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51 矩型刮泥機
¶ 1. 11351 矩型刮泥機 V2001.03.27.doc
第11351章
矩型刮泥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整套之矩型刮泥機及附件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 ]矩型刮泥機之供應、安裝、試車。在工程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1.3 安裝地點:[ ]。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矩型刮泥機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安裝、試車及操作維護、訓練課程等工作。
1.2.2 為組成本設備之完整性並發揮功能,所有材料、機件及附屬設備均由承包商供應,並至少應包含電力接引,液壓驅動裝置,液壓缸,推桿,支撐傳動架,刮板,中心軸及連結板,軌道,控制盤,油槽,液壓油及管線,並由承包商負責安裝、試車。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料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3份][ ],以供審核:
(1)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註明各部份尺度、材質等)。
(2) 驅動裝置之馬力計算資料。
(3) 備品清單。
(4)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3份][ ]。
(5) 電力引接施工圖。
(6)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等詳設計圖。
1.6.2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 ]至[ ]°C,相對濕度約為[ ]至[ ]% RH。
1.6.3 使用情況:刮泥機安裝於沉澱池,沉澱池尺度為長[ ]m,寬[ ]m,深[ ]m,池水高水位[ ]m,池水低水位[ ]m。詳附沉澱池設計圖,電源設計圖
1.6.4 本刮泥機係裝置於露天場所,承包商所使用之器材及安裝應考慮防銹、防水、防塵設施。
1.6.5 供給電源:交流電、[ ]相、[ ]V、60 Hz。
1.7 保固
1.7.1 保固期限為[ ]年。
1.7.2 在驗收合格開始使用後,於保固期間承包商應每隔[3個月][ ]赴該場所定期保養或校正(不含故障、破損原因)1次;其保養、校正、修護紀錄表[2份][ ]須經業主使用單位承辦員及其主管簽章始為有效,業主及承包商各執1份以憑將來退還保證金之依據。
1.7.3 在保固期間操作運轉中如有故障、破損等應於業主電話通知或正式函文收到後[3日][ ]內赴該廠所辦理檢修或更換,並應於[15日][ ]內修復。如未於規定時問內辦理,則每逾1日按保固保證金總額[5%][ ]計罰,承包商不得異議;如超過[7日][ ]仍未派員辦理檢修或更換,業主得自行僱工代辦,因而造成業主之損失及所需費用全部由保證金扣除或由承包商自付,承包商不得異議。
1.8 [承包商資格]
1.8.1 [環境工程業][機械工程業][電氣工程業]。
1.9 運送、儲存及處理
1.9.1 機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勞方安全法規。
1.9.2 構件、材料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應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內。
1.9.3 構件、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及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本矩型刮泥機裝置於沉澱池內以刮除沉澱池沉泥、並連續收集排放或暫存於池底一段時間之後再定時排放、俟沉泥自行濃縮後藉排泥閥定時自動排除,以達最佳操作效果。
2.1.2 刮泥機採液壓驅動刮板式須容許每日24小時連續運轉,其設計須能以平穩均勻之速度運轉,其運轉間須不擾亂沉積之污泥,以達到最大的收集效果。刮板行走速度須為可依刮泥量調整。
2.1.3 應包括下列各項以及完成安裝及操作上所需一切工料。其動力及各部結構承包商應妥為計算,使能正常順暢操作運轉。浸於水中之材料,磨擦或轉動部分應為水潤式。
2.1.4 其動力之設計應依最大污泥量負載之[1.5倍][ ]以上採用。
2.1.5 刮泥板之最大行走速度應在每小時[15m][ ]以下。
2.1.6 刮泥機之操作可採時間控制器定時自動操作之方式。
2.2 材料及設備
2.2.1 液壓驅動裝置:液壓驅動裝置包含電動馬達、泵、液壓槽、空氣濾清器、液壓油、濾清器、溫度開關、液位開關、電磁閥、壓力計、安全閥、液壓油管線及液壓油管線閥等所組成。
(1) 電動馬達應為全密閉風扇型(TEFC)約為[ ]kw,適用交流電,[ ]相、電壓[ ]V,60 Hz ,絕緣等級為[F][ ]。其馬力數由承包商依負載情況自行設計。
(2) 液壓驅動裝置應具有液壓油調整閥,可輕易調整刮泥速度。並須有壓力、液溫等過負荷防止裝置,於過負荷情況發生時可自動切掉電源並發出警報。
(3) 液壓油管線及閥:由承包商依功能自行配置,須能使液壓驅動裝置可藉液壓油管線間之調控,而驅動隔鄰一池(渠)刮泥板。
2.2.2 液壓缸:每池(渠)刮泥機應提供一組液壓缸及[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 ][ ]之固定架,以驅動刮泥板,液壓缸之活塞推力約為正常操作時之[1.5][ ]倍。活塞之移動距離由承包商負責設計。每組液壓缸應裝置二組極限開關(Limit Switches)以控制活塞之前進後退。
2.2.3 推桿、支撐傳動架、刮板、中心軸及連結板:
(1) 各項材質均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質ANSI SUS 316][ ]。
(2) 刮板須平整,長約小於池寬50mm(輿池牆之間隙≦25mm)。每支刮板的安裝間距約為500mm至700mm。刮板應使用不銹鋼專用銲條銲接在中心軸上,在操作時刮板與池底面呈平行運動,速度為可調式以提供最佳刮泥效果,行程長度須大於刮板間距,足使沉澱污泥刮向污泥收集渠(或污泥收集渠污泥括向污泥收集槽),達到污泥排除之目的。
(3) 刮板應利用銲接之不銹鋼滑行板,在軌道上滑行,滑行時不得有抖動情況刮板底端與池底面之間距不得大於[10mm][ ],承包商應自行在刮板與中心軸間加設斜叉連結板,以增加穩固性。
(4) 推桿、支撐傳動架、刮板、中心軸及連結板等之構造及組合,在液壓缸活塞達最大設計推力操作時,均不得有變形、扭曲或脫落情況發生。
2.2.4 軌道:軌道之材質應為[Polyethylene][不銹鋼材質ANSI SUS 316] [ ][ ]製,軌寬不小於[l20mm][ ],如為[不銹鋼材質ANSI SUS 316][ ]製,其厚度應大於[l5mm][ ],其切割後須加鈍角處理。施工後須使刮板平均擱放在軌道上。施工中如有需要,承包商須於池底加舖厚[10cm][ ]以下之1:2水泥砂漿,以整平池底及牆腳。
2.2.5 控制盤
(1) 每一套液壓驅動裝置應設一現場控制盤,控制盤可自動及手動控制各別刮泥機。
(2) 控制盤內應包括控制電驛、保護電驛、計時電驛(可調控固定之運轉行程及每個行程之運轉時間)斷路器、接觸器、端子板、接地、盤內照明及控制線路等。
(3) 控制盤面板應包含主電源開關、緊急開關、自動/停止/手動,選擇開關、操作顯示器、警報器(液壓油之高溫及低液位警報、過負荷警報)
(4) 控制盤盤體材質應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並為屋外型。
(5) 盤體須為合格配電盤專業製造商之產品。
2.2.6 油槽:油槽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製,容量由承商詳細計算後配備,使整套刮泥設備能符合使用。
2.2.7 液壓油:使用於自來水處理時,限用無害水質之純植物油或[ ],但容許添加無害水質之礦物(無機)質化學摻料。
2.2.8 液壓油管線:所用液壓油管線均須能耐最大負荷之操作使用。
2.2.9 電源:交流電、[ ]相、電壓[ ]V,60 Hz ,由承包商自業主配電設備系統低壓側後引接,並須依電工法規施工。
2.3 零件及附件(均需與實際安裝者同廠牌及同規格)
2.3.1 空氣濾清器之濾網及液壓油濾清器濾網各[4套][ ]。
2.3.2 溫度開關及液位開關各[2套][ ]。
2.3.3 刮板備份數為實際裝設數之[20%][ ](未滿1支者以1支計)。
2.3.4 1個液壓油箱份之液壓油[1份][ ]、液壓缸[1組][ ]。
2.3.5 液壓油管線及配件(含接頭)為實際裝設數之[50%][ ]。
3. 施工
3.1 安裝
所有機件及安裝均由承包商負責,須配合工程進行,或事先取得認可預留埋設孔或預留接合鋼筋,將來機件裝妥後由承包商灌填安裝完成,並由承包商負責試車以保證所供應設備能順利操作。
3.2 檢驗
本設備之不銹鋼材質,其檢驗項目如附表,檢驗方式如下:
|
項 目 |
抗拉強度 |
降 伏 點 |
伸長率 |
|
不銹鋼 |
≧53kgf/mm2 |
≧21kgf/mm2 |
≧35% |
3.2.1 如不銹鋼需採用鑄造成型者,其材質須符合[SCS-13][ ]之標準。
3.2.2 由承包商提出該供應商所出具之不銹鋼材質證明。
3.2.3 設備進場時,須提出製造廠之出廠證明(正本)、外貨並附進口證明(正本)、不銹鋼材質檢驗合格證明(正本)等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4 檢驗費均由承包商負責。
3.3 保護
承包商產品如有抵觸等權利問題與業主無涉,承包商並不得以本項所訟為由,要求展延交貨日期或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4 試車
全部安裝完成後,需經連續運轉[30日][ ](每日24小時操作),均無故障發生始為合格。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各項規定辦理以套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不予計量,其費用均視為含主體之項目如:
(1) 預埋件。
(2) 吊裝工程。
(3) 環境維護。
(4) 零件材料之檢驗費用等。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套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車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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