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781 斬石子
¶ 1. 09781 斬石子 V2011.12.07.doc
第09781章V3.0
斬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斬石子之供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構造物表面之斬石子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及填縫劑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6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7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8 第04211章--砌紅磚
1.3.9 第04220章--混凝土磚
1.3.10 第07921章--填縫材
1.3.11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06 裝飾用熟石灰
(2) ASTM C631 室內粉刷用黏結劑
1.5 品質保證
1.5.1 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製造圖: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6.2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6.3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經工程司認可,並製作成不小於[30][ ] cm正方形樣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7.2 儲存於屋內乾燥木鋪板上,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 ]cm。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第I型][ ]之規定。
2.1.2 砂:應符合[CNS 387][ ]之規定。
2.1.3 水:不含過量、油脂、酸、鹼及有機雜質之潔淨水其品質須符合[CNS 13961][ ]。
2.1.4 白水泥:應採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產品,且無硬化結塊者。
2.1.5 顏色:斬洗石子應使用[白水泥][ ]拌和。
2.1.6 碎石:碎石如無特別指定,應採用國產各色大理石、白雲石或蛇紋石之輾碎篩粒,須堅實,不含泥土及雜質,並應質地及色澤均勻者,其類粒大小依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2.1.7 顏料:顏料須為礦物質,研磨細緻,耐久且不受日光及石灰影響,比重與普通水泥相似。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5][ ]%,顏色樣品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並留存以資核對。
2.1.8 分隔木條:應使用[馬牙型之木條][ ]以便取出,寬度經工程司核可者。
2.1.9 黏著劑:[ASTM C631][ ],用於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磚之表面,用以黏著粉刷層。
2.1.10 材料量度:砂漿所用材料之量度方法,應使規定之材料配合比例以控制並保持準確,砂漿用材料之容積單位應按下列數值辦理:
(1) 水泥每30包重1,500kg,作立方公尺計。
(2) 乾砂1,280kg或濕砂1,360kg,作立方公尺計。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將混凝土表面異物清除,必要時以清潔劑清洗表面,再以清水沖洗。
3.1.2 於適當間隔或重要位置先作高低基準灰誌,以利於控制粉刷厚度。
3.1.3 濕潤施工面,以減少其自粉刷料中過量吸水份。
3.1.4 必要時將光滑之混凝土面打毛,並按製造廠商之規定塗黏著劑。
3.1.5 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置工作縫及伸縮縫。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
(1) 採用一份水泥及三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均以容積比例計算)。
(2) 除非另有規定,採用一份水泥及一份碎石,於乾拌勻勻後,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3.2.2 水泥砂漿之拌和
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加水後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3][ ]分鐘。水泥灰漿應拌和至色澤均勻,塑度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3.2.3 底層(水泥粉刷)之施工
底層應使用鏝刀將水泥砂漿壓鏝塗刷,使水泥砂漿固黏於表面,再依準條用木尺將粉刷面刮平,並於水泥砂漿初凝時,將表面畫毛。
3.2.4 面層之施工
(1) 面層應俟底層乾透後為之。施工時先灑水潤濕,並塗刷純水泥漿一層,然後以水泥(白斬石時以白水泥代替)一份,特白石一份及水泥量1/10之石料充分拌和均勻後粉平。
(2) 粉平之面積至7天或適度乾硬後,經工程司同意,用斬斧斬砍3次以上,砍紋之步寬應精細均勻,不得有過寬或過密之弊,邊緣應注意不得損壞。
(3) 如斬假石表面有圖案或分格者,皆用小木條分隔,待斬砍前起出,圖案及分格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4) 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可述斬石子可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分隔木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可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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