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4 螺旋式輸送機
¶ 1. 11314 螺旋式輸送機 V2010.11.05.doc
第11314章V3.0
螺旋式輸送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用於移除由攔污柵攔除之污物及脫水後污泥餅輸送之螺旋輸送機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溝槽與頂蓋
1.2.2 螺旋刮板
1.2.3 排放斜槽與滑門
1.2.4 軸承
1.2.5 驅動裝置
1.2.6 電機裝置及控制盤
1.2.7 必需之附屬設備
1.2.8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16 不銹鋼材
1.4.3 歐洲生產者委員會
(1) FEN Eexd IIA T4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 NEMA 7等級
1.4.5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6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國家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製造條件
螺旋輸送機須設計為連續運轉,且能輸送固體殘渣物,其殘渣包括粗形廢棄固體或污泥餅。
本規範設備指定之操作要求如下..
|
設 備 編 號 |
輸送率 (1) m3/hr |
估計材 料密度 kg/m3 |
輸送 速度 rpm |
輸送機 有效長 度約m2 |
馬達 馬力 kw |
螺旋刮 板直徑 mm |
|
[SP-0201A] |
[≧4] |
[1200] |
[≦30] |
[17] |
[≦7.5] |
[≧4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P-0806A/B |
[≧15] |
[1040] |
[≦30] |
[36] |
[≦11] |
[≧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1) 最高連續負荷。
(2) 進流點與排出點間的距離,實際的長度須於現場量測。
1.5.2 進水前處理房之螺旋輸送機[(SP-0202A)][ ]應適合安裝於防爆等級[美規一級2區C及D類(ClassI, Division 2 Group C & D)]或相當於[歐規FEM Eexd IIA T4][ ]之危險環境。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1.7 品質保證
1.7.1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本輸送機須為無軸螺旋推料型,設計用於移除由攔污柵濾除之污物輸送至污物壓縮機(Screen Compactor)及污泥餅之輸送。所有螺栓及螺帽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材質。
2.2 材料
2.2.1 溝槽與頂蓋(Trough And Cover)
(1) 溝槽材質須為[200 BHN][ ]硬度之[不銹鋼][ ]。
(2) 頂蓋之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3) 輸送機之支撐須方便於安裝,其材質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
(4) 溝槽內襯襯墊之材質須為[超高分子量(UHMW,Ultra High Molecular Weight)PE(Polyethylene)][ ]。
2.2.2 螺旋刮板
全組輸送機刮板材質須為經[硬化處理之至少250 BHN硬度之不銹鋼] [ ]。
2.2.3 排放斜槽與滑門
所有之排放斜槽與滑門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材質。
2.3 構造
2.3.1 溝槽與頂蓋
(1) 溝槽須為[銲接][ ]結構體,鋼板厚度須為[6mm][ ],其兩端與側邊具有凸緣接頭。
(2) 頂蓋須具有[14 gage][ ]之鋼板凸緣,安裝墊片後以螺栓固定於溝槽上。
(3) 進料口與排放開口須以凸緣型式夾附[氯丁橡膠(Neoprene)] [ ]材質之襯墊後以螺栓接合,進料口須依圖面所示之放置位置,以接收污物之進料。
(4) 頂蓋之斷面須一致,且其長度足夠拆移內部之螺旋刮板,除了排出口外輸送機須完全防塵密封(Dust-tight)。
(5) 溝槽內襯襯墊之厚度須為[10mm][ ],且其襯墊須可容易更換。
2.3.2 螺旋刮板
本輸送機的型式須為無軸螺旋型,刮板的最小厚度須為[18mm][ ]。
2.3.3 排放斜槽與滑門
(1) 所有之排放斜槽與滑門須為[銲接][ ]結構件,鋼板厚度須為[6mm][ ],採用[凸緣式][ ]接合與溝槽相連。
(2) 滑動閘門(Slide Gate)須形成一平整之開口通向輸送機處,所有排放斜槽須依圖面安裝定位。
2.3.4 軸承
輸送機的螺旋刮板須支撐於溝槽內襯(Trough Liner)表面以及末端軸承上。軸承須為[50,000小時][ ][L-10][ ]等級的額定壽命。軸承須為永久潤滑型。軸心穿過溝槽末端處須安裝[填料函密封(Packing Gland Seals)][ ]。
2.3.5 驅動裝置
驅動裝置包括馬達及齒輪減速機,其中進水前處理房輸送機之驅動裝置須符合防爆等級[美規一級2區C及D類(ClassI, Division 2, Group C & D)]或相當於[歐規FEM Eexd IIA T4][ ]之等級之危險環境。電源系統為3相,[380V][ ],[60 Hz ][ ]。
2.3.6 電氣裝置
所有安裝於進水前處理房輸送機之電氣元件均須符合於防爆等級[美規一級2區C及D類或相當於歐規FEM Eexd IIA T4之等級之危險環境。控制盤須符合NEMA 7等級,並須符合設計圖中「流程及儀控圖」之要求。接至馬達之所有電管及電纜須從馬達經一抗腐蝕且防爆之電纜架至動力接線盒。
2.4 備品
承包商應提供每組螺旋輸送機之備品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螺旋刮板[1][ ]組。
(2) 襯墊[1][ ]組。
(3) 軸承[1][ ]組。
2.5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6 工廠品質管理
2.6.1 廠內試驗
本設備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檢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若發生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經其所聘環工技師及電機技師簽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關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項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須符合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項設備、儲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貯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必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樑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蓋形螺帽][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人須依核可之施工製造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之內面,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須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須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11314 11314- PAGE 10 V3.0 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