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55 粉狀高分子真空輸送設備及配製機
¶ 1. 11355 粉狀高分子真空輸送設備及配製機 V2010.11.05.doc
第11355章V3.0
粉狀高分子真空輸送設備及配製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於污泥濃縮及脫水設備高分子溶液之配製之粉狀高分子真空輸送設備及配製機系統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高分子配製機(含真空吸料機)
1.2.2 粉狀高分子真空輸送設備(含輸送管線、閥類及除溼機)
1.2.3 鋼製操作平台
1.2.4 必需之附屬設備(如壓力開關、壓力計、安全閥、止回閥、開關閥等)
1.2.5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料
1.4.3 IP:The Institute of Petroleum(國際保護等級)
(1) IP 54
1.4.4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國家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製造廠商資料
1.5.4 原廠設備型錄
1.5.5 詳細尺度及構造圖,並附材質表
1.5.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5.7 詳細安裝圖面,包括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6 品質保證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7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高分子配製機
全自動二槽或三槽式高分子配製機,可做乾粉調勻,其最大調勻量[8,000L/h][ ]。每組配製機包含粉體定量給料設備、真空吸料機、單元控制盤、每槽各自一部攪拌機、活動式的探視孔、溢流裝置、排放和出料口接頭及所有必須的閥件。
2.1.2 粉狀高分子真空輸送設備
(1) 本設備主要功用在將太空包的高分子粉體,經真空輸送方式,輸送至[4組][ ]高分子配製機上方之真空吸料機,並進料給螺旋給料機。
(2) 當其中任何一套螺旋給料機中粉體不足時,自動啟動真空馬達(Blower),將太空包中之粉體,以真空抽送方式輸送至真空吸料機,直至螺旋給料機中的粉體貯存量達於高液位時停止。
(3) 本設備須設有過濾及逆洗裝置,以保持輸送效率。
(4) 由於本粉體具有吸濕結塊特性,本系統另提供[1組][ ]除濕乾燥機提供乾燥空氣,作為空氣輸送用之空氣源,避免因粉體吸濕結塊而造成輸送管路故障。
(5) 本設備若置於屋內,須於屋內設置除濕機[1組][ ],以保持屋內相對濕度在[50%][ ]左右。
(6) 設計需求
A. 輸送量..[180kg/h][ ]。
B. 最大垂直輸送高度不高於[6m][ ]。
2.2 構造及材質
2.2.1 高分子配製機
(1) 攪拌機
配合調勻設備提供電動攪拌機(每槽一台),葉片和轉軸均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之規定。攪拌機之設計以不破壞高分子溶液之剪力為原則。額定轉速約[900][ ]rpm,馬達保護等級為[IEC-IP54][ ]以上。
(2) 粉體貯存及定量給料設備
A. 輸送設備材質為[ANSI SUS 304][ ]。
B. 粉體貯存斗總容量為[100L][ ],材質為[PP][ ]。
C. 粉體定量給料設備裝有[螺旋式][ ]給料機,可由控制器調整其給料量,精度[±5%][ ]。
D. 粉體輸送量[6~126L/HR][ ]。
E. 為防止粉體受潮凝固,粉體進料機出口處有一加熱裝置,並可適度調整其加熱的溫度。
(3) 真空吸料機(Powder Chamber)
A. 容量..[9公升][ ],並必須能與粉體貯存斗完全密合以避免濕氣進入。
B. 快速更換式濾袋。
C. 重量感應式下料閥。
(4) 粉體偵測裝置
採用[電容式(近接開關)][ ]料位計,置於貯存斗內以連接真空粉體輸送設備,便於偵測粉體是否充足,不足時控制補充或警報。
(5) 濕潤裝置
A. 混合杯必須裝在螺旋進料機出口處,以水流由下往上產生漩渦和粉體先行混合。
B. 噴射攪拌器,裝在混合杯出口處,使水及粉體再快速混合而進入攪拌槽內。
(6) 進水裝置
包括一個手動閥、壓力表、電磁閥、壓力調節閥(具[0~6BAR][ ]之壓力調節,並含有過濾器)及流量計(附流量偵測器,以監控流量之穩定度)。
(7) 液位控制器
用於控制整個系統運作的流程,應提供四段液位檢測,液位接點包括..低低液位、低液位、高液位、高高液位。
(8) 電力系統
3相,[380V][ ],60Hz。系統參考馬力每套[11kW][ ]。
(9) 單元控制盤
單元控制盤應具PLC控制功能並附保護開關、馬達起動器、控制變壓器、馬達過載保護電驛、必要之指示燈、操作開關並須能與粉體真空輸送設備連接,及達成本系統自動連鎖功能所必須之控制。
A. 在給水流量不正確或功能喪失時,進水及粉體輸送機自動跳脫,並產生警報。
B. 攪拌機馬達超載或過熱,會自動跳脫並控制給水及粉體加藥自動跳脫。
C. 高液位..停止配製系統。
低液位..自動啟動配製系統。
低低液位,警報,且定量加藥泵自動跳脫。
高高液位:警報。
D. 每一部攪拌機均為三段式開關,手動-停止-自動。
E. 粉體加藥設備、進水裝置,可分別手動加藥、手動進水和全自動操作。
F. 制盤盤面,包括所有動作指示燈及不正常動作警報指示燈,且包含給料機、攪拌機,控制操作及相關所有控制開關及按鈕。
G. 控制盤內部,包括所有馬達跳脫開關、液位控制組件、控制電驛、粉體輸送量控制器及加藥控制機等所須之所有附件。
2.2.2 粉狀高分子真空輸送設備
(1) 太空包下料槽
A. [300mm][ ]以上之下料口。
B. 粉體接觸面材質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之規定。
C. 太空包固定支架。
D. 快速清料口。
E. 橡膠防振腳墊。
F. 振動馬達,參考馬力[1.1kW][ ]。
(2) 除濕乾燥機
A. 除濕過後的空氣平均露點應低於[-15°C][ ]。
B. [2組][ ]乾燥塔可完全自動並以電熱絲加熱交替再生使用。
C. 空氣出入管徑為[100mm][ ]以上。
D. 乾燥空氣量達[7CMM][ ]以上。
E. 送風鼓風機(Blower),參考馬力[1.5kW][ ]。
F. 再生用鼓風機(Blower),參考馬力[0.25kW][ ]。
G. 再生電加熱器,參考馬力[10.5kW][ ]。
(3) 空氣輸送風車
A. 真空壓力表,破真空消除閥,消音器,空氣進口濾網。
B. 參考馬力[3.7kW][ ],全密封風扇冷卻型(TEFC)級馬達。
(4) 空氣輸送管路
A. 真空吸料機控制電磁閥。
B. 粉體輸送及空氣管..採用[D=50mm][ ][不銹鋼管][ ],須作防靜電接地處理。
C. 粉體輸送管90°彎管須採用[600mm大弧度不銹鋼彎管][ ]。
D. 接頭採用防漏型快速真空接頭。
E. 電磁閥至真空吸料機採用[D=50mm][ ]軟管。
(5) 電力系統
3相,[380V][ ],60Hz。
(6) 系統控制盤
操作控制盤須附保護開關、馬達起動器、控制變壓器及馬達過載保護電驛,並須可設定抽料時間,下料時間,狀態,濾袋逆洗及完全自動控制操作[4組][ ]粉體輸送及所有異常警報。
(7) 除濕機
A. 最小除濕能力:[7L/h][ ](吸入空氣乾球溫度30°C,相對濕度80%所測之值)。
B. 參考馬力:[3.7kW][ ]。
C. 電源系統:1相,220V,60Hz。
D. 保護裝置:高壓壓力開關、防凍開關、高溫運轉防止用溫度開關、壓縮機過電流及過載保護。
E. 排水系統:凝結水及緊急排水管線及閥類。
2.2.3 鋼製操作平台
(1) 材質使用[結構鋼材][ ]及[格柵板],且均經[熱浸鍍鋅][ ]及防蝕塗裝處理,平台相關尺度由承包商繪製送審,平台範圍詳設計圖,H形鋼支撐需做基礎固定平台四周均設[50mm][ ]直徑不鏽鋼欄杆,其高度為[1.2m][ ]。
(2) 承包商需進行結構計算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業主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據以施工。設計荷重需考慮自重及活載重,並需考慮颱風地震之影響,活載重至少應考慮[500kgf/m2][ ],餘依施工規範辦理。
2.3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4 出廠試驗
2.4.1 工廠品質管理
本設備須經工廠測試,相關測試報告須於交貨前提送業主工程司審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經其所聘環工技師及電機技師簽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貯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貯槽及儀電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人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梁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 [蓋形螺帽][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人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之內面,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11355 11355- PAGE 11 V3.0 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