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71 魯式鼓風機
¶ 1. 11371 魯式鼓風機 V2011.11.05.doc
第11371章V3.0
魯式鼓風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於提供空氣來源之魯式鼓風機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魯式鼓風機
1.2.2 底座
1.2.3 皮帶輪
1.2.4 V皮帶
1.2.5 安全蓋
1.2.6 入口消音器
1.2.7 防蟲過濾器
1.2.8 控制盤
1.2.9 附屬設備(如出口短管、安全閥、壓力表、出口消音器、伸縮接頭、三通管、止迴閥、連接至砂濾槽之空氣管及其相關支撐、吊架及閥類、防振墊、基礎螺栓、護蓋、操作維護必要工具等)
1.2.10 材料供應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726 鼓風機試驗法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質
1.4.3 AFBMA:抗摩擦支承生產者協會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 JIS G5524 水道用鑄鐵異形管
(2) JIS 5K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魯式鼓風機須能符合下列製造條件:
(1) 數量(組): [2][ ]。
(2) 出口風量(m3/min): [8][ ]。
(3) 出口風壓(kgf/cm2): [0.8][ ]。
(4) 所接空氣管管徑(D:mm): [125][ ]。
(5) 轉速(rpm): [1800][ ]以下。
(6) 傳動連結: [皮帶連結][ ]。
(7) 電動機動力(hp): [≦30][ ]。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製造廠商資料
1.6.4 原廠設備型錄
1.6.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6.6 電力及控制線路圖
1.6.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 品質保證
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對廠商提供之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有疑慮時,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材質
外殼葉輪須以[鑄鐵(FC 200或以上經核准之類似材質)][ ]製造, 轉軸須為[合金鋼(SCM-440)][ ]或經核准之類似材質製造。
2.2 設計與製造
2.2.1 外殼須為流線型設計,使空氣流動順暢,作最有效風壓轉換之構造,每一鼓風機組在出廠前其轉動部分均須經平衡校正,並於裝組後測定其振動,於軸承處之全振幅不得大於[25μ][ ]。
2.2.2 軸承須為油脂潤滑滾子軸承,須能承受鼓風機之動靜負荷以及轉向推力,並具有L-10[30,0000小時][ ]連續運轉壽命之設計。
2.2.3 噪音於機體周圍[1.5m][ ]處測定平均值應小於[85分貝][ ]。
2.2.4 入風口突緣需符合[JIS-5K][ ]之規定;出風口附突緣接頭,突緣須符合[JIS G5524][ ]之規定。
2.2.5 每組鼓風機進口端皆需設置一付過濾器,以防止昆蟲及污物進入鼓風機,過濾器之設計尺度需適合設計風量之[1.2倍][ ]之流入,過濾器需可重複使用,亦可以清水或中性清潔劑洗潔。
2.2.6 過濾器之構造需可承受任何可能產生之突增壓力或吸力,以避免受破壞之材質進入鼓風機內。過濾器需有足夠面積,通過新的過濾器之壓力降不得大於[25mmAq][ ]。
2.2.7 電動機
(1) 型式
橫軸鼠籠型[4極][ ]感應電動機,[B][ ]級絕緣,適合接於下述電源,並附共同底座俾安裝於基礎上。
(2) 轉速
轉速應≦[1,800rpm][ ]。
(3) 出力
連續運轉須符合鼓風機要求,並由鼓風機製造廠校核決定之,承製商應保證在最大負荷點運轉時不致超載。
(4) 供給電源
[380V][ ],[3相][ ],[60 Hz ][ ]。
(5) 構造
[全密閉屋外防水型][ ]。
2.3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4 工廠品質管理
2.4.1 出廠試驗
本設備須經工廠測試,相關測試報告須於交貨前提送工程司審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單價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貯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貯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本規範及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單價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或[鋼製]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固定配件,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梁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或[蓋形螺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直徑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直徑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 300~5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內面之雜物,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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