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3 自動加壓給水系統
¶ 1. 11313 自動加壓給水系統 V2010.11.05.doc
第11313章V3.0
自動加壓給水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輸送回收水或自來水以提供廠內清洗水、消泡水、澆灌水等廠內各項用途使用之自動加壓給水系統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泵
1.2.2 馬達
1.2.3 控制盤
1.2.4 必需之附屬設備(如壓力開關、壓力計、安全閥、止回閥、開關閥等)
1.2.5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之型鋼、槽鋼、角鋼、鋼板
(2) ASTM A48 CLASS 30 灰鐵鑄造物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
(2) ANSI 300 Pound
1.4.4 抗摩擦支承生產者協會(AFBMA)
1.4.5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 NEMA 4X
1.4.6 美國水力學會標準(HI,Hydraulic Institute Standards)
1.4.7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8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國家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系統說明
(1) 泵與驅動設備在正常操作範圍內,均無振顫、孔蝕及振動。泵在製造廠建議的穩定操作範圍內,其於最大轉速性能曲線之任一點,馬達均應無過載之虞。選擇馬達大小時,不得將操作係數併入考慮。為確保無振動的操作,每一泵單元的所有轉動部分應為靜態及動態平衡,過份振動之設備,將不予接受。無論何種情況下,泵內任何一點之振幅,應符合美國水力學會標準(HI, Hydraulic Institute Standards)最近版本之規定。
(2) 每一泵之所有零件,其設計上應可承受在處理、運送、安裝及操作時所產生的應力。已完成的單元,當組合好開始操作時,於操作範圍內應無孔蝕、振動、漏油與漏水等現象。所有單元之構造,應便利拆卸及修理。泵供應商需負責全部泵送系統,包含泵、馬達、控制箱及相關元件之正常操作。
1.5.2 製造條件
本機組之主要組成組件及設計條件如下..
(1) 加壓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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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編號 |
[P-0703A~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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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程 |
[80 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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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 |
[5,000 m3/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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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力數 |
[≦125 h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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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速 |
[≦1,800 rp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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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點效率 |
[不低於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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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變頻] [ ] |
(2) 泵入口側之蝶形閥各[1個][ ]。
(3) 泵出口側之蝶形閥各[1個][ ]。
(4) 泵出口側之止回閥各[1個][ ]。
(5) 泵入、出口側之共通配管及壓力表。
(6) 機組之共用設備基座。
(7) 機組微電腦自動操作控制盤。
(8) 機組壓力感測器及可調式比例控制器,可調整正確使用壓力以達管線穩壓之效果。
(9) 泵馬達變頻器[3個][ ]。
(10) 機組迴流管線及相關閥類。
(11) 加壓泵安全隔離開關。
(12) 其它相關組配零件,整套在原廠中組合完成並試車調整後出廠。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製造廠商資料
1.6.4 原廠設備型錄(含附屬設備)
1.6.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6.6 泵性能曲線
1.6.7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6.8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 品質保證
1.7.1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1) 本加壓給水機組採用變頻器控制泵轉速變化,依使用壓力變化經感測器傳輸信號至壓力比例控制器,決定泵之運轉,以保持恆壓設定值,其設定值如下..
A. 每加壓機組由[3台][ ]泵所組成,平常流量時由[2台][ ]泵供應所須之水量,但當系統壓力降至設定值[5.5kgf/cm2][ ]以下時,經由壓力感測器信號傳至控制箱,藉變頻器與壓力比例控制器而改變馬達頻率及泵轉速,依需求本系統可單台運轉或[2台]、[3台][ ]並聯運轉,以達恆壓要求。
B. 泵可自動交替運轉,維持均等之使用率以減少故障,萬一泵有故障時,控制箱會顯示並且自動起動另一台泵繼續給水,以防止給水中斷,又在不消耗水量時,泵水壓如上升至設定壓力時,則停止泵之運轉及至再次用水時,才再起動給水。
C. 本加壓機組需於現場控制開關箱裝設各泵獨立之“手動-停止-自動”切換開關,除利於保養,試車外,於故障維修或其它必要時,可將該泵之選擇開關置於“停”之位置,使本機組之自動操作可繼續進行而不影響供水。
(2) 水錘之防止
本設備須裝設防止水錘發生之裝置,以防止泵瞬間停止可能造成之水擊。
2.2 材料
2.2.1 泵
(1) 外殼部分為[鑄鐵][ ]。
(2) 葉輪材質為[鑄鐵][ ]。
(3) 軸心部分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4) 驅動軸心與馬達軸之材質採不銹鋼[ANSI SUS 304][ ]。
(5) 軸封材質為[碳化鎢][ ]。
2.3 設備
2.3.1 強度
機殼、構造體、機製零件及驅動器等,應依工業標準有關強度與耐久性之規定,且於操作範圍內可連續運轉。
2.3.2 軸承
軸承需為球形或滾軸之油潤滑型軸承,其設計之[B-10壽命][ ]為[50,000小時][ ],有關試驗依[AFBMA][ ]規定。
2.3.3 鑄鐵
所有使用在泵構造的鑄鐵需符合[ASTM A48 CLASS 30][ ]之規定。
2.3.4 構造物
構造物需符合[ASTM A36][ ]中構造鋼之要求。
2.3.5 凸緣
泵的進出口應具[ANSI 300 Pound][ ]的凸緣。
2.3.6 扣件
所有螺栓、螺帽及有頭螺釘需為不銹鋼製。
2.3.7 護罩
所有外露的連結器、驅動器和軸需提供所要求之護罩。
2.3.8 泵
應為橫軸離心變速抽水機,葉輪為全密閉式葉輪,且驅動軸心與馬達軸應有撓性聯結器以連接兩軸,軸封為機械軸封。
2.3.9 馬達
(1) 型式..[全密閉風扇冷卻鼠籠感應式馬達(TEFC)][ ]並適合變頻使用。
(2) 轉速..[≦1,800rpm][ ]。
(3) 電源..3相、[380V][ ]、60Hz。
(4) 構造..[全密閉屋外防水型][ ]。
(5) 絕緣..[B級][ ]絕緣。
(6) 馬達使用係數..[1.15][ ]以上。
2.3.10 控制盤
本盤應為[箱型直立式][ ],設於[加氯接觸池配管間馬達控制中心內] [ ],控制盤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製造,且符合[NEMA 4X][ ]之規定,其主要元件及功能如下..
(1) 壓力比例控制器
可調整正確使用壓力以達管線穩壓之效果,即當供水用量介於[3台] [ ]泵之間,壓力比例控制器可藉變頻器自動調整泵轉速,進而達到穩壓之效果。
(2) 主電路斷電開關與箱門互鎖設置。
(3) 各台泵有獨立之電源用主保險絲。
(4) [1組][ ]控制電路用保險絲。
(5) 自動起動電磁開關及過電流溫度保護開關。
(6) 微電腦控制泵自動交替並聯給水用控制器,含最低運轉時間控制。
(7) 泵各自獨立之“手動-停-自動”切換開關。
(8) 水源低水位檢知開關。
(9) 泵運轉及故障指示燈。
(10) 控制電路標準電壓為[24V][ ]。
(11) 電壓表及各台泵各自獨立之電流表。
(12) [馬達轉速傳送器及轉速顯示裝置][頻率顯示裝置]。
(13) 泵安全隔離開關。
(14) 微電腦控制器調整用測試裝置,用以測試機組是否有故障情形。
2.3.11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4 工廠品質管理
2.4.1 出廠試驗
本設備須經工廠測試,相關測試報告須於交貨前提送業主工程司審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經其所聘環工技師及電機技師簽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儲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儲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人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或L形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樑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或蓋形螺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人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300~500馬力之設備,須至少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則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之內面應加以清除,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不銹鋼[ANSI SUS 316][ ],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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