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40 再生纖維水泥板
¶ 1. 09240 再生纖維水泥板 V2004.09.17.doc
第09240章
再生纖維水泥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以再生纖維水泥板等內外裝修系統(含輕鋼骨架及板材)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內再生纖維水泥板與其相關之週邊金屬框架、接縫膠帶、板條、裝修材料之製品、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輕鋼骨架系統、固定件、配件、小五金及板材、護角、填縫料、收邊料、批土料及其零料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5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6 第07921章--填縫材
1.3.7 第08110章--鋼門扇及門樘
1.3.8 第08120章--鋁門扇及門樘
1.3.9 第08510章--鋼窗
1.3.10 第08700章--建築五金
1.3.11 第09910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4 K2020 紅丹底漆
(2) CNS 776 K2021 鋅鉻黃防銹底漆
(3) CNS 1244 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4)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5) CNS 3802 A2048 纖維水泥板
(6) CNS 3839 L1005 變褪色用灰色標
(7) CNS 4622 G3019 熱軋軟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8) CNS 4908 K2059 一般用防銹底漆
(9) CNS 4910 K2061 油性凡立水
(10) CNS 6532 A3113 建築物屋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11) CNS 7184 A2101 鋼製門
(12) CNS 8058 O1023 特殊合板
(13)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 CNS 10804 G3217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15) CNS 11984 A2206 建築用暗架式牆壁及平頂輕鋼架
(16) CNS 11985 A3259 建築用暗架式牆壁及平頂輕鋼架檢驗法
(17) CNS 11990 A2209 石膏板用接縫處理材料
(18) CNS 12514 A3305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
(19) CNS 12601 A3308 牆板黏著劑檢驗法
(20) CNS 12602 A3309 牆板黏著劑黏著強度檢驗法
(21) CNS 13777 A2266 纖維強化水泥板
(22) CNS 14890 A2287 再生纖維水泥板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4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4.5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AS、BS等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制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根據設計圖原意所選用之規格,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
(2) 應能顯示器具安裝及補強方式(如開孔、吊掛等);維修口位置及作法;牆面門窗開口補強、收邊處理等。
(3) 有關水電、空調、消防工程等配管、留孔、開孔、補強等,必須與各該設備工程相關承包商事先協調,並將其分別繪製成各自之施工製造圖,俟其相互簽認後,才算繪製完成。
(4)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慮材料規格之選定、文件審查、製造、運輸等因素。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廠商及供應廠商資料之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5 樣品
各類再生纖維水泥板及附屬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1)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施作至少2m×2m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2) 施工前應另按施工製造圖試做一足尺樣品顯示各項開口、補強、防銹,收邊等處理方式,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施工。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9 結構計算書
凡超過製造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補強、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應依實際荷重計算,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1.5.10 證明書
如有電焊工作時,應附電焊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各種輕隔間系統產品和填塞料、填縫劑、石膏黏土膠、隔音氈之材料,品質應符合CNS之相關規定。
1.6.2 遵照第01450章「品質管制」之規定,提送供料及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或保證書正本。
1.6.3 再生纖維水泥板應提出符合[CNS 12514 A3305][ ]標準之防火時效證明。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
1.7.2 材料應儲存於屋內,材料應平堆於高架平台上,避免日曬雨淋。
1.7.3 所有板材須以原包裝未開封狀態運至工地,貯藏於防雨、防潮、防曬場所,板材堆置時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方式放置。
1.7.4 各產品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處,保持乾燥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7.5 疊放牆板時,長度短者應置於長度長者的上面,並避免彎曲及損壞。
1.7.6 黏著劑應儲存於乾燥處,並防止損壞。
2. 產品
2.1 功能
輕隔間系統之種類係依據CNS 11984 A2206 表1 W-50、W-65、W-75型等之規格,其面材為[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 ]等,至少須符合下述功能者。
2.1.1 耐衝擊性
依據CNS 11985 A3259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10mm以下,組件不得折斷及脫落。
2.1.2 載重強度
依據CNS 11985 A3259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2mm以下。
2.1.3 組件形狀之安定性
(1) 依據CNS 11985 A3259之規定辦理。
(2) 橫向彎曲
座板及間柱應在L(組件長度)/1,000以下,橫撐應在2L(組件長度)/1,000以下。
(3) 座板、間柱及橫撐等骨架組裝完成後,不得翹曲而影響面板之平整度,否則應拆除重做。
2.1.4 防火時效
(1) 應符合CNS 12514 A3305之規定。
(2) 依據設計圖說所規定之防火時效施作,並符合當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要求。
2.2 材料
2.2.1 再生纖維水泥板材料
(1) 再生纖維水泥板之輕隔間系統除依設計圖所示外,應符合[CNS 11984 A2206]、[CNS 13777 A2266]、[CNS 3802 A2048]、[CNS 14890 A2287]、[ ]及其他相關規範之規定,[並應提出不含石綿成分證明文件]。
(2) 矽酸鈣板:符合[CNS 13777][ ]不含石綿之矽酸鈣板,並使用再生材料為原料所生產之矽酸鈣板;厚度為[9mm][ ],儘可能使用最大長度;上下端齊切,側邊斜削。
(3) 纖維水泥板:符合[CNS 3802][ ]不含石綿之纖維水泥板,並使用再生材料為原料所生產之纖維水泥板;厚度為[9mm][ ],儘可能使用最大長度;上下端齊切,側邊斜削。
(4) 再生纖維水泥板:符合[CNS 14890][ ]不含石綿之再生纖維水泥板,並使用再生材料為原料所生產之再生纖維水泥板;厚度為[9mm][ ],儘可能使用最大長度;上下端齊切,側邊斜削。
2.2.2 框架材料
(1) 輕鋼骨架除依設計圖所示外,應依據[CNS 11984 A2206][ ]之規定,其厚度、尺寸、型式詳設計圖。
(2) 板牆筋與軌條:符合[ASTM C645][ ]厚度為[0.5mm][ ]之[C形鍍鋅鋼板][ ]。
(3) 板條、框架與附件:符合[ASTM C645][ ]。
(4) 扣件:符合[ASTM C514][ ]收頭緣條及控制縫應為製造商之標準製品。
2.2.3 附件
(1) 封料:不硬化、不剝離、用於再生纖維水泥板之壓克力製品。
(2) 角緣條:熱浸鍍鋅金屬。
(3) 收邊緣條:露面緣條,須由同一製造商提供。
(4) 接縫材料:符合[ASTM C475][ ];加強膠帶、接著劑、黏著劑、水、扣件。
(5) 黏著劑:依製造商[ ]之建議。
(6) 膠帶:多孔,符合CNS相關標準。
(7) 黏劑:預拌長帶型及舖面型,符合CNS相關標準。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本章所述之再生纖維水泥板須安裝正確,安裝細節應按生產或製造廠商之規定辦理,或依照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定安裝。
3.1.2 所有再生纖維水泥板及附屬配件厚度依照設計圖說及所規定之防火時效安裝。
3.1.3 金屬支撐架安裝
(1) 支撐架之安裝應依據[ASTM C754][ ]以及製造商說明書之規定。
(2) 金屬支撐架間距: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專業廠商之技術手冊。
(3) 隔間高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4) 門孔之框架:門框側柱處應裝設複式支撐架。在門孔各邊、框頂高度處、各支撐架之間安裝支撐架之導軌。
(5) 牆框架:將槽鋼以螺栓或螺絲固定於板牆筋。
(6) 協調隔間框架內或背後之立木、錨釘、牆框架、電力與機械等工作之安裝。
3.1.4 再生纖維水泥板之安裝
(1) 再生纖維水泥板安裝應依照設計圖說及製造商說明書之規定。
(2) 單層標準再生纖維水泥板應以最經濟之方向組立,其上下端和側邊均應位於堅固的支承點之上。
(3) 雙層板之安裝:第一層牆板應與框架或橫向骨架垂直。第二層之接縫應與第一層接縫錯開。第二層與第一層間應以扣件、黏著劑及足夠的支撐使兩者緊密接合。依製造商指示使用黏著劑。
(4) 再生纖維水泥板施作於潮濕地區時,板材之切割邊緣及開孔應以封縫劑處理。
(5) 必要時控制縫之設置應與建物空間界線一致。
(6) [依圖說於外角設置角條,使用最長的實用長度。再生纖維水泥板與不同材質間應依圖說釘上邊緣飾條。]
3.1.5 接縫處理
(1) 依[製造商防火時效性能標準][ ]所規定之填縫劑或填縫料。
(2) 外露接縫、邊緣與角落應貼膠帶、填充及磨光,使其表面平滑以利表面裝修作業。
(3) 接縫表面需依製造商防火時效性能規定之填縫劑或填縫料塗抹,使形成最大之拱狀披覆層。
(4) 用以黏著瓷磚之板牆,需先依製造商防火時效性能規定之填縫劑披覆後,不需再磨光後,即可依相關規定黏著瓷磚。
3.1.6 許可差
與平面之最大許可差:在任一方向每[3m][ ]不超過[3m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本章之規定計量。
4.1.2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另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封料、角條、邊緣飾。
(2) 接縫處理。
(3) 黏著劑。
4.1.3 計量方式如下:
再生纖維水泥板系統,包括板牆筋、軌條、板牆框架、釘板條、框架、附件與扣件,依完成之再生纖維水泥板牆[平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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