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72 離心式鼓風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01.03.27
章碼:11372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1.03.27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27(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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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1372章
離心式鼓風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離心式鼓風機設備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及本章規範提供並安裝測試如本章規範設備一覽表列出之多段離心式鼓風機(Multistage Centrifugal Blower)、相關附屬設備(如入口過濾消音器、出口消音器、閥件、管線、相關儀錶電氣設施、單元與現場控制盤等)、混凝土基座,以及其他在本章規範及設計圖示所規定必須之相關配件,以構成一完整之鼓風機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5105章--管材
1.3.4 第15110章--閥
1.3.5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726 7038 鼓風機試驗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主要規格及操作條件一覽表
-
-
安裝位置
[鼓風機房][ ]
數 量
[ ]台[(其中一台為備用)][ ]
用 途
[曝氣用][ ]
流體性質
空 氣
額定風量(入口,m3/min)
[ ]
額定壓力(mmAq)
[ ]
效 率(%)
≧[ ]
鼓風機轉速(rpm)
≦[ ]
入口大
氣條件
溫度(℃)
[ ]
壓力(atm)
[ ]
相對濕度(RH%)
[ ]
參考名牌馬力(hp)
[ ]
-
1.6 資料送審
1.6.1 承包商應至少提出之資料:
(1) 鼓風機及附屬設備之原廠型錄。
(2) 鼓風機之性能資料/曲線,涵蓋其運轉範圍,包括最大、最小及額定之風量,及其對應之壓力、轉速、制動馬力(BHP)及效率,其中額定風量及最小風量[防止發生激變(Surge)]之資料,須另加詳細註明,並加以保證。
(3) 上述性能資料對應之環境條件,包括入口大氣之壓力、溫度、相對濕度,以及預測之出口溫度,亦須加以註明。
(4) 馬達之性能資料,顯示廠牌、型/框號、尺度、材質、絕緣等級、溫昇等級、外殼封閉(Enclosure)型式、滿載/3/4/1/2負荷下之電流、保證效率、功率因數、堵住電流(Locked Rotor Current)、馬力及轉速等資料。
(5) 鼓風機於鼓風機房內之組立圖,含配管、支撐座尺度、相關附屬設備及基礎螺栓位置與荷重等資料,註明尺度及許可差。
(6) 混凝土基座設計圖。
(7) 完整之儀控及電力配線及結線圖,以及單元及現場控盤外觀及安裝圖。
(8) 鼓風機及附屬設備之剖面及三視圖,標明各部部品名稱、材質及編號。
(9) 鼓風機及消音器之音量資料。
(10) 名牌尺度及內容。
(11) 設備供應清單。
(12) 3年備用配件之推薦書(須附零件數量、編號、單價、製造廠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13) 安裝、操作維護手冊。
(14) 製造廠商經驗證明及設備供應商證明書。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鼓風機及其附屬設備應設計成能在室外無保護遮蔽設施下連續全負荷運轉,強風、暴雨及閃電之情況均須列入考慮。鼓風機及馬達應能在正常操作範圍內無振/顫動、孔蝕、異音、漏油及漏氣之現象,在製造廠商所建議之性能曲線上任一點操作,馬達均無過載之虞。鼓風機之所有轉動元件均應做靜態及動態平衡校正,鼓風機及其附屬配件於正常操作下不得產生共振。所有零件在設計上應可承受在處理、運送、安裝及操作時所產生之應力。
2.1.2 為使鼓風機得以有效運轉,其性能上之基本要求如下:
(1) 鼓風機額定風量為[ ]m3/min(如本章第1.4項所示之設計條件)。
(2) 額定風量下鼓風機之壓力至少為[ ]mmAq。
(3) 當風量縮減為[ ]m3/min時,鼓風機須不至發生激變(Surge)。
(4) 鼓風機單機運轉時,距機組[1m處其噪音值須不大於90分貝] [ ]。
2.2 備品
每台鼓風機均須提供下列備品:[1組][ ]軸封、[1組][ ]軸承、[1組][ ]O形環、[1組][ ]過濾器內部濾材及各[1組][ ]之軸承偵測元件。
2.3 設計與製造
2.3.1 鼓風機
(1) 型式:本規範所定義之鼓風機為[多段離心式(Multistage Centrifugal Type)][ ],具外裝式軸承(Outboard-Mounted Bearing),用以支撐鎖入輪葉(Impeller)之輪軸(Shaft)。
(2) 外殼:包括鼓風機之進口端、出口端以及中間各段,[均應為鑄鐵製造][ ]。
(3) 輪軸:[不銹鋼][碳鋼][ ]。
(4) 軸封:鼓風機之輪軸兩端,均應提供軸封,以防止空氣洩漏,且使軸承潤滑劑不致被污染。軸封之更換須可在不拆卸進出管線之情況下進行。
(5) 進出口端連接:鼓風機之進口端及出口端接頭型式則為凸緣接頭(至少為[125磅-ANSI][ ])。並應提供並安裝適當之異徑接頭,以利管線連接。
(6) 輪葉:[鑄鋁][ ]材質,輪葉組裝須經靜態及動態平衡測試校正,在設計轉速下其振動不得超過[1.25mils][ ](全幅),而其端點速度亦不得超過[160m/min][ ]。
(7) 軸承:為低摩擦型,額定壽命為[100,000][ ]小時(AFBMA L-10)以上。軸承之更換須可在不拆卸進出口管線之情況下進行。
(8) 潤滑:鼓風機運轉時須以[定液位加油器(Constant Level Oilers)] [油脂注入接頭(Grease Fittings)][ ]加以滑潤。
(9) 安裝:鼓風機直接固定於與馬達共用之鋼製基座上,鋼製基座與混凝土基座之間應安裝有製造廠商提供之標準防震墊片。
(10) 聯結器(Coupling):須為撓性接頭型式,並附有聯結器護罩。
(11) 其他於本章規範中未明定之材質均須由製造廠商依其製造經驗及適於本案之應用提供最佳之選擇。
2.3.2 馬達
(1) 馬達應能於全負荷下連續運轉,須為F級絕緣,適用於連接至[380V],3相,60Hz之電源。
(2) 額定馬力:至少須為[125hp][ ],且不得低於性能曲線上任何一點之制動馬力(BHP)。
(3) 轉速:不得大於[3,600rpm][ ]。
2.3.3 附屬設備
(1) 附屬管線:鼓風機設備附屬管線至少包括如下(均含必要之異徑接頭,以利銜接):
A. 自入口過濾消音器至鼓風機入口端管線;
B. 自鼓風機出口端至進入主管(管徑[450mm][ ])前之管線;
C. 自出口管分支之洩放管線(Blow-Off)管線;
D. 相關管線規範詳見管線規範章節;
E. [ ]
(2) 附屬閥件:鼓風機設備附屬閥件至少包括如下:
A. 入口控制蝶形閥,共[ ]組,[電動][ ],並具開度指示傳訊器。
B. 出口控制蝶形閥,共[ ]組,[手動][ ]。
C. 洩放用蝶形閥,共[ ]組,[電動][ ]。
D. 出口止回閥,共[ ]組。
E. 撓性接頭(Flexible Joint),鼓風機出口端及進口端用,各[ ]組。
F. 相關閥件規範詳見閥件規範章節。
G. [ ]
(3) 入口過濾消音器(Inlet Filter Silencer):每台鼓風機進氣管線裝設[1組][ ],共[ ]組,為室外型,並附差壓指示器,全新之過濾消音器壓力損失不得大於[50mmAq][ ],濾網為[平板狀][ ]可快速拆卸,並須可有效過濾灰塵微粒。入口過濾消音器須為鼓風機製造廠商標準品,型式及尺度由原廠建議選用,唯須可對大於[1μm][ ]以上微粒,具至少[90%][ ]之過濾效率。
(4) 管中消音器:每台鼓風機進口管線及洩放管線出口須分別裝設管中消音器,其為[直通型(Straight-through Flow)][ ],銲接鋼製,兩端為凸緣接頭(至少為[125磅ANSI][ ])。管中消音器消音功能須使鼓風機組之運轉噪音符合本章第2.1項之要求。
2.3.4 潤滑油液位偵測
每台鼓風機的進口端及出口端軸承各有一油室,並具各別之潤滑油液位觀測目鏡。
2.3.5 感測元件
承包商應配合鼓風機之控制,至少提供下列之感測元件(Primary Sensing Elements):
(1) 振動偵測器:每台鼓風機的進口端及出口端軸承各裝置一組振動偵測器,在高振動時發出警報並切停鼓風機,但振動偵測器須有適當之延時功能,以防止鼓風機在啟動或運轉階段因過渡性的振動而停止。
(2) 溫度偵測器:每台鼓風機的進口端及出口端軸承處各裝置一組溫度偵測/傳訊器,在鼓風機軸承異常高溫時發出警報並切停鼓風機。
(3) 壓力指示計:每台鼓風機進出口管線處壓力指示計各1組。
(4) 電流偵測器:每台鼓風機運轉電流偵測/傳訊器各1組。
(5) [ ]
2.3.6 鼓風機控制
(1) 本規範[ ]台鼓風機之控制均須在其現場控制盤及單元控制盤完成,設備製造廠商應依設計圖示及本章規範提供操控功能正常之控制盤與完整相關儀控元件及閥類。整個控制盤及機組範圍內設施間之儀電配線、管線工程,均應由設備供應廠商負責提供良好之規劃設計,經送審核可後方能製作及設置。承包商須負責協調相關之儀電、管線設施預埋等之施工配合。
(2) 鼓風機自動控制功能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
A. 鼓風機運轉
鼓風機運轉控制以調節其提供之風量為主要目的。單元控制盤應接受現場量得之風量總和訊號,並與目標風量[(由溶氧決定)] [ ]比較,以決定:
a. 進口控制蝶形閥之開度。
b. 若判斷蝶形閥開度調整無法達到目標風量,則依序啟動或停止鼓風機。
c. 上述之控制應以節省能源為原則。
d. [ ]
B. 激變保護(Surge Protection)
須具備下列兩種情況啟動激變保護程序:
a. 鼓風機啟動時為防止瞬間逼近激變點,應暫時開啟鼓風機對應之洩放蝶形閥。
b. 當現場量得風量接近運轉中鼓風機設計最小風量的總和時,應暫時開啟鼓風機對應之洩放蝶形閥。
c. [ ]
C. [ ]
2.3.7 控制盤
(1) 現場控制盤:每台鼓風機各一組,提供現場手動操作之功能。
(2) 單元控制盤
A. 設於[鼓風機房控制室內],其功能、迴路、外接端子容量、盤面儀錶顯示燈號等至少應達到流程儀控圖(P&ID)之要求,相關運轉數據應以液晶顯示面板整合。[曝氣池內溶氧濃度][空氣管線風量總和][壓力][ ]等訊號,以單元控制盤內之可程序控制器,執行系統整合之自動控制功能。
B. 設備供應廠商提供之單元控制盤同時須為整個機組供應範圍內儀電設施及動力設備(含鼓風機、控制閥等)之電力分配/控制盤。整個機組之主電源回路開關、各迴路無熔線斷路器、馬達啟動器、儀控電源變壓器、控制電驛及所有為提供整個鼓風機機組正常操作功能所需之電氣控制元件及設施,均須由設備供應廠商提供及設置。單元控制盤之盤體型式及數量,可依設備供應廠商之建議設計,唯須可適當地安排設置於鼓風機房控制室內,並須經送審同意後,始可據以施工。
2.3.8 螺栓固定件
所有的螺栓、螺帽及墊片之材質均需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基礎螺栓固定件均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商之建議提供,並施工埋設。
2.3.9 名牌
應有[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材質壓印之名牌附於機組框架上,其上須標明製造廠名稱、製造編號、設備名稱、設備編號、製造日期、額定風量、壓力與馬力及轉速等資料。
2.4 工廠試驗及品質管理
在裝運之前需先對鼓風機、馬達及必須之配件完成組裝並在指定範圍內作操作試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承包商須依核准施工製造圖檢視運送至現場之設備是否情況良好。製造商需指派訓練合格之技師人員督導安裝及初期操作。
3.3 示範及訓練
於設備已經安裝試驗調整,且於滿意的操作情況下,承包商應延請經製造廠訓練合格之技師來教導使用及維護該項設備的操作人員。承包商於開始指導至少[2][ ]週以前,應提送預定指導時間的正式書面通知給業主。
3.4 檢驗
依規範之相關要求進行機組運轉之噪音測試。
3.5 保護
對未塗覆之鋼構件或出廠後油漆脫損之表面,須於現場進行塗覆或修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11372 11372-9 V2.0 20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