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77 沉水式攪拌曝氣機
¶ 1. 11377 沉水式攪拌曝氣機 V2010.11.05.doc
第11377章V3.0
沉水式攪拌曝氣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安裝於深槽曝氣池內,提供深槽曝氣池缺氧區(Anoxic Zone)攪拌及好氧區(Aerobic Zone)攪拌曝氣用之沉水式攪拌曝氣機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水中減速馬達
1.2.2 葉輪
1.2.3 外殼
1.2.4 懸吊用鋼索及副索
1.2.5 電纜線
1.2.6 控制盤
1.2.7 滑軌推開型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密蓋板
1.2.8 安全工作架
1.2.9 必需之附屬設備(如導桿、導流管、基座、可接至主空氣源之液面上下空氣管、電纜線、儀控纜線等)
1.2.10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397 玻璃纖維製品檢驗法
(2) CNS 7398 玻璃纖維切股毯
(3) CNS 7399 玻璃纖維紗束
(4) CNS 7401 玻璃纖維編紗束
(5) CNS 7402 玻璃纖維切股
(6) CNS 8428 玻璃纖維蓆之檢驗法
(7) CNS 9715 強化塑膠用液狀不飽和聚酯樹脂
(8) CNS 1165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儲水槽檢驗法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
(2)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
1.4.3 美國機製造業協會(MEMA)
(1) MEMA 4X
1.4.4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標準
1.5 定義
(1) 傳氧能力
傳氧能力係指標準狀況下(清水,20°C,1atm,DO=0mg/l,安裝水深=5.0m)之氧氣供應能力。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製造條件
沉水式攪拌曝氣機須設計為連續運轉且不阻塞型,容易進行攪拌及曝氣,本規範每組設備指定之操作條件如下..
|
設 備 編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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攪拌區域性質 |
缺氧區 (正常操作時不曝氣) |
好氧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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攪拌區尺度 (L×W×H) |
[12.4m×9.0m×10.0m] [ ] |
[12.4m×9.0m×10.0m] [ ] |
|
傳氧能力( kg O2/hr) |
[≧45][ ] |
[≧96][ ] |
|
馬達馬力(kw) |
[≦18][ ]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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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數 |
[18+1(備用)] [ ] |
[72+4(備用)] [ ] |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7.3 製造廠商資料
1.7.4 原廠設備型錄
1.7.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7.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7.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8 品質保證
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必要時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9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本沉水式攪拌曝氣機須為重負荷連續運轉不阻塞型之設計,具良好之攪拌曝氣效果,以達到本章第1.6項之操作條件,將池內污水與活性污泥充份之混合攪拌及曝氣,以達設計之處理水質要求。
2.2 材料
主要部分材質如下:
(1) 水中減速機馬達外殼 [FC 250(或FC 25)][ ]以上。
(2) 葉輪 [SCS 13]或[ANSI SUS 304][ ]以上。
(3) 外殼 [FC 250][ ]以上。
(4) 出力軸 [SCM 440H]或[ANSI SUS 304][ ]以上。
(5) 懸吊三腳或懸吊環 [ANSI SUS 304][ ]以上。
2.3 設計與製造構造及材質
2.3.1 水中減速馬達
(1) 乾式水中馬達與減速機組合成一體,馬達之設計須於操作運轉範圍內不會發生過負載現象。
(2) 馬達內應具溫度異常之溫度保護裝置及浸水檢知器。
(3) 減速機內軸承應採[油浴][ ]式潤滑。出力軸之軸封係由[套筒及油封]或[內外軸封][ ]組合而成的[水封匣與油室雙層之遮水構造]或為[雙機械軸封構造];或為[雙迷宮軸封(Double Labyrinth Seal)及氣鎖(Air Lock)構造][ ]。
2.3.2 葉輪
葉輪之型式須可防止污水中雜物附著,操作時並不得有孔蝕現象發生。
2.3.3 外殼
(1) 外殼應由上、下2殼蓋組合而成,其機械強度足以對應內部壓力及振動。
(2) 上部殼蓋之混合液吐出口有若干噴嘴狀之分割,或於內部結構將流路分割,可使流體形成流束吐出;或為開放性框架由定子組成,其外框有[6個][ ]以上之空氣管,並且可適合安裝齒輪、馬達及葉輪(此型外殼之沉水式攪拌曝氣機其馬達內無須設置浸水檢知器)。
2.3.4 懸吊用鋼索及副索
(1) 除設計圖說有特別指定外,每組攪拌曝氣機(含備用機組)須配備[1組][ ]足夠長度之懸吊用鋼索及副索,其構造應與吊車系統及安全工作架等互相匹配,確保可安全省力而容易得將池內攪拌曝氣機取出。
(2) 懸吊用鋼索及副索須符合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規定,其長度及構造應可配合設置於其上方之起重機吊升至樓地板上。
2.3.5 電纜線
(1) 馬達的動力電源須由1組重負荷、撓性、防水型電纜所供應,電纜與馬達之交接面上須施作密封。
(2) 馬達與電纜線之交接點上須防止因毛細孔現象或因電纜斷裂或破損時水份進入馬達內部。
(3) 電纜線之長度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動力盤。
2.3.6 電源
3相、[380V][ ]、[60 Hz ][ ]。
2.3.7 控制盤
(1) 每組攪拌曝氣機(含備用機組)均需提供現場控制盤,其外殼應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材質,且符合[NEMA 4X][ ]之規定。
(2) 儀控訊號線之長度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控制盤,並可發揮整體控制功能。
2.3.8 攪拌曝氣機附屬品
除上述設施外,承包商須提供每組攪拌曝氣機(含備用機組)之導桿、導流管、基座、可接至主空氣源之液面上下空氣管、電纜線、儀控纜線等。
2.3.9 滑軌推開型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密蓋板
(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提供及安裝滑軌推開型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密蓋板共[97組][ ]於深槽曝氣池各池區及相關吊機孔之頂部開孔(含備用各機型之滑軌推開型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密蓋板各[2組][ ],共計[4組][ ]),以儘量保持曝氣池內之氣密性,並可經由除臭設備單元中之除臭風機及臭氣收集系統,抽除池內臭氣,使曝氣池內形成負壓狀態,以防止臭氣逸散而污染操作區域及週遭環境。
(2)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開孔尺度,設計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密蓋板及角鋼支撐元件,並提供設計資料及安裝施工製造圖供業主審查。經審查核可方得製造施工安裝。支撐鋼材應採熱浸鍍鋅鋼材,每平方公尺鍍鋅量至少[300公克][ ]。
(3) 承包商須提供與安裝本規範及設計圖上所規定之滑軌推開型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密蓋板,並提供計算書、施工製造圖及有關資料,經審查認可並通過本規範規定之檢驗後,始准施工安裝。
(4) 本蓋板須為樹脂及玻璃纖維補強物組成之複合材料製品,成品不得添加填充料。
(5) 蓋板造型示意詳設計圖,並附有增進氣密之墊片、手推桿、滑輪、制動裝置及可供全開全閉之適當長度之滑軌。滑軌前後兩端點均應設有防止蓋板掉落滑軌下之極限設施。
(6) 材料
A. 樹脂
使用[CNS 9715]強化塑膠用不飽和聚酯樹脂(Polyester Resin Based On Isophthalic Acid或簡稱Iso Grade)或更佳材質者。
B. 補強物
使用[CNS 7398 ]、[CNS 7399 ]、[CNS 7401 ]、[CNS 7402 ]或[CNS 8428 ]之檢驗法等所規定之玻璃纖維製品,且須經表面處理之商用E形玻璃纖維,以適於樹脂之黏結,且蓋板之內外表面須採C形玻璃纖維表面蓆。
C. 面漆
(Gel-coat)面漆,添加有紫外線吸收劑,顏色由業主指定。
D. 滑軌
不銹鋼[ANSI SUS 304][結構用鋼][ ]。
E. 其餘金屬部分及金屬零件均應為[ANSI 304][ ]製品。
(7) 強度及厚度要求
A. 水平投影面之活荷重≧[10kgf/m2][ ]。
B. 撓度≦支撐跨徑之[1%][ ]。
C. 厚度:由承包商自行分析設計,且不得小於[7mm][ ]。
(8) 成分重量要求
玻璃纖維補強物之重量百分比須超過[30%][ ]。
(9) 外觀要求
A.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蓋板外表面外觀須光滑,組織須均勻不得有外露纖維、孔隙、氣泡、裂縫以及雜物等可能影響蓋板強度之缺陷。
B. 於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蓋板鑽孔(含螺栓、把手、檢視孔等鑽孔)、切割處之外露表面,須以同類樹脂塗敷數度,不得使其內層纖維外露。
C.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蓋板之上表面(凸出面)面漆需業主認可之顏色。
(10) 檢驗
A. 本項工程所需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蓋板之檢驗項目包括:
a. 外觀檢查。
b. 厚度檢驗。
c. 成分重量檢驗。
B.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蓋板之C形玻璃纖維表面蓆施工製造時,承包商須預先通知業主,業主得隨時派人至現場檢視。
C.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蓋板於進場後,各種尺度應會同業主抽取1塊,送至業主認可之檢驗單位,進行厚度、成分重量試驗。
D. 外觀檢查及厚度檢驗並將於現場隨時抽驗,若不合前述要求者,則該批蓋板承包商須自行運回,不得異議。
E. 試驗方法
a. 外觀檢查以目視檢查。
b. 厚度檢驗參照CNS 7397 ,第4.10節之方法檢驗;至於現場抽驗,則由承包商準備量測器,由工程司於現場抽測,厚度之許可差為[+0.6mm及-0.3mm][ ]。
c. 成分重量檢驗依據CNS 11655 ,第3.7節之方法檢驗。
2.3.10 安全工作架
(1) 承包商須提供正常運轉時,由曝氣池上頂部開孔取出攪拌曝氣機供保養維修用所需之安全工作架,各機型之安全工作架應各[2組][ ](共計[4組][ ])。
(2) 安全工作架須符合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規定,附設有適當大小之輪子,可由[2名][ ]工作人員輕鬆推動至曝氣池區各工作點。其構造應安全堅固耐用並可配合滑軌推開型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密蓋板之設計,安全工作架應可承受活載重[500kgf/m2][ ]以上。
(3) 須附設可安全固定於池頂板之設施,確保工作人員工作時不致發生翻覆等工安事故。
2.4 備品
2.4.1 承商需提供下列項目及數量之備品:
項 目
缺氧區攪拌機
好氧區攪拌機
(1)出力軸用軸封
[4套][ ]
[13套][ ]
(2)馬達軸用軸封
[4套][ ]
[13套][ ]
(3)馬達球形軸封
[4套][ ]
[13套][ ]
(4)O形環封
[4套][ ]
[13套][ ]
2.5 防蝕塗裝
2.5.1 本沉水式攪拌曝氣機之防蝕塗裝應為:
(1) 底漆處理 [Zincous Primer][ ]。
(2) 塗裝 [Tar Epoxy Coating 3層][ ]。
(3) 塗裝膜厚度 [240μm][ ]以上。
2.6 工廠品質管理
2.6.1 廠內試驗
(1) 承包商需安排監造單位人員[2人][ ]至製造廠,以製造廠商工廠之試驗設備及材料,每種規格攪拌曝氣機抽取全部台數[10%][ ]以上取整數台數進行抽試,並提出試驗報告書(溶氧性能測試,需將設備安裝於與現場安裝水深相同位置處作試驗)。
(2) 以上廠內試驗各項費用均已包含於設備單價中,不另編列。
(3) 廠內試驗計畫應事先經核定後,由承包商據以實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人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固螺帽之需求扭力。
3.2.4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設備安裝完成後,承包商須依規定進行功能試車及相關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章第1.6項之規定之系統設計要求。
3.3.5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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