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43 磁石驅動化學加藥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0.11.05
章碼:11243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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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1243章V3.0
磁石驅動化學加藥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裝置於化學加藥室,用於加藥系統之NaOCl、H2SO4、NaOH等化學藥劑日用儲槽(Daily Tank)補充藥液用之磁石驅動化學加藥泵之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磁石驅動化學加藥泵
1.2.2 手提抗酸鹼抽水泵(包括抽水泵、電源線、塑膠軟管及其他必要之配件)
1.2.3 隔膜式壓力計
1.2.4 必需之附屬設備(如基座、不銹鋼腳架、閥類、壓力開關及其他必要之配件)
1.2.5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4 第15105章--管材
1.3.5 第15110章--閥
1.3.6 第15222章--加藥用塑膠管及管件
1.3.7 第16221章--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16 不銹鋼
1.4.3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4 經由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國家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
-
項 目
化 學 加 藥 泵
編號
[P-0602 A/B]
[ ]
[P-0604 A/B]
[ ]
[P-0605 A/B]
[ ]
數量
[2]
[ ]
[2]
[ ]
[2]
[ ]
加藥種類
NaOC1
12%
NaOH
45%
H2SO4
25%
流量(l/min)
[10]
[ ]
[16.7]
[ ]
[16.7]
[ ]
揚程(m)
[5]
[ ]
[16]
[ ]
[10]
[ ]
馬力(hp)
[≦ 0.5]
[ ]
[≦ 0.5]
[ ]
[≦ 0.5]
[ ]
備 註
變 速
-
-
-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製造廠商資料
1.6.4 原廠設備型錄
1.6.5 詳細尺度及構造圖,並附材質表
1.6.6 電力及控制結線圖
1.6.7 詳細安裝圖面,包括相關加藥管路、電氣配管、支撐等之尺度與位置
1.7 品質保證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8 現場環境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2. 產品
2.1 功能
本磁石驅動化學加藥泵分別輸送化學藥液[至除臭系統之日用儲槽及消毒池]使用。
2.2 材質及構造
2.2.1 外殼(Casings)
泵之外殼應為[末端吸入式][ ],其材質應為[FCD 400][ ]以上之[鑄鐵][ ]內襯[PTFE][PVDF][ ],吸入端及出水端之凸緣接頭應可承受[10㎏f/cm2][ ]以上之操作壓力。
2.2.2 葉輪
葉輪之材質應為[PTFE][ ],並可使固體物平順通過而不致阻塞,葉輪與磁石相連,並由另一磁石驅動;葉輪必須達動態及水力之平衡。
2.2.3 軸承
抗磨損軸承材質應為[高密度鐵][陶瓷][碳化矽][ ]等,軸承之選擇應可配合在全負載操作下能承受最大之徑向及負荷。
2.2.4 基座
基座之材質應為[鑄鐵][構造鋼製][ ],並足以支撐泵、馬達及相關連接管。基座亦須可承受因振動撞擊及其他可能之直接或偏心負荷所造成之應變。
2.2.5 防空轉裝置
本設備為無軸封泵,如有空轉易造成損壞,故每組泵應另設有防止空轉裝置(Dry-run Protector)。
2.2.6 變速泵加藥量調整係由[變頻器][ ]來控制,可連續調整[50~100%] [ ]之範圍,且可於運轉中調整。
2.2.7 馬達
需為完全密閉風扇冷卻型鼠籠式感應馬達,[E][B][ ]級絕緣等級,≦[0.75kw][ ]以下為1相,220V,60Hz;[0.75kw][ ]以上為3相,[380V][ ],60Hz。
2.2.8 手提抗酸鹼排水泵其他
手提抗酸鹼排水泵[1組][ ],用於化學加藥室之污水井抽水用,每組揚程[5m][ ],流量[60m3/s][ ]以上,電源為1相,220V,60Hz,電源線及塑膠軟管至少[30m][ ]以上。
2.2.9 防蝕塗裝
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
2.3 工廠品質管理
2.3.1 出廠試驗
本設備須經原廠測試,相關測試報告須於交貨前提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空間需求及限制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如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承包商不得異議。承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說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承包商應詳述緣由、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經其所聘環工技師及電機技師簽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3.2.2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承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不得超過其安裝處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值。若承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承包商應自行對設備安裝處構造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工程司審核,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承包商不得異議,否則業主得拒絕接受承包商採用該設備。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3 固定與開孔
本工程各設備、儲槽、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錨碇螺栓、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度等,均應由各設備、儲槽及儀電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此項工料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均已包含在各單項設備之承包價款中,不另列項計價。
3.2.4 基座與底座
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鋼製][ ]底板上。所有放置於樓地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基座均由機電設備承包商提供。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所有鋼板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3.2.5 混凝土基座
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度或穿過樓地板之開口尺度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5cm][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地板至少[15cm][ ]以上,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全部電氣導管與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不得浮現出樓地板上。
3.2.6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之基座,可使用[T形][L形][ ]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形形。安裝可分離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梁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度的1/10。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基座
基座須由[鑄鐵][ ]製造。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並套上[軟木塞][塑膠塞][黃油] [蓋形螺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3.2.7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人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度及鎖固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馬力之設備,固定螺栓之尺度至少須為[19mm][ ];100馬力~300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25mm][ ]螺栓;設備具300~500馬力須至少使用[32mm][ ];而500馬力以上之設備須依照製造廠家之建議選用,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20馬力][ ]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不得使用火焰穿孔,亦不得為槽孔型式。安裝用之螺栓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16][ ]材質,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L形,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之內面,應加以清除之,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且需成[45°][ ]斜角。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碇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並使用無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澆置,其厚度不得低於[22mm][ ]亦不得高於[40mm][ ]。
3.2.8 調整螺栓及錨碇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碇螺栓必須配合工程之進度安裝,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外貨部分之錨碇螺栓,為配合工作進度,承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但需先經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碇螺栓、螺帽與套筒,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碇螺栓之[2倍][ ]以上。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錨碇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碇螺栓以及楔,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碇螺栓及其他螺栓、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ANSI SUS 316][ ]不銹鋼,同時應由承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3.2.9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設備製造廠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及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以監督、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設備試車時,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3.3.2 承包商或設備供應商應送業主書面報告,保證該設備已適當之安裝及潤滑,不致發生不當之應力,並可於滿載運轉時得到規範要求之性能。
3.3.3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承包商應負責代理業主,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例如特殊[危險機具][壓力容器][ ]等,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3.3.4 本節所有規定必須履行,其費用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價款內,不另列項計價,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額外費用。
3.4 檢驗
3.4.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次]
[每批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11243 11243-8 V3.0 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