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1 刮泥機
¶ 1. 11331 刮泥機 V2010.11.05.doc
第11331章V3.0
刮泥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安裝於矩形沉澱池內,用於將沉澱污泥刮入污泥儲斗中之非金屬鏈條刮泥機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刮泥機鏈條
1.2.2 驅動鏈條
1.2.3 刮板
1.2.4 耐磨蹄塊
1.2.5 鏈輪
1.2.6 磨耗軌道與回程導板
1.2.7 驅動裝置
1.2.8 保護裝置及控制介面
1.2.9 鏈條調整設備
1.2.10 鏈條護罩
1.2.11 浮碴管
1.2.12 控制盤
1.2.13 附屬設備
1.2.14 材料供應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570 塑膠製品之吸水性檢驗法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質
(2)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質
1.5 定義
1.5.1 FRP:強化玻璃纖維塑膠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型式
鏈條式矩形刮泥機可為[樞軸式(Pintle Type)][凹口鏈環式(Notched- Link-Chain Type)][ ]。
1.6.2 沉澱池內之刮泥機須能在設計圖說所示及下列條件下順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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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地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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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編號 |
[SP-0501A~SP-0548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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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數 |
[48]][ ]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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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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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池寬度 |
[6.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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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池長度 |
[36.8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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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邊最大水深 |
[5.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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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底面斜率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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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流量(每池) |
[6,013m3/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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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均流量(每池) |
[5,011m3/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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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考馬達馬力 |
≦[1h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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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刮泥板行走速度 |
[0.6m/min][ ] |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7.3 製造廠商資料
1.7.4 原廠設備型錄
1.7.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7.6 電力及控制線路圖
1.7.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構造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8 當最大負荷時鏈條及刮板之強度計算書。
1.7.9 刮泥板之設計強度特性。
1.8 品質保證
1.8.1 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對廠商提供之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有疑慮時,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9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本刮泥收集設備須符合連續操作,可長期曝露於污水環境並適合處理有機與無機之污泥固體物。
2.2 材料
2.2.1 刮泥機鏈條
(1) 樞軸式
A. 刮泥機鏈條材質須為[非填充型縮醛樹脂][玻璃強化樹脂] [ ],單位長度重量須為[1.90kg/m][ ],材料硬度不可低於[洛式硬度R-115],吸水率於飽和狀態下([ASTM D570][ ])不超過[1%][ ]。
B. 鏈條若使用非金屬鏈結釘,其材質須為[強化尼龍樹脂][縮醛樹脂][玻璃強化樹脂合金][ ]。
C. 鏈條若使用不銹鋼鏈結釘,其固定鏈結與鏈條須為相同材質。
(2) 凹口鏈環式
鏈條由[高張力高分子之硬塑膠][ ]材料製成,材質為[聚醯縮醛合成塑膠][ ],單位長度重量至少[1.50kg/m][ ],材料硬度不可低於[shore D 90],吸水率於飽和狀態下([ASTM D570] [ ])不超過[0.65%][ ]。鏈結釘由[聚醯胺][ ]製成。
2.2.2 驅動鏈條
(1) 樞軸式
驅動鏈條材質須為非金屬,材料為[非填充型縮醛樹脂填注鐵氟龍][ ]、[玻璃強化樹脂][熱塑性塑膠][強化尼龍樹脂][ ]。
(2) 凹口鏈環式
鏈環材料是[聚縮醛][ ]且鏈結釘材料為[聚醯胺][ ],鏈結釘內部為[不銹鋼管][ ]用以確保鏈條之強度。
2.2.3 刮板
材質均須為[FRP][ ],且平均玻璃纖維含量最低[45%][ ],最大吸水率不超過[0.5%][ ]([ASTM D570,48h,50°C][ ])。
2.2.4 耐磨蹄塊
蹄塊須為[Shore D硬度最低80]之[Methylene Bis/Phenyl polyester PU高分子聚合物(Polyester Polyurethane)],或[洛氏硬度最低R56之UHMW(Ultra High Molecular Weight)PE]材料,或[洛氏硬度最低R116之Cast nylon-6][ ]。
2.2.5 鏈輪
(1) 主軸與角軸鏈輪
A. 樞軸式
其材質為[最小洛氏硬度R116之Cast Nylon-6],或[shore D硬度最低80之聚氨酯類],或[洛氏硬度最小R56之UHMW PE][ ]之對接鏈輪,或[UHMW PE][ ]材質齒緣使用螺栓與鑄鐵對合輪殼結合之鏈輪。
B. 凹口鏈環式
刮泥鏈條惰鏈輪其材質為 [shore D硬度最低63][ ]之[聚醯縮醛合成塑膠][ ]製輪轂及材[shore D硬度最低63][ ][聚乙烯][ ]製的輪緣。
(2) 驅動與傳動鏈輪
A. 樞軸式
a. 傳動鏈輪須為材質[100% Cast Nylon-6][聚氨酯類][ ]之對接鏈輪,或[UHMW PE][ ]齒緣使用螺栓與鑄鐵輪殼結合之鏈輪。
b. 驅動鏈輪須為材質[100% Cast Nylon-6][ ]之鏈輪或[PU] [ ]材質齒緣使用螺栓與剪力鋼輪殼接合或[UHMW PE][ ]齒緣使用螺栓與鑄鐵之對合輪殼。
B. 凹口鏈環式
a. 鏈輪凸緣之材質須為[耐酸鹼不銹鋼][ ]。
b. 鏈輪傳動銷套筒之材質須為[聚醯胺][ ]。
c. 驅動鏈輪由[ANSI SUS 316不銹鋼][ ]作成。
2.2.6 磨耗軌道與回程導板(Wearing Rails And Return Guides)
(1) 磨耗軌道須為[鋼製][ ]。
(2) 磨耗軌道磨條之材質須為[聚乙烯][ ]。
(3) 回程導板須為[不銹鋼製][ ][強化玻璃纖維塑膠角板][ ]。
2.2.7 鏈條護罩(Chain Guards)
鏈輪與鏈條護罩,材質需為[ANSI SUS 304不銹鋼][ ]。
2.2.8 浮碴管(Scum Pipe)
(1) 浮碴管材質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厚度不得小於[6mm] [ ]。
(2) 浮碴管出口端子軸承密封之材質須為抗油性之[合成橡膠][ ]。
2.2.9 控制盤
現場控制盤材質應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2.2.10 附屬設備
擋板及整流牆之材質應為[紅木][FRP][ ],FRP材質須為乙烯基酯級樹脂。
2.3 設計與製造
2.3.1 刮泥機鏈條
(1) 樞軸式
A. 刮泥機鏈條須為模製一體成型,其鏈結節距為[15~16cm][ ]。
B. 鏈條需能承受至少[1,180kgf/cm2][ ]之工作應力負荷強度,最低抗拉保證強度為[2,700kgf/cm2][ ]。
C. 鏈條須使用[非金屬材質製][不銹鋼製][ ]的鏈結釘作鏈結。
D. 若使用非金屬鏈結釘其直徑不可小於[21mm][ ]。
E. 若使用不銹鋼鏈結釘,其直徑不可小於[18mm][ ]。
F. 縱向刮板間的最大間隔距離為[3m][ ]。
(2) 凹口鏈環式
A. 每一節鏈條之節距為[20~21cm][ ]。
B. 為使磨損情況減至最低,鏈環軸承接觸面積至少須為[1,100mm2] [ ],齒形凹槽承接觸面積至少須為[1,300mm2][ ]。
C. 鏈條需能承受至少[1,180kgf/cm2][ ]之工作應力負荷強度,最低抗拉極限強度為[2,700kgf/cm2][ ]。
D. 每一鏈節均應為一體成型以確保鏈條之強度與堅固。
2.3.2 驅動鏈條
(1) 樞軸式
A. 單位長度重量至少[1.90kg/m][ ]。
B. 鏈條需能承受至少[790kgf/cm2][ ]的工作應力負荷強度。
C. 使用[不銹鋼][ ]鏈結釘連接鏈條,鏈結釘的最小直徑為[9mm] [ ]。
(2) 凹口鏈環式
A. 驅動鏈條為非金屬鏈條型式。
B. 單位長度重量至少[2.60kg/m][ ]。
C. 鏈條需能承受至少[790kgf/cm2][ ]的工作負荷能力。
D. 鏈結釘的最小直徑為[30mm][ ]。
2.3.3 刮板
(1) 刮板可為[槽型][Sigma(Σ)型][ ],參考尺度[槽型約為76mm× 200mm],[Sigma(Σ)型約為80mm×145mm][ ]。
(2) 其纖維方向須沿長度方向全程連續,不允許有纖維布紋結構或碎塊結構發生。
(3) 每片刮板與池底軌道、回程角軌滑動接觸之固定軌道相接觸處均須安裝耐磨蹄塊,並使用同樣蹄塊,與水面上回程支撐滑動相接觸。
2.3.4 耐磨蹄塊
所有耐磨蹄片須具有可互換性且蹄片兩面皆可磨耗。
2.3.5 鏈輪
(1) 主軸與角軸鏈輪
A. 樞軸式
刮泥機鏈條之鏈輪須可為模製一體成型、對接鏈輪、或齒緣使用螺栓與鑄鐵對合輪殼結合等型式之。
B. 凹口鏈環式
a. 刮泥鏈條惰鏈輪為圓形且不具任何齒形的設計,並含有輪轂及輪緣。
b. 輪緣用耐酸鹼[不銹鋼][ ]螺栓和自鎖式螺帽固定於輪轂上。
c. 所有惰輪軸應為可調式,以調整鏈條的偏移,池中並有[2個] [ ]惰輪軸可調整鏈條緊度。
(2) 驅動與傳動鏈輪
A. 樞軸式
a. 每組傳動鏈輪皆須以不銹鋼[ANSI SUS 316][ ]螺栓與鑄鐵對合輪殼相栓接。
b. 鏈輪上須安裝剪力插銷(Shear Pin)以提供設備於過負荷運轉時全額保護。
B. 凹口鏈環式
a. 鏈輪係由[2個][ ]凸緣組成,凸緣並以[耐酸鹼不銹鋼][ ]螺栓及自鎖式螺帽互相連接,螺栓應以[耐酸鹼不銹鋼管][ ]覆蓋。
b. 鏈輪傳動銷需以套筒覆蓋,套筒須可在不將鏈條脫離鏈輪的情況下更換。
c. 鏈輪的輪緣用[不銹鋼][ ]螺栓固定於輪轂。傳動軸設有鍵槽以供傳動鏈輪組裝用,並足以傳遞所需要的動力。
d. 驅動鏈輪之節圓直徑[130mm][ ],至少有[12個][ ][非金屬][ ]拉拔套筒。套筒須可在不將鏈條脫離鏈輪的情況下更換。
(3) 軸承
水中軸承須能防止表面累積固體沉降物,運轉時以水作潤滑,軸承活動部位須安裝[黃油][ ]設備(非金屬軸承則不需要),當軸承基座或軸承外露時須能加注水中油脂(Underwater Grease)潤滑。
2.3.6 磨耗軌道與回程導板(Wearing Rails And Return Guides)
(1) 磨耗軌道須為鋼製並具有至少[75mm][ ]寬之磨條,凸出池底[9mm~12mm][ ]高。
(2) 回程導板須為至少[75mm][ ]寬之角板,固定於池壁撐架上,撐架最大間隔為[3m][ ]。
(3) 磨條最小尺度為[75mm][ ]寬、[9mm][ ]厚,安裝固定於池底鋼製軌道與回程軌道上。
(4) 磨條須考慮因熱膨脹因素的預留措施並允許磨條具有互換性。
2.3.7 驅動裝置
(1) 驅動裝置須為齒輪馬達型,驅動裝置之齒輪須浸沒於油內運轉,所有軸心皆須安裝於軸承座內,馬達屬[TEFC][ ]型,Class[F][ ]絕緣等級。
(2) 電源為3相,[380V][ ],[60Hz][ ]。
2.3.8 保護裝置及控制介面
(1) 驅動裝置需附剪力插銷或其它機械式過載保護裝置,以防止過負荷運轉。於[120%][ ]額定扭矩時剪力插銷剪斷時,中控室刮泥機故障跳脫警報。
(2) 本設備應裝設每台刮泥機運轉之監測設備,監測刮泥機運轉及刮板偏移之狀態,以確保刮泥機處於正常之操作。
(3) 於刮泥機不運轉及刮板偏移超過規定時,中控室發出刮泥機故障跳脫警報。此設備使用固定之感應器,可單獨監測各刮泥機之運轉停止、刮板偏移等異常狀況,並可停止刮泥機之電源及發出警報訊號,感應器應為防水且可浸沒於水中。各控制訊號應引接至各刮泥機之現場控制盤內。
(4) 本設備需提供以上保護裝置之接點,以達警報功能。
2.3.9 鏈條調整設備
(1) 驅動鏈條應設有調整設備以防止鍊條之鬆弛。
(2) 調整設備應為一重力式自動負載調整器或包括一[熱浸鍍鋅] [ ]之滑動底座及具有自我潤滑型[聚乙烯][ ]惰輪鏈輪之固定托架。
2.3.10 鏈條護罩
刮泥機安裝之鏈輪與鏈條護罩,於池子頂板上方的開口空間須儘可能縮小。
2.3.11 浮碴管
(1) 每池刮泥機製造商應提供並安裝1只[D=300mm][ ]之電動浮碴管,並以驅動裝置旋轉驅動渦桿經齒輪與齒條操作之浮碴管。
(2) 浮碴管驅動裝置可為自動及手動。
(3) 浮碴管應具有縱向之開孔並以伸縮接頭安裝於兩側池壁之軸承上。而出口端子軸承應有一抗油性之密封。
(4) 浮碴管應可以電動機手輪操作,減速機控制浮碴管旋轉。其可旋轉角度在正反方向各為[60°~75°][ ]。
(5) 每組電動機之參考馬力為[1/2hp][ ]。
2.3.12 控制盤
每組刮泥設備需提供現場控制盤,控制盤須具有“開”、“關”以及高扭力警示燈號,並提供相關信號接點供引接至[控制中心監控盤][ ]使用。
2.3.13 附屬設備
下列之附屬設備亦屬承包商之供應範圍:
(1) 承包商須提供進水管件及擋板、整流牆及浮碴擋板設備及施工製造圖。其設計如設計圖說所示。所有之錨碇螺栓應為不銹鋼所製,且具足夠之尺度與強度以符合工作需求。
(2) 承包商須提供二沉池浮碴趕除設備及相關管線閥類,包括浮碴噴嘴、池內回收水管線及相關控制閥類,其配置如設計圖說所示。上述設備須包括材料供應、安裝及測試。
(3) 承包商須提供池內之浮碴出流管(預埋),使浮碴順利流出沉澱池而至浮碴收集系統,範圍包括材料之提供、預埋、安裝及所須之固定及支撐。
(4) 承包商須提供池底板[2cm][ ]厚水泥砂漿粉刷及池末端弧形部分水泥砂漿之施工。
2.4 備品
所提供之備用零件中每組刮泥機至少須提供下列項目..
(1) [2條][ ][3m][ ]長之刮泥機鏈條。
(2) [2套][ ]各尺度之整組刮板,包括耐磨蹄片與填塊(Filler Block)。
(3) [12支][ ]鏈結釘。
(4) [2只][ ]固定鏈結。
(5) [1條][ ]驅動鏈條。
(6) [12支][ ]剪力插銷(Shear Pin)。
(7) [1只][ ]驅動鏈輪。
(8) [1只][ ]傳動鏈輪。
(9) [1只][ ]主軸鏈輪。
(10) [1套][ ]角軸鏈輪。
(11) 拆卸鏈釘工具(每[10組][ ]刮泥機提供1組)。
2.5 塗裝系統
所有鐵件表面須作熱浸鍍鋅、塗裝處理,不銹鋼材及非鐵質表面不須塗裝,塗裝表面須符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於工廠出廠前塗裝適合母材表面之底漆,其他雜項金屬零件如撐架鉸鏈與固定材等須於成型完成後再經熱浸鍍鋅處理。
2.6 工廠品質管理
2.6.1 廠內試驗
製造廠家須執行下列之品質保證測試..
(1) 每天所生產之鏈條,抽取[6條][ ]樣品進行極限強度測試,每條樣品長度不得少於[6個][ ]節距,其測試之極限強度最低[2,700kgf/cm2][ ]以上。
(2) 每組鏈條於[出廠][裝船][ ]前須取[3m][ ]長實施安全負荷測試,施加負荷為工作負荷之[1.5倍][ ]。
(3) 於設備交貨時,製造商須提供[6份][ ]測試報告書。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及工程司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項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構造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構造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單價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項設備、儲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儲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本規範及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單價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固定配件,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梁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 [蓋形螺帽][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直徑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直徑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久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內面之雜物,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構造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現場試驗
(1) 承包商須提供檢查測試與保證等各項服務,並依規定呈報測試程序與格式文件,扭矩測試須在工程司在場的情況下檢測[2組][ ]刮泥機,每只驅動鏈輪的剪力插銷(Shear Pin)皆須測試以證明其在製造廠商指定的切斷扭矩±[10%][ ]的負荷範圍內具有切斷作用。承包商須準備檢測所需的全部設備。
(2) 扭矩測試時須準備[2組][ ]各附有量表之液壓缸,兩組液壓缸之一端固定於靠近其相鄰鏈輪附近進流端的角軸(Corner-Shaft)上,而兩組液壓缸的另一端與位於進流端角軸與收集器主軸(Head-Shaft)之間的對應鏈條相接。液壓缸作用時,其上的量表可連續紀錄負荷,當鏈條作用力導致剪力插銷(Shear Pin)斷裂時,承包商須提供換算表表壓力為剪力插銷(Shear Pin)切斷應力的必須資料。
(3) 單機試車時,每座沉澱池須注水入池至正常工作水位,除另有規定外,刮泥機以其設計速度運轉至少[24小時][ ],在此測試運轉期間內,設備不可有任何變型、彎曲或不正常情況出現,且製造廠商代表人員須在場指導測試進行。
(4) 若於單機試車期間,工程司認為設備發生彎曲變型或設備調整不當時,廠商人員須停止測試,承包商須立即提出補救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迅訴補救。經過適當的修復和調整後,再重新測試,若重複進行了[6次][ ]仍無法完成,將予以退件,所有延誤工期等責任均由承包商負全責,承包商不得異議。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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