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811 噴附式防火被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3.06.13
章碼:0781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3.06.13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803(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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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7811章V6.0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鋼構體、預製鋼件或接合鋼件等所使用噴附式防火被覆之材料及施工。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圖說中註明及法規上需求之防火被覆包括材料、人工、施工及施工中所需之設備、機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
(2) CNS 13963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厚度及密度試驗法
(3) CNS 13964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凝聚力及黏著力試驗法
(4) CNS 13965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抗壓強度試驗法
(5) CNS 13966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受撓度影響試驗法
(6) CNS 13967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鋼材腐蝕試驗法
(7) CNS 13968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氣流落塵量試驗法
(8) CNS 13969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受衝擊影響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119 建築材料防火試驗法
(2) ASTM E605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密度與厚度試驗法
(3) ASTM E736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黏著試驗法
(4) ASTM E759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受撓度影響試驗法
(5) ASTM E760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受衝擊影響試驗法
(6) ASTM E761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抗壓強度試驗法
(7) ASTM E859 建築材料落塵量試驗法
(8) ASTM E937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鋼材腐蝕試驗法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A1304 建築構造部分防火試驗方法
1.4.4 美國保險實業實驗所(UL)
(1) UL 防火建材分類
(2) UL263 建築材料防火試驗法
1.4.5 英國標準協會(BS)
(1) BS 476 PART 20、21 建築物構件防火準則及試驗法
1.4.6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1) ISO 83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依照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相關規定。
1.5.2 原製造廠出具防火材料出廠證明,其為進口者,並須提送我國海關進口證明。
1.5.3 擬使用廠牌防火材料須出具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機構,或國外具有信譽之實驗機構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證明文件及實驗報告。
1.5.4 材料產品被覆厚度計算書、施工說明書、施工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1.6 品質保證
1.6.1 依照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相關規定。
1.6.2 承包商按防火時效、厚度及性能應負法律上之完全責任。
1.7 運送、儲存及拆封
1.7.1 防火材料成品應於原製造廠預拌封裝,於現場拆封加水攪拌施工。
1.7.2 運達工地應儲存於乾燥場所。
1.8 現場環境
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現場之氣溫低於[5][ ]℃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防火材料
2.1.1 採用防火建材分類之碳化混合物(cementicious Mixtures)或噴佈纖維材(Fiber Sprayed)等,且不得含石棉成份者。
2.1.2 材料進場應提出製造原廠證明書,且進場材料必須為原封包裝,無破損,包裝袋上印有材料廠商名稱、品牌、批號等。並由製造原廠認可合格之技術員負現場施工之監督責任。
2.1.3 廠商對施工現場所使用之被覆材料,須證明為與試驗報告中之防火成品係相同材料。
2.1.4 防火材料性能
-
-
項 目
內部材料(註1)
外露材料(註2)
試驗標準
密度
0.24 g/cm3以上
0.5g/cm3以上
CNS13963(或ASTM E605)
黏著強度
0.12kg/cm2(或250psf)以上
3.4kg/cm2(或7000psf)以上
CNS13964(或ASTM E736)
受撓度影響
不得龜裂或脫落
不得龜裂或脫落
CNS13966(或ASTM E759)
受衝擊影響
不得龜裂或脫落
不得龜裂或脫落
CNS13969(或ASTM E760)
抗壓強度
0.25kg/cm2
或512psf)以上
24.35kg/cm2
(或50,000psf)以上
CNS13965(或ASTM E761)
落塵量
0.269g/m2以下
0.269g/m2以下
CNS13968(或ASTM E859)
腐蝕性
不得造成銹蝕
不得造成銹蝕
CNS13967(或ASTM E937
-
註1:係指用於室內且不易被碰損之處。
註2:係指用於室外,或易遭風化、振動、碰損之處,並經UL分類為「室外使用」之防火被覆材料。
除非圖說上另有規定,否則凡室內梁板被天花板或其他封板遮蔽之部分得採用內部材料,其餘均採外露材料。
2.1.5 試驗標準
防火時效之試驗方法應符合[CNS 12514][ASTM E119][JIS A1304][BS 476 PART 20、21][ISO 834][UL263][ ]之標準。
2.1.6 建築物噴佈位置、防火時效
(1) 主要構造各樓層防火時效至少應具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之下表規定:
層數 主要構造部份 |
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 |
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 |
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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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
牆 |
外
牆 |
承重量 |
一小時 |
一小時 |
二小時 |
|
非承 重牆 |
防火帶以內部分 |
一小時 |
一小時 |
一小時 |
||
防火帶以外部分 |
半小時 |
半小時 |
半小時 |
|||
分間牆 |
一小時 |
一小時 |
一小時 |
|||
梁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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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三小時 |
|||
樓地板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二小時 |
|||
屋頂 |
半小時 |
半小時 |
半小時 |
|||
(一) 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面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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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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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拌和水須為適於飲用之清潔水,不含影響防火被覆材料性能之其他雜質。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承包商應擬妥施工計畫書,內容包括材料種類、被覆厚度計算、厚度計算之根據、施工機械配置及水電供應、工作架、材料存放與管理、施工前後配合事項、施工人員、施工量、品質管制、現場修補方法等,經工程司核備後,方可據以施工。
3.1.2 防火材料須儲存於乾燥之場所,所有受潮之材料,均不得使用,超過原廠規定使用期限之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3.1.3 施工前鋼料表面之灰塵、污垢、銹蝕、鬆動之黑皮或其他有礙附著之雜質均應先清除,防銹漆若有破壞處,須先補漆後始得施作。
3.1.4 所有附著於鋼料之各類五金,如掛勾、管線支架、夾具、套管等,應於施作前完成之。
3.1.5 風管、水管管線及其他懸掛於樓板下之設備,須於防火被覆完成後,始得施作,以免影響防火被覆之施工品質及污染設備。新施作處至少須於[24][ ]小時後,始得於其上或其附近做其他工作。
3.1.6 輕鋼架隔間之上座板若固定於須施作防火被覆之構材上時,則上座板應先銲於該構材上補塗防銹漆後再行防火被覆噴塗粉刷工作。
3.1.7 噴附前應以一層樓為一單位,設置外牆加強型防護網,以做為外牆防護措施。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有其他特別之規定,均按原製造廠印行之施工手冊採連續性濕式直接噴佈法施工。
3.2.2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遵守工地之安全及衛生規定。
3.2.3 結構鋼骨表面之處理:鋼材表面必須乾淨,不得有殘留油污或銹蝕,如有銹垢應先以鋼刷清除,並補修被刷除之環氧樹脂鋅粉底漆。防火被覆施工應不得損及鋼材之防銹處理。
3.2.4 防火被覆之噴覆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及法規規定之部分施作。
3.2.5 厚度控制:施工前若使用厚度指示釘每平方公尺最少[4][ ]支但須出具厚度指示釘不影響防火時效之試驗報告,或可使用鐵絲環方式、或依經工程司認可之方式方可使用,以控制噴佈施工厚度。完工後依[CNS 13963][ASTM E605][ ]所定之方法,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抽驗其厚度,不足部分承包商應補足之。
3.2.6 待施工樓層之上下樓地板混凝土澆置拆模完成,並清理出施工場地後始可進行施做。施做時應儘量避免於樓地板上方劇烈振動。
3.2.7 施工現場之牆面、地面、門窗、固定設備、開關箱、接線盒、管線撒水頭等均須事先掩蓋保護以免損壞,被覆材料與非鐵金屬相接處應以膠帶、漆或填縫材料分隔以免污染。不銹鋼材料應特別注意勿與被覆材料接觸,施工時,儘量以屏幕堵截逸散之殘料,不得有飛揚飄浮之現象,若有不當之濺沾之處,應即趁濕拭除。施做完成後應將環境整理清潔。
3.2.8 施工中,若防火被覆被雨水沖刷,經檢驗厚度不足部份,應由施工廠商補足厚度。施工完成後應保持空氣流通,以利被覆材料之乾固,其他有關溫度、養護等事項悉依製造廠商之規定。
3.2.9 材料完工檢驗
施工完成之防火被覆材料,依需要於各樓層抽驗其密度、厚度、與黏著,並依據[CNS 13963][ASTM E605]、CNS 13964[ASTM E736]之工程現場檢驗標準於工程現場檢驗之或送交指定之試驗機構檢驗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補強鋼網、樣品、修補及清理等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1.2 依契約之整體項目及完成之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4.2.2 各項檢驗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經檢驗不合格之部分,應予補足或重行施工,承包商不得要求加價。
〈本章結束〉
07811 07811-7 V6.0 2013/06/13