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812 鋼構造防火被覆板
¶ 1. 07812 鋼構造防火被覆板 V2008.11.08.doc
第07812章V1.0
鋼構造防火被覆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鋼構體、預鑄鋼件、接合鋼件等所使用防火被覆板之材料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以及法規上要求之防火被覆板所需之一切材料、人工、施工、設備、機具、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
(2)CNS 7333 隔熱材料之導熱係數測定法(平板直接法)
(3)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
(4)CNS 13777 纖維強化水泥板
(5)CNS13970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石綿含量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2) ASTM E119 建築材料防火試驗法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JIS A1304 建築構造部份防火試驗方法
1.4.4 英國標準協會(BS)
(1)BS 476 PART 4 Non-combustibility test for materials
(2)BS 476 PART 6 Method of Test for Fire Propagation for Products
(3)BS 476 PART 7 Method of Test to Determine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Surface Spread of Flame of Products
(4)BS 476 PART 20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1.5 資料送審
1.5.1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2 原製造廠出具防火材料出廠證明,若其防火被覆板為進口者,並須提送我國海關進口證明。
1.5.3 擬使用廠牌防火被覆板試驗報告應依CNS13970[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石綿含量試驗法]試驗不得驗出含石綿成分。
1.5.4 檢送經政府單位依建築技術規則相同條款審核認可通知書。
防火被覆板厚度計算書(包含該項計算書所根據之時效性能試驗報告)、施工說明書、施工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1.5.6 經工程司核可備查後方得採購,並切實依照設計圖說施工。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2 本章工作為責任施工,承包商須依防火時效、厚度及性能應負完全責任。
1.7 運送、儲存及拆封
1.7.1 防火被覆板成品應於原製造廠製成原封包裝無破損,於現場拆封加工施作。
1.7.2 防火被覆板運達工地儲存於乾燥之場所。並避免搬運時的碰撞損傷。
1.8 現場環境
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其他相關事項依原製造廠商之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防火被覆板
2.1.1 防火被覆板系統必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1、72及73條之相關條款,並經政府審核認可鋼骨被覆板系統。
2.1.2 材料進場應提出製造原廠證明書,且進場材料必須為原封包裝,無破 損,包裝袋上印有材料廠商名稱、品牌、批號等。
2.1.3 承包商對施工現場所使用之防火被覆板,須證明為與試驗報告中之防火被覆板係同一材料。
2.1.4 防火被覆板性能
1.符合CNS 6532耐燃一級材料之規定,或通過BS 476 Part 4 不燃材料之測試。
2.依據BS 476 Part 6,火焰擴散系數達class “0”。
3.依據BS 476 Part 7,表面發煙系數達class “1”。
4.依據CNS 13777,容積密度須在0.9g/cm3以上,未滿1.2g/cm3。
5.依據CNS 13777,吸水長度變化率須在0.15%以下。
6.依據CNS 7333,熱傳導率(平均溫度30±3°C)不大於[0.24][ ]W/mK。
7.依據CNS 13777,抗彎強度測試結果不得小於[90kgf/cm2][ ]。
2.1.5 試驗標準
材料送審時,防火時效之方法應符合CNS 12514、ASTM E119、JIS A1304或BS 476 PART 20之標準,材料驗收時除應依照3.3項檢驗之規定外,亦應符合CNS 12514及相關標準。
2.1.6 試驗機關:驗證單位應通過依標準法授權之產品驗證單位認證機構認證。
(1) 具完整試驗設備之政府機關或TAF認可之實驗室。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承包商應擬妥施工計畫書,內容包括材料種類、防火被覆板厚度計算、厚度計算之根據、施工機械配置及水電供應、施工架、材料存放與管理、施工前後配合事項、施工人員、施工量、品質管理、現場修補方法等,經工程司核備後,方可據以施工。
3.1.2 運抵工地之防火被覆板須儲存於乾燥之場所,所有受潮之材料,均不得使用,超過原廠規定使用期限之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3.1.3 所有附著於鋼料之各類五金,如掛勾、管線支架、夾具、套管等,應於施作前完成之。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有特別之規定外,均依原製造廠之施工手冊施工。
3.2.2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遵守工地之勞工安全及衛生規定。
3.2.3 結構鋼骨表面之處理:鋼材表面必須乾淨,不得有殘留油污或銹蝕,若有銹垢應先清除乾淨。防火被覆板施工應不得損及鋼材之防銹漆。
3.2.4 厚度控制:防火被覆板厚度依各防火時效性能試驗之數據為最低標準,不得低於設計圖說之標準。
3.3 檢驗
3.3.1 防火被覆板運抵工地時,每一批、每一種厚度、每500平方公尺(低於500平方公尺以500平方公尺計)至少取ㄧ組試樣,每一組至少2片或依本章2.1.4款規定做容積密度、抗彎強度及吸水變化率試驗。每種厚度之試樣均須合格,若有一片不合格則該種不合格試樣加倍取樣再試,若再有一片不合格,則視該批厚度全部不合格。
3.3.2 施工完成後之防火被覆板,依需要於各樓層抽驗厚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本章所述防火被覆板工程設計圖說所示之施作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4.2.2 各項檢驗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若契約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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