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4 攔除物貯槽
¶ 1. 11334 攔除物貯槽 V2010.11.05.doc
第11334章V3.0
攔除物貯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以儲存攔除物,以便貨車運棄之攔除物儲槽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儲槽
1.2.2 卸料活門
1.2.3 振動馬達
1.2.4 及攔除物攪拌器
1.2.5 必需之附屬設備
1.2.6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質
1.4.3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4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國家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設備供應清單
1.5.4 詳細尺度及構造圖,並附材質表
1.5.5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5.6 詳細安裝圖面,包括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5.7 5年之備用配件推薦書(須附零件之數量及單價、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7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本設備須為特別設計用於儲存細攔污柵攔除物,內含各類的固形物,如木片、塑膠袋、紙張、雜草、污水懸浮固體物等。本設備之控制應配合細攔污柵設備、螺旋輸送機及單活塞式攔除物輸送機,形成一完整前處理系統之控制。
2.2 材料
2.2.1 儲槽
儲槽本體係用至少[6mm][ ]以上厚度之鋼板製造而成。
2.3 設計與製造
2.3.1 儲槽
(1) 槽頂邊長[400][ ]cm×[400][ ]cm,儲槽有效容積應有[20m3][ ]以上。
(2) 儲槽本體以不銹鋼錨碇螺栓確實固定於基座上,基座須將其全槽滿載之荷重傳至足以支撐其荷重之構造物上;承包商須將基座相關結構計算書及施工製造圖提送業主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據以施工,設計上並需考慮颱風地震之影響,儲槽內攔除物之比重至少應以[1.00][ ]計算。儲槽與樓地板接觸面均應設置防振墊,其材質及安裝方式應先以型錄及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辦理。
(3) 儲槽頂部之高程須避免與吊車發生碰撞。
(4) 儲槽底部四面側板傾斜角度應考量能防止攔除物形成架橋現象。在儲槽上應裝置致動筒,以開閉儲槽底部之卸料活門。
(5) 儲槽底部應設置有排水閥及排水軟管,可將滲出水排至室外。
2.3.2 卸料活門
(1) 卸料活門應為兩扇形旋轉對開式,以[90°][ ]齒型接合,接合深度需達[50mm][ ]以上。卸料活門之軸心不得貫通卸料口,軸兩端應以自動調心式滾球軸承支承,軸之一端裝置模數[10][ ]以上之平齒輪以連接兩軸使能產生連動。
(2) 由二組氣壓式致動筒操作卸料活門之開閉。致動筒空氣輸入管線之上電磁閥之操作開關應設於儲槽下附近離一樓樓地板上[1.2m] [ ]處。
(3) 卸料口尺度約為[200cm][ ]×[200cm][ ],其最低位置需在一樓樓地板[3.5m][ ]以上之高度,以防運料車輛碰撞。
2.3.3 振動馬達及攔除物攪拌器
(1) 儲槽底部四面側板中其中相對兩面應各安裝一部振動馬達,另兩面則安裝一部攪拌器,以輔助污泥餅之傾卸。
(2) 振動馬達每相對二部為一組,需可並聯共振式操作,每組共用一個控制開關。振動馬達需具備防水、防塵性能,可適合[8小時][ ]連續運轉。其絕緣等級為[B][ ]級,使用係數為1.15,[4極] [ ],[0.5hp][ ]。
(3) 攪拌器葉片位於儲槽內,由承包商設計之,須使攔除物不致產生架橋現象,攪拌器減速馬達不得小於[1hp][ ],並須附有扭矩過載保護裝置及警報。每部攪拌器均有一個控制開關。控制開關均設於儲槽下附近離一樓樓地板上[1.2m][ ]處。
2.3.4 攔除物儲槽之整體設計應適合安裝於防爆等級[美規一級2區C及D類(Class I, Division 2, Group C & D)]或相當於[歐規FEM Eexd IIA T4][ ]以上等級之危險環境。
2.4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經其所聘環工技師及電機技師簽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儲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儲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樑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蓋形螺帽][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之內面,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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