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72 鋁合金高架地板
¶ 1. 10272 鋁合金高架地板 V2010.04.01.doc
第10272章V3.0
鋁合金高架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系統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屬於各種屋內鋁合金高架地板與其相關之週邊附屬料、配件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桁架、消音墊片、活動面板及系統性靜電接地工程等之供料、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5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6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3.7 第07921章--填縫材
1.3.8 第09661章--塑膠導電地磚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6 鋅鉻黃防銹底漆
(2) CNS 1244 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3)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4) CNS 2068 鋁、鎂及其合金之鍊度符號
(5)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捲及板
(6)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9)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
(10)CNS 7614 薄材料防焰性試驗法
(11)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2)CNS 8058 特殊合板
(13)CNS 9278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CNS 10568 電鍍鍍鋅鋼片及鋼捲
(15)CNS 10678 鋁合金製架高活動地板
(16)CNS 12000 鑄件用鋁合金錠
(17)CNS 12053 體育館用鋼製架高地板組件
(18)CNS 14705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167 耐熱鎳鉻不銹鋼板、鋼片、鋼條
(2) ASTM A307 螺栓
(3)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83 銲接
(2) AWS D1.1-83 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
(3) AWS D1.1 SEC5 銲接銲條
1.4.4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255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各類鋁合金高架地板及[鋁料][ ]擠型樣品及其他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3份][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5 實品大樣
[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 品質保證
1.6.1 鋁合金高架地板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
1.6.2 遵照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 如高架地板下方之樓板為防火構造時,高架地板之材料應提出符合CNS 6532或CNS 14705標準之耐燃[一級][二級][三級]證明。
(2) 提送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一般要求
(1) 本產品系統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桁架、消音墊片、活動面板及系統性靜電接地工程等之供料及安裝規定。
(2) 依設計圖說所示或所採製造廠商產品之標準。
(3) 高架地板應符合[CNS 10678][ ]之品質及性能要求,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符合設計圖說之等級,並符合建築及消防相關法規之要求。
(4) 高架地板:是指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防振桁梁、消音及導電裝置、活動面板及其他組合配件(如空調蓋板、接線蓋板、踏步、坡道及周圍收邊處理等)。
(5) 基座:用以支承防振桁梁、面板及設備人員承載量,並具可調整高度及水平之持性。
(6) 防振桁梁:跨設在各基座間用以防振。
(7) 面板吸取器:具有吸盤可吸起任何一塊面板之工具。
2.2 材料
2.2.1 凡屬高架地板之[鋁製][ ]部分組件所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各材料規格或CNS之材料規定及本規範各該工作相關章節之規定。
2.2.2 鋁合金高架地板之面板、基座、防振桁梁均須符合[CNS 2068][ ]之規定,鋁合金面板經高壓壓鑄而成,除另有規定外其尺度應為[600mm× 600mm][ ],正方度之許可差為[±0.15mm][ ],板面對角線平坦度許可差為[±0.5mm][ ],板面須經陽極處理或覆以膠膜,其膜厚依[CNS 10678][ ]之規定。
2.2.3 面板須平順均質且不變形,並具有防污、耐菸灼、絕緣及防止靜電之功能。除圖上另有註明,應面貼[高壓疊成地磚][ ],厚度[1.6mm][ ]以上。
2.2.4 組件性能標準
(1) 基座及防振桁梁均須加裝接地導線及消音裝置。
(2) 地板面板之極限強度試驗:其撓度值應在[0.3mm][ ]以下。
(3) 地板面板之極限強度試驗:應依CNS 10678規定辦理。
(4) 基座抗破壞度試驗:具有[3,000kgf][ ]以上之抗破壞強度。
(5) 桁梁中央彎曲試驗:降伏載重應大於[130kgf][ ]。
(6) 地板面板面耐菸灼試驗:以本生燈之內焰對面板表面烘烤[15秒][ ]後,再以肥皂水清洗,不得有殘留痕跡。
(7) 防污試驗:將鋼筆墨水滴在面板表面,經過[20分鐘][ ]後用清水抹拭,不得有殘留痕跡。
(8) 硬度試驗:須在莫氏硬度試驗之[3度][ ]以上
(9) 尺度檢查:板面平坦度及正方度均不得大於許可差。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架設鋁合金高架地板之地坪如係建築物之地下層樓地板,均須防水處理,除另有規定,應先施以防水水泥粉光;其餘樓層[則先以水泥砂漿粉光][ ]。
3.1.2 粉光後之地板,俟其乾燥至含水率不超過[5%][ ]時,於原地板面及周圍牆面上拉線放樣,務使高架地板面維持水平,並確保各向間距一定。
3.1.3 遇牆柱等不規則之邊緣面板,應以整塊切割使用,不得以零料併接,開孔部分應加設銅質或鋁質滑條以保護面板。
3.1.4 施工完成之整個構架,應堅實耐用不得有振動或搖動等現象,其表面應平整光潔。
3.1.5 凡無支架之地板邊緣,其基座間應另有斜撐等加固裝置。
3.1.6 施工中,工程司可隨時抽樣交由承包商送請指定單位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已做部分需拆除重做,檢驗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3.1.7 承包商完成高架地板後,須負責面板及隱蔽部分之清潔。面板須清理打臘,所有配件不得有破損及刮痕,否則須換新品。
3.1.8 完成後之地板其水平許可差於[10in][ ]長度內不得超過[±0.06in] [ ]總許可差則不得超過[±0.1in][ ],且每塊地板均可互換,不受振動影響表面平整、穩固,行走其上不得有聲音。
3.1.9 接地系統由使用單位測試及實際操作後確認無靜電干擾,否則重新施工。
3.1.10 高架地板下一層之天花板,不得因保溫施工不良產生結露現象。
3.1.11 吸取地板工具,以每房間一具,且每一工程最少[2具][ ]為原則,由承包商提交使用單位。
3.1.12 所有電纜出入口及空調蓋板數量,承包商應配合業主使用之設備配置,按實際需求施工,不得藉故拖延及加價。
3.1.13 完工後,除另有規定,安裝面積每[600m2][ ]應附面板吸取器至少[1具][ ],以備維修之用。
3.1.14 本工程承包商應負保固[1年][ ]之責任,保固期間如發現因材料或施工不良而影響其效用時,承包商應無價負責修正或拆除重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接地導電系統。
(2) 附屬品。
(3) 附貼於高架面板之導電地磚。
(4) 配合業主需求之開口及收邊、防護材。
4.1.3 計量方法
鋁合金高架地板包括坡道、階梯等,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 ]作為計量基準。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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