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64 手動吊具設備
¶ 1. 11064 手動吊具設備 V2003.08.07.doc
第11064章
手動吊具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提供舞台藝文表演等活動用之場所,舞台手動吊桿設備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手動吊桿之操作設備
1.2.2 手動吊桿之滑輪組
1.2.3 手動吊桿之吊桿鋼管,鋼纜及連接五金零組件
1.2.4 手動捲揚機
1.2.5 手動對開機構
1.2.6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123章--鋼構架
1.3.4 第11063章--電動吊具系統
1.3.5 第11067章--舞台布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4.4 美國齒輪製造業協會(AGMA)
1.4.5 美國鋼構造協會(AISC)
1.4.6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4.7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8 美國鋼鐵協會(AISI)
1.4.9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4.10 美國劇場技術協會(USITT)
1.4.11 北美娛樂工業技術及服務協會(ESTA)
1.4.12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計畫書
(1) 檢討設備配置及固定安裝方式說明。
(2) 提供設備之安裝手冊及設備之安裝施工製造圖。
(3) 設備之平面施工製造圖、正立面施工製造圖,剖面施工製造圖等詳圖。
(4) 手動吊桿之型式及其主要規格。
(5) 連接用各式五金零組件之實品。
(6) [ ]
1.5.3 廠商資料
(1) 製造廠產品型錄,需包含有產品之實體圖片,尺寸大小、重量規格及型號。
(2)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設計規範之設備規格比較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或技術資料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製造廠資料:包含通信地址、連絡及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 ]。
(4) [ ]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6.2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承包商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避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變形,並交運至指定之儲放位置。
1.7.2 產品之包裝應有清楚的標示,以辨識製造廠商名稱、產品組件型號、型式、數量、寄件運送資料。
1.7.3 [ ]
1.8 保固
1.8.1 承包商對本系統之各項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外,自工程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 ]年。
1.8.2 承包商應於工程正式驗收後[一週內][ ]出具保固證明書,由工程單位核存。
1.8.3 保固期間,如遇有故障(遭到人為惡意破壞及不可抗拒之非人為因素除外)須負無償修護改善之全責,更換改良所用之器材均應為新品。
1.8.4 保固期間,須每[三個月][ ]實施一次維護、調校、保養工作,並提出保養維護紀錄。承包商須負責提供緊急故障排除之服務工作。
1.8.5 承包商應提供吊具設備之驗收完工文件,內容需包括
(1) 使用於系統所有的產品,應提送生產製造廠之原文產品設備說明資料及中文說明書。
(2) 經測試並已確定功能符合之測試報報告。
(3) 操作維護手冊,內含系統竣工圖,設備組件資料,完成操作說明書。
(4) [ ]
1.8.6 承包商應提供電動吊具設備之使用操作手冊,內容需包括
(1) 一般正常操作方式說明。
(2) 故障排除處理方式說明。
(3) 緊急應變處理方法說明。
(4) [ ]
2. 產品
2.1 舞台電動吊桿之設計要求
[建築物屋頂下方與舞台地板面間之舞台正上方,應有一區域完整並足以承載所有吊具設備之鋼結構吊具鋼棚之安裝空間;該區域應有之活載重應為[ ]公斤/平方公尺。該區域須有[2][ ]公尺以上之淨高,以供吊具設備之安裝及工作人員於日後維修保養時之工作空間。][ ]
2.1.1 吊桿設備數量
(1) [單行程][複行程]配重平衡吊桿數量共有[ ]組,為[5][ ]條承載鋼纜懸吊式系統。
(2) [手動捲揚機]吊桿數量共有[ ]組,為[5][ ]條承載鋼纜懸吊式系統。
(3) [ ]
2.1.2 吊桿設備載重
(1) 燈光吊桿必須有[ ]公斤之平均載重。
(2) 其他吊桿必須有[ ]公斤之平均載重。
(3) 所有組成組成部分之組件必須符合:
A. 最新出版之[”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備編,第六章升降設備,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 之規定,[10:1][ ]以上之安全係數要求。]
B. [北美娛樂工業技術及服務協會(ESTA)之”娛樂工業技術之手動吊具系統”(BSR E1.4,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Manual Rigging Systems)之規定,[8:1][ ]以上之安全係數。]
C. [ ]。
(4) [ ]。
2.1.3 吊桿設備行程
(1) 吊桿之行程最低點為離舞台地板完成面[110][ ]公分高處。
(2) 吊桿之行程最高點為離吊具鋼棚主鋼樑下方[80][ ]公分處。
(3) 吊桿之實際升降行程為[ ]公尺。
(4) [ ]
2.1.4 吊桿設備平衡配重框架
(1) 單行程重鐵平衡吊桿之配重框架長為[ ]公分。
(2) 複行程重鐵平衡吊桿之配重框架長為[ ]公分。
(3) [ ]
2.1.5 吊桿設備滑輪組
(1) 手動吊桿每組有[1][ ]個主滑輪(Head Block)。
(2) 手動吊桿每組有[5][ ]個副滑輪(Loft Block)。
(3) 手動吊桿每組有[1][ ]個轉向滑輪(Mule Block)。
(4) 手動吊桿每組有[1][ ]個張緊滑輪(Tension Block)。
(5) [ ]。
2.1.6 [ ]
2.2 設備
2.2.1 舞台手動吊桿之操作設備
(1) 操作煞車及工作架(Break and Locking Rail)
A. 工作架須以能承載系統動態工作載重強度的[鋼材][ ]製成。
B. 工作架上須裝有每一吊桿獨立使用的操作繩及其煞車機構,該機構組件須包括:
a. 單一手動吊桿操作繩煞車器
需具備一獨立的操作繩煞車器,此煞車器需由[S型或直角型][ ]之[鋼製或鋼性鑄鐵][ ]夾套構成,並具備[ ]公斤之失衡煞車能力。夾套需配有調校裝置,以可調整適當之張力施於操作繩上。每一煞車操作桿應附有[鐵環][ ]以作為第二安全裝置。
b. 止動保險桿
以防止配重框架底部之操作繩結與張緊滑輪組碰撞。
c. 標示及號碼牌
每組吊桿在靠近操作繩煞車器處,須有標示牌清楚標示吊桿編號。相鄰號碼牌間必須能放置吊桿索引卡,上面並記載吊桿的承載重量。
d. [ ]
C. [工作架須有兩組工作燈迴路,每一迴路須有獨立的調光器]。
D. [提供吊具系統操作者之工作照明。固定吊掛於操作架上方。工作燈外部須有鐵製燈罩。燈罩須絕對遮光。]
E. [ ]
(2) 配重框架(Counterweight Arbor)
A. 配重框架須以[ASTM A36][ ]級鋼材製造,且須具足夠之空間,以攜帶當吊桿於最大負載時,為平衡吊桿所須堆疊之配重塊。
B. 配重框架須有兩支鐵製固定桿及一可調式配重塊固定器,以安全裝置配重塊於框架內。
C. 配重框架須有導引裝置,以避免因吊桿升降時,鄰近的配重框架相互碰撞。
D. 配重框架須有導槽,並框架之導槽須裝有防護設施以防止框架從軌道上掉落。
E. 配重框架頂部及底端應各有一個硬木製表面附有[人造橡膠][橡膠][ ]之緩衝撞擊裝置,以緩衝下方防撞安全桿衝擊及減少雜音。緩衝撞擊裝置須以螺栓固定於配重框架之鋼結構上。
F. 配重框架頂部須有鉤環以使鋼纜連接於上端。此鉤環組件須以[高張力螺栓或淬火鍛造之鋼軸等足以承載鋼纜拉力之材料] [ ]組成,並以開尾插銷固定。
G. 配重框架與承載鋼纜之連接,須以連接五金零件銜接。
H. [複行程配重平衡吊桿之配重框架]
a. 需有一個[5][ ]鋼纜溝槽及[1][ ]操作繩溝槽之主滑輪,銲接固定於配重框架頂部。
b. 需有一個單溝槽張緊滑輪銲接固定配重框架於底端。
c. [ ]
I. [ ]
(3) 配重(Counterweight)
A. 配重於沿中心線須有溝槽,以供置入配重框架之固定桿內。
B. 重鐵之尺寸應為厚[ ]公分,寬[ ]公分,長[ ]公分。
C. 重鐵之材質應為[鑄鐵][鋼鐵][鉛][ ]。其邊緣需打磨光滑。
D. 每一塊之重量不得超過[ ]公斤。
E. [ ]
(4) T型導軌架設備(T Bar Guide System)
需包含有T型導軌(Tee bar)、水平牆面固定架(Horizontal Wall Batten) 、支撐架(Knee Brace) 、框架停止桿(Arbor Stop Batten)等組件。
A. T型導軌(Tee bar)
a. 尺寸為[2英吋X 2英吋X 3/16英吋角鐵][ ]。
b. 材質須為[ASTM A-36][ ]等級鋼材,熱軋成型。不得使用組合銲接型鋼軌或冷軋成型鋼材。
c. 導軌須以表面塗裝,以防止生銹及減少磨擦
d. [ ]
B. 水平牆面固定架(Horizontal Wall Batten)
a. 尺寸為[2英吋X 2英吋X 3/16英吋角鐵][ ]。
b. 材質須為[ASTM A-36][ ]等級鋼材,熱軋成型。不得使用組合銲接型鋼軌或冷軋成型鋼材。
c. [ ]。
C. 支撐架(Knee Brace)
a. 尺寸為[2英吋X 2英吋X 3/16英吋角鐵][ ]。
b. 材質須為[ASTM A-36][ ]等級鋼材,熱軋成型。不得使用組合銲接型鋼軌或冷軋成型鋼材。
c. [ ]。
D. 框架停止桿(Arbor Stop Batten)
a. 尺寸為[2英吋X 2英吋X 3/16英吋角鐵][ ]。
b. 材質須為[ASTM A-36][ ]等級鋼材,熱軋成型。不得使用組合銲接型鋼軌或冷軋成型鋼材。
c. [ ]
E. [ ]
(5) 操作繩
A. 操作繩必須為[人造或天然纖維][ ]構成。操作繩需是至少由[三股][ ]以上之絞繩,絞編而成。
B. 操作繩實際完成直徑,需符合設備中,經過之滑輪組之纜繩溝槽直徑之要求。
C. [在具備足以操作吊桿之最大平均載重時,其延伸率不得超過[ ]。]
D. [ ]
(6) [ ]
2.2.2 滑輪組
(1) 滑輪組織之一般規定
A. 滑輪之尺寸代表溝槽內緣間直徑。滑輪須為車削製造而成。包括:滑輪直徑,鋼纜溝槽及橫剖面,滑輪邊板及軸承崁入孔。
B. 滑輪軸承須使用適當規格,使系統在最大運作下仍可順暢運作。其機械誤差須合於軸承製造商安裝規定之容許誤差。
C. 頰板及滑輪邊板須為[ ]公釐以上厚的鋼板製成,且須銲接於基座角鐵上。滑輪與邊板須有定位環以防止滑輪磨擦及邊板脫離定位。
D. 滑輪須為[鋼性鑄鐵][ ]等足以負荷每一承載鋼纜的材料製造。
E. 除了鋼纜溝槽外露明及非露明部份,表面必須上二度底漆及一度面漆。
F. 滑輪固定方式
a. 每一滑輪組皆須以可調固定式夾具夾住,不得銲接於個別支撐樑上,以便可以調校及取下修護。
b. 該夾具必須單端固定銲接,尺寸須配合現場鋼構。另端以螺桿扣夾固定,銲接端須為鋼纜負重之相反側。
c. [ ]
G. [ ]
(2) 主滑輪
A. 為一個直徑[10][ ]英吋之[多][ ]溝槽滑輪,以軸承支撐於邊板內,可容納[1]條操作繩及[ ]條承載鋼纜,於規定之偏移角容許誤差內導引鋼纜至副滑輪。
B. [ ]
(3) 副滑輪
A. 為一直徑[8][ ]英吋之[單][ ]溝槽滑輪,以軸承支撐於邊板內,可容納[1][ ]條承載鋼纜,於規定之偏移角容許誤差內導引鋼纜至主滑輪。
B. 每一副滑輪皆須裝有以[高張壓樹脂][ ]製成之鋼纜防垂抑制導輪。
C. [ ]
(4) 轉向滑輪
A. 為一直徑[8][ ]英吋之[單][ ]溝槽滑輪,以軸承支撐於邊板內,可容納[1][ ]條承載鋼纜。
B. 於鋼纜行徑必要處須加裝轉向滑輪以保持滑輪與滑輪間鋼纜之正確偏移角度,以於規定之偏移角容許誤差內導引鋼纜至滑輪。
C. [ ]
(5) 張緊滑輪
A. 為一直徑[10][ ]英吋之單溝槽滑輪,以軸承支撐於邊板內,可容納一條操作繩。
B. 須具有調整操作繩張緊之機構。操作繩之張力可由張緊機構於負重後釋放。
C. [ ]
(6) [ ]
2.2.3 吊桿鋼管
(1) 吊桿為符合[ASTM A53 Grade B][ ]標準之公稱直徑[38公釐(1-1/2”英吋),Schedule 40][ ]以上之鋼管。
(2) 每支鋼管須為新品,表面不得有所污損,兩端須平滑(無螺紋),不得以任何有接縫之管材替代。
(3) 每一吊桿之鋼管連接處,需以與鋼管相同材質之鋼管,以內套管方式銜接。內套管須為[45][ ]公分以上長鋼管,由管內連接而成。內套鋼管必須可延伸至兩端吊桿內部各[22.5][ ]公分以上,並由1/4"鉚樁固定。
(4) 吊桿之鋼管與鋼管連接處必須選擇避開最大剪力及最大彎曲應力點的位置。
(5) 吊桿與承載鋼纜間皆須有五金零組件相連接,並避開鋼管連接處,承載鋼纜與五金零組件皆必須符合最新出版之下規定:
A. [”建築技術規則” 之”建築設備編,第六章升降設備,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 之規定,[10:1][ ]以上之安全係數要求。]
B. [北美娛樂工業技術及服務協會(ESTA)之”娛樂工業技術之手動吊具系統”(BSR E1.4,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Manual Rigging Systems)之規定,[8:1][ ]以上之安全係數。]
(6) 吊桿兩端須有可取下的保護裝置。及[ ]公分X[ ]公分的號碼牌。
(7) [ ]
2.2.4 鋼纜及連接五金零件
(1) 吊具系統所使用之鋼纜及連結五金零件,皆需參照最新出版之”鋼纜使用手冊(Wire Rope User’s Manual)”
(2) 鋼纜規格為[ ]鍍鋅鋼纜(Galvanized Steel Wire Rope)。
A. 主鋼纜直徑[ ]公釐。最大安全載重為[ ]公斤。
B. 承載鋼纜直徑[ ]公釐。最大安全載重為[ ]公斤。
(3) 使用於吊具設備之每一鋼纜,皆須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鋼索纜繩之使用標準”裝配相關五金零組件:
A. 鋼纜末端因為固定或連接,於終結折彎處皆需裝有與鋼纜相同尺寸之鋼纜崁環,及[鋼纜迫緊夾或壓著套環][ 鎖緊固定。以保持鋼纜之承載強度。
B. [1][ ]個鋼纜崁環(Thimble)。
C. [2][ ]個鋼纜迫緊夾(Cable Clip)或[1][ ]個壓著套環(Nicro Press)。
D. [1][ ]個終端固定套環(Stop Sleeve)。
E. [ ]
(4) 吊桿鋼管與鋼纜之連接至少須有下列之五金零組件以為連接:
A. 雙片夾心型鋼管夾,鍛造螺旋調節器含鎖緊螺帽,楔型鋼纜套夾及U型連結器。
B. 鍍鎳鏈條及U型連結器。
C. [ ]
(5) [ ]
2.2.5 手動捲揚機
(1) 須為提供舞台吊具用等級之手動捲揚機。
A. 工作最大活載重[ ]公斤。
B. 揚昇鋼纜尺寸為[ ]公釐。鋼纜收納量為[ ]公尺。
C. 具有一[全閉式齒輪][ ],以保障操作安全及保護捲揚機。
D. [ ]需具備至少兩組以上之煞車器。該煞車皆具備足夠之制動能力,於捲揚機之最大負載下均能使吊桿完全停止。
E. 捲揚機之本體需包含有固定用之底座,固定安裝於結構體上。
F. [ ]
(2) [ ]
2.2.6 手動對開機構
(1) 需為附有[鋁合金或鋼][ ]製之軌道為其主要對開機構。
(2) 其對開方式為操作繩、張緊惰輪、牽引輪等構成之機構。
(3) 牽引滑輪須安裝於導軌之尾端並有一個由彈簧控制並可調整之張緊惰輪置於牽引滑輪,以能適當的張緊對開操作繩。
(4) 須有定向滑輪以相同角度將操作繩導入張緊滑輪內。
(5) 對開幕操作繩為纖維編織繩。
(6) [ ]
2.2.7 [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承包商需依製造廠之設備安裝規範書及經審核通過之施工製造圖面進行組裝。
3.1.2 各式滑輪組皆需安裝固定於符合吊桿動態載重之吊具鋼棚,滑輪固定鋼樑。
3.1.3 操作繩與配重框架上端之結合,需裝置重負載型纖維繩用之崁環,繩索尾端以[兩個雙套結][ ]固定,並用膠布纏繞收頭。下端之結合則同樣需裝置重負載型纖維繩用崁環,再以兩個雙套結繫結,並用膠布固定繩索尾端於主繩上。
3.1.4 T型導軌及其支撐架,需依每一吊桿之實際安裝位置放樣標示後,進行安裝。每一個別T型導軌與相鄰T型導軌,需完全平行及垂直,其誤差不得超過[ ]公釐。
3.1.5 每一T型導軌組,須每段組合並以螺栓固定。以便利日後每段導軌於彎曲或損壞時能夠抽換。
3.1.6 T型導軌及其支撐架,需安裝固定於符合重鐵框架動態載重之牆面。T型導軌須與導軌支撐角鐵及水平支撐角鐵固定於舞台側牆。在水平及垂直方向每隔[1.2][ ]公尺與建築物結構結合。與建築物之牆面結合時須以化學錨定螺栓施作。
3.1.7 [安裝手動吊桿設備所需之工作鷹架及其搭架工程。]
3.1.8 [ ]
3.2 調校
3.2.1 所有鋼纜,在進出主滑輪,副滑輪,轉向滑輪等各式滑輪組及捲揚機鋼纜絞盤時,其與鋼纜溝槽中心之夾角不得大於[1.5][ ]度。
3.2.2 所有鋼纜必須適當的轉折,導引,支撐。不得與任何設備,鋼鐵金屬構件或其他鋼纜有碰觸及磨擦現象發生。必要時須加裝[鋼纜防垂托輪或滾軸]。
3.2.3 所有吊桿需平行於舞台地板面,其水平誤差不得超過[12][ ]公釐。且每根吊桿之中心點皆須對準舞台中心線。
3.2.4 所有的設備必須加裝螺栓及墊圈,鎖緊螺栓及墊圈固定於承載鋼樑。
3.2.5 T型導軌組自主滑輪到地板面之垂直誤差不得超過[3][ ]公釐。
3.2.6 [ ]
3.3 清理
3.3.1 承包廠商應於每日施工完成後,清理現場之相關廢棄物並搬離現場,以保持工作現場之清潔。
3.3.2 [ ]
3.4 訓練
3.4.1 承包廠商應提出完整之訓練計劃書供工程司審核,計劃書內容至少應有:
(1) 訓練計劃之課程安排。
(2) 講師之專業資歷。
(3) 訓練操作地點。
(4) 訓練課程教材。
(5) [ ]
3.4.2 於本工程測試完畢後,經洽工程司決定,於指定時間內,負責對工程司提供之操作及維修人員開始訓練課程。
3.4.3 [ ]
3.5 測試
3.5.1 設備安裝檢查後,應實施現場測試。
A. 吊桿載重試驗。
B. 吊桿操作試驗。
C. [ ]
3.5.2 現場測試應符合設計要求,測試結果如發現有任何不正常,不符合於設備規範或設計圖說之缺點,承包商應立即改善,不得異議。
3.5.3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組][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組][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安全檢驗、保固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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