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63 電動吊具設備
¶ 1. 11063 電動吊具設備 V2003.08.05.doc
第11063章
電動吊具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提供舞台藝文表演等活動之場所,舞台電動吊桿設備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舞台電動吊桿之捲揚機組
1.2.2 電動吊桿之控制設備
1.2.3 電動對開機構
1.2.4 舞台電動吊桿之滑輪組
1.2.5 舞台電動吊桿之吊桿鋼管、鋼纜及連接五金零件
1.2.6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123章--鋼構架
1.3.4 第11067章--舞台布幕
1.3.5 第14210章--電動升降機
1.3.6 第16010章--電機一般要求
1.3.7 第16050章--電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8 第16123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9 第16132章--導線管
1.3.10 第16221章--電動機
1.3.11 第16431章--低壓馬達控制中心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美國齒輪製造業協會(AGMA)
1.4.3 美國鋼構造協會(AISC)
1.4.4 美國鋼鐵協會(AISI)
1.4.5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4.6 美國機械工程協會(ASME)
1.4.7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8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4.9 美國電子工業協會(EIA)
1.4.9 美國自動工程協會(SAE)
1.4.10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11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4.12 美國劇場技術協會(USITT)
1.4.13 北美娛樂工業技術及服務協會(ESTA)
1.4.14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計畫書
(1) 檢討系統配置及設備固定安裝方式說明。
(2) 需依照實際設備配置計算電源迴路總容量,並提供設備電源需求資料。
(3) 提供設備之安裝手冊及設備安裝施工製造圖
(4) 設備之平面施工製造圖、正立面施工製造圖,剖面施工製造圖等詳圖。
(5) 吊桿之電動捲揚機型式及其主要規格。
(6) 電動吊桿之主要電氣機械設備工作接線圖。
(7) 連接用各式五金零組件之實品。
(8) [ ]。
1.5.3 廠商資料
(1) 製造廠產品型錄,需包含有產品之實體圖片,尺寸大小、重量規格及型號。
(2)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設計規範之設備規格比較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或技術資料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製造廠資料:包含通信地址、連絡及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 ]。
(4) [ ]。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6.2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承包商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避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變形,並交運至指定之儲放位置。
1.7.2 產品之包裝應有清楚的標示,以辨識製造廠商名稱、產品組件型號、型式、數量、寄件運送資料。
1.7.3 [ ]
1.8 保固
1.8.1 承包商對本系統之各項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外,自工程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 ]年。
1.8.2 承包商應於工程正式驗收後[一週內][ ]出具保固證明書,由工程單位核存。
1.8.3 保固期間,如遇有故障(遭到人為惡意破壞及不可抗拒之非人為因素除外)須負無償修護改善之全責,更換改良所用之器材均應為新品。
1.8.4 保固期間,須每[三個月][ ]實施一次維護、調校、保養工作,並提出保養維護紀錄。承包商須負責提供緊急故障排除之服務工作。
1.8.5 承包商應提供吊具設備之驗收完工文件,內容需包括
(1) 使用於系統所有的產品,應提送生產製造廠之原文產品設備說明資料及中文說明書。
(2) 經測試並已確定功能符合之測試報報告。
(3) 操作維護手冊,內含系統竣工圖,設備組件資料,完成操作說明書。
(4) [ ]
1.8.6 承包商應提供電動吊具設備之使用操作手冊,內容需包括
(1) 一般正常操作方式說明。
(2) 故障排除處理方式說明。
(3) 緊急應變處理方法說明。
(4) [ ]
2. 產品
2.1 舞台電動吊桿之設計要求
[建築物屋頂下方與舞台地板面間之舞台正上方,應有一區域完整並足以承載所有吊具設備之鋼結構吊具鋼棚之安裝空間;該區域應有之活載重應為[ ]公斤/平方公尺。該區域須有[2][ ]公尺以上之淨高,以供吊具設備之安裝及工作人員於日後維修保養時之工作空間。][ ]
2.1.1 吊桿設備數量
(1) 單一絞盤式數量共有[ ]組,有[7][ ]條承載鋼纜懸吊式系統。
(2) 複式絞盤連軸式數量共有[ ]組,有[5][ ]個絞盤,[5] [ ]條承載鋼纜懸吊式系統。
(3) [ ]。
2.1.2 吊桿設備載重
(1) 燈光吊桿必須有[ ]公斤之平均載重。
(2) 其他吊桿必須有[ ]公斤之平均載重。
(3) 所有組成組成部分之組件必須符合:
A. 最新出版之[”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備編,第六章升降設備,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10:1][ ]以上之安全係數要求。]
B. [北美娛樂工業技術及服務協會(ESTA)之”娛樂工業技術之手動吊具系統”(BSR E1.4,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Manual Rigging Systems)之規定,[8:1][ ]以上之安全係數。]
C. [ ]。
(4) [ ]。
2.1.3 吊桿行程
(1) 吊桿之行程最低點為離舞台地板完成面[110][ ]公分高處。
(2) 吊桿之行程最高點為離吊具鋼棚主鋼樑下方[80][ ]公分處。
(3) 吊桿之實際升降行程為[ ]公尺。
(4) [ ]。
2.1.4 吊桿速度
(1) 燈光吊桿之升降速度為[7.5][ ]公尺/分鐘。
(2) 其他吊桿之升降速度為[5.5][ ]公尺/分鐘。
(3) 吊桿之可調整升降速度為[4.5 ~15][ ]公尺/分鐘。
(4) [ ]。
2.1.5 吊桿電動機輸出
(1) 燈光吊桿之電動機輸出為[1][ ]KW。
(2) 其他吊桿之電動機輸出為[1][ ]KW。
(3) [ ]。
2.1.6 滑輪組
(1) 單一絞盤式電動吊桿,每組有[1][ ]個主滑輪。
(2) 單一絞盤式電動吊桿每組有[5][ ]個副滑輪。
(3) 單一絞盤式電動吊桿每組有[1][ ]個轉向滑輪。
(4) [ ]。
2.1.7 [ ]。
2.2 設備
2.2.1 電動捲揚機機組
(1) 電動機(Motor)
A. 電動機為銅線繞製[全閉式風扇冷卻型][ ],適合作為頻繁升降之操作,且須具有充分的容量。
B. 電源之電壓為[ ]。
C. 需具有[彈簧動力式電磁釋放型][ ]煞車器。該煞車器需具有足夠之煞車能力,當全負載時能使之停止並維持其停止定位。煞車器需與電動機為同一設備商工廠組裝完成,不得在現場組裝。
D. [ ]
(2) 減速器(Gear Reducer)
A. 產品等級需為[AGMA,1級][ ],持續負載。
B. 減速機之傳動,須以軸心直接傳動。[軸承齒輪組件須浸在潤滑油內,以齒輪帶動潤滑][ ]。
C. 軸承必須以合適尺寸之滾珠軸承支撐,並以扣匙(Capture)方式結合。
D. 軸承必須以適當方式密封以防止漏油。
E. 減速機應具減少噪音及防止振動之構造,裝於全密閉式齒輪箱內,不得使用無齒輪式減速機。
F. 減速器需與電動機為同一設備商工廠組裝完成,不得在現場組裝。
G. [ ]
(3) 傳動軸(Shaft)
A. 傳動軸須以足以承受負載之最大扭力及彎曲之材料製作,並均須符合最新出版之[ANSI/ASME B106.1M, “傳動軸設計”][ ]之規定。
B. 傳動軸及銜接扣匙之扣匙槽均須符合[ANSI B17.1”傳動軸扣匙之扣匙槽”][ ]之規定,能安全地傳輸靜態與動態負載及軸心與水平方向之應力。
C. 絞盤及傳動軸須以凸緣基座附密封式滾珠軸承載。
D. 吊桿運動時,數個絞盤應同步轉動,絞盤與傳動軸之間的連接應以橈性連軸器結合,使吊桿完全水平的上升下降。
E. [ ]
(4) 鋼纜絞盤(Cable Drum)
A. 應為[鑄鋼][ ]製成,槽溝以螺旋狀車削。
B. 絞盤軸心需由[4組螺栓][ ]固定之基座式密封軸承所支撐。
C. 每個絞盤皆須有足夠數之鋼纜溝槽,以容納吊桿於行程內之鋼纜長度。使吊桿能夠上升至最高點及下降至最低點。當吊桿下降至最低點時,鋼纜絞盤仍有[3][ ]圈之鋼纜繞於絞盤面上。
D. 絞盤面只能收納一層之鋼纜,鋼纜不得相互交疊。鋼纜之尾端以壓著套環固定以作為鋼纜之繫死點,並扣死於絞盤上預攻之孔洞。
E. 絞盤應依實際吊桿之行程,參照工作圖所示位置沿傳動軸按裝。
F. 吊桿如有數個絞盤,當吊桿運動時,數個絞盤應同步轉動,以使吊桿完全水平的上升下降。電動機左右兩側絞盤,鋼纜應以相反方向纏繞,以防止吊桿產生側移現象。
G. 絞盤煞車器(Drum Brake)
a. 當單一絞盤時,須於適當位置,需裝設絞盤煞車器。
b. 當有數個絞盤時,須於適當位置,裝設絞盤煞車器。煞車器需以直接制動最外側絞盤本體的方式。
c. 煞車器於吊桿最大負載情況下具備足夠之制動能力,使吊桿完全靜止。
d. 煞車器需採用機械式煞車,不得以其它任何之感測器、控制器作為煞車器使用。
e. [ ]
(5) 捲揚機基座框架結構(Base Framing)
A. 該基座應足以承載該捲揚機運轉時所產生之動態正向力及反作用力等作用力基座框架;並以連續型鋼樑框架以支撐傳動軸,軸承及絞盤。
B. 該基座及支撐框架鋼樑必須以焊接方式結構結合,以能承載其靜態負載及動態負載。
C. 基座及框架必須要能與結構結合;並需提供配合適當尺寸及數量的可調整式五金結合於承載樑上,且能使全部設計重量平均分佈於該承載樑。
D. [ ]
(6) 起動及開關箱(Starter and Main Switcher Box)
A. 每個電動機皆須有一[電磁正反轉全電壓起動開關箱][ ],並固定於捲揚機機座上。
B. 起動器;須參照第16431章2.3.2之相關規定。
C. 起動及開關箱須為[NEMA1][ ]型式,箱蓋須有斷路開關,防止箱蓋誤開。
D. 起動及開關箱外部需設有一撥動開關,並標示”上(UP)”及”下(DOWN)”兩個動作方向,以便於維修,保養操作捲揚機之上、下行動作。
E. [ ]
(7) [ ]
2.3 電動吊桿之控制設備
2.3.1 主控制箱
(1) 應須設置主控制箱,以執行所有電動吊桿的上升下降及對開機構控制之安全運轉操作。主控制面板處應設有可控制全系統之電源開關及一個紅色緊急停止按鈕開關。
(2) 主控制面板裝有各組吊桿之控制開關及電源顯示器,按公程司之指定的順序位置排列。所需要之控制設備,如接觸器、電驛、選擇器、開關、起動與保護裝置,以及其他必要設備等,應分別配設在[NEMA1][ ]型式之控制箱、電源接受箱內,該箱以[1.2][ ]公釐以上厚度烤漆鋼板製成。
(3) 控制箱內有關信號處理、順序選擇控制、馬達驅動等,均須採用印刷電路板以連接器配線。控制箱為壁掛式,箱門均須附鎖。
(4) 所有電源線及控制線皆應置於[PVC導管][EMT導管][ ]內,每條導線皆需清楚標示及編碼。銜接點必須與設備配置製造圖相符合。每個元件及控制箱亦須符合施工製造圖上之標示。
(5) 箱體外之電源線及控制線,須分別以[導管][ ]包覆,並以迫緊螺栓固定頭固定於箱體上。
(6) [控制操作系統為電腦程式控制系統或可程式邏輯控制系統][ ]。
(7) [主控制箱面板須有高度及位置顯示設定裝置。]
(8) [ ]
2.3.2 極限開關
(1) 旋轉極限開關
A. 每一捲揚機組皆須裝有一個獨立的旋轉極限開關,此開關需提供兩個極限設定,一為正常行程限制,一為超行程限制。
B. 旋轉極限開關需由[鋼纜絞盤軸][傳動軸]驅動。
C. 需安裝於方便日後調整維修處。
D. [ ]
(2) 制動極限開關
A. 每組吊桿及其捲揚機組皆須裝有兩個獨立的制動極限開關,以防止一般開關裝置故障時能將馬達電源切斷。
B. 這兩個極限開關需分別提供兩個極限設定:一為裝置於吊桿行程最高點處之極高位置行程限制開關,一為裝置於捲揚機絞盤處,以防止最後三圈鋼纜脫離之極低位置之行程限制開關。
C. [ ]
(3) [ ]
2.3.3 [ ]
2.4 電動對開機構
2.4.1 牽引滑輪須安裝於動力輸出軸上。另有一個由彈簧控制並可調整之張緊惰輪置於牽引滑輪,以能適當的張緊對開操作鋼纜。兩個定向滑輪須以相同角度將鋼索導入張緊滑輪內。
2.4.2 對開機構牽引應為鋼纜,不得使用纖維編織繩。所有滑輪之直徑[ ]需根據所使用之鋼纜尺寸[ ]作選擇。
(1) 對開機構須由電動機牽引驅動。電動機構位置參考安裝工作圖。所有組件須準確製作。
(2) 電動機需裝置於支撐機座框架,並以夾扣方式固定於吊桿上。
A. 電動機型式為[複合式電動機並具有傳動齒輪減速機][ ]。
a. 銅線繞製[全閉式風扇冷卻型][ ]。
b. 電源為[ ]。
c. 電動機輸出為[ ]kw。
d. [電磁煞車器][ ]。
e. [ ]
B. 電動機基座框架
a. 電動機基座,其垂直於布幕軌道方向之寬度必須小於吊桿間距。
b. 基座框架以[鋼材焊接][螺栓結合]製成。須具有足夠之強度,當馬達動作時可保持與軌道正確不變之角度。
c. [ ]
C. 控制設備
a. 每組對開機構,皆需裝有獨立之對開控制開關於主控制箱上。
b. [ ]
D. 電動機起動器
a. 起動器須參照第16431章2.3.2之相關規定。
b. [ ]
E. 極限開關
a. 每組馬達牽引機須有行程之極限開關,由對開幕上的主牽引拉輪動作。
b. [ ]
F. 固定轉速為[ ]公尺/分鐘。可調速度為[ ]~[ ]公尺/分鐘。
G. [ ]
2.5 滑輪組
2.5.1 滑輪組織一般要求
(1) 滑輪之尺寸代表溝槽內緣間直徑。滑輪須為車削製造而成。包括:滑輪直徑,鋼纜溝槽及橫剖面,滑輪邊板及軸承崁入孔。
(2) 滑輪軸承須使用適當規格,使系統在最大運作下仍可順暢運作。其機械誤差須合於軸承製造商安裝規定之容許誤差。
(3) 頰板及滑輪邊板須為[ ]公釐以上厚的鋼板製成,且須焊接於基座角鐵上。滑輪與邊板須有定位環以防止滑輪磨擦及邊板脫離定位。
(4) 滑輪須為[鋼性鑄鐵][ ]等足以負荷每一承載鋼纜的材料製造。
(5) 除了鋼纜溝槽外露明及非露明部份,表面必須上二度底漆及一度面漆。
(6) 滑輪固定方式
A. 每一滑輪組皆須以可調固定式夾具夾住,不得焊接於個別支撐樑上,以便可以調校及取下修護。
B. 該夾具必須單端固定焊接,尺寸須配合現場鋼構。另端以螺桿扣夾固定,焊接端須為鋼纜負重之相反側。
C. [ ]
(7) [ ]
2.5.2 主滑輪
(1) [為一個直徑[10][ ]英吋之[單][ ]溝槽滑輪,以軸承支撐於邊板內,可容納[1][ ]條承載鋼纜,於規定之偏移角容許誤差內導引鋼纜至副滑輪。]
(2) 為一包括[5][ ]個直徑[10][ ]英吋之單溝槽交錯式主滑輪,重疊交錯排列於側板框架內,並可容納[5][ ]條承載鋼纜,於規定之偏移角容許誤差內導引鋼纜至鋼纜絞盤與副滑輪。
(3) [ ]
2.5.3 副滑輪
(1) 為一直徑[8][ ]英吋之[單][ ]溝槽滑輪,以軸承支撐於邊板內,可容納[1][ ]條承載鋼纜,於規定之偏移角容許誤差內導引鋼纜至主滑輪。
(2) 每一副滑輪皆須裝有以[高張壓樹脂][ ]製成之鋼纜防垂抑制導輪。
(3) [ ]
2.5.4 轉向滑輪
(1) 為一直徑[8][ ]英吋之[單][ ]溝槽滑輪,以軸承支撐於邊板內,可容納[1][ ]條承載鋼纜。
(2) 於鋼纜行徑必要處須加裝轉向滑輪以保持滑輪與滑輪間鋼纜之正確偏移角度,以於規定之偏移角容許誤差內導引鋼纜至滑輪。
(3) [ ]
2.5.5 [ ]
2.6 吊桿鋼管
2.6.1 吊桿為符合[ASTM A53 Grade B][ ]標準之公稱直徑[38公釐(1-1/2”英吋),Schedule 40][ ]以上之鋼管。
2.6.2 每支鋼管須為新品,表面不得有所污損,兩端需平滑(無螺紋),不得以任何有接縫之管材替代。
2.6.3 每一吊桿之鋼管連接處,需以與鋼管相同材質之鋼管,以內套管方式銜接。內套管須為[45][ ]公分以上長鋼管,由管內連接而成。內套鋼管必須可延伸至兩端吊桿內部各[22.5][ ]公分以上,並由1/4"鉚樁固定。
2.6.4 吊桿之鋼管與鋼管連接處必須選擇避開最大剪力及最大彎曲應力點的位置。
2.6.5 吊桿與承載鋼纜間皆須有五金零組件相連接,並避開鋼管連接處,承載鋼纜與五金零組件皆必須符合最新出版之下列規範:
(1) [”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備編,第六章升降設備,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 之規定,[10:1][ ]以上之安全係數要求。]
(2) [北美娛樂工業技術及服務協會(ESTA)之”娛樂工業技術之手動吊具系統”(BSR E1.4,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Manual Rigging Systems)之規定,[8:1][ ]以上之安全係數。
(3) [ ]
2.6.6 吊桿兩端須有可取下的保護裝置。及[ ]公分X[ ]公分的號碼牌。
2.6.7 [ ]
2.7 鋼纜與連接五金零件
2.7.1 吊具系統所使用之鋼纜及連結五金零件,皆需參照最新出版之”鋼纜使用手冊(Wire Rope User’s Manual)”
2.7.2 鋼纜規格為[ ]鍍鋅鋼纜(Galvanized Steel Wire Rope)。
(1) 主鋼纜直徑[ ]公釐。最大安全載重為[ ]公斤。
(2) 承載鋼纜直徑[ ]公釐。最大安全載重為[ ]公斤。
2.7.3 使用於吊具設備之每一鋼纜,皆須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鋼索纜繩之使用標準”裝配相關五金零組件:
(1) 鋼纜末端因為固定或連接,於終結折彎處皆需裝有與鋼纜相同尺寸之鋼纜崁環,及[鋼纜迫緊夾或壓著套環][ ]鎖緊固定。以保持鋼纜之承載強度。
A. [1][ ]個鋼纜崁環(Thimble)。
B. [2][ ]個鋼纜迫緊夾(Cable Clip)或[1][ ]個壓著套環(Nicro Press)。
C. [1][ ]個終端固定套環(Stop Sleeve)。
D. [ ]
(2) [ ]
2.7.4 吊桿鋼管與鋼纜之連接至少須有下列之五金零組件以為連接:
(1) 雙片夾心型鋼管夾,鍛造螺旋調節器含鎖緊螺帽,楔型鋼纜套夾及U型連結器。
(2) 鍍鎳鏈條及U型連結器。
(3) [ ]
2.7.5 [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承包商需依製造廠之設備安裝規範書及經審核通過之製作大樣圖進行組裝。
3.1.2 電動捲揚機組及各式滑輪組皆需安裝固定於符合吊桿動態載重之吊具鋼棚,滑輪固定鋼樑。
3.1.3 安裝電動吊桿設備所需之工作鷹架及其搭架工程。
3.1.4 系統電源供應
(1) 電動吊桿設備之各項電動機機組須有一獨立的分電盤並安裝於指定位置,內置總電源開關及各電動機分路斷路器。
(2) [ ]
3.2 調校
3.2.1 所有鋼纜,在進出主滑輪,副滑輪,轉向滑輪等各式滑輪組及捲揚機鋼纜絞盤時,其與鋼纜溝槽中心之夾角不得大於[1.5][ ]度。
3.2.2 所有鋼纜必須適當的轉折,導引,支撐。不得與任何設備,鋼鐵金屬構件或其他鋼纜有碰觸及磨擦現象發生。必要時須加裝[鋼纜防垂托輪或滾軸][ ]。
3.2.3 所有吊桿需平行於舞台地板面,其水平誤差不得超過[12][ ]公釐。且每根吊桿之中心點皆須對準舞台中心線。
3.2.4 所有的設備必須加裝螺栓及墊圈,鎖緊螺栓及墊圈固定於承載鋼樑。
3.2.5 電纜升降裝置應調整至使電纜升降時與吊桿完全相同。
3.2.6 [ ]
3.3 清理
3.3.1 承包廠商應於每日施工完成後,清理現場之相關廢棄物並搬離現場,以保持工作現場之清潔。
3.3.2 [ ]
3.4 訓練
3.4.1 承包廠商應提出完整之訓練計劃書供工程司審核,計劃書內容至少應有:
(1) 訓練計劃之課程安排。
(2) 講師之專業資歷。
(3) 訓練操作地點。
(4) 訓練課程教材。
(5) [ ]
3.4.2 於本工程測試完畢後,經洽工程司決定,於指定時間內,負責對工程司提供之操作及維修人員開始訓練課程。
3.4.3 [ ]
3.5 測試
3.5.1 設備安裝檢查後,應實施現場試驗。
(1) 吊桿載重試驗。
(2) 吊桿運轉操作試驗。
(3) 吊桿升降速度試驗。
(4) [ ]
3.5.2 現場試驗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設計要求,試驗結果如發現有任何不正常,不符合於設備規範或設計圖說之缺點,承包商應立即改善,不得異議。
3.5.3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組][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組][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安全檢驗、保固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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