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21 混合機
¶ 1. 11221 混合機 V2001.03.27.doc
第11221章
混合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整套混合機之材料、設備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本工程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1.3 安裝地點:[ ]。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混合機及附件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管理維護、操作訓練課程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 ]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料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3份][ ],以供審核:
(1)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註明各部份尺度、材質等)。
(2) 驅動裝置之馬力計算資料。
(3) 備品清單。
(4)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
(5)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詳設計圖。
1.6.2 使用環境: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 ]至[ ]°C,相對濕度約為[ ]至[ ]% RH。
1.6.3 使用情況:混合機安裝於混合池,混合池尺度為長[ ]m,寬[ ]m,深[ ]m,池水高水位[ ]m,池水低水位[ ]m。詳附混合池設計圖,操作箱圖,電源設計圖。
1.6.4 供給電源:[ ]相、交流60 Hz [ ]V。
1.6.5 本混合機係裝置於露天場所,承包商所使用之器材及安裝應考慮防銹、防水、防塵設施。
1.7 保固
1.7.1 保固期限為[ ]年。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機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8.2 構件、材料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安放所產生之應力應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內。
1.8.3 構件、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及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本混合機裝置於混合池內以攪拌原水與混凝劑,能急速將加入水中之藥劑擴散於水中,產生均勻混合,以達最佳快速混合效果。
2.1.2 混合機須為每日24小時連續運轉,使膠凝劑與原水均勻混合,每一混合池平均滯留時間約[ ]秒鐘。
2.1.3 混合之作用,須能在藥劑加入之後,於[10]秒至[60]秒內完成混合。池內之速度差G值應在[300]1/sec至[500]1/sec範圍之間可調整。P為所加入之動力,V為水體容量,μ為水之粘度。
2.1.4 主要設備:每一混合機應包括電動機、減速機、聯結器、軸、軸承、漿葉、機座和不銹鋼基礎螺栓、螺帽等及所需一切附件。
2.1.5 轉速:混合機漿葉軸轉速約為[ ]至[ ]rpm之間可調整。
2.2 材料及設備
2.2.1 混合機型式:電動機與減速機須聯合為一整體,直接傳動豎(橫)軸漿葉式混合機。
2.2.2 電動機:可為變速馬達且為鼠籠式感應型,全封閉式屋外防水型,[E][ ]級絕緣材料。其馬力應在每CMD約[0.5]至[2.5]×10-4HP之間設計,不得採用附加任何減速裝置之馬達。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最新規範製造,其馬力數須足夠承受所有負載,確保混合機在任何情況下操作均不致超載為原則,承包商須自行計算馬力數。
2.2.3 減速機齒輪須封閉於齒輪箱內並有適當潤滑裝置,效率不得低於[80%][ ],須可調整轉速,以便操作人員依實際混合效果做必要之調整。
2.2.4 聯結器須具有足夠強度以便配合漿葉旋轉時扭力。
2.2.5 軸:為實心不銹鋼棒[ANSI SUS 304][ ]或[ ]材質製成,其尺度直徑大小由承包商自行設計並能傳動最大扭力而不致變形或損壞等現象。
2.2.6 槳葉: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材質製,共有[ ]塊,每塊尺度約為[ ]cm×[ ]cm和[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製圓盤式或螺旋漿式[ ]連結於中心軸,其外緣中心軸約為[ ]cm,圓盤及漿葉板[ ]之厚度約為[ ]mm以上,並能抵抗阻力而不致變形,漿葉中心距池底約為[ ]cm。
2.2.7 機座:機座為[不銹鋼材料ANSI SUS 304][ ]材質製成,能承受整台混合機及運轉時重量。
2.2.8 旋轉軸支承架:為[不鏽鋼ANSI SUS 304][ ]材質及並配合軸之尺度製造,以保持軸之正確旋轉,由承包商負責設計施工。
3. 施工
3.1 安裝
承包商須按認可之施工設計圖及現場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工程進行預留埋設孔並埋設基礎固定螺栓及機座,且負責整套機件安裝,機件裝妥後由本承包商負責灌填整平,並配合機電承包商辦理接電。
3.2 檢驗
承包商應檢附檢驗測試合格報告,外貨時須另檢附最近海關進口證明文件,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始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3.3 試車
承包商安裝完成檢查機件正常後,俟通水時負責試車,以保證所供應之設備符合功能要求且能正常順利操作,試車期間需連續操作運轉[ ]天,於取得工地證明後始可報完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混合機之計量依契約以[套][ ]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混合機須按契約以[套][ ]為單價給付,該項付款單價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等一切費用。
4.2.2 凡經判定因施工不當材料不符而致重做或改善,並經工程司同意認可者,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4.2.3 安裝整套完成後付該套貨款[ ]%,經正式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本章結束〉
11221 11221-4 V2.0 20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