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63 連續帶濾式脫水機
¶ 1. 11363 連續帶濾式脫水機 V2010.11.05.doc
第11363章V3.0
連續帶濾式脫水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於污泥脫水處理之連續帶濾式脫水機(以下簡稱脫水機)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框架
1.2.2 吸氣罩及防臭遮簾
1.2.3 排水裝置
1.2.4 濾布沖洗系統
1.2.5 污泥調理裝置
1.2.6 濾布
1.2.7 滾輪組件
1.2.8 濾布軌道導引與張力調節系統
1.2.9 重力脫水區
1.2.10 楔型壓縮區
1.2.11 滾輪加壓區
1.2.12 刮泥板與排放滑槽
1.2.13 儀表監控設備
1.2.14 電氣設備
1.2.15 驅動組件
1.2.16 鋼製操作平台
1.2.17 材料運輸及施工
1.2.18 必要之附屬設備(如基座、相關管線、閥類及其他欲組成本脫水機所需功能之必要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料
(2)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料
1.4.3 AFBMA:抗摩擦支承生產者協會
(1) AFBMA L-10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 NEMA 4X 密封
1.4.5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6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標準
1.5 定義
1.5.1 固體回收率之定義
「污泥餅之總固體物重量除以脫水前污泥之總固體物重量,再乘以100」。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設計需求
脫水機的設計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脫水機設置組數 [8組][ ]。
(2) 有效濾布的寬度(m) [2~2.5][ ]。
1.6.2 性能要求
每組脫水機於本規範所規定之條件下操作至少須符合下列之性能要求..
(1) 污泥進流濃度(%) [3~6][ ]。
(2) 固體負荷(kg/m有效濾布寬度/h) ≧[450][ ]。
(3) 固體回收率(%) ≧[90][ ]。
(4) 排放污泥餅之固體物含量(%) ≧[20][ ]。
(5) 高分子聚合物參考加藥量 [0.6%][ ]污泥乾重。
(6) 機組參考馬力(kw) [5.5][ ]。
(7) 每日連續操作時數(小時) [12][ ]。
1.6.3 操作條件
(1) 環境條件
脫水機須架高安裝,並放置於凸起之混凝土基座上。脫水機有時需要以水管沖洗以保持機體的清潔,裝置帶濾機房間的屋內溫度為[10~40°C][ ],相對濕度範圍[50~100%][ ]
(2) 控制
須符合程序控制功能說明相關章節之要求,並根據各種污泥與有機、無機物質的含量與其他特性來調整高分子聚合物的加藥量、污泥進流率及脫水機濾帶的運轉速度。
(3) 處理之污泥
來自於廢水處理流程的厭氧消化污泥經由脫水機進料泵[P-0807A~C][ ]輸送至脫水機的污泥進流口。進流污泥之有機固體物正常操作濃度為[3~6%][ ]。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7.3 製造廠商資料
1.7.4 原廠設備型錄(含附屬設備)
1.7.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7.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7.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8 品質保證
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必要時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9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型式
帶濾式脫水機須特別為處理廢水污泥而設計且為[雙濾帶式][ ],沿著連續式的濾布上須具備以下三種不同脫水區域的設計..重力脫水(Gravity Drainage),楔形壓縮(Wedge Compression)與滾輪加壓(Roll Pressurization),其所產生的污泥餅須符合本規範所規定之固體濃度的要求。
2.1.2 系統說明
高分子聚合物及污泥經由高分子加藥機及脫水機進料泵注入污泥凝集混合器,在混合器混合後均勻散佈於濾帶全寬上,經重力排水區後,再進入楔形及滾輪加壓區,藉著一系列滾輪與濾布拉緊裝置的壓濾作用,沿著濾帶行進方向持續加壓於污泥上,直到脫水機的污泥餅由排放口掉落。
2.2 材料
2.2.1 框架
(1) 脫水機框架材質須為[熱浸鍍鋅鋼材]或不銹鋼[ANSI SUS 304] [ ]。
(2) 防濺遮板之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規定。
2.2.2 吸氣罩及防臭遮簾
(1) 吸氣罩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2) 防臭遮簾材質須為[透明軟質塑膠][ ]。
2.2.3 排水裝置
排水承盤之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2.2.4 濾布沖洗系統
濾布沖洗系統管路與噴嘴之材質均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2.2.5 濾布
濾布須由[單纖聚酯絲(Mono-Filament Polyester Wires)][ ]連續編織而成。濾布可為續接型或連續型。
2.2.6 滾輪組件
(1) 脫水機內若裝設有筒形滾輪(Drum Rollers),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2) 其他滾輪須為金屬材質,塗裝Buna-N或Neoprene,或類似材質,滾輪軸之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2.2.7 濾布軌道導引與張力調節系統
連接至脫水機的液壓[空壓]管路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2.2.8 重力脫水區
(1) 犁狀分布器或類似裝置,其材質可為不銹鋼[ANSI SUS 316][熱浸鍍鋅鋼材][硬質塑膠][ ]。
(2) 犁扒或類似裝置的磨擦表面上,若其為金屬材質,則須塗裝一層[鐵氟龍(Teflon)][ ]或類似平滑之材質,以防止濾布表面的加速磨損。
2.2.9 儀表監控設備
控制箱體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2.2.10 鋼製操作平台
(1) 操作平台之材質應採用[構造用鋼及格柵板,且均需經熱浸鍍鋅及防蝕塗裝處理][ ]。
(2) 螺栓及欄杆均應為[不銹鋼材質][ ]。
2.3 設計與製造
2.3.1 框架
(1) 脫水機框架的設計須適於承受全部靜態與操作狀態所產生之負荷,須使用不低於[5倍][ ]之安全因素。
(2) 框架上須提供吊昇用掛鉤與操作平台以便於接近脫水機上的各個維護點。
(3) 另須裝設防濺遮板用以將向下流之液體導流入由集水牆所圈圍成之範圍內。防濺遮板的設計須能便於清理位於脫水機內側的部位。
2.3.2 吸氣罩及防臭遮簾
(1) 每組脫水機均須配合除臭風管於脫水機頂部設置吸氣罩,並提供凸緣接頭供除臭風管銜接。
(2) 吸氣罩下方環繞脫水機四週均須裝置[2m][ ]高之防臭遮簾,遮簾頂部須設不銹鋼導軌及掛環,可輕易以手拉動遮簾敞開或閉合。
2.3.3 排水裝置
(1) 脫水機的所有脫水作用區域與濾帶沖洗區的下方須安裝排水承盤用以承接下流的液體並引導此液體匯流至位於設備支座下方之集水坑內。
(2) 須自備有通氣裝置(Self-Venting)以防止溢流現象發生。
2.3.4 濾布沖洗系統
(1) 每條用於污泥脫水之濾布上皆須裝設沖洗系統,濾布沖洗系統包括管路、噴嘴、滴水承盤、噴灑防濺罩板等組成元件。
(2) 使用本沖洗系統使濾布回轉到達壓濾接觸作用區域前,能有效地保持濾布的清潔。
(3) 注水噴頭的設計須具備清潔功能,能提供清理動作而不須拆卸組件或中斷設備的操作。
2.3.5 污泥調理裝置
(1) 脫水機須裝設一套污泥及高分子聚合物混合設備,用於添加高分子聚合物(Polymer)於厭氧消化污泥內,產生污泥膠凝作用。
(2) 系統的安排須能防止長成的膠羽於重力排水的輸送管線內遭到破壞,污泥調理裝置須能提供適當且相當的調理作用能量變動範圍,使污泥能於全部操作條件下有效的產生膠凝作用。
2.3.6 濾布
(1) 續接濾布的縫合線強度須等於或大於正常濾布的強度,具有可修復性且便於更換。
(2) 縫合線的設計須不會與污泥刮板或脫水機的其他組件發生干涉,且不論是何種設計,脫水機的濾布必須使操作者便於更換。
(3) 若採用無接縫式濾布,則脫水機須可於設備的左、右兩側都可實施濾布的安裝作業。
2.3.7 滾輪組件
(1) 脫水機內若裝設有筒形滾輪,筒形滾輪上各開孔的直徑至少須為[25mm][ ],各開孔之間的間距不得大於[76mm][ ]。
(2) 所有滾輪須使用重負荷型軸承作支撐,軸承須安裝於防水之封閉密封體內。軸承須為[AFBMA L-10等級][ ]至少[100,000小時] [ ]之額定壽命。
(3) 油脂注入裝置須延伸至脫水機的框架表面上,並集中排列安裝,方便於操作維護。
2.3.8 濾布軌道導引與張力調節系統
(1) 系統說明
脫水機須同時裝置有濾布軌道導引系統與張力調節系統,用以確保機組的正常運作。濾布的軌道導引與張力調節系統採用液壓方式為操作動力。所有液壓管路須固定於脫水機框體上,管路的尺度須配合實際的用途與操作壓力,採用之安全係數不得低於[10][ ]。
(2) 全套液壓系統須包括液壓泵,儲油槽、管路與控制裝置等各操作裝置,全套液壓動力組件包括泵、油槽與壓力控制器等。
(3) 濾布軌道導引系統
自動濾布導引系統須配備有自動感測裝置,用以確保脫水機濾布於全程運轉期間內定位的正確,感測裝置須能連續偵測濾布的位置。並控制調節滾輪(The Alignment Roller)作微量的濾布位置連續調整,使濾布隨時維持於正常的軌道上。
(4) 極限開關的設計須能偵測整條濾布的定位狀況及靠近,並能偵測出導引系統的失效。
(5) 濾布張力調節組件
脫水機須裝設液壓式濾布張力調節組件,此調節裝置是使用液壓缸作動。調節張力須設法保持滾輪的定位正確,並沿著濾布寬度方向上維持均勻的濾布張力,並裝設有1只壓力量表或類似功能之裝置,用以顯示濾布的實際張力,量表的面板上須能顯示出正常操作的極限值。系統須可容許至少[3%][ ]的濾布長度伸長(但不得少於[600mm][ ])。
2.3.9 重力脫水區
(1) 經膠凝作用後之污泥須經由[1組][ ]進流污泥分布組件均勻地分布污泥於濾布上。分布組件的設計須裝設耐蝕性遮蔽密封,以防止污泥的洩漏與濺灑。
(2) 於脫水機的重力脫水區域須裝設犁狀分佈器或類似裝置,用以促進污泥的脫水作用,以及增進污泥沿濾布寬度方向上的均勻分布。
(3) 不得採用[噴灑][ ]方式的分流散佈器。
2.3.10 楔型壓縮區
(1) 經過重力脫水區後,污泥接著將進入低壓壓縮區,利用運轉中的皮帶施加連續之遞增壓力於污泥上。
(2) 脫水機須裝設有可供調整濾布收縮角度的裝置,以便操作者調整至最佳的脫水操作狀態。
(3) 楔型壓縮區的兩側須裝設遮蔽密封以防止污泥的溢散。
(4) 楔型壓縮區的設計須可使水份同時從兩條濾布的表面上壓濾溢出。
2.3.11 滾輪加壓區
經過楔形壓縮區後,污泥接著將進入較高壓力的脫水作用區域。兩條中間包夾污泥的濾布,將流經一連串連續滾輪,經過一系列滾輪與濾布張力系統的合併運作,將污泥中積存的水份逐次加壓濾除,有效的達到污泥脫水與固態污泥的收集。
2.3.12 刮泥板與排放滑槽
(1) 脫水機須裝設可更換式的污泥刮板,以便有效地將濾布上的污泥餅刮除,再經由排放滑槽引導脫離後之泥餅滑移至污泥餅收集斗,再落入輸送機中央處,將泥餅運走。
(2) 刮泥板的裝設方向須與濾布滾輪之方向相反以便有效地刮除泥餅,刮泥板作用於濾布上的接觸壓力須可於帶濾機正常操作時隨時調整。
2.3.13 儀表監控設備
本儀表監控設備至少應包含以下之內容,以控制脫水機與固體處理大樓中其相關設備([脫水機進料泵]、[脫水機清洗泵]、[高分子加藥機]、[泥餅輸送機][ ]等)之運轉及連鎖..
(1) 監控系統設備,包括[工業用級][ ]現場可程式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1套][ ],含電源供應器、處理器、I/O模組及攜帶式程式讀寫器等完整系統。
(2) 本現場控制器及其組件均須容納於獨立箱體內,裝設於人員容易操作及檢視之處,控制器之I/O模組至少需提供夠用之數位輸出(DO)、數位輸入(DI)及類比輸入(AI)輸出(AO)之點數以上。
(3) 現場控制器須提供通訊介面[2個][ ],俾利本控制器將來可與其他電腦連線運轉。
(4) 提供現場控制器與所監控設備間需用之管路及遮蔽電纜及固定配件。
(5) 水位、流量、壓力及必要之偵測器及其傳訊器。
(6) 指示計、記錄器、積算器等盤面儀表。
(7) 各式監控設備所必備之信號轉換器、信號演算器、接點,上述設備應與機械及電氣工程協調裝配。
(8) 除本身控制之警報系統外,須另提供一乾接點供中控室警報用。
(9) 脫水設備控制室設置操作控制儀表盤。
2.3.14 電氣設備
(1) 所有導管須為鍍鋅厚鋼導線管。而極限開關、浮球開關與其他電氣裝置須符合[NEMA 4X密封][ ]之規定。
(2) 各脫水機電氣設備均須附保護開關、馬達起動器、控制變壓器、馬達過載保護電驛及其他必須之附屬配備。其程序控制接線詳見儀控流程圖及程序控制功能說明。
(3) 脫水機的每一側邊上須安裝一只[蕈狀外型][ ]之[緊急停機按鈕開關座]與[緊急拉索][ ],此外另須配備有一只個別的手動復原(Reset)裝置。
2.3.15 驅動組件
(1) 脫水機的濾布與滾輪由一組變頻驅動機組帶動,使脫水機可經由控制盤內的一組控制設施,以手動方式調整脫水機的操作,使脫水機能於相當大的速度變化範圍內穩定的運轉。
(2) 驅動馬達須為[TEFC型][ ],[B][E][ ]級絕緣,電源為3相,[380V][ ],[60 Hz ][ ]馬達。
(3) 全組驅動裝置的各個部位必須完全密封,全部運轉齒輪須浸泡於機油或油脂內作潤滑,所有的驅動鍊條與鍊輪須完全密封於經常注滿油脂的容器內。
2.3.16 鋼製操作平台
(1) 操作平台之結構考慮之活荷重至少為[500kgf/m2][ ],並需考慮颱風、地震之影響。
(2) 承包商需依標準圖及施工規範規定進行結構計算,並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經業主及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據以施工。
(3) H形鋼支撐需做RC基礎固定於樓地板上,並設置不銹鋼欄杆,平台範圍詳設計圖說,平台四周均設[50mm][ ]直徑不銹鋼欄杆,其高度為[1.2m][ ]。
2.4 備品
承包商應提供之備用零件中每組脫水機至少須提供下列項目..
(1) [1套][ ]完整之更換用濾布。
(2) [1套][ ]污泥餅刮板,包括全部之固定件、托架與其他安裝於帶濾機框架上之必須附屬配件。
(3) [1套][ ]安裝於重力脫水區之楔形組件與沖水盒密封組件。
(4) 全套灑水噴嘴。
(5) 安裝於每台帶濾機與相關機組內之備用軸承,每種尺度型式之軸承須各準備[1個][ ]。
2.5 防蝕塗裝
以軟鋼(Mild Steel)製造之框架與其相關元件除了須施作熱浸鍍鋅處理作第一層防蝕保護外,須實施另一層工業等級之環氧樹脂底漆表面塗裝系統作第二層防蝕保護,元件須於加工成型後再實施熱浸鍍鋅處理,框架於鍍鋅塗裝完成後不得於任何部位上實作切割、銲接、鑽孔或沖孔等加工。塗裝糸統須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
2.6 工廠品質管理
2.6.1 廠內試驗
本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檢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貯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貯槽及儀電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人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梁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 [蓋形螺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人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 300~5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內面之雜物,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水泥砂漿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設備安裝完成後,承包商須依規定進行功能試車及相關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章第1.6項之規定。
3.3.5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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