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69 玻璃纖維積層塗刷
¶ 1. 09969 玻璃纖維積層塗刷 V2001.03.27.doc
第09969章
玻璃纖維積層塗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玻璃纖維積層塗刷(通稱FRP)或其衍生產品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或室外之輕型構造物(例如:內、外牆FRP飾面板、特殊造型飾面板、仿天然石之假山水等),經註明為「玻璃纖維積層塗刷或其衍生產品」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玻璃纖維積層塗刷飾面材、輕鋼骨架、固定件、配件、小五金、填縫料、收邊料及其零配料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7900章--填縫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83 G3122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2) CNS 6683 K6617 塑膠及硬橡膠受負荷下撓曲溫度之測定法
(3) CNS 12513 A3304 建築物不燃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4) CNS 12776 K697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檢驗法總則
(5) CNS 12780 K697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6) CNS 12785 K698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巴可爾硬度測定法
(7) CNS 12875 K1279 洗滌鹽
(8) CNS 13943 A2268 組合浴室(整體浴室)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根據設計圖示,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所述:
(1) 承包商應根據設計圖原意所選用之規格,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
(2) 應能顯示器具安裝及補強方式(如開孔、吊掛等);維修口位置及作法;牆面門窗開口補強、收邊處理等。
(3) 有關水電、空調、消防工程等配管、留孔、開孔、補強等,必須與各該機電設備工程承包商事先協調,並將其分別繪製成各自之施工製造圖,俟其相互簽認後,才算繪製完成。
(4)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慮材料規格之選定、文件審查、製造、運輸等因素。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5 樣品
擬採用之每種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 [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1) 玻璃纖維積層塗刷之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若為內、外牆時,應施作一單元][其他製品則以1m×1m×1m立方體為準]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2) 施工前應按施工製造圖試做一足尺樣品顯示各項開口、補強、防銹,收邊等處理方式,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施工。
(3) [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結構計算書
凡超過本章規範或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補強、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應依實際荷重計算,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1.5.9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本章工作之產品及其相關之填塞料、填縫料等材料,品質應符合規定。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運送至現場的原料或產品應完好無缺。
1.7.2 各原料或產品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處,保持乾燥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7.3 所有原料及組件須以原廠包裝未開封狀態運至工地,貯藏於防雨、防潮、防曬場所,板材堆置時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方式辦理。
2. 產品
2.1 功能
本章工作之產品或製品種類係依據CNS 6683 K6617、CNS 12780 K6979、CNS 12785 K6984、CNS 13943 A2268等之規格,其基材為[玻璃纖維及其膠合劑][ ]或摻和[其他輕質粒料][ ]等以積層塗刷或噴塗方式製作,或依據設計圖所示須現場施工者,至少須符合下述功能者。
2.1.1 防火性
依據CNS 12513 A3304或ASTM之規定。
2.1.2 耐衝擊性
依據CNS 12780 K6979之規定,或以2kg茄型重鎚從1m高處落下至試體中央部位,目視其結果,玻璃纖維不得外露,且組件不得折斷及脫落。
2.1.3 抗曲強度
依據CNS 12780 K6979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7mm][ ]以下。
2.1.4 表面硬度
依據CNS 12785 K6984之規定,其巴可爾硬度應達到[HBI-A 30][ ]以上。
2.1.5 耐酸鹼性
依據CNS 12875 K1279之規定,應無裂紋及凹凸起泡狀況。
2.1.6 耐候性(耐老化性)
應符合CNS 12776 K6975或ASTM之相關規定。
2.1.7 定負荷下撓曲溫度
應符合CNS 12776 K6975或ASTM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本章之「玻璃纖維積層塗刷」工作須同時配合平面、長度、高度等三度空間,一般而言將與其他工程或工作發生密切之關聯及配合;其內容應由設計圖示及施工慣例規定之。
3.2 施工方法
3.2.1 放樣
(1) 依據設計圖示及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由承包商施工人員在現場將位置放樣水線及開口位置確實標示出。
(2) 在符合設計圖原意的原則下,注意結構及現場尺寸之調整。
(3) 工程司若對於位置有異於契約文件/設計圖之指示時,承包商得於事後一週內以書面要求確認。
3.2.2 輕鋼骨架施工
(1) 依設計圖所示凡符合CNS 6183 G3122非承重輕鋼骨架之C型鋼架及其施工要求辦理。
3.2.3 面材之施工
(1) 應以玻璃纖維或其織物為基材,以積層工法配合適當之膠合劑逐層塗刷或噴塗舖設於鋼板網或其他底材上。
(2) 其配比依據各廠商之施工手冊或建議辦理。
(3) 其外露飾面材列舉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型式:
A. 原材質強化處理:依設計圖所示原材料之質感,例如:滑水道等。
B. 仿天然石材處理:依設計圖所示天然石材料之質感,例如:岩石、假山水等。
C. 仿天然材料處理:依設計圖所示天然材料之質感,例如:巨木、大樹等。
D. 仿人造材料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人造材料之質感,例如:混凝土、砌磚牆面、砌石材牆面等。
3.2.4 收頭處理
凡本章工作與其他材料相鄰之界面,均應依據本規範第07900章「填縫料」所規定之材料及方法施作填縫料,予以收頭處理。
3.2.5 養護
應依據製造廠商之建議於施工中或完成後,分段予以適當養護。
3.3 保護
3.3.1 塗裝完成後10日內應確實禁止人員、機具進入。
3.3.2 塗裝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牆面或特殊造型等部份為防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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