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3 單活塞攔除物輸送機
¶ 1. 11333 單活塞攔除物輸送機 V2010.11.05.doc
第11333章V3.0
單活塞攔除物輸送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以輸送細攔污柵所攔除之污物至攔除物儲槽,以便運棄之單活塞攔除物輸送機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單活塞泵
1.2.2 集中潤滑裝置
1.2.3 液壓動力供應系統
1.2.4 電動馬達
1.2.5 控制盤
1.2.6 液壓滑動閘閥
1.2.7 玻璃防臭罩
1.2.8 必須之附屬設備
1.2.9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802 機械結構用不銹鋼鋼管
(2)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料
1.4.3 IP:The Institute of Petroleum(國際保護等級)
(1) IP 55
1.4.4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國家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操作特性
單活塞攔除物輸送機須符合下列之操作特性..
(1) 輸送容量≧[2m3/h][ ]。
(2) 輸送距離約[22.5m][ ]。
1.5.2 防爆要求
本設備應適合安裝於防爆等級[美規一級2區C & D類(ClassI,Division 2, Group C & D)]或相當於[歐規FEM Eexd IIA T4][ ]以上等級之危險環境。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原廠設備型錄
1.6.4 設備供應清單
1.6.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6.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6.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6.8 5年之備用配件推薦書(須附零件之數量及單價、製造廠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1.7 品質保證
1.7.1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本設備須設計專為適用於細攔污柵攔除污物之輸送,輸送物內含各類的固形物,如木片、塑膠袋、紙張、雜草、污水中懸浮固體物等。本設備需配合前處理房螺旋輸送機及攔除物儲槽之高度予以安裝。
2.2 構造及材料
2.2.1 單活塞泵(Single Piston Pump)
單活塞泵的設計必需適用於高壓,輸送高磨耗性的攔除物,主要元件述如下..
(1) 機殼(Casing)
[結構鋼][延性鑄鐵][ ]製成,進口為[方形凸緣][ ],設有洩水口,內壁有耐磨內襯。
(2) 活塞桿(Piston Rod)
為[CK45][ ]或同等級鋼製成。表面鍍鉻[0.02~0.03mm][ ]以上。
(3) 輸出活塞(Delivery Piston)
活塞為[硬化合金鋼][ ]製成,產生的推力應足以切削金屬類雜物。密封圈須為[氟化橡膠(Viton)][ ]製成。
(4) 輸出缸(Delivery Cylinder)
[為結構鋼St.52製成。內壁需鍍鉻[0.25mm][ ]以上,並予以拋光處理,與活塞緊密配合。][延性鑄鐵製成。直徑至少為[150 mm] [ ]。]
2.2.2 集中潤滑裝置(Central Lubricating Device)
集中潤滑裝置,提供泵、螺旋進料器、滑動閘閥所有軸承等潤滑點,注入油脂做定時、定量、定點的潤滑,包括油脂儲槽,注油機,控制箱等。
2.2.3 液壓動力供應系統(Hydraulic Power Pack)
獨立的液壓應力供應系統,供應以上所有設備及液壓驅動閥的動力及自動控制,至少包括下列元件:
(1) 液壓油儲槽(Hydraulic Oil Tank)
儲槽容量至少須為[180公升][ ],並具油位指示計,過濾網,油污染警示器於液壓迴路中應有壓力表指示操作壓力。液壓控制迴路(Hydraulic Control Circuit)控制迴路至少應包括油溫偵測裝置。
(2) 液壓泵(Hydraulic Oil Pump)
泵輸出壓力需為[200kgf/cm2][ ]以上,流量則足以驅動所有設備。當泵運轉其輸出壓力達到最高操作壓力時,可由迴路自動降低且保持最高操作壓力。輸出油量可無段調整。液壓泵以[串聯][ ]方式驅動,泵數目則依系統需求量而定。
2.2.4 電動馬達(Elec.Motor)
液壓泵以一電動馬達驅動,馬達需適用於[380V][ ]、3相、[60Hz][ ]的電源。防護等級[IP 55][ ],絕緣等級[F][ ]級,為[Star-Delta] [ ]方式啟動,具高溫偵測裝置。
2.2.5 控制盤(Control Panel)
控制盤需提供以上所有設備的自動控制,面板至少包括油溫指示計,液壓泵啟動/停止/反轉電鈕。使用工時表,及所有設備作動的顯示燈及警示燈等。控制盤設於[液壓設備室(非防爆區)][ ],現場並需設置開關按鈕。
2.2.6 液壓滑動閘閥(Hydraulic Slide Gate Valve)
液壓滑動的閘閥於每個衝程均開關[1次][ ],以防止攔除物回流,直徑需與單活塞泵出口相同,由液壓動力供應系統連動。
2.2.7 玻璃防臭罩
承包商應提供玻璃防臭罩[1組][ ],以提供本設備之密封及配合除臭設施。玻璃防臭罩應為至少[10mm][ ]厚透明安全玻璃配合[鋁][不銹鋼][ ]框架製成,另須設有[玻璃][ ]門以供進出。玻璃防臭罩之頂板應配合除臭風管之銜接位置設置銜接開孔。本防臭罩應具有堅固之特性,並能耐振及耐壓。當其內之設置需要運進運出時,本防臭罩應能加以拆卸,並可容易組裝,以恢復原狀。
2.3 備品
2.3.1 承包商應提供下列備品:
(1) 輸出活塞O形環[5套][ ]。
(2) 液壓油濾網[5組][ ]。
(3) 液壓滑動閘閥橡膠襯墊[5組][ ]。
2.4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5 工廠品質管理
2.5.1 出廠試驗
本設備須經工廠測試,相關測試報告須於交貨前提送業主工程司審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經其所聘環工技師及電機技師簽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儲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儲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梁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 [蓋形螺帽][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之設備,須至少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之內面,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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