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4 洗窗機設備
¶ 1. 11014 洗窗機設備 V2001.03.27.doc
第11014章
洗窗機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工程包括洗窗機設備、行走軌道、電纜、水電設備配管、出水口、防水型插座及附屬設備等暨其所需之材料、設備、安裝、試車等相關工程。
1.2 工作範圍
1.2.1 本洗窗機設備包括主台車、內部機械、吊臂、吊籠(或自動清洗式吊籠),其品質應符合中華民國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之規格。電纜、插座、軌道及其零件可為國產,但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規格。
1.2.2 竣工檢查
洗窗機試車完成後,承包商應報請政府法定專技機構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並檢具紀錄供工程司作為驗收依據,檢查費用已含契約總價內不另給價。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11章--自來水用塑膠管
1.3.4 第05651章--鋼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 系統設計要求
承包商及協辦廠商應依據契約設計圖說相關天窗及外牆清洗設施等提送符合機能需求之洗窗機設備及設計系統,該系統應滿足地震、風壓及載重等建築及結構需求且不得損壞天窗或清洗部位之材質。
1.5.1 升降行程:約[35m][ ]。
1.5.2 內外伸距:約[7m][ ]。
1.5.3 吊籠(或自動清洗式吊籠):約[310kg][ ]。
1.5.4 升降速度:約[12m/min][ ]。
1.5.5 水平行走速度:約[12m/min][ ]。
1.5.6 電動機馬力:約[4kW][ ]。
1.5.7 電源:交流[380V][ ]、[3相][ ]、[60Hz][ ](或其他因系統需要設置之電源)含電源設備配管及設於軌道旁約[40m][ ]設一處之約[4kW][ ]防水插座(需加防護蓋),並設漏電斷路器。
1.5.8 水源:供水設備配管及於軌道旁約[40m][ ]設一處之[D=3/4 in][ ]出水口籠頭,出水口位置與電源出口位置須整體考量設計。
1.5.9 軌道尺度:H形鋼斷面及固定方式依其結構需求計算決定。
1.5.10 軌道長度:依屋頂及清洗現況需求設計,契約設計圖說面僅供參考。
1.5.11 固定支承座:由承包商配合屋頂鋼承板系統施作,安裝位置及接頭細部需送工程司核可後配合預埋。
1.6 資料送審
1.6.1 承包商須參考本工程契約設計圖說並依實際清洗位置之機能需求提出最適當之洗窗設備有關系統送審經核可後方可施作。
1.6.2 承包商應於開工後[100天][ ]內提供下列資料,經核可後方可製作,並配合屋頂鋼承板之完工期限預先行完成軌道支承座及水電設備配管及水電出口等預埋工程。
(1) 詳細圖說與軌道負荷計算資料(屋頂設計風壓≧[345kg/m2][ ],靜載重≦[140kg/m2][ ],活載重≦[60kg/m2][ ])。
(2)應依設計圖說及現場情況調整軌道運行線路、鐵軌距離及台車尺度及上下層軌道支承點位置等。
(3) 外觀顏色之提供。
1.6.3 所有國外進口之設備器材,承包商均應提出海關進口證明書、原廠出廠證明等所需證明文件。
1.7 保固
1.7.1 本工程之洗窗機設備系統,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年][ ]。
1.7.2 承包商應保證其設計、材料、工廠製造及施工安裝之完善,否則須負無償改善之全責,若因設計不當、施工不良,不論於施工中或經驗收後保固年限內,操作使用機件損壞故障而遭致影響其它工程或鄰近構造物及人員安全時,應負擔其賠償修護及法律責任。
1.7.3 保固期間內,承包商須負責免費提供每[2個月][ ]1次之洗窗機設備維護工作。
1.7.4 保固期間內,承包商須負責免費提供使用期間之緊急故障排除之服務工作。
1.8 業主指示
1.8.1 本工程所有安裝、施工、試運轉及試驗所需之工具、儀器、消耗物料以及工地用警示標誌,安全護柵等器材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均由承包商負責提供。且承包商應負責工地之安全與整潔,同時就建築物因本工程施工而受損部份恢復原狀。
1.8.2 本工程設備安裝完成後,承包商應即進行調整、試車,待調試完成一切正常,須即申請相關政府機關安全檢驗並報請工程司測試,經通過安全檢驗及測試合格後,方可辦理驗收。
1.8.3 驗收時,如發現與施工說明書不符處,承包商須負責修改、更換至驗收合格為止,承包商不得提出異議、藉詞推諉或要求補償。
2. 產品
2.1 材料
除軌道、托架、吊臂、各種配線、配管、插座、螺帽等材料可於國內製造外,洗窗機主機、機台、吊籠、鋼索等設備應為[國外廠牌進口新品] [ ]。
3. 施工
3.1 檢驗
3.1.1 各機件配備均須依照工程司核可之設計圖說面資料及本施工說明書規定製造裝配。
3.1.2 本工程之洗窗機設備須經相關政府機關[經濟部商品標準局]檢驗合格,並取得竣工檢查合格證,其安全檢驗之申請手續及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責。
3.1.3 工程完工後,承包商須提送中文維護及操作說明書一式[3份][ ]供工程司轉送業主參考應用。
3.2 訓練
3.2.1 指導正確之使用方法及日常之保養項目。
3.2.2 指導操作失靈時之處置,及火災、地震等緊急狀況時之處置。
3.2.3 指導操作失靈時之標準檢查程序。
3.2.4 提供操作及維護手冊[3本][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安裝完成後數量[一式][座][ ]辦理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契約之單價辦理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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