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7 壓力式自動反沖洗砂濾槽
¶ 1. 11307 壓力式自動反沖洗砂濾槽 V2010.11.05.doc
第11307章V4.0
壓力式自動反沖洗砂濾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壓力式自動反沖洗砂濾槽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程範圍
1.2.1 壓力式砂濾槽
1.2.2 濾材
1.2.3 散水設施
1.2.4 砂濾槽進流泵
1.2.5 反沖洗泵
1.2.6 鼓風機
1.2.7 濁度偵測計
1.2.8 必需之附屬設備(如相關管、閥、差壓計、傳訊器、鋼製爬梯等)
1.2.9 電氣設備
1.2.10 儀控設備
1.2.11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5 第15105章--管材
1.3.6 第15110章--閥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1.4.3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
(1) ASME Section 非破壞性檢驗
1.4.4 美國自來水工程協會(AWWA)
1.4.5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4.6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 NEMA 4X
1.4.7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 JIS B2212 10kgf/cm2鐵鋼製管凸緣標準尺度
(2) JIS G5527 球狀石墨鑄鐵異型管
1.4.8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9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本壓力式砂濾系統須適合處理經消毒池消毒後之二沉處理水,經過濾後之出水須可符合下列水質要求。
1.5.1 型式..豎型全密閉壓力式自動反沖洗砂濾槽。
1.5.2 數量..[4座][ ]。
1.5.3 系統設計及操作流程..詳功能設計圖[M-6.02、M-6.04][ ]及流程儀控圖[I-7.01][ ]。
1.5.4 操作條件
(1) 進流水水質懸浮性固體物(SS) ≦[50mg/l][ ]
(2) 過濾出流水水質懸浮性固體物(SS) ≦[15mg/l][ ]
(3) 每日平均處理量 [10,00 CMD(4座)]
[ ]
(4) 操作時間(含反洗時間) [24h/day][ ]
(5) 過濾速率(平均) [240m3/day/m2][ ]
(6) 反沖洗速率(最大) [30m3/m2/h][ ]
(7) 水溫(平均) [25°C][ ]
(8) 進流水水壓(最小) [2.0kgf/cm2][ ]
(9) 過濾壓力降(最大) [0.5kgf/cm2][ ]
(10) 參考反沖洗水壓 [1.0kgf/cm2][ ]
(11) 反沖洗壓力降(最大) [0.5kgf/cm2][ ]
(12) 鼓風機壓力 [0.8kgf/cm2][ ]
(13) 風量(最小) [ ]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製造廠商資料
1.6.4 原廠設備型錄
1.6.5 詳細尺度及構造,並附材質表
1.6.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6.7 詳細安裝圖面,顯示包括全部相關管路、電氣、儀表、結構連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 品質保證
1.7.1 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必要時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構造及材質
2.1.1 壓力式砂濾槽
(1) 本壓力式砂濾槽為[豎立式][ ]全密閉壓力容器,必須為鋼板銲接垂直安裝,上、下標準液壓端板。槽體符合ASME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ressure vessels”[4kgf/cm2][ ]操作壓力之規定,其厚度應能承受內部壓力並不得小於[12mm][ ]厚以及再加[2mm][ ]腐蝕厚度,所有銲接應採用對銲方式,並應符合[AWS][ ]之規定。
(2) 各壓力容器以不銹鋼錨碇螺栓確實固定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須將其全槽滿載之荷重傳至足以支撐其荷重之構造物上;承包商須將基座相關結構計算書及施工製造圖提送業主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據以施工。
(3) 每座壓力過濾槽須具備底部集水設備附集水頭,且本集水頭須可配合空氣反沖洗程序,管材採用[不銹鋼][ ]管。
2.1.2 濾材
(1) 濾材包括無煙煤,各種不同粒徑之濾砂及濾石,無煙煤厚度不得少於[50cm][ ],整個濾床厚度(含支撐材)不得少於[150cm] [ ]。
(2) 無煙煤須為質地堅硬,耐久,不含長扁片、硫化鐵、黏土、灰塵及其他雜質,其規格須符合設計規定。
(3) 所有濾材必須符合[AWWA B-100“Standard for filtering material”][ ]之規定。
(4) 無煙煤之有效粒徑為[2.0mm±0.1mm][ ],均勻係數為[1.7] [ ]以下;濾砂之有效粒徑為[1.0mm±0.1mm][ ],均勻係數為[1.7][ ]以下。
(5) 承包商提供之濾材及層厚,應先將試驗報告及代表性之無煙煤、濾砂、濾石樣本檢送業主審查認可後,方可使用。樣本必須裝入密蓋之玻璃或透明塑膠瓶內,並貼標籤。運至工地之濾砂及無煙煤其各級性質,應與送驗合格之樣本相同。
2.1.3 濁度偵測計
砂濾系統進流主管及出流主管上均需裝設濁度偵測計[1組][ ],其偵測範圍需介於[0至500][ ]NTU,其進、出流水中之濁度值,並附有傳訊器可將訊號傳回控制盤內。
2.1.4 電氣設備
供給電源為3相/[380V][ ]/60 Hz,由[2次][ ]配電至各設備間控制配電及結線皆屬本工程範圍,電纜線需包含連接器與吊環之懸吊式支撐裝置,支撐需為不銹鋼材質,另含不銹鋼製之套筒螺母及固定器,所有不銹鋼均應為[ANSI SUS 304][ ]材質。
2.1.5 儀控設備
(1) 本項設備之各項操作及控制須可由PLC執行,若PLC故障時,全套設備亦須能以手動按鈕操作相同之功能;反沖洗程序之啟動,係由壓差達設計值或定時器屆滿之任一條件滿足下行之,反沖洗時間則由定時器控制。本PLC須具通訊介面以供與中央監控系統連接,以監視本設備之運轉。
(2) 控制箱盤之外殼需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製造,且符合[NEMA 4X][ ]之規格,必需包含適當之儀控裝置,以達到本項設備各項附屬設備操作控制程序之功能。
(3) 控制盤需具有鉸鍊式門板,以供控制設備之裝配與維修;門板前端需裝設手動切斷器、手動–自動選擇開關、馬達操作指示燈、警報燈及警報器等,並需提供相關接點供電氣承包商使用。
(4) 抽水機馬達及魯氏鼓風機之控制需備有電磁接觸器及過熱保護裝置。
(5) 砂濾槽進流泵、反沖洗泵及鼓風機等設備之現場均需設有安全隔離開關。
(6) 控制盤內需裝設[3極][ ]電流斷路器,以供所有馬達切斷電源之用。
2.1.6 相關管、閥
(1) 用於砂濾設備進流泵之出水管及排水管須採用[延性鑄鐵管(DIP)][ ]及管件。
(2) 過濾進、出水管、反沖洗進、出水管及空氣管須採用[不銹鋼管(ANSI SUS 304)][ ]及管件。
(3) 砂濾進出水主管、排水管管徑均不得小於[D=200mm][ ],反沖洗進出水管管徑不得小於[D=250mm][ ],反沖洗空氣管不得小於[D=125mm][ ],頂部須裝設附有操作閥之排氣管,所有凸緣接頭均須符合[JIS B2212]([10kgf/cm2][ ])[JIS G5527]之規定。
(4) 相關之管、閥含砂濾槽體之配管及控制閥、自砂濾進流泵進流至砂濾槽排放至回收用水 儲槽之所有管線及閥類,及反沖洗泵及鼓風機之所有管線、閥類及自砂濾槽反沖洗水排水端至管廊底部池排水系統主管之所有管閥。
2.2 零件及附件
每座壓力式砂濾槽最少應包括下列之附件..
(1) 鋼製爬梯[1][ ]座。
(2) [15cm×45cm][ ]觀測窗[3個][ ],分別設於不同高度。
(3) 壓力過濾桶頂端及側部須各設[60cm][ ]直徑人孔及蓋板[1][ ]個,人孔及孔蓋板板厚度不得小於槽體鋼板厚度。
(4) 進流水散水設備[1套][ ],使進流水平均分散,散水設備裝設位置需考慮可避免逆洗時濾材之流失。
(5) 通氣管及自動排氣閥[1組][ ]。
(6) 腳座及基礎螺栓。
(7) 差壓計及傳訊器[1組][ ]。
(8) 吊環件[2][ ]組以上。
(9) 洩水閥。
2.3 備品
每一組自動反沖洗過濾設備需有下列備用零件..
(1) 保險絲..各種尺度各[3組][ ]。
(2) 指示燈燈泡..[12只][ ]。
(3) 砂濾進流泵之備用零件。
(4) 反沖洗泵備用零件。
(5) 鼓風機備用零件。
(6) 濾料..總濾料體積之[3%][ ]。
2.4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最後一層面漆顏色經業主工程司核定後實施。
2.5 出廠試驗
2.5.1 工廠品質管理
本設備除各泵及鼓風機依各章規定辦理外,出廠前由製造廠自行依其標準程序檢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份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固定與開孔
本設備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應由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
(4) 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3.2.4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規範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於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壓力式砂濾槽體須依照[ASME Section V-非破壞性檢驗][ ]規定辦理。
3.3.4 設備安裝完成後,承包商須依規定進行功能試車及相關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章第1.5項規定之系統設計要求。
3.3.5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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