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45 加藥設備
¶ 1. 11245 加藥設備 V2001.03.27.doc
第11245章
加藥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說明有關整套液體瓣膜式、乾粉(稱重、容積型)加藥機之材料、設備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本章包括[ ]套加藥機之供應、安裝、試車、在工程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1.3 安裝地點:[ ]。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液體瓣膜式][乾粉(稱重型)][乾粉(容積型)]加藥設備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安裝、試車、管理維護、操作訓練課程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 ]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3份][ ],以供審核:
(1)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說(註明電動機馬力數或瓦特數及部份尺度、材質等)。
(2) 備品清單。
(3)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
(4)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詳設計圖。
1.6.2 供給電源:[ ]相、交流、60Hz、[ ]V(其他電源供電器由承包商自備)。
1.6.3 本設備係裝置於[屋內][屋外],承包商所使用之器材及安裝應考慮通風、防銹、防塵設施。
1.7 保固
1.7.1 保固期限為[ ]年。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機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8.2 構件、材料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安放所產生之應力應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內。
1.8.3 構件、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及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本加藥設備係依水質之狀況將適量之藥劑輸送至各加藥點,使藥劑均勻擴散於水中,以達到最佳消毒效果。
2.1.2 承包商所提供之設備最大加藥量應在本規範所訂額定加藥量之[1.5倍] [ ]以上。
2.2 材料及設備
2.2.1 電動瓣膜式溶液定量注入型加藥機
(1) 加藥量:在額定加藥量[ ]cc/min時,壓力不得小於[ ] kgf/cm2。
(2) 準確度:在最大加藥量與最小加藥量比[10:1][ ]範圍內為 ±[4%][ ]。
(3) 構造:加藥機包括外殼須為強韌而耐酸鹹之材料,瓣膜為高級人造橡膠壓製而成,藥液吸入及排出兩側各設置球形止回閥,結構須易於拆(裝)卸以便清除污物。加藥機之操作由全密閉感應電動機,減速裝置及曲軸或凸輪直接驅動瓣膜為之,或由電磁閥驅動瓣膜為之,加藥量多寡可由瓣膜行程調節之,並可於標度盤明確指示。
(4) 使用藥液為[ ]其濃度為[ ]%,比重約為[ ],黏度約為[ ]CPS。
2.2.2 電動變速乾粉稱重型加藥機
(1) 額定加藥量:[ ]kg/h。
(2) 準確度:在最大加藥量與最小加藥量比[20:1][ ]範圍內為±[1] [ ]%。
(3) 構造:加藥機包括電子皮帶稱重式加藥機裝置,攪拌機,溶解槽等主要部份,所有機件均為耐酸鹹和防腐蝕材料製成,裝於防塵殼內,外殼與溶解槽之結合須可拆離。
(4) 電子皮帶稱重式加藥機:進料口振盪器,進料閘門口,稱重皮帶,荷重單元及微電腦控制單元等,由殼外之電動機及變速機帶動,並設有加藥量調節器,以調節加藥量,其電動機馬力數及皮帶轉速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5) 溶解槽:由[不銹鋼][ ]製成,附進水口,溢流水口及進料口,水位控制器。槽內裝有不銹鋼攪拌機,藉以攪動藥粉與水混合均勻並保持鬆動狀態,由殼外之豎軸電動機驅動,其馬力數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6) 控制盤附有各項指示燈號,警示燈號,警報接點及可由外接之[4~20ma][ ]控制加藥量。
(7) 藥粉為[ ],其比重約為[ ]。
2.2.3 電動變速乾粉容積型加藥機。
(1) 額定加藥量:[ ]L/h。
(2) 準確度:在最大加藥量與最小加藥量比[20:1][ ]以及[60:1][ ]範圍內為[±2][ ]%。
(3) 構造:加藥機包括螺桿式加藥機,攪拌機,溶解槽等主要部份,所有機件均為耐酸鹹和防腐蝕材料製成,裝於防塵殼內,外殼與溶解槽之結合須可拆離。
(4) 變速螺桿加藥機:進料口振盪器,進料口,輸送螺桿及控制單元等,由殼外之電動機及變速機帶動,並設有加藥量調節器,以調節加藥量,其電動機馬力數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5) 溶解槽:由[不銹鋼][ ]製成,附進水口,溢流水口及進料口,水位控制器。槽內裝有不銹鋼攪拌機,藉以攪動藥粉與水混合均勻並保持鬆動狀態,由殼外之豎軸電動機驅動,其馬力數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6) 控制盤附有各項指示燈號,警示燈號,警報接點及可由外接之[4~20ma][ ]控制加藥量。
(7) 藥粉為[ ],其比重約為[ ]。
2.3 零件及附件
2.3.1 電動瓣膜式溶液定量注入型加藥機
(1) 耐酸鹹性之底閥,止回閥各[1][ ]只。
(2) 備用瓣膜及止回閥球各[2][ ]只。
(3) 藥液吸入(排出)管(PVC軟管)[ ]m。
(4) 中文本操作維護手冊[3][ ]份。
2.3.2 電動變速乾粉稱重型加藥機
(1) 稱重皮帶[ ]條。
(2) 指示燈[ ]個。
(3) 中文本操作維護手冊[3][ ]份。
2.3.3 電動變速乾粉容積型加藥機
(1) 指示燈[ ]個。
(2) 中文本操作維護手冊[3][ ]份。
3. 施工
3.1 安裝
承包商須按認可之施工設計圖或現場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工程進行預留埋設基座並埋設基礎固定螺栓及機座,且負責整套機件裝妥後並配合機電承包商辦理接電。
3.2 檢驗
承包商應檢附檢驗測試合格報告,外貨時須另檢附最近海關進口證明文件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使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3.3 試車
承包商安裝完成檢查機件正常後,俟通水時負責試車,依據水質狀況調整加藥量,以保證所供應之設備符合功能要求且能正常順利操作,試車期間需連續操作運轉[ ]天,於取得工地證明後始可報完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加藥設備按契約以[套][ ]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含整體計價之項內。
4.2 計價
4.2.1 加藥設備按契約以[套][ ]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等一切費用。
4.2.3 凡經判定因施工不當或材料不符而重做或改善,並經工程司同意認可者,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4.2.4 安裝整套完成後付該討貨款[ ]%,經正式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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