][ ]
≧[95%][ ]
-
-
1.5.5 污泥熱交換器
(1) 污泥熱交換器係安裝於[污泥厭氧消化池地下層之操作房][ ]內,用於將爐熱水與循環污泥進行熱交換。本項設備包括污泥熱交換器[3組][ ]、相關管路、閥類、溫控設備及其他必需之附屬配備。
(2) 操作需求(每組)
A. 額定值︰[3,882,000 Btu/h][ ]。
B. 循環污泥部分
a. 流量︰[69.1 m3/h][ ]。
b. 溫度︰進[37.5℃][ ],出[43℃][ ]。
c. 容許壓力降︰[3.8m水柱][ ]以內。
C. 循環熱水部分
a. 流量︰[116.7m3/h][ ]。
b. 溫度︰進[73.9℃][ ],出[65.5℃][ ]。
D. 容許壓力降︰[4.5 m水柱][ ]以內。
E. 設計壓力︰≧[6kgf/cm2][ ]。
a. 交換器設計溫度︰[100℃][ ]。
b. 傳熱面積︰≧[21m2][ ]。
1.5.6 浮碴濃縮機組(屬選擇性設備,依流程需要設置)
(1) 浮碴濃縮機組共[1套][ ],安裝於[厭氧消化池控制中心之地下層][ ],用於將初沉浮碴濃縮後,泵送入厭氧消化池。整套機組包括︰浮碴濃縮機[1組][ ](含浮碴濃縮機濃縮槽)、濃縮浮碴輸送泵[2台][ ]、加溫儲槽[1座][ ]、熱水循環泵[1台] [ ],相關管線閥類及其他必需之附屬配件。
(2) 性能要求
A. 浮碴濃縮機須能配合初沉浮碴泵([P-0313A/B][ ])之操作,間歇性接受並濃縮初沉浮碴,並須能完全排入後端之加溫儲槽[TK-0903A][ ]中,該加溫儲槽須能保持濃縮浮碴於液體狀態,以便由濃縮浮碴輸送泵[P-0903A/B][ ]抽送至厭氧消化池。
B. 初沉浮碴之進流量約[0.28m3/min][ ],浮碴濃縮機濃縮槽之容量至少須[8.5m3][ ],加溫儲槽之容量至少須[3.8m3][ ]。相關之配置及尺度詳機械圖。
C. 加溫儲槽內之濃縮浮碴含水率不得高於[50%][ ],其溫度須介於[50~65℃][ ]之間,而常用操作溫度應為[60℃] [ ]。
D. 泵之性能要求如下︰
-
-
-
設備編號
[ ]
[ ]
型 式
推進腔泵
橫軸離心式
數 量
共[2台][ ]
共[1台][ ]
額定流量(m3/h)
[2.4][ ]
[1.2][ ]
額定升程(m)
[30][ ]
[10][ ]
流體種類
濃縮浮碴,固體物含率約[60%][ ],溫度約[60℃][ ]
熱水,水溫約
[100℃][ ]
泵轉速(rpm)
≦[200][ ]
≦[1,800][ ]
馬達參考馬力(hp)
[1.0][ ]
[1/4][ ]
備 註
[變頻][ ],防爆型
防爆型
-
-
1.5.7 消化瓦斯儲槽
(1) 消化瓦斯儲槽,乃用於儲存污泥厭氧消化池所產生的沼氣(瓦斯)。本項設備包括混凝土儲槽之鋼製頂板、導框、滾輪、各式管路、電氣、控制閥件(含火焰制止器)與儀控設備、鋼製操作平台、樓梯、扶手、安全欄杆、爬梯及達到本設備功能之必需附屬設備及設施。
(2) 設計條件
A. 消化瓦斯部分
a. 溫度:最高[35℃(95℉)][ ]。
b. 濕度:[35℃][ ]時之飽和含水率。
c. 比重:[0.86][ ](水比重為1.0)。
d. 二氧化碳含量:[25~40%][ ](重量比)。
B. 儲槽容積:[3,322.3m3(=117,330 ACF)][ ]。
C. 儲槽尺度
a. 儲槽內徑:最大[24m][ ]。
b. 儲槽邊牆高:最大[10.5m][ ]。
D. 設計消化瓦斯壓力:≧[10in水柱高][ ]。
E. 操作正壓:[8in水柱高][ ]。
F. 操作負壓:[8in水柱高][ ]。
G. 操作壓力調整範圍:[±3in水柱高][ ]。
H. 儲槽瓦斯注入速率:≦[11.0m3/min][ ]。
I. 儲槽瓦斯排出速率:≦[11.0m3/min][ ]。
J. 瓦斯儲槽鋼製頂板總重限制:[180,000kg][ ]。
1.5.8 厭氧消化處理監控系統
本厭氧消化處理監控系統,包括厭氧污泥消化及收集沼氣處理之整套儀表、控制和監視系統設備,即所有基本元件、監控軟硬體設備、操作控制盤及其他現場盤面儀器。
1.5.9 厭氧消化處理電氣設備
(1) 厭氧消化處理系統使用之動力電源,乃設置於[設備維修房一樓之西南隅],除另有註明者外,均為3相,AC[380V][ ],60 Hz 或1相,AC 220V,60 Hz。
(2) 承包商應配合電源系統,自行施設設備裝置至現場開關箱間之配管,以引接用電及選擇設備。如因設備需要使用不同電壓時,承包商須自行負責供應變壓設施。此為責任施工之範圍,承包商不得藉此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1.5.10 防爆要求
本工作範圍中厭氧消化處理系統用地範圍為具消化瓦斯(甲烷氣)區,除[控制室地面層][ ]外,裝設於該區域內之各種材料、各項機械、電氣及儀控器材設施,均應依據電工法規有關規定,採用符合[NEC Class I Devision 2 Group C & D][ ](或更嚴格之)防爆規格品,並按照最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施工,以維安全。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相關性能檢測報告
1.6.4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6.5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6.6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6.7 所有設備製造廠家之型錄資料以及其他足以說明、驗證該設備符合指定之設計、材料與性能要求之文件。
1.6.8 泵指定操作條件下之性能曲線,包括流量、升程、效率與馬力之間的關係。
1.6.9 維修保養用空間需求之安裝作業資料。
1.6.10 爐供水、排氣煙囪、供氣系統與其他附屬配件之連接管路尺度與位置。
1.6.11 製造廠家型錄文件與其他有關供氣系統、燃燒裝置、送風機、爐調整等組件資料。
1.6.12 與控制盤有關之全部儀控資料與數據,包括線路圖與介面連接圖。
1.6.13 單項責任保證書,以證實承包商已遵照本工程規範書之規定,執行製造廠家的單項責任。保證書未依規定送達且其內容尚未獲得核可前,所有送審之資料將不予審查。
1.6.14 控制盤體內元件佈置圖與接線示意圖。
1.7 品質保證
1.7.1 爐設備機組
(1) 爐部分參考資料:[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爐法規]、[ASME]、[歐美爐及壓力容器法規]、[UL規範]。
(2) 爐製造廠須通過[ASME][ISO 9001認證][ ]。
(3) 本設備爐須經中華民國內政部核定之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所需之申請及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
1.7.2 爐設備機組
(1) 廢氣燃燒器須經CGA檢驗合格。
(2) 安裝作業須遵照[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Article 500][ ]之考慮因素,並符合[Class I,Division 1,GROUP C & D][ ]所規定之危險電氣安裝標準。
1.7.3 瓦斯攪拌系統
安裝作業須遵照[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Article 500][ ]之考慮因素,並符合[Class I,Division 1,GROUP C & D][ ]所規定之危險電氣安裝標準。
1.7.4 消化瓦斯儲槽
(1) 結構強度設計
消化瓦斯儲槽相關設備的結構強度設計,均須考慮地震力和風力的影響,以及升降裝置於低位和高位時之應力和操作壓力。瓦斯儲槽鋼製頂板及鋼製操作平台結構應依最新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CBC)、交通部公路橋梁耐振設計規範等之相關規定辦理設計。
(2) 設計標準
消化瓦斯儲槽相關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測試等均須符合[API 620內關於“大型低壓儲槽的設計和製造”的標準][ ]。
1.7.5 厭氧消化處理監控系統
為求品質保證,承包商應提供功能合於規範要求之設備,為求整體監控系統設備之單一化,應儘可能使用符合規範之同一廠牌之優良新品。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及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構造及材質
2.1.1 爐設備機組
(1) 爐本體
A. 總則
a. 本爐應為全自動,強制通風,[臥式煙管][ ]爐。
b. 爐之設計壓力為[87 psi][ ]或以上,常用操作溫度為[120℃][ ]。
c. 爐應與風機、燃燒供氣系統(根據爐需要)、附屬設備及控制盤等安裝於一重鋼框架上。
d. 廠商應根據系統要求提供各項表計,如壓力計、溫度計、水位計等。除此之外,廠商應依系統安全需求提供附屬設備。
B. 本消化系統之消化瓦斯供應壓力約為[15cm水柱][ ],如果此壓力小於爐製造商設計瓦斯入口壓力,則廠商應提供至少[2台] [ ]瓦斯增壓機([1台][ ]台使用,另[1台][ ]台備用)及其附屬設備,以提高瓦斯壓力至其系統設計壓力。此瓦斯增壓機之費用已包含在本設備總費用內,不另行計價。
C. 爐外殼
a. 本爐外殼應符合[CNS]、[ASME]或[歐美爐法規],頂部應安裝2個吊升吊耳。整個爐及基座鍋架於裝運前應噴以亮漆。
b. 爐本身應採用至少[50mm][ ]厚玻璃纖維保溫。
c. 應設有燃燒火焰狀況觀察窗。
d. 廢氣煙道應可以容易進行檢查及清潔。
e. 爐應設有人孔及手孔以供檢查及清潔。
f. 排氣煙囪應設置一溫度計。
g. 端門以鉸鏈或吊柱方式設計。
D. 燃燒裝置及供氣系統︰燃燒裝置應能使用消化瓦斯及[柴油(No.2 oil)][ ],燃燒裝置本身應為全調整型可依燃料及空氣量協同控制。
鋼爐燃燒器應設計安裝於前端門上。爐燃燒控制應採用全自動比例式控制。
燃料供應系統應於消化瓦斯壓力於現場偵測過低時,可切換至柴油供應,供應系統尺度應由所需燃料流量與壓力決定。整個系統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a. 消化瓦斯及柴油供應系統
(a) 關斷塞閥。
(b) 壓力調節閥。
(c) 低壓力開關。
(d) 電動瓦斯安全閥。
(e) 高壓力開關附洩漏測試旋塞閥。
(f) 瓦斯流量調節閥。
(g) 壓力計。
(h) 油泵。
(i) 液壓調節開關。
(j) 電磁關斷閥。
(k) 釋壓閥。
(l) 油量調節閥。
(m) 液壓開關。
b. 母火筒裝瓦斯供應系統(如產品需要時應設置之)
(a) 關斷塞閥。
(b) 壓力調節閥電磁閥。
(c) 瓦斯調整旋塞閥。
(d) 瓦斯吸引器。
(e) 壓力計。
E. 母火(如產品需要時)
母火應為預混合式配備自動電子點火。並設置一電子火焰偵測器監測母火,當母火未完成前主燃料供應閥不可開啟。
F. 燃燒空氣風機
a. 本爐應裝置一強制通風之風機。本風機應為離心式,並設馬達驅動調整風量大小之風門,以[電子式][機械式][ ]與燃料供應閥連鎖操作。
b. 風機可採V形皮帶或直結式驅動,馬達採水平[1,800rpm][3,600 rpm][ ]、TEFC電動馬達。
c. 於距送風機1m處測量其噪音值須不超過[85 dB(A)][ ]。
G. 燃燒機需為歐美貨,並應附有進口證明。
(2) 爐附屬裝置
承包商應根據系需要提供下列附屬裝置。
A. 溫度控制系統及燃料供應系統。
B. 指針式煙囪排氣溫度計,溫度計尺度至少須[7.5cm][ ],刻度範圍由[0~500℃][ ],並安裝於易於觀察之處。
C. 底部排水閥(快開及慢開閥)。
D. 壓力釋放閥,當爐壓力超過設定壓力時作動。
(3) 控制盤
A. 通則
a. 每組爐應具備一控制盤,控制盤之位置應易於接近並且不阻擋到其他設備。控制盤應為[NEMA 7][ ]規格之箱體,並配備有一閉鎖開關。
b. 控制盤內所有接線與連接至燃燒裝置之控制線路,須有線號之標示。爐控制盤須使用3相、[380V][ ]、60 Hz 之電源,根據產品要求,可在盤內裝設有變壓裝置轉換電源為單相、[120V][ ]、60 Hz 之控制電源。
B. 盤內配備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a. 安全系統。
b. 火焰控制系統。
c. 溫度控制系統。
d. 循環水泵控制系統。
e. 爐控制系統(手動與自動)。
C. 控制系統指示燈︰指示燈、警報燈及開關應安裝於控制盤上。所需指示燈如下︰
a. 供氣閥開。
b. 安全水位。
c. 安全點火。
d. 電源。
D. 警報燈示︰任何一項下列狀況發生皆應顯示警報燈示:
a. 母火火焰失效。
b. 爐火焰失效。
c. 瓦斯低壓警報。
d. 瓦斯高壓警報。
e. 低水位警報。
f. 低液壓警報。
(4) 爐泵、初級加熱泵、熱水循環泵及PW加壓泵
承包商應根據系統要求提供1套完整的熱水循環系統用泵,所採用的泵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泵須為[橫軸][ ]聯結型離心式泵,外殼及葉輪之材質均須為[鑄鐵][ ]。
B. 泵殼之設計壓力至少須大於葉片最大直徑之關斷水頭與最大之吸入口壓力之總和,並預留至少[3mm][ ]之腐蝕裕度,管嘴之材質及設計壓力同外殼,並須為凸緣式。
C. 葉輪須為密閉式,並經靜態及動態平衡校正。
軸封須為填函料式軸封,具至少[5個][ ]封環,並提供軸封沖洗管線及相關之閥類表計。軸封函(Stuffing Box)之設計須為可適用於填函迫緊式軸封與機械軸封間之互換。爐泵及初級加熱泵之軸封設計需能耐[130℃][ ]之常用高溫。
D. 軸承須採油脂潤滑之滾珠軸承。
E. 聯軸器須為[可撓式][ ]設計,並附足夠剛性強度之護蓋。
F. 馬達應可於全負載下連續運轉,並符合第16221章「電動馬達」之規定,須為F級絕緣,並適用於3相、[380V][ ]、60 Hz 之電源。
(5) 加藥設備[ ]
A. 加藥泵:[活塞式][ ][1台][ ]。
B. 加藥量:[23.5L/h][ ]。
C. 耐壓:[1,000psi][ ]。
D. 加藥桶材質:[不銹鋼][ ]。
E. 加藥桶容量:[190公升][ ]。
F. 附件:攪拌機、腳架等。
(6) 軟化水設備[ ]
A. 離子交換樹脂塔。
B. 再生用食鹽水槽。
C. 原水儲槽。
D. 軟化水槽(既有)。
E. 軟化水加壓泵[ ][2台][ ]。
F. 管線、閥類及其他附件等。
(7) 爐排放水分離器[ ]
A. 爐底部排放管尺度︰[D=50mm][ ]。
B. 操作壓力︰[85psi][ ]。
C. 通氣口尺度︰[D=125mm][ ],排水口尺度︰[D=125mm] [ ]。
D. 桶高:約[850mm][ ]。
E. 附件︰排水調溫裝置。
(8) 膨脹槽[ ]
A. 容量︰根據系統要求選擇設計。
B. 材質︰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規定。
C. 設計溫度︰[130℃][ ]。
D. 設計壓力︰[8kgf/cm2][ ]。
E. 保溫方式︰[2"×24K玻璃棉保溫外覆26#鋁皮][ ]。
F. 附件︰氮封系統、腳架、手孔、進出口管台、液位計、液位控制器、安全閥等。
(9) 柴油儲槽
柴油儲槽乃利用既有儲槽,由承包商負責整修、維護保養後繼續使用。柴油儲槽與爐間相關管線閥類之設計、採購(新品)、安裝、施工、防蝕塗裝、試車、保固等工作,亦屬承包商責任施工範圍。
(10) 煙囪與煙道
A. 承包商須配合現場狀況安裝供爐使用之通氣煙囪與煙道設施,爐煙囪與煙道須採用[4.5mm][ ]厚不銹鋼板,須符合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規定。
B. 在任何運轉狀況下,廢氣流速不得超過[15m/s][ ],其設計強度須符合設備要求,且應有適當之補強及支撐吊架以免發生振動。
C. 煙道外部以[75mm][ ]厚玻璃棉保溫,外覆[0.5mm][ ][不銹鋼板][ ]。
D. 煙囪與煙道之耐溫能力應可達[250℃][ ],煙道之直管、配管與接頭部位須使用耐壓密封。
E. 煙囪須依圖安裝並裝設丁字管清潔口,防雨帽,防風護環與屋頂收邊。承包商須負責提供安裝用之硬體設施包括支撐與導桿(Supports And Guides)。
(11) 馬達
[TYPE 3][ ]型,3相,[380V][ ],[60 Hz ][ ],須符合第16221章「電動機」之規定辦理。
(12) 控制界面
依儀控圖及I/O介面訊號統計表規定辦理。
(13) 備用零件
A. 每組爐應附下列備用零件
不同尺度之人孔及手孔墊圈各[1套][ ],維修工具[1組] [ ]。
B. 每台泵應附下列備用零件︰
a. [3套][ ]全部襯墊(Gaskets)。
b. [1套][ ]套泵軸承。
c. [1套][ ]套耐磨套環。
d. [1套][ ]套填函料(含水封環)及O環。
2.1.2 廢氣燃燒器
(1) 材料
設備元件之材料如下︰
-
-
-
元件名稱
材料名稱
防風護罩(Wind Shield)
[ANSI SUS 304][ ]
燃燒器與引火噴頭(Nozzle)
[ANSI SUS 316][ ]
煙囪
[碳鋼][ ]
-
-
(2) 燃燒器管與消化瓦斯管的連接須使用1只整體成型之[ANSI 150#][ ]規格之接合凸緣。承包商須提供及安裝必需之閥類及相關設備,例如止回閥、釋壓閥、火焰制止器、緊急排放閥及手動滴水器等。
(3) 承包商應根據其選用產品的特性及需求,自行決定設置母火系統與否。如需設置,其規範如下:
A. 每組燃燒器須配備[1組][ ]液化石油氣母火裝置(Intermittent LPG Pilot),廠商應另提供[2只][ ](其中[1只][ ]備用)[20kg][ ]筒裝液化石油氣,以供此用途。
B. 母火裝置須具備有電子自動點火功能,此電子點火裝置須能於母火點火失敗時,自動重新執行點火動作,若點火裝置於調整之設定時間範圍內仍無法完成點火,則「點火失效」警報須立即作動。
C. 瓦斯供氣壓力須由[1只][ ]壓力開關負責監視。
D. 母火系統須安裝[1只][ ]抽氣文氏管,以確保母火氣體能達到化學計量的混合度。
E. 母火系統元件應至少包括關閉閥、壓力調節器、壓力表、防爆型故障關閉式(Fail-close)電磁閥。
(4) 控制裝置
A. 電子點火系統須於[單相][ ]、[110V][ ]、[60 Hz ][ ]的電源下操作。
B. 裝置於燃燒器上的電氣組件須安裝於[NEMA 7D][ ]規格之封閉箱體內,自動點火控制元件須安裝於距離燃燒器至少[7.5m] [ ]的[1只][ ][NEMA 4X][ ]規格控制盤體內。
C. 控制盤須掛裝於牆面上並具備下列功能︰
a. 母火火焰監視器(依產品特性及需要裝置)。
b. 狀態指示燈號,能顯示電源,火焰失效等狀態。
c. 手動點火按扭(跳脫By-pass)壓力開關之輸入訊號。
d. 用於連接遙控端(Remote)火焰失效警報功能之SPDT接點,控制電流額定值於[120V][ ] AC時為[2A][ ]。
e. 具備重覆循環點火能力。
f. 由火焰偵測器、點火電極連接至控制盤、燃燒器之電纜線須具有足夠的長度,以便於能直接拉線安裝而不需續接(Splicing)。
(5) 控制介面
依儀控圖及I/O介面訊號統計表規定辦理。
2.1.3 瓦斯攪拌系統
(1) 瓦斯壓縮機
A. 型式:應為[水環無油式迴轉型壓縮機(Oil-free Liquid Ring Type Rotary Gas Compressor)][ ],單台之額定流量為[37.5 m3/min][ ],出口壓力為[1.28kgf/cm2][ ]。
B. 葉輪︰[不銹鋼][ ]材質,葉輪組裝須經靜態及動態平衡測試校正,動平衡等級[Q=6.3][ ]。外殼及閥板亦為[不銹鋼] [ ]。
C. 外殼︰包括壓縮機之進口端、出口端及中間各段,均應為[不銹鋼][ ]製造。
D. 輪軸︰需為[碳鋼][ ]製造,接液部分包覆[不銹鋼][ ]襯套以防止腐蝕及磨損;或是[全部不銹鋼][ ]製造。
E. 軸承︰須為低摩擦型,須符合[AFBMA L-10][ ]之規定,額定壽命為[50,000小時][ ]以上。
F. 軸封︰壓縮機之輪軸兩端,均應提供機械軸封。
G. 馬達︰須能於全負荷下連續運轉,並符合第16221章「電動機」之規定,須為[F級][ ]絕緣,適用於[Class I, Division 1, Group C & D][ ]之危險區防爆要求及3相,[380V][ ],60 Hz 之電源。
H. 安裝︰壓縮機應直接固定於與馬達共用之鋼製基座上,鋼製基座與混凝土基座之間,應安裝有製造廠商提供之標準防振隔離器。
I. 其他於本節規範中未明定之材質,均須由製造廠商依其製造經驗及適用本工程之應用,提供最佳之選擇。
(2) 排出液體分離器
A. 承包商須提供[3組][ ]排出液體分離器於每一瓦斯壓縮機之瓦斯出口端,以將壓縮瓦斯中之水氣分離。
B. 排出液體分離器之材質應為[不銹鋼][ ],容量至少為[500公升][ ]。承包商須提供其相關之附屬裝置,包括釋壓閥、壓力開關、溫度開關、液位開關、液位計、排水閥、排水管路等。
C. 所有開關均需符合[Class I,Division 1,Group C & D][ ]之要求。
(3) 注水裝置
A. 承包商須自行負責,自[本作程範圍內之回收用水主管線][ ]銜接支管至每1組瓦斯壓縮機(共[3組][ ]),以供應瓦斯壓縮機運轉時所需用水。
B. 承包商須提供注水裝置相關之附屬裝置,包括流量開關、電磁閥等,使整個注水裝置能配合瓦斯壓縮機連續且正常之操作。
(4) 瓦斯攪拌器
A. 每一厭氧消化池須裝置約[25個][ ]瓦斯攪拌器,其型式應為[Bubble Gun][Draft Tube][ ],直徑約為[760mm(30")][ ]。瓦斯攪拌器之配置詳機械設計圖說,製造廠商須依其本身產品特性及經驗,確認或適當修改該配置,以確保其攪拌功能可符合本章規範性能需求之規定。
B. 製造廠商對於瓦斯攪拌器長度之設計,須考慮提供足夠之池底沖刷速度,以避免污泥中之固體物質沉積於消化池底;同時亦須充份考慮可防止消化池內液面浮碴結塊現象。
C. 為確保整座厭氧消化池內污泥之同質性,每個瓦斯攪拌器須設計成至少[17m3/min][ ]之消化污泥泵送速率。
D. 承包商須提供每一瓦斯攪拌器之基座、固定、支撐及所需附件。
(5) 瓦斯連接管路
A. 承包商須負責提供、配置並安裝由瓦斯輸送主管至每一瓦斯攪拌器之[D=50mm][ ][不銹鋼][ ]製瓦斯連接管。
B. 瓦斯連接管之配置須配合其他污泥管線之配置,不可有衝突之情形。
(6) 瓦斯平衡組合配件(Gas Balancing Assembly)
為使瓦斯壓縮機至每一瓦斯攪拌器之瓦斯量能平均分配,承包商須於每一瓦斯攪拌器之支管上裝置瓦斯流量計及閥類,並於每一支管上裝設沖洗閥(Flush Water Valve)及隔離閥,以供瓦斯連接管路沖洗之用。
(7) 控制盤
製造廠商須提供每組瓦斯壓縮機一控制盤,安裝於瓦斯壓縮機屋內適當位置,並視現場狀況可易於接近且不阻擋到其他設備。本控制盤須為預先完成結線之設備製造廠商產品,其盤體之設計須符合[NEMA 7][ ]規格,並配備有一閉鎖開關。
(8) 備用零件
承包商須提供備用零件如下︰
A. 每組瓦斯壓縮機[1組][ ]襯墊(Gasket)、軸承及完整機械軸封。
B. 維修工具[1組][ ]。
2.1.4 瓦斯純化器及安全控制設備
(1) 瓦斯純化器
A. 濕式洗滌塔式[ ]
a. 洗滌塔
(a) 洗滌塔須為[垂直對流式][ ]之填充塔型。
(b) 洗滌塔須設[1][ ]填充床,填充物需為任意填充之方式,材質為[聚丙烯(PP)][ ],每一填充床需有一內部氣水分離區。
(c) 洗滌塔需包括除霧器(Demister)、灑水管、噴嘴、填充物、填充物支撐架等,其靜壓損失不得大於[100mmAq/每床][ ]。
(d) 填充床之支撐板需有[60%][ ]以上之開孔率。
(e) 洗滌液系統由製造商設計,其噴灑頭在充填床上方均勻分配噴灑,配管之材料需為[聚氯乙烯(PVC)]或[和 外殼相同之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噴灑系統設計需有足夠數量之噴嘴為不阻塞之[聚丙烯(PP)][ ]材質。
(f) 洗滌塔本體及內部構件需為[6mm][ ]以上厚度FRP所製造,FRP應採用乙烯基酯級樹脂Vinyl Ester Grade。洗滌塔至少需設置[2個][ ]人孔,以供維修及更換填充物之用。
(g) 除霧器需為可更換式並做防銹處理。
(h) 洗滌塔內需有至少可供給[3分鐘][ ]洗滌水量之水槽,槽內有低液位警告偵測器、循環泵低水位關閉裝置、自動加水裝置。
(i) 洗滌塔製作需有水管、閥、洗滌液分配管、流量計、過濾器、止回及液位控制器,使洗滌能正常運作。PVC管需為[B級][ ]以上,所有螺栓、螺帽、扣件等,皆需為[不銹鋼][ ]材質。
(j) 洗滌塔包含[1組][ ]pH測定器及[1組][ ]ORP測定器,用以分析洗滌水槽之葯液濃度,並於pH高/低設定值及ORP低設定值時,警鈴應自動開啟,告知操作人員以達警示作用,警鈴可先行手動關閉,警鈴訊號應接至控制中心。
b. 循環加藥泵[ ]
(a) 洗滌塔包含[2台][ ]循環泵(其中[1台][ ]備用),馬達需為全密閉屋外防水型,電源為3相,[380V][ ],60 Hz 。
(b) 每1台循環泵需為離心式泵,軸為內藏式,泵之外殼、葉輪及排出管口材質均需為[硬質CPVC][CFR-PP][ ]經核可之防蝕材質。葉輪軸需為[不銹鋼][ ]製。有關循環泵所需之容量,需由承包商依其功能設計計算校核提供,使洗滌塔能達到完整之功能。
c. 補充加藥泵[ ]
洗滌塔須使用NaOCl及NaOH加藥泵各[2台][ ],其中[1台][ ]備用。加藥泵需連接pH計或ORP計,用以控制加藥量,且應由藥桶之液位控制器控制,低液位時應能發出警告,同時使加藥機停止運轉。
d. 風機(防爆型)
(a) 風機及馬達需有足夠之抽氣容量與馬力,並可承受整個除臭系統之總壓力損失,承包商並應提供計算書送審。
(b) 風機之外殼、葉輪需為抗紫外線之[FRP][ ]材質,並適合於化學藥劑下使用。
(c) 風機需以[V型皮帶][ ]傳動,其軸承應為重負荷且自動成一直線之球形軸承,其壽命需符合[AFBMA L-50][ ]之[100,000小時][ ]要求。
(d) 風機軸應為[碳鋼材質,外部金屬表面噴砂處理][ ],風機基座則為[塗覆多層保護層之碳鋼][ ]材質。
(e) 風機軸承應為[碳鋼][ ],可足夠抵抗極限運轉,且在交貨前每一風機皆需進行動平衡測試。
(f) 風機需完整,至少包括馬達、[傳動皮帶][ ]、皮帶罩、修護孔和進出口橡膠彈性連接管。
(g) 噪音限制:在最大能力運轉下,離風機水平距離1.5m、基座高度以上1m處之噪音值應低於[85 dB(A)][ ]。
e. 馬達(防爆型)
(a) 應使用全密閉式屋外防水型鼠籠式感應馬達。
(b) 馬達絕緣等級︰[F級][ ];[IP 56][ ]。
(c) 使用係數︰[1.15][ ]。
(d) 電源︰3相,[380V][ ],60 Hz ,且可24小時連續運轉。
(e) 應符合IEEE、NEMA及ANSI之規定。
f. 控制盤
濕式洗滌塔式瓦斯純化器設備應設置1套完整的控制盤,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a) 風機、循環泵及加藥泵之馬達起動裝置,其控制包括單獨起動與連鎖起動,連鎖起動係受風機控制。
(b) 當風機停止運轉時,循環泵與加藥泵亦同時連鎖關閉。
(c) 當本設備發生故障時,指示燈及警鈴應可自動開啟,告知操作人員以達警示作用。警鈴可先行手動關閉,指示燈則需待故障排除後才可關閉,上述指示燈及警鈴訊號並應接至控制中心。
(d) 制盤外箱為[烤漆鋼板][ ],控制盤需符合[NEMA 4][ ]之構造要求,且具防水性,其供給電源為3相,[380V][ ],60 Hz 。控制盤須留監視點接點端子,以供中控室接線監視。
(e) 每組設備均須有避雷器,接地阻抗≧[10Ω][ ]。
g. 緊急淋浴洗眼器
承包商必需提供並安裝[1組][ ]緊急淋浴洗眼器於設計圖說所示之瓦斯純化器旁。緊急淋浴洗眼器應為[雙頭型盛碗式] [ ],具有腳踏或手壓式控制板,並具有以[不銹鋼][ ]手拉操作之自動關閉球閥。洗眼器所有管線必需為[不銹鋼] [ ]管,並應連接至自來水供水管。
B. 化學添著活性碳吸附式[ ]
a. 濾床塔
(a) 濾床應以[化學添著活性碳][ ]為主要材料,反應物只與硫化氫選擇性反應,而不受其他物質影響。反應生成物於常溫大氣中須為穩定、無毒害物質,可與廠內污泥合併棄置處理。
(b) 桶槽直徑與濾床高度(或滯留反應時間)等,應由承包商提出製造廠原廠計算書,供工程司審核。
(c) 本系統應為連續式操作型,至少應包括濾床塔[2座] [ ]、電動控制閥[6組][ ]、連續取樣分析儀[3組] [ ]、控制盤[1式][ ]、溫度感應器及增濕器[1組][ ]、溫度計、壓力指示器、壓力釋放閥[3只][ ]及其他相關附件。
(d) 本系統應於各濾床塔出口處設有H2S分析儀取樣點,以供偵測濾床飽和點,並應自動發出警報,通知操作人員進行置換濾床之動作,同時自動進行主從系統切換程序,待濾材置換完成,系統再復歸為正常操作。
(e) 濾床塔本體應為[不銹鋼][ ]材質,承包商應檢附合格之耐壓測試及工檢報告。
b. 風機(防爆型)
(a) 風機及馬達需有足夠之抽氣容量與馬力,並可承受整個除臭系統之總壓力損失,承包商並應提供計算書送審。
(b) 風機之外殼、葉輪需為抗紫外線之[FRP][ ]材質,並適合於化學藥劑下使用。
(c) 風機需以[V形皮帶][ ]傳動,其軸承應為重負荷且自動成一直線之球形軸承,其壽命需符合[AFBMA L-50][ ]之[100,000小時][ ]要求。
(d) 風機軸應為[碳鋼材質,外部金屬表面噴砂處理][ ],風機基座則為[塗覆多層保護層之碳鋼][ ]材質。
(e) 風機軸承應為[碳鋼][ ],可足夠抵抗極限運轉,且在交貨前每一風機皆需進行動平衡測試。
(f) 風機需完整,至少包括馬達、[傳動皮帶][ ]、皮帶罩、修護孔和進出口橡膠彈性連接管。
(g) 噪音限制:在最大能力運轉下,離風機水平距離1.5m、基座高度以上1m處之噪音值應低於[85 dB(A)][ ]。
c. 馬達(防爆型)
(a) 應使用全密閉式屋外防水型鼠籠式感應馬達。
(b) 馬達絕緣等級︰[F級][ ];[IP 56][ ]。
(c) 使用係數︰[1.15][ ]。
(d) 電源︰3相,[380V][ ],60 Hz ,且可24小時連續運轉。
(e) 應符合[IEEE]、[NEMA]及[ANSI]之規定。
d. 控制盤
(a) 控制盤外箱為[烤漆鋼板][ ],控制盤須符合[NEMA 4] [ ]之構造要求,且具防水性,其供給電源為3相,[380V][ ],60 Hz 。控制盤須留監視點接點端子,以供中控室接線監視。
(b) 每組設備均須有避雷器,接地阻抗≧[10Ω][ ]。
(2) 瓦斯安全控制設備
以下所列各設備之項目及數量為最基本要求,承包商應以安全考量為前提,視需要予以增設:
A. 取樣手孔:[36組][ ]
應為[D=200mm][ ]口徑,包括腳踏板以方便開啟。除了固鎖裝置及鉸鏈栓外,手孔本體材質應為[鋁][ ]製品,蓋內須有可置換之人工合成橡膠座襯。
B. 氣密人孔蓋:[12組][ ]
人孔應為[D=900mm][ ]內徑,其構造應不生火花,具氣密性。凸緣安裝蓋板須有快速開啟裝置、拴緊固定裝置,且須有一合成橡膠膜片作為密封介質。除鉸鏈栓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外,其餘人孔蓋本體材質須為[鋁][ ]製。
C. 火焰制止器(單獨設置)
a. 火焰制止器應包含火焰捕捉裝置及熱感應關閉閥。
b. 裝置在廢氣燃燒器前之火焰制止器,共[1組][ ],其容量應有[600m3/min][ ],最大壓損為[5.0cm(2")水柱][ ]。
c. 裝置在瓦斯壓縮機前之火焰制止器,共[3組][ ],其每組容量應有[37.5m3/min][ ],最大壓損為[5.0cm(2")水柱] [ ]。
d. 裝置在爐及消化瓦斯儲槽前之火焰制止器共[4組][ ],其每組容量應有[6.0m3/min][ ],有最大壓損為[5.0cm(2")水柱][ ]。
e. 熱感應關閉閥應為鋁質本體及不銹鋼[ANSI SUS 304]彈簧製。
D. 釋壓及真空閥/火焰制止器
a. 釋壓及真空閥/火焰制止器應為分開之設備,在工廠中將閥安裝在火焰制止器上。
b. 應在每個消化池頂裝設兩組釋壓及真空閥/火焰制止器,共6組。
c. 釋壓閥壓力設定在[23cm(9")水柱][ ],真空閥設定在低於大氣壓[5cm(2")水柱][ ]。廠商應提供額外重量以便容許現場壓力調整。
d. 高於釋壓閥設定壓力[1.3cm(1/2")水柱][ ]之通氣容量至少為[20m3/min][ ],低於真空閥設定真空值[2.5cm(1")水柱][ ]之通氣容量至少為[20m3/min][ ]。
E. 沉積器
a. [ψ300mm][ ]口徑[3組][ ],[ψ200mm][ ]口徑[1組][ ]。
b. 每組至少儲存[22公升][ ]之沉積物及[22公升][ ]之冷凝水。
c. 本體須配有[玻璃管][ ]液位計,並配置一可移動之頂蓋。
d. 每一沉積器須配有一自動滴水器,並有一關閉閥在沉積器及滴水器之間。
F. 滴水器(單獨設置共[6組][ ])
每組至少[5公升][ ]容量,進口及出口端為[1" NPT][ ]接頭,本體為[鋁][ ]製品。附有[1" NPT][ ]管線接至最近之排水道。
G. 自動滴水器(單獨設置共[1組][ ])
每組至少[5公升][ ]容量,進口及出口端為[1" NPT][ ]接頭,本體為[鋁][ ]製品內有一[不銹鋼][ ]之浮球因液面高低而改變栓塞開度,達到自動排水之目的。附有[1" NPT][ ]管線接至最近之排水道。
H. 釋壓閥
釋壓閥應裝設於廢氣燃燒塔及爐前,壓力設定為[15.8cm(6.25")水柱][ ],釋壓閥本體材質除導桿支撐主桿須符合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規定外,其餘為[鋁][ ]製品。廠商應提供調整重量之鉛塊,可將壓力設定從[10cm(4")][ ]至[30cm(12")][ ]之水柱高。釋壓閥容量[10m3/min][ ]。
I. 氣體分析儀
a. 氣體分析儀除供都市瓦斯燃燒器具分析瓦斯中H2S、CH4、CO2等組成成份,以利決定爐空氣混合比外,亦應可偵測經瓦斯純化設備後H2S之殘留量,以作純化設備操作效率之參考。
b. 氣體分析儀分為取樣單元及分析單元兩部分,置於同一箱體內,應可同時取樣32個不同點及4種氣體分析單元。取樣器須裝置前過濾器,以去除其中水份。
c. H2S應以[Non-dispersive Infrared Method][ ]分析,CH4氣體應以[Methane/Non-Methane Method][ ]分析,CO2氣體以[Thermal Conductivity Method][ ]分析。
d. 顯示板應為觸控式螢慕操作面板,內部為[AB PLUS PLC][ ]網路架構,工業級標準的資料高速公路,可與其它設備或控制器連接。
J. 固定式消化瓦斯偵測系統
a. 承包商應提供及安裝[1組][ ]固定式消化瓦斯偵測系統於本污泥厭氧消化系統控制屋內,該瓦斯偵測系統應至少包含1組微處理機控制器、[4個][ ]獨立之遠端感應裝置,分別裝設於[瓦斯壓縮機室、控制室地下層之相對角落以及控制室地面層][ ],並可以連續偵測該[4個][ ]地方之可燃氣體濃度。
b. 微處理機控制器應為壁掛式,可用於前述[4個][ ]感應裝置。每個感應裝置應各自設有顯示器、各自有[3個][ ]警報指示點及各自有警報電驛。
c. 感應裝置應採用固態電子式,利用加熱之氧化金屬材質在有可燃氣體存在情況下暫時改變電阻之原理,以偵測可燃氣體濃度,偵測範圍至少包括低濃度ppm至LEL(0-99% Lower Explosive Limit)。
d. 感應裝置之傳訊器應採用微處理機感應模組,並具有現場顯示器,可在現場顯示消化瓦斯濃度。
e. 傳訊器應裝設於防爆箱中,傳訊器應有自動讀數校正功能。
f. 承包商應對本系統感應裝置提供[3年][ ]使用壽命之保證,並應提供本系統讀數校正用所需之附件。
2.1.5 污泥熱交換器
(1) 本污泥熱交換器之型式可為管式或螺旋板式。循環污泥及熱水則以相反方向(Counter-current)於各自之通道間流動。通道之交錯邊緣需密封閉合,且機殼上應設置清洗接頭。
(2) 污泥熱交換器之材質:
A. 管式
a. 水部分:[鑄鐵][ ]。
b. 污泥部分:須符合[ANSI SUS 304][ ]之規定。
B. 螺旋板式
a. 水部分:[鑄鐵][ ]。
b. 污泥部分:[鑄鐵][ ]。
C. 污泥熱交換器上並設有[3/4吋][ ][NPT][ ]接頭,用於裝設污泥管、水管進出口之溫度顯示計。
D. 熱交換器底部須設置排水閥。
(3) 循環水控制閥
承包商(製造廠家)須於各組污泥熱交換器循環熱水的管線上,裝設[1只][ ]溫度控制閥,以維持循環水溫於本章第1.5.5款所規定之溫度操作需求。
(4) 厭氧消化池溫度控制
A. 每組污泥熱交換器須於工廠內裝設[4只][ ]溫度計,分別安裝於[熱交換器之循環熱水的進口處與出口處、循環污泥的進口處與出口處][ ]等各設[1只][ ]。
B. 承包商於每組熱交換器污泥進流處應提供及安插[1組][ ]溫度偵測開關及傳訊器,以提供溫度訊號,供自動控制消化池內溫差於[±0.25℃][ ]範圍內。
(5) 管路
每組設備之全部管路須於工廠內製作並組裝完成,其他全部接入與牽出之管路亦由承包商負責安裝完成。
(6) 備用零件
承包商須提供備用零件如下︰
A. [10套][ ]襯墊(Gasket)(螺旋板式)。
B. 維修工具[1組][ ]。
2.1.6 浮碴濃縮機組(屬選擇性設備,依流程需要設置)
(1) 通則
A. 浮碴濃縮機之構造主要包括濃縮槽及加溫儲槽兩大部分,其功能須使進流之初沉浮碴達到有效之固(浮碴)液分離。
B. 濃縮槽內浮碴之移除將藉由鏈條式刮碴機達成,下澄液則流過隔板及可調整堰後,排入鄰近之排水系統。承包商須提供並安裝所有必需之附屬配件,使其成為一完整且有效之初沉浮碴濃縮設備。
C. 厭氧消化池控制中心之地下層為既有RC構造物,浮碴濃縮機組等之構造尺度應考量其所受之有限空間限制,並預謀施工搬運及安裝之可行性。
(2) 濃縮槽
A. 槽體應為[矩形][ ],以至少[6mm][ ]厚之[ASTM A36] [ ]鋼材銲製而成,並適當地配以肋條或框架補強,以避免於運送、安裝及操作過程中產生變形。
B. 除槽體外,槽內至少須包含浮碴及下澄液隔板、灘板、可調整堰等,整體設計需使刮碴機能將濃縮槽內之浮碴完全有效地刮至加溫儲槽中,而無任何浮碴堆積或連同下澄液排出之可能。
C. 承包商須配合初沉浮碴進流管([D=150mm][ ])、下澄液溢流管([D=150mm][ ])及排水管([D=100mm][ ])之位置,於槽體安裝適當之凸緣接頭及管件。
D. 可調整堰之長度應涵蓋整個槽寬,材質應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PVC Sch.80][ ]。其可調整之垂直高度範圍至少[7.5cm][ ]。
(3) 鏈條式刮碴機
A. 刮板
a. 刮板須為[ASTM A36鋼材][玻璃纖維][ ]材質。鏈條式刮碴機之刮板中至少須有[2個][ ]刮板具備兩端之池壁橡膠刮片。
b. 刮板應包括合成塑膠填充塊,以利與固定鏈節組合,其正面應為一[橫寬凹槽][Σ(Sigma)形][ ]之設計,最大允許之垂直撓度不可大於其長度之[1/2,000][ ],並不致造成走行時之漂浮。
c. 所有刮板配件之固定螺栓均為[不銹鋼][ ]材質。刮板之數量由設備製造廠商須符合本章第1.5.6款之規定。
B. 刮板鏈條
a. 刮板鏈條之額定工作強度最少須可承受[1,150kg][ ]拉力,安全係數須≧[8][ ]。
b. 承包商應提供至少[5次][ ][6鏈節串][ ]或固定鏈節的強度測試資料,供業主審核。鏈節銷須為丁字頭,以固定於鏈節上及防止鏈節銷轉動。
C. 鏈輪
所有鏈輪為併合輪型,鏈輪材質可為[尼龍(Cast Nylon)][超高分子量聚乙烯(UHMW PE)][ ],但必須適用於刮碴鏈條之運轉。
D. 磨損墊
磨損墊應為[聚胺酯類(Polyurethane)][尼龍鑄造(Cast Nylon)超高分子量聚乙烯(UHMW PE)][ ]材質,厚度至少[12mm][ ]。磨損墊須以不銹鋼螺栓固定於刮板,作為與回程導軌接觸之消耗性磨損使用。
E. 固定鏈節
固定鏈節上之刮板固定座須有足夠高度,以便可穩固固定刮板,並以不銹鋼螺栓固定刮板。
F. 軸承
軸承應為自動對準水潤滑軸承,並須可以防止浮碴累積其上。
G. 回程導軌
導軌須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 ]材質製成,其支撐托架須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尼龍鑄造][ ]材質製成,須具足夠之強度以支撐鏈條及刮板之運行,其安裝應能與刮板上之磨損墊完全接觸。
H. 耐磨條
耐磨條應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UHMW PE)][ ]製成,須安裝於回程導軌上。耐磨條固定螺栓為不銹鋼材質。所有耐磨條之安裝,須可確保磨損墊可順利運轉於導軌。
I. 軸
所有軸需為平直無瑕,並以[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之規定材質製造冷軋鋼軸][多元脂樹脂補強之高強度玻璃纖維材質][ ]製造,其設計之尺度須有足夠強度及剛性,以承受設計負載之扭曲應力,而不致產生變形或破壞,並以固定環及螺栓定位於軸承。
J. 驅動裝置
a. 驅動裝置應包含馬達、齒輪減速機、底座、驅動鏈輪、驅動鏈條、護單及過載保護裝置等。
b. 馬達應與減速機直接連結。
c. 減速機須為螺旋齒輪(Helical Gear)或蝸齒輪(Worm Gear)設計。
d. 油輪滑型低磨擦軸承須符合[AFBMA L-10][ ],額定使用壽命為[100,000小時][ ]。
e. 馬達應能於全負載下連續運轉,須符合第16221章「電動機」之規定,[F級][ ]絕緣及[NEC防爆等級[Class I, Division 2, Group C & D][ ]之要求。
f. 馬達最小馬力為[1/2 hp][ ],並適用於3相、[380V] [ ]、60 Hz電源。
K. 驅動鏈條
a. 驅動鏈條須為[不銹鋼熱處理材質][強化尼龍樹脂之非金屬材質][ ],並應具備拉緊調整裝置,以確保其適當張力。
b. 鏈節銷則須為[不銹鋼][ ]材質。驅動鏈條護蓋應為至少[3mm][ ]厚並具足夠強度之不銹鋼[ANSI SUS 304][ ]材質製造,須可易於移動或掀開,以供鏈條檢視及維修之用,護蓋並須可適當地遮蓋水池頂版預留供驅動設備安裝之開孔間隙,以減低臭味之溢散。
L. 過載保護裝置
過載保護裝置採用剪力銷(Shear Pin)做為最終扭應力保護。
(4) 加溫儲槽
A. 加溫儲槽槽體為上部圓柱形加下部圓錐形之組合,圓錐形槽體部分應能提供適當坡度,使濃縮浮碴能順利由安裝於其底部之輸送泵抽送。圓錐槽體底部應具凸緣接頭,以便與輸送泵之吸入端相接合。整個槽體應為至少[6mm][ ]厚之不銹鋼[ANSI SUS 304][ ]材質,具水密性及保溫性。
B. 槽體之加溫/保溫方式係由爐燃燒之熱水循環達成,使得槽內濃縮浮碴溫度能保持在[50~65℃][ ]之間。
(5) 濃縮浮碴輸送泵及熱水循環泵
承包商須配合浮碴濃縮機之操作,提供、安裝及測試濃縮浮碴輸送泵[2台][ ]及熱水循環泵[1台][ ]。其性能要求須符合本章第1.5.6款之規定。
(6) 頂蓋
承包商應於浮碴濃縮機之頂部安裝一頂蓋,使得整個濃縮機呈密封狀態,以避免臭氣溢散。頂蓋應配合除臭及通風風管之銜接位置設置凸綠接頭或銜接開孔,並由承包商負責接妥相關風管。本頂蓋應具有堅固之特性,並能耐壓(至少[245kgf/m2][ ])且能容易地加以拆卸及組裝。
(7) 管線及閥類
A. 承包商應依機械圖及P & ID圖所示,提供及安裝施工必需之管線及閥類。
B. 管線至少包括濃縮浮碴輸送管線([不銹鋼管D=50mm][ ],由濃縮浮碴輸送泵出口端至加溫後之污泥循環主管)、熱水循環管線([不銹鋼管D=25mm][ ],由溫度控制閥[ ]至熱水循環泵[ ],再至浮碴濃縮機、回至溫度控制閥)、濃縮槽之溢流管及排水管、加溫儲槽之溢流管、除臭風管風門等。
C. 閥類至少包括電動球閥[3個][ ]([ ])、溫度控制閥[1個][ ]([ ])以及所有必需之隔離閥及止回閥。
D. 若機械圖有未示管線及閥類之處,承包商應依P & ID圖及考量整體功能需求,自行進行詳細設計及安裝施工,其費用除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於設備費中。
(8) 操作維修平台
承包商須於浮碴濃縮機之適當高度安裝一適當之操作維修平台,以及欄杆及樓梯。材質應為[結構鋼(ASTM A36)][ ]。
(9) 控制盤
A. 製造廠商須依據本工程P & ID圖之儀控功能及本身之經驗提供1組控制盤。
B. 本控制盤須為預先完成結線之設備製造廠商產品,其盤體之設計須符合[NEMA 7][ ]規格,並配備有一閉鎖開關。
(10) 備用零件
承包商須提供備用零件如下︰
A. 鏈條式刮碴機部分
a. [1組][ ]驅動裝置軸承及軸封。
b. [1組][ ]磨損墊。
c. [1組][ ]剪力銷。
d. 至少[2%][ ]長度之刮板鏈條。
e. [2片][ ]刮板(含固定鏈節)。
f. 拆裝鏈條之工具。
B. 濃縮浮碴輸送泵部分
a. [1組][ ]定子。
b. [1組][ ]軸承。
c. [1組][ ]填函料及O形環。
2.1.7 消化瓦斯儲槽
(1) 構造
本消化瓦斯儲槽之型式為固定壓力式,由圓柱型混凝土槽(屬工程標)和鋼製頂板(屬處理系統標)組合而成。隨著消化瓦斯的增減,升降鋼製頂板,變動儲槽容積,而達設定的操作壓力。處理系統標承包商應於儲槽內設置混凝土塊,與至少[16組][ ]上下滾輪及[8組][ ]導框,供鋼製頂板升降,以調整操作壓力。
(2) 鋼製頂板
鋼製頂板上應設有直徑[120cm][ ]的人孔、直徑[75cm][ ]的進入孔和[20cm][ ]的採樣孔,以便於進入槽內,進行後續的構造安裝和日後的檢修保養及採樣等工作。開孔的蓋板的型式,須為不產生火花和不會漏氣的型式,且為有凸緣、有鈑板鍊和握把的鑄鐵蓋板,蓋板上有[3/4吋NPT][ ]接頭和栓塞孔。
鋼製頂板應依鋼結構工程施工規範辦理。
(3) 釋壓及真空閥(含火焰制止器)
承包商(製造廠家)須於消化瓦斯儲槽的頂板上,裝設一只釋壓及真空閥,以維持消化瓦斯槽內的瓦斯壓力於本規範所規定的操作壓力需求。火焰制止器應包含火焰捕捉裝置及熱感應關閉閥,容量為[6.0m3/min][ ],最大壓損為[5.0cm水柱][ ]。
(4) 管路
瓦斯的進出管路材質,管線須為不銹鋼管,管線的支撐須符合不銹鋼[ANSI SUS 316][ ]之規定。
(5) 操作平台
鋼製操作平台、樓梯、扶手、安全欄杆、爬梯等應依操作平台工程施工規範辦理。
(6) 備用零件
承包商須提供備用零件如下:
A. [2組][ ]上下滾輪。
B. 維修工具[1組][ ]。
2.1.8 厭氧消化處理監控系統
本監控系統至少須包含下列設備:
(1) 可程式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本監控系統之構成,係以可程式控制器單元及其通信網路為基礎,於控制屋內設置[1套][ ]可程式控制器,主要參考規格如下:
A. CPU:至少[16 bit][ ]。
B. 記憶體:至少[96k Bytes][ ]。
C. I/O處理容量:至少須能處理流程及儀控圖及程序控制功能所需I/O數量,並預留[10%][ ]I/O容量(含數位輸入/輸出,類比輸入/輸出),供日後擴充使用。
D. 通訊介面
a. PLC通訊網路
(a) 通訊速率至少[96k bps][ ]。
(b) 通訊距離至少[1㎞][ ]。
(c) 至少可連接[16個][ ]網路節點。
b. RIO(Remote I/O處理器)通訊網路
(a) 通訊速率至少[90k bps][ ]。
(b) 通訊距離至少[1.5 km][ ]。
(c) 至少可連接[32個][ ]網路節點。
c. 具[RS-232]、[RS-422]、[RS-485][ ]或以上最新型式介面。
E. 電池備份時間:停電時可保持記憶體資料至少[5星期][ ]。
F. 運轉、停止及故障指示燈。
G. 即時時鐘(Real Time Clock)具有年、月、日、時、分、秒時鐘功能。
H. 程式執行時間(MAX):[1ms/1k Binary Statements(Bit Instruction)][ ]以下。
I. 模組化設計,具有系統自我偵錯功能。
J. 符合國際標準組織[ISO-9002][ ]認證。
K. 工作環境
a. 溫度:[10~50℃][ ]。
b. 濕度:[15~95%][ ]。
L. PLC箱體
a. 承包商須依據所選用系統設備,詳繪箱體製造詳圖送業主審核,俟核可後方可據以製造。
b. 箱體之高度及深度尺度及頻色,須與相鄰配電箱體同,以求盤面平齊美觀。
c. 箱體須具進氣風扇及排氣風扇並附濾網。
(2) 控制工作站
主機須為工業級個人電腦,參考規格如下:
A. 工業級主機
a. 工業級外殼
(a) [21"][ ]外殼,符合[EIA RS-310C][ ]標準。
(b) 具雙冷卻風扇。
(c) 具空氣濾網。
(d) 具過載及短路保護。
(e) 電源供應器:至少[250W][ ]。
(f) 輸入電壓:[90~132V][ ]AC,[47~63Hz ][ ]。
b. 工業級單板電腦
(a) CPU:[Pentium/133 MHz][ ]以上或更快最新之版本。
(b) Cache Memory:至少[256k Bytes][ ]。
(c) 主記憶體:至少[32M Bytes][ ](SIMM Type)。
(d) 具Watchdog Timet。
(e) 具硬式磁碟機、軟式磁碟機及鍵盤介面。
(f) 串列埠(Serial Port):[RS232×2][ ]。
(g) 並列埠(Parallel Port):[Centronics×1][ ]。
c. EMI:須符合[FCC Class A][UL][ ]通過。
d. 工作溫度:[0~50℃][ ]。
e. 工作濕度:[95%(25~50℃)][ ]。
f. 溫度、濕度及其試驗方法與程序須依照IEC 68 Part 2之基本環境試驗規定辦理(TYPE TEST)。且須於設備進場前,檢送該廠牌、型號經公立機關或學術機構測試合格之測試報告,測試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給付。
B. 硬式磁碟機附控制卡:硬碟容量至少[2.1G][ ] Bytes,具[小型計算機(SCSI)][ ]介面。
C. 軟式磁碟機附控制卡:[5 1/4",1.2M Bytes]及[3 1/2",1.44M Bytes][ ]各1部。
D. 網路介面卡:可與[Ethernet][ ]通訊網路連接。
E. 彩色顯示器:[19"][ ][VGA Monitor(非交錯式)][ ],解析度[1,280×1,024、256色][ ],符合[TCO][MPR Ⅱ][ ]低幅射標準,含顯示介面卡或更新更佳之產品。
F. 分離式中英鍵盤。
G. 光學式滑鼠。
H. 附相關之必備組件。
I. 最新版本(以資料送審日期為準)且合法之:[MS-DOS 6.2版][ ]以上及MS-WINDOWS([視窗98][ ]或以上)中文作業系統,EXCEL套裝軟體,PC-CILLIN防毒系統。
(3) 檔案伺服器(File Server)
A. 主機之串列埠(Serial Port):至少[RS232×4][ ]。
B. 硬式磁碟機附控制卡:硬碟容量至少[4G][ ]Bytes,具[SCSI] [ ]介面。
C. 其餘同(2)。
(4) 印表機
A. 印表方式:[雷射光電式][ ]。
B. 解析度:[600 DPI][ ]。
C. 列印速度:每分鐘[8頁][ ]。
D. 用紙規格:A4、LETTER、A3。
E. 紙匣:A4紙匣×1、LETTER紙匣×1、A3紙匣×1。
F. 噪音:列印時[53 dB][ ]以下。
G. 傳輸介面:[Centronic]及[RS-232][ ]。
H. 附自動印表機切換器(Auto Pata Switch)。
I. 附相關之必備組件。
(5) I/O處理器(視需要設置)
I/O處理器分散置於現場“RIO”箱體內,依功能需求可包含下列各類介面模組,並須提供框架、電源供應器及配件等,其參考規格如下:
A. 各I/O處理器之I/O數量須符合流程及儀控圖與程序控制功能說明所需之數量並須預留[10%][ ]I/O模組插槽空間,以便日後擴充使用。
B. 通訊介面
a. RIO通訊網路
(a) 通訊速率至少[90Kbps][ ]。
(b) 通訊距離至少[1.5km][ ]。
(c) 至少可連接[32個][ ]網路節點。
C. 數位輸入模組
a. 輸入型態:無電壓接點。
b. 每1點狀態有LED指示。
c. 模組化設計。
d. 可分離式接線端子,以便故障時可快速更換模組。
e. 輸入點數:每1模組之輸入點數,不得大於[16點][ ]。
D. 數位輸出模組
a. 輸出型態:電驛乾接點(其接點容量不得小於[2A][ ])。
b. 每1點狀態有LED指示。
c. 模組化設計。
d. 可分離式接線端子,以便故障時可快速更換模組。
e. 輸出點數:每1模組之輸出點數,不得大於[16點][ ]。
E. 類比輸入模組
a. 輸入型態:[4~20mADC][ ]。
b. 模組化設計。
c. 可分離式接線端子,以便故障時可快速更換模組。號解析度:至少[12bit][ ]。
d. 輸入點數:每1模組之輸入點數不得大於[8點][ ]。
F. 類比輸出模組
a. 輸出型態:[4~20mADC][ ]
b. 模組化設計。
c. 可分離式接線端子,以便故障時可快速更換模組。
d. 信號解析度:至少[12bit][ ]。
e. 輸出點數:每1模組之輸出點數不得大於[8點][ ]。
(6) 監視盤
監視盤盤面由馬賽克方塊所組成,包含下列兩部分:
A. 流程圖顯示
依處理流程,分別繪製各單元圖形,並設置需要之訊息顯示。
a. 以處理設備流程之彩色圖形為底,依土木及機械設備之細部設計資料規劃之。
b. 顯示所有狀態信號、計測值及所有異常診斷之警報訊息。
c. 設備之運轉/停止,使用LED指示燈,以紅/綠變換顏色來表示。
B. 集合式警報器(Annunciator)
a. 警報器為設備故障及流程參數異常之監視,其組成包括插入式(Plug-in Type)IC邏輯電路、顯示窗、警報確認、復歸、測試按鈕及警報聲響等。
b. 監視盤以盤面集中窗格方式表示,窗面為半透明之馬賽克,其中標示各警報名稱,每一背面裝設2只高亮度擴散型LED做為警報指示燈。
c. 當接收到某一警報信號時,警報器須鳴響,並使警報指示燈閃爍毫燈,表示發生警報之處所,當值班人員關閉警報器時,在警報信號未消除前,指示燈仍需保持亮燈狀態;警報器操作順序與要求動作狀況如下:
-
-
-
-
情況
表示燈
警示聲響
正常(Normal)
熄滅
無
警告(Alarm)
閃爍
有
警告確認(Acknowledge)
閃爍
無
燈號復歸(Reset)
明亮
無
回復正常(Return to Normal)
熄滅
無
燈號測試(Test)
明亮
無
-
-
-
(7) 不斷電電源系統(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
為使控制工作站、PLC能於停電時繼續運作,承包商須於控制屋內設置1套不斷電電源系統,分別供應控制工作站監視盤、檔案伺服器、PLC及其他週邊設備,其規格如下:
A. 容量:須提供控制工作站、PLC、I/O處理器、集合式警報器盤、流程圖顯示板及其週邊設備足夠之用電量,並預留[10%][ ]容量,且不得小於[3 kV A][ ]。
B. 周圍溫度:可耐[0~40℃][ ]。
C. 輸入電壓:單相220V±15V,60 Hz 。
D. 輸出電壓:單相兩線110V。
E. 動態穩壓:±[3%][ ]以內。
F. 電池:採用[高級鉛鈣免加水][ ]電瓶,電池組容量須可滿載供電[15min][ ]以上。
G. 頻率穩定:頻率穩定度±[0.5 Hz][ ]。
H. 轉換時間:On-Line完全不斷電。
I. 輸出電壓穩定度:±[3%][ ]。
J. 可聞噪音:[57dB][ ]以內。
K. 效率:中央控制室UPS之系統全效率不低於[80%][ ]。
L. 過載保護:過載保護能力於[125%][ ]時,可維持運轉[10分鐘][ ]。
M. 狀態顯示
數值顯示輸入及輸出電壓、輸入及輸出電流。
2.1.9 厭氧消化處理電氣設備
(1) 配電盤/馬達控制中心
須依據CNS有關規定製造與試驗。
(2) 保護開關
由配電盤/馬達控制中心之主電路及引出之饋線須裝設經台電公司定型試驗審查合格之空氣斷路器(ACB)或無熔線斷路器(MCCB)。
(3) 馬達分路之組成
每一馬達分路須包含下列設備:
A. 保護開關
採用MCCB,用以保護分路配線、操作器及馬達之短路故障。
B. 操作變壓器
2次側電壓須為110V,供應操作器之電源。
C. 操作器
用以操作馬達之起動、停止或反向等,須採用電磁開關,[30hp] [ ]以下者採直接起動,[30hp][ ]以上者須採Y-Δ降壓起動。
D. 過載保護
積熱型電驛,用以保護馬達之過載,3相馬達用者須具欠相保護功能。
E. 控制開關及指示燈
遠離配電盤/馬達控制中心於操作時目視不及之設備,須於設備之附近設置現場操作盤。
(4) 配線
設備之配線動力線須採用[600V][ ]交連PE電纜,控制線為[600V][ ]PVC絕緣導線或電纜。動力線之容量除須大於設備負載容量之[1.25倍][ ]外,其電壓降不得大於[3%][ ]。
(5) 輔助電驛及輔助接點
各設備之控制回路內須預留足夠之輔助電驛及輔助接點供本廠及本工程之監控系統使用。
2.2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1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3 工廠品質管理
2.3.1 出廠試驗
(1) 爐設備機組
工廠測試應測試其結構、控制系統及操作。每一台爐應依CNS或ASME爐規定進行水靜力(Hydro Statically)測試,並提報測試程序與結果文件。
(2) 瓦斯純化器及安全控制設備
本設備風機須須符合[CNS 7778][ ]之規定。
(3) 污泥熱交換器
每組污泥熱交換器設備須於工廠內全部組裝完成。組裝完成後,須於工廠內依ASME標準之要求,實施液壓靜力測試(Hydro Statical Test),並於運送前對所有控制線路作全盤測試,以滿足操作之需求。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貯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貯槽及儀電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1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樑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或[蓋形螺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符合不銹鋼[ANSI SUS 316][ ]之規定,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內面之雜物,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水泥砂漿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AISI 316][ ]不銹鋼,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3.3.5 瓦斯攪拌系統
(1) 追蹤劑擴散試驗
A. 方法:試驗進行前,選定之消化池內應先由污泥進料管進行新鮮污泥進料,在達到設計之液位後停止進料,再由污泥進料管注入氯化鋰(LiCλ)溶液。在氯化鋰溶液注入池內後,應即以≧[50gpm][ ]之清水沖洗進料管線系統約[5分鐘][ ]。以確保氯化鋰溶液完全進入消化池內。
B. 取樣分析:進行取樣前,瓦斯攪拌系統應先連續運轉[8小時] [ ],再針對該座消化池之[12個][ ]採樣孔進行全面採樣,每個採樣孔之採樣點乃自污泥液面至消化池底版上方[0.6m][ ]處之垂直高度分為[8][ ]等份,取每等份之最低點,共計[96個][ ]採樣點,分別標記採樣點位置高程後,以經過業主工程司認可之檢驗方法及檢驗機構,分析各樣品之鋰濃度。
C. 容許濃差範圍:採樣分析結果,全部[96個][ ]數據之平均值(Mean Value)與任一數據之差異,不得超過[10%][ ]。
(2) 污泥溫度檢測
A. 方法及取樣分析:消化池內污泥之溫度檢測,應以熱偶式溫度測量裝置(Thermocouple Type Temperature Measuring Device)為之,其檢測點之位置及高程(即探針(Probe)之高程)應與前述追蹤劑擴散試驗之各取樣點之位置及高程相同,並應在該點停留足夠時間以能準確量得該點溫度。
B. 許可差範圍:溫度檢測結果,全部[96個][ ]溫度讀數之平均值(Mean Value)與任一點溫度讀數之差異,不得超過[0.56℃(1℉)][ ]。
(3) 消化池有效容積率檢測
A. 方法及取樣分析:前述追蹤劑擴散試驗完成後,承包商應即辦理追蹤劑洗出試驗,並據以計算消化池有效容積率。其方法為:污泥恢復泵入該座消化池內,並於該座消化池之污泥出流管線每日定時取一樣品,加以分析檢驗鋰濃度,此一採樣分析應連續進行至少[30日][ ],或該消化池水力停留時間之[1.5倍][ ]以上。進行本項追蹤劑洗出試驗過程,承包商應以攜帶式超音波流量計偵測,並紀錄每日進流污泥量。
B. 許可差範圍:依前述取樣分析以及該消化池設計容積而計算所得之消化池有效容積率,不得小於[90%][ ]。
(4) 以上水質分析工作,應由承包商委由公立學術機構或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環保檢驗測定服務機構執行。工地現場試驗前,承包商應將該委託契約書送請工程司核備。
3.3.6 瓦消化瓦斯儲槽
(1) 消化瓦斯儲槽安裝完成後,須於槽內注入水和壓縮空氣進行洩漏測試。處理系統標承包商和設備製造廠商須保證測試的結果,並負責檢修所有銲接縫是否洩漏,若有洩漏,則依規定加以修護,直至無洩漏點為止。
(2) 設備洩漏測試完成後,處理系統標承包商須會同製造廠商指定人員及業主進行現場試驗,依據製造條件進行功能測試,有關試驗部分需提送測試報告以證明可符合功能要求。倘若該設備之試驗未能符合要求,則依規定加以修正,再行試驗至合格為止。
(3) 上述洩漏測試和功能試驗所需之材料費和試驗費,已包含在設備承包單價內,不另給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11381 11381-54 V3.0 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