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6 橫軸定速非阻塞式離心泵
¶ 1. 11316 橫軸定速非阻塞式離心泵 V2010.11.05.doc
第11316章V3.0
橫軸定速非阻塞式離心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輸送污水或污泥用之橫軸定速非阻塞式離心泵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外殼
1.2.2 進水口
1.2.3 背頭
1.2.4 框架
1.2.5 葉輪
1.2.6 耐磨環
1.2.7 軸
1.2.8 機械軸封
1.2.9 軸承
1.2.10 基座
1.2.11 馬達
1.2.12 必需之附屬設備(如水封(含電磁閥)、適用於污泥管線上之非阻塞型壓力測定器,以及排水系統等)
1.2.13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48 灰鐵鑄造物
(2) ASTM A108 Class C1144 冷處理碳鋼棒之品質標準
(3) ASTM A108 Grade 1045 冷處理碳鋼棒之品質標準
(4) ASTM A276 Type 410 不銹鋼棒與型鋼
(5) ASTM A278 Class 30 壓力容器用灰鐵鑄造物
(6) ASTM A322 Grade 4140 標準級合金鋼棒
(7) ASTM A576 Grade 1045 特別品質熱鍛碳素鋼棒
(8) ASTM A743 Grade CA-15 一般耐腐蝕之鉻鐵及鎳鉻鐵鑄造物
1.4.3 AFBMA(抗摩擦支承生產者協會)
(1) AFBMA L-10
1.4.4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製造條件
|
設備編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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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流量(m3/d) |
[6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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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揚程(m) |
[13] [ ] |
|
額定點效率(%) |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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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點流量(m3/d) |
[72,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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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點效率(%) |
≧[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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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轉速(rpm) |
[1,2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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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正吸水頭(NPSHR,M) |
≦[1.5] [ ] |
|
馬達參考馬力(kw) |
[1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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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水口口徑(mm) |
≧[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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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物含量(mg/l) |
約[40,000] [ ] |
1.5.2 設計要求
(1) 泵與其驅動裝置的設計須可於正常情況下操作而不會產生孔蝕現象或破壞性振動。
(2) 泵由指定之操作流量降低至指定之最低流量的操作過程中,本泵機組不得有不正常噪音、振動或未預期狀況。
(3) 泵之水頭-容量曲線須為連續斜率之曲線且在全部運轉速度範圍內無任何造成不穩定(Hunting)現象的逆向(Reverse)斜率變化。
(4) 所有泵元件設計的安全極限負荷(Safely Withstand Forces)須能承受電源切斷下,逆轉速度達到125%泵最大轉速時所產生的負荷。
(5) 泵選用之額定點應在泵水頭-容量曲線上最佳效率點之右側作為操作點,且整組泵於操作曲線區域內運轉時,馬達均不得有過負載現象,否則不予接受。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製造廠商資料
1.6.4 原廠設備型錄(含附屬設備)
1.6.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6.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6.7 泵性能曲線
1.6.8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 品質保證
1.7.1 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必要時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泵之水頭-容量曲線須為連續斜率之曲線且沒有任何反向(Reverse)斜率變化。
2.1.2 驅動方式
(1) 驅動方式須為[V形皮帶帶動式][直接驅動式][ ]。
(2) V形皮帶帶動式
皮帶輪(Pulley)須經靜態及動態平衡校正,皮帶強度須足夠傳遞馬達之馬力,使用係數至少為[1.5][ ],並須提供足夠剛性之皮帶護蓋。
(3) 直接驅動式
泵與馬達間以撓性聯軸器互相連接,且泵上須提供一只延伸型的聯軸器金屬護套,護套須能有效的保護聯軸器與聯軸器上之軸末端部位,但其空間仍應足夠實施軸承潤滑與軸封接合處之相關保養維修作業。聯軸器須為全金屬材質免潤滑式、抗齒隙型之設計。
2.2 材料
2.2.1 外殼
泵外殼材質為[鑄鐵][ ],須符合[ASTM A48][ASTM A278, Class 30][ ]之規定。
2.2.2 背頭(Backhead)
背頭材質為[鑄鐵][ ],須符合[ASTM A48][ASTM A278, Class 30][ ]之規定。
2.2.3 框架
框架材質為[鑄鐵][ ],須符合[ASTM A48][ASTM A278, Class 30][ ]之規定。
2.2.4 葉輪
葉輪材質為[鑄鐵][ ],須符合[ASTM A48][ASTM A278, Class 30][ ]之規定。
2.2.5 耐磨環
耐磨環材質為[不銹鋼][ ],須符合[ASTM 276,Type 410][ASTM A743,Grade CA-15]之規定。
2.2.6 軸
材質為鋼材,須符合[ASTM A108, Class C1144或Grade 1045][ASTM 576,Grade 1045][ASTM A322, Grade 4140][ ]之規定。
2.3 構造及材質
2.3.1 外殼
泵的底部備有排水口,排水口上須裝有附蓋手孔。
2.3.2 進水口
具有與水道外型相配合的附蓋手孔須安置於噴頭的頂端,手孔須具有足夠之尺度以便清理與檢查泵葉輪。
2.3.3 框架
(1) 框架須附有開孔以便調整泵的機械軸封。
(2) 水封盒體(Seal Box)上須具有內螺紋孔以連接水封用沖洗水管,並附有排水接頭連接至外部排水系統。
2.3.4 葉輪
葉輪須為[不阻塞式][ ],[單][ ]吸入口。
2.3.5 耐磨環
葉輪與外殼間之接觸面均需裝設有耐磨環。殼體耐磨環之硬度須大於葉輪耐磨環至少[50度之勃氏(Brinell)][ ]硬度值,而葉輪耐磨套環之硬度最低為[300勃氏][ ]硬度。
2.3.6 機械軸封
須為雙機械軸封。
2.3.7 軸承
軸承須為油脂潤滑須符合[AFBMA L-10][ ]之規定,其[L-10][ ]額定壽命至少[50,000小時][ ]。
2.3.8 基座
泵須安裝於重負荷鋼製基座且具有足夠之開孔尺度,以便於施作於進水彎管、手孔。基座上另須安裝穿通蝸形外殼之固定螺栓。基座的設計須能支撐整組泵與馬達的重量。
2.3.9 馬達
馬達須符合第16221章「電動機」之規定,並符合[TEFC][ ]型、[F][ ]級絕緣等級。電源為3相,[380V][ ],[60 Hz ][ ]。
2.4 備品
所提供之備品中每組泵至少須提供下列項目..
(1) [3][ ]套全部襯墊(Gasket)。
(2) [1][ ]套泵軸承。
(3) [1][ ]套耐磨套環。
(4) [1][ ]套機械軸封。
(5) [1][ ]組V形皮帶(如為皮帶帶動式)。
2.5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6 工廠品質管理
2.6.1 廠內試驗
(1) 本設備出廠前需進行性能試驗,該項資料需於設備運交工地前送交業主審查。
(2) 對於設備性能業主有權要求抽樣或全部進行性能試驗,試驗單位由承包商提供,所有試驗所需設備及費用均已包含於各設備單價中,不另給價。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儲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儲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必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樑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蓋形螺帽][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內面之雜物應加以清除,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水泥砂漿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項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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