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91 輕隔間小室
¶ 1. 10191 輕隔間小室 V2001.03.27.doc
第10191章
輕隔間小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輕隔間系統小室(含輕鋼骨架及板材)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或半室內之輕隔間系統小室或天花平頂,經註明為「輕隔間牆系統」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工作及其相關工程之水電、空調、消防協調配合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輕鋼骨架系統、固定件、配件、小五金及板材、護角、填縫料、收邊料、批土料及其零料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250章--石膏板
1.3.4 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
1.3.5 第10801章--浴廁附屬配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58 A2061 石膏板
(2) CNS 11984 A2206 建築用暗架式牆壁及平頂輕鋼架
(3) CNS 11985 A3259 建築用暗架式牆壁及平頂輕鋼架檢驗法
(4) CNS 11990 A2209 石膏板用接縫處理材料
(5) CNS 12513 A3304 建築物不燃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6) CNS 13777 A2266 纖維強化水泥板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4 美國石膏板協會(CSA)
1.4.5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根據設計圖原意所選用之規格,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
(2) 應能顯示器具安裝及補強方式(如開孔、吊掛等);維修口位置及作法;牆面門窗開口補強、收邊處理等。
(3) 有關水電、空調、消防工程等配管、留孔、開孔、補強等,必須與各該設備工程相關承包商事先協調,並將其分別繪製成各自之施工製造圖,俟其相互簽認後,才算繪製完成。
(4)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慮材料規格之選定、文件審查、製造、運輸等因素。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5 樣品
擬採用之每種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 [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1)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施作至少2m×2m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2) 施工前應另按施工製造圖試做一足尺樣品顯示各項開口、補強、防銹,收邊等處理方式,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施工。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結構計算書
凡超過製造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補強、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應依實際荷重計算,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1.5.9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各種輕隔間系統產品及填塞料、填縫劑、石膏黏土膠、隔音氈之材料,品質應符合CNS之相關規定。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
1.7.2 各產品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處,保持乾燥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7.3 所有板材須以原廠包裝未開封狀態運至工地,貯藏於防雨、防潮、防曬場所,板材堆置時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方式放置。
2. 產品
2.1 功能
本章「輕隔間系統小室」之種類係依據CNS 11984 A2206 表1 W-50、W-65、W-75型等之規格,其面材為[石膏板][矽酸鈣板][水泥板]或[其他輕質板材][ ]等,至少須符合下述功能者。
2.1.1 耐衝擊性
依據CNS 11985 A3259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10mm以下,組件不得折斷及脫落。
2.1.2 載重強度
依據CNS 11985 A3259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2mm以下。
2.1.3 組件形狀之安定性
(1) 依據CNS 11985 A3259之規定辦理。
(2) 橫向彎曲
座板及間柱應在L(組件長度)/1,000以下,橫撐應在2L(組件長度)/1,000以下。
(3) 座板、間柱及橫撐等骨架組裝完成後,不得翹曲而影響面板之平整度,否則應拆除重做。
2.1.4 防火時效
(1) 應符合CNS 12513 A3304之規定。
(2) 依據設計圖說所規定之防火時效施作。
2.2 材料
2.2.1 板材
本章「輕隔間系統小室」之板材除依設計圖所示外,應符合CNS 11984 A2206或13777 A2266或[ ]或ASTM C36或其他相關規範之規定,並應提出不含石綿成分證明文件者;板材種類另詳本規範第09250章「石膏板」之規定,列舉但不限於石膏板類、矽酸鈣板類、水泥板類及其他板類等。
2.2.2 輕鋼骨架材料
輕鋼骨架除依設計圖所示外,應依據CNS 11984 A2206或ASTM之規定,其厚度、尺寸、型式詳設計圖。其組件種類另詳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例舉但不限於間柱、座板、橫撐、其他零料及配件等。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本章之「輕隔間系統小室」工作須同時配合平面、長度、高度等三度空間之工作,其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放樣
(1) 依據設計圖及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由承包商施工人員在現場將隔間牆位置放樣水線及門框位置確實標示。
(2) 在符合設計圖原意的原則下,注意結構及現場尺寸之調整。
(3) 工程司若對於輕隔間牆位置有異於契約文件/設計圖之指示時,承包商得於事後一週內以書面要求確認。
3.2.2 輕鋼骨架施工
依設計圖所示凡符合CNS 11984 A2206 表1 W50、W65、W75等一般室內輕隔間牆(管道牆另章敘述),其輕鋼骨架之施工要求另詳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列舉但不限於座板、間柱、橫撐之安裝、轉角及門窗開口等。
3.2.3 板材及隔音毯之安裝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時,本章所述之「輕隔間小室」安裝均須符合CNS或ASTM之規定辦理,其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4 門框之加強(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5 附件之施工(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6 補縫與接合(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7 批土(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8 其他設備配件之安裝,列舉但不限於洗手台、掛鐘等(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10801章「浴廁附屬配件」之]規定)
3.3 檢驗(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4 許可差(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09260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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